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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箱包装国家标准最新-木箱包装国家标准

木箱包装国家标准最新-木箱包装国家标准

备案号:17311-2006Yg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行业标准

YC/T 10.13-2006

代替YC/T 10.12-1993

烟草机械通用技术条件

第13部分:包装

Tobacco machinery-General requirements-

Part 13:Packing

2006-02-23发布2006-03-01实施

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

YC/T 10.13-2006

月明舀

YC/T 10《烟草机械通用技术条件》分为如下几个部分:

—第1部分:切削加工件;

—第2部分:冷作件;

—第3部分:焊接件;

—第4部分:灰铸铁件;

—第5部分:球墨铸铁件;

—第6部分:铸造碳钢件;

—第7部分:铜合金铸件;

—第8部分:铝合金铸件;

—第9部分:锻件;

—第10部分:金属涂覆与化学处理;

—第n部分:涂漆;

—第12部分:装配;

—第13部分:包装;

—第14部分:电气控制系统;

—第巧部分:电气控制系统装配.

本部分为YC/T 10的第13部分.

本部分代替YC/T 10. 12-1993((烟草机械通用技术条件包装》.

本部分与YC/T 10. 12-1993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原版范围(1993年版的第1章;本版的第1章);

—原版3.1. 11,3.1. 12删除,修改了原版3.1.2,3. 1. 7,3. 1. 8,3. 1. 13,原版3. 1. 13,3. 4. 21重

新编排为3.1.11,3.1.12(1993年版的3.1;本版的3.1);

—原版3.2.1,3.2.6删除,本版新增3. 2. 1-3. 2. 4,3. 2. 9,原版的3. 2. 2 ^-3. 2. 5重新编排为

3. 2. 5-3. 2. 80993年版的3. 2;本版的3. 2) ;

—原版3. 3. 3,3. 3. 4,3. 3. 11删除,修改了原版3.3. 2,3. 3. 7,3.3. 9,3. 3. 12,原版的3. 3. 5-

3. 3. 10,3. 3. 12重新编排为3. 3. 33. 3. 8,3. 3. 9(1993年版的3. 3;本版的3.3);

—原版3. 4. 14,3. 4. 21删除,原版3. 4. 1,3. 4. 3合并为本版的3.4. 1,修改了原版3. 4. 4,3. 4. 8,

3.4. 11,3.4. 12,3.4. 16,3. 4. 20,原版的3.4.4^3.4. 13,3.4. 15^-3.4. 20重新编排为3. 4. 3-

3. 4. 12,3. 4. 13-3. 4. 180993年版的3.4;本版的3.4);

—修改了原版3. 5的条名,本版新增3. 5. 9(1993年版的3. 5;本版的3. 5)

本部分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烟草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 144)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烟机械技术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昆明船舶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赵伟志,龚美华,朱成生,孙纯阳.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YC/T 10. 12-1993.

YC/T 10.13-2006

烟草机械通用技术条件

第13部分:包装

范围YC/T 10的本部分规定了烟草机械产品包装的技术要求及产品包装对运输与贮存的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烟草机械产品的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部分不适用于带有放射性产品的包装.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YC/T 10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

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 191-200.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4879-1999防锈包装

GB/T 5183-1985叉车货叉的尺寸

GB/T 6388-1986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GB/T 7284-1998框架木箱

GB/T 8166-1987缓冲包装设计方法

GB/T 9846. 4-2004胶合板第4部分:普通胶合板外观分等技术条件

GB/T 12464-2002普通木箱

GB/T 12626.2-199.硬质纤维板技术要求

GB/T 13123-2003竹编胶合板

JB/T 3085-1999电力传动控制装置的产品包装与运输规程

YC/T 11. 2-2006烟草机械产品图样及设计文件第2部分:某本要求

3技术要求

3,1产品包装的准备

3.1.1产品需经质量检验部门验收合格,签发合格证书后,方可进行包装.

3.1.2清除产品内存的油,水等液体及其他渣滓,污物等.

注:对于密封在产品中(包括外购件)的油,油脂等,在运输过程中不会产生飞溅,渗漏的例外.

3.1.3产品涂漆后漆膜已干.

3.1.4产品上的金属裸露加工面及易锈蚀零部件等应按GB/T 4879一1999的有关规定进行防锈

处理.

3.1.5产品的运动零部件,应移至使机器(或装置)具有最小外形尺寸的位置加以固定.

3.1.6拆下的液压,气动,润滑,冷却等元件应清洗干净,并将出人口封严加标志后,另行封装.

3.1.7精密的仪器仪表,电子装置,功能单元插件等可拆卸加标志后,另行包装,其要求按

JB/T 3085-1999中第5章执行.

3.1.8拆下的皮带,软管,线缆等,应分类编号另行封装

3.1.9凸出的零部件,接口,支撑体,传动部分等需拆下时,应作标志后另行封装.

YC/T 10.13-2006

3.1.10所有备件,附件,工具等,按GB/T 4879-1999之规定进行防锈处理,分类编号后另行封装.

3.1.11随机文件配齐后用防潮材料封装完好

3.1.12产品包装应保证在正常贮运条件下,一年内不致引起产品出现锈蚀及损坏.

3.2包装材料

3.2.1木材应符合GB/T 7284-1998中4.1. 1的规定.

3.2.2胶合板一般选用GB/T 9846. 4-2004中规定的Iff类,IV类或性能与之同等以上的其他胶合板

及其他材质的胶合板.如选用竹编胶合板,其性能应符合GB/丁13123-2003的规定.

3.2.3纤维板一般应选用GB/T 12626. 2-199.中规定的三等以上.

3.2.4金属件一般按GB/T 7284-1998中4.1.4的规定.

3.2.5防潮材料应具有良好的耐水性,透湿量应小于10 g/(m2 . 24 h)用于密封的各种塑料薄膜应完

整,无破损和针孔,具有一定的柔韧性.

3.2.6干燥剂的含水率不大于4%

3.2.7防锈材料应对金属材料表面有良好的附着力,无腐蚀,且易于清除.

3.2.8防震材料应具有质地柔软,富有弹性,不易疲劳变形等特点.

3.2.9出口包装箱材质应按我国的有关规定进行检疫,并取得出口证明文件.

3.3包装箱

3.3. 1包装箱应根据产品的特点,运输,装卸,保管等条件及制造工艺水平等进行设计,且符合牢固,经

济,安全可靠的要求.

3.3.2包装箱型式宜用GB/T 7284一1998表1中1型或2型,采用1型时,箱板的铺法为木材封

闭箱.

3.3.3包装箱应符合运输部门有关质量和外形尺寸等方面的规定.

3.3.4包装箱上的叉车孔尺寸应按GB/T 5183-1985中的规定设计.

3.3.5木箱一般做成滑木式,滑木分一般式和辅助式两种.滑木两端的制作按GB/T 7284-1998中

5.1.1,5.1.2的要求.

3.3.6木箱的端板,侧板,顶盖均应合理选材,保证使用强度.板内应衬防潮材料.若材料有接缝,其

搭接宽度不小于60 mm,且应压紧固牢.

3.3.7包装箱端面上方根据贮运条件及产品包装性能要求宜设罩通风孔罩,通风孔罩应防淋.

3.3.8框架木箱的各结合处根据需要可增设包棱角铁及U型,L型,T型加固铁板或钉;在起吊受力

处和与吊绳接触处根据需要可加保护铁板.

3.3.9备件,附件,工具等单独包装箱及小于200 kg的产品(含电气传动控制装置)的包装箱可做成普

通木箱,但应保证便于紧固,储运.普通木箱的制作应按GB/T 12464-2002的规定.

34产品包装

3.4. 1产品包装物已配齐,且符合3. 1要求后方可进行包装.产品包装分箱装,敞装,捆装,简易包

装等.

3.4.2产品各包装物在包装箱内的位置,固定方式及其他包装要求应符合包装设计文件的规定.

3.4.3产品应可靠地固定在底座上(木箱底上应加铺一层防潮材料,铁质箱底座上加垫一层防震材

料),不得松动.产品若使用螺栓紧固在底座上时,其头部应沉人底座内.

3.4.4产品装箱时应尽量使重心居中,靠下.若重心太高,则需采取相应的措施(如卧装).

3.4.5另行封装的零部件等宜采取必要的防震措施后,按包装图所示的位置及固定方式紧固于底板

上.防震包装按GB/T 8166-1987执行

3.4.6各小型普通木箱等单独包装件(单独出厂的除外)采用相应的防震,碰撞措施后,按包装图所示

位置及固定方式紧固于底板上

3.4.7一台产品尽可能整机装箱,若多箱包装时,按3.5.6的规定作出标志.

YC/T 10.13-2006

3.4.8当产品(含另行封装件)不能直接固定时,可采用压杆,挂钩,铁箍,撑杆等方式进行紧固.

3.4.9包装箱内任何部位都不许悬挂包装件.

3.4. 10产品外轮廓离包装箱的四周内壁距离为80 mm-150 mm,离顶盖的距离为50 mm-80 mm.

3.4."产品的重要加工表面不得与包装箱底座,紧固木方,压板等直接接触,其表面应有防震,防锈,

防划伤保护.

3.4.12所有易碎,精密部位均应采用防震包装.

3.4. 13电气传动控制装置四周箱底应衬垫防震材料,八个角可安放防震包角.

3.4. 14敞装件的底座要求与木质包装箱的要求相同,产品可采用压杆,挂钩,铁箍等形式紧固于底座

上,需防护的部位应采用相应的措施.

3.4.15捆装件每捆质量不超过2t,捆扎距离以1 m-2 m为宜.如为管件,应将管口堵封;螺纹等需

防护的部位,应使用麻布等包扎好.

3.4. 16近距离采用汽车运输的产品,可采用简易外包装,但应保证产品贮运安全.

3.4. 17随机技术文件应放人主机(或第1箱)箱内的规定位置.

3.4. 18装箱单的内容按YC/T 11. 2-2006的规定.

3.5包装箱的标志

3.5. 1包装箱外壁应有清晰,醒目,不脱落,不褪色的发货标志和储运图示标志.

3.5.2烟草机械的分类标志为"机械",图形与尺寸见GB/T 6388-1986,标志位置在包装箱端面(或

正侧面)的左上部.

3.5.3收发货标志按GB/T 6388-1986规定.

3.5.4储运图示标志按GB/T 191-2000规定.

3.5.5包装箱横向重心居中时,重心点只标示在两侧面.若不居中,还应在两端面标示.

3.5.6多箱包装时,箱号采用分数表示,分子为分箱号,分母为总箱数.

3.5.7其他有关标志,根据需要可标在端面或侧面的左下部.

3.5.8敞装,捆装的产品,用挂标志牌的方式标明各种必需的包装标志,每件上同一标志牌不得少于

两个.

3.5.9出口产品的收发货标志(啧头),宜按出口合同或外方信用证规定;收发货标志的文字内容,用英

文书写.

产品包装对运输与贮存的要求

1在装卸,运输,贮存过程中,应遵照箱壁上的标志进行操作.

2在装卸,运输,贮存时,应保证无酸,碱等腐蚀性气体,液体侵害产品.

3贮存环境:温度为一40℃一+400C;相对湿度提80%0

4或东东

滑木箱的标准

地板GB/T15036.1-2001 实木地板技术条件

GB/T15036.2-2001 实木地板检验和试验方法

GB/T18102-2000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

GB/T18103-2000实木复合地板

LY/T1330-1999抗静电木质活动地板

LY/T1573-2000竹地板

木家具

GB/T3324-1995 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QB/T1951.1-1994 木家具质量检验及质量评定

QB/T2383 -1998餐桌餐椅

QB/T2384-1998 木制写字桌

QB/T2385-1998 家具深色名贵硬木家具

QB/T3658-1999 木家具公差与配合

QB/T3659-1999 木家具形状和位置公差

QB/T3660-1999 木衣箱

QB/T3913-1999 家具用木制零件断面尺寸(原GB3329-1982)

QB/T3916-1999课桌椅(原GB10356-1989)

木包装容器

GB/T7284-1998框架木箱

GB/T7285-1993 包装术语木容器

GB/T10819-1989运输包装用木制底盘

GB/T12464-1990普通木箱

GB/T13144-1991 包装容器竹胶合板箱

GB 190-85 危险货物木箱包装标志

GB 191-85 木箱包装储运图象标志

GB 6388-86 运输木箱包装收发货标志

GB 5892-86 对辐射能敏感的感光材料运输木箱包装图示标志

GB 4768-84 防霉木箱包装技术要求

GB 4879-85防锈木箱包装

GB 5048-85 防潮木箱包装

GB 7350-87 防水木箱包装技术条件

GB 9174-88 一般货物运输木箱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 8166-87 缓冲木箱包装设计方法

GB 4122--83 木箱包装通用术语

GB 5035--85 木箱包装机械术语

GBT 7285--93 木木箱包装容器术语

其他木制品

GB14101-1993木质防火门通用技术条件

GB/T14530-1993 图书用品设备木制目录柜技术条件

GB/T14531-1993 图书用品设备阅览桌椅技术条件

GB/T14532-1993 图书用品设备木制书柜、图纸柜、资料柜技术条件

GB/T14533-1993 图书用品设备木制书架、期刊架技术条件

LY/T1060-1992 精制卫生筷子(A型、B型)

LY/T1159-1994 木牙签

LY/T1512-1999 普通卫生筷子(原ZBY89003-1989

出口木箱包装标准及规定

本标准GB/T18925-2002修改采用日本工业规格JIS21402-1990《木箱(出口商品包装用)》中“滑木箱”部分。在木箱结构上基本与JIS Z 1402中的滑木箱一致。

在 据 JIS Z1 402起草本标准时,充分考虑了我国木材材质、管理水平和储运流通环境条件等特点,在木箱的分类、木材的除害处理及构件的规格尺寸等有关技术参数方面做了一定的修改,使其能够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并满足出口商品包装的需要。

国家标准GB/T 18925-2016于2016年5月5日实行,替代:GB/T 18925-2002。

求进出口贸易中信用证操作流程

法律分析:出口商必需于出口前向经IPPC认证的杀毒公司办理熏蒸杀毒,经过认证厂商杀毒后厂商会在相关木托盘上烙印IPPC的计算机编号,并将相关数据上传到IPPC网站上供各国海关查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二条 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以下简称国家商检部门),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国家商检部门设在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商检机构)管理所辖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第三条 商检机构和依法设立的检验机构(以下称其他检验机构),依法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

第四条 进出口商品检验应当根据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由国家商检部门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公布实施。

木制品标准

1、出口商向银行提交账单后,如果文件之间或文件与信用证之间存在任何不一致之处,应及时更换或修改。

2、外汇结算收到外国付款后,按照国家外交政策办理。

3、开证行对错误的文件进行核实后,应按照事先商定的格式,按照信用证偿还已经支付,接受或协商的银行。开证行在买方付款后支付账单,然后买方收取账单。银行提供的一系列服务,出口商从开证行收到信用证,包括发卡信息,收到订单,检查订单,发出订单,支付押金。

扩展资料

可以根据货物的不同,来选择包装形式(如:纸箱、木箱、编织袋等)。不同的包装形式其包装要求也有所不同。

1、一般出口包装标准:根据贸易出口通用的标准进行包装。

2、特殊出口包装标准:根据客户的特殊要求进行出口货物包装。

3、货物的包装和唛头(运输标志):应进行认真检查核实,使之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百度百科-百度百科-出口信用证

国外出口木箱要求

木制品国家标准

GB/T15036.2-2001 实木地板检验和试验方法

GB/T18102-2000 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

QB/T1951.1-1994 木家具质量检验及质量评定

QB/T2383-1998 餐桌餐椅

QB/T2384-1998 木制写字桌

QB/T2385-1998 家具深色名贵硬木家具

QB/T3658-1999 木家具公差与配合

QB/T3659-1999 木家具形状和位置公差

QB/T3660-1999 木衣箱

QB/T3913-1999 家具用木制零件断面尺寸(原GB3329-1982)

QB/T3916-1999 课桌椅(原GB10356-1989)

木包装容器

GB/T7284-1998 框架木箱

GB/T7285-1993 包装术语木容器

GB/T10819-1989 运输包装用木制底盘

GB/T12464-1990 普通木箱

GB/T13144-1991 包装容器竹胶合板箱

GB 190-85 危险货物木箱包装标志

GB 191-85 木箱包装储运图象标志

GB 6388-86 运输木箱包装收发货标志

GB 5892-86 对辐射能敏感的感光材料运输木箱包装图示标志

GB 4768-84 防霉木箱包装技术要求

GB 4879-85 防锈木箱包装

GB 5048-85 防潮木箱包装

GB 7350-87 防水木箱包装技术条件

GB 9174-88 一般货物运输木箱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 8166-87 缓冲木箱包装设计方法

GB 4122--83 木箱包装通用术语

GB 5035--85 木箱包装机械术语

GBT 7285--93 木木箱包装容器术语

1、澳大利亚、新西兰的检疫要求:

出口包装木箱由中国出境前经检疫处理的,须提供中国官方出具的《熏蒸/消毒证书》,方可入境;

在中国出境前未能取得中国官方出具的《熏蒸/消毒证书》的,该批货物木质包装也可以在输入国口岸的检疫部门监督下,拆除木包装进行处理,或连同货物一并处理。

因此,这类货物木质包装在出口前是否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疫处理由出口企业自行决定。

2、美国、加拿大、巴西的检疫要求:

出口包装木箱使用木质包装的,必须在中国出境前经检疫处理,并取得中国官方出具的《熏蒸/消毒证书》,方可入境;否则,将被退货、或其他检疫处理。

出口木箱未使用木质包装的,出口企业可以自行出具无木质包装证明或在装箱单、提单、发票上注明该批货物无木质包装声明,便可入境。

3、欧盟的检疫要求:

1999年6月10日起实施的紧急法令(简称1号法令):“木质包装不得带有树皮,不能有直径大于3毫米的虫蛀洞;或者必须对木质包装进行烘干处理,使木材含水量低于20%”。

由于该法令未要求出具官方检疫证书,因此,只要出口企业所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上述标准,便可直接出口。

但是,在入境时被输入国检疫部门抽查发现所使用的木质包装不符合上述标准的,将被退货或其他检疫处理。为了出口木箱在输入国顺利通关,出口企业认为所使用的出口包装木箱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可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处理并出具《熏蒸/消毒证书》。

扩展资料:

出口木箱必须是经过国家检验检疫机构认证的包装木箱,不能有任何虫卵和污染物才能达到出口要求出口木箱包装的出现为提高我国的对外贸易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目对外贸易公司都会选择出口木箱包装,这种方式不仅能保证货物的质量,同时还能减少损失。

经济性能经济性中,要保证出口木箱包装易于处理,否则会造成很大的浪费以及经济损失,因此,对外贸易公司在选择出口木箱包装的过程中会选择出口木箱的包装。

百度百科-出口包装木箱

百度百科-出口木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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