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箱出售-木箱批发
文 | 笛子
一提到古埃及文明,我们第一时间想到的就是木乃伊和金字塔,由此可看出木乃伊在古埃及文明中的重要地位。我们来看看 历史 上有关木乃伊的趣闻趣事。
埃及人为何热衷制作木乃伊?
古埃及人为什么要制作木乃伊来保存尸体,这要从古埃及的宗教信仰中去找答案。古埃及宗教是一个复杂的多神信仰和仪式体系。埃及人信奉许多神 ,这些神被认为是世界的主宰,古埃及人向诸神祈祷和提供祭品以获得他们的庇护。埃及的统治者法老主持宗教活动祭祀神。他们是人民和神之间的中间人,以此维持宇宙的秩序。因此国家投入大量资源用于宗教仪式和寺庙建设。
在这种多神信仰下,古埃及对于亡也有着独特的理解。他们相信人类拥有一种称为“卡”(Ka)的东西,即生命的力量,在亡时离开身体。在生活中,人们从食物和饮料中获得营养来维持“卡”的存在。所以人们认为,为了在后坚持下去,“卡”必须继续接受食物的供品,这些食物的精华仍然可以被吸收。除“卡”以外,每个人身上还拥有“巴”(Ba),与“卡”不同,“巴”在人后仍然附着在身上。埃及的葬礼仪式在将“巴”从尸体中释放出来,这样它就可以自由移动,并将它与“卡”重新结合,这样它就可以作为“akh”留存下去。保存者的遗体很重要,埃及人相信,“巴”会在每天晚上回到原本的身体,然后在早上作为akh出现。正是这种生观,驱使着古埃及人精心保存尸体,制作木乃伊来防止尸体腐烂。
木乃伊是如何制作的?
木乃伊的英文名称mummy是由波斯语mum(沥青)演变而来,意思是经过防腐处理的尸体。《牛津英语词典》引用了公元1615年以前的资料,将木乃伊定义为“为准备埋葬而经过防腐处理的人或动物的身体”。
木乃伊也有发展的 历史 ,在不同的时期,针对不同的阶级有着不同的制作方式。据 历史 学家希罗多德记载,至少有三种不同的木乃伊制作方法,通俗说可分为:豪华款、普通款和贫穷款。
豪华款 :首先,大脑通过鼻子从颅骨中取出,灰质被丢弃。现代木乃伊的发掘表明,与希罗多德所说的插入鼻子的铁钩不同的是,他们是用一根杆子通过头盖来液化大脑,然后再从鼻子里流出来。然后,防腐人员用特定的药物清洗头骨, 清除脑组织的残留,也杀细菌 。接下来,防腐人员在尸体侧面切开一个切口,取出内脏。内脏需要放在罐子中单独保存。
然后用棕榈酒和压碎的香料冲洗腹腔,接着在里面填满没药、桂皮之类的香料。尸体在泡碱中浸泡70天后进一步脱水。防腐人员再次清洗尸体,并用亚麻绷带把它裹起来。绷带上覆盖着一种树胶。这种树胶既是防水剂又是抗菌剂。在这个时候,遗体被交还给者家属。这些“完美的”木乃伊随后被放入人形木箱中。富人将这些木箱放在石棺中。据希罗多德说,该家族将石棺靠墙直立放置在墓中。
普通款: 这个版本的制作方法被希罗多德描述为是中产阶级或“希望避免消费”的人使用的。用注射器将一种从雪松中提取的油注入腹部。直肠塞子阻止油溢出。这种油可能有双重目的——液化内脏器官,同时也能给腹腔消毒。通过将器官液化,省去了单独保存内脏的费用。然后将尸体放入泡碱中70天。之后,将含有液化器官的雪松油通过直肠排出。尸体已经脱水, 还给者家属。希罗多德没有描述这种木乃伊的埋葬过程,但他们可能被放在一个竖井坟墓中。
贫穷款: 防腐人员是用一种不知名的液体注射灌肠来清理肠道。尸体随后被放入泡碱中70天,然后交还给者家属。之后怎么做,希罗多德也没有记录细节。
木乃伊当柴烧
埃及灭亡后,先后被罗马人、波斯人、阿拉伯人、土耳其人占领,百姓早就没有了制作木乃伊的习惯 。虽说没有制作木乃伊了,但老百姓却充分发挥自己的智慧,对这些千年干尸进行了各种各样的再利用。
据说当时埃及发掘出了大量的木乃伊。一铲子下去就能挖出好几具木乃伊。在古埃及土地上扎根的阿拉伯人,把挖出的木乃伊当柴火烧。木乃伊本身是有机物,内部干燥,含水量极低,加上在制作过程中绷带布料之间涂有油,确实是很好的燃烧物。阿拉伯人挖出木乃伊后会无情地劈开、剁碎,就像剁木桩一样,把木乃伊剁开当柴火用。小贩子们也直接在街上摆着卖木乃伊。
过剩的产量,让木乃伊产业陷入了危机,价格暴跌甚至比煤炭都便宜不少。美国作家马克吐温曾说过他去非洲 旅游 ,埃及的火车头烧的都是木乃伊。 马克·吐温在埃及旅行的火车上听到火车司机大骂:“这木乃伊怎么这么不经烧,去给我拿一具法老来。”
吃木乃伊治病
早在几百年以前,欧洲人开始变着花样开发各种木乃伊药方和食谱。无论在法国的城镇还是德国的农村,木乃伊的脑袋和手脚总是会被药铺伙计放在最显眼的位置。木乃伊被当作一种「吃哪儿补哪儿」的药材。药店或者把木乃伊拆开、敲碎、连肉带骨头磨成粉,装在小瓶子里兜售。木乃伊粉在吃法上也有不同:有加蜂蜜的,有加酒的,还有加糖浆的吃法。在那个年代,无论你有任何疑难杂症,欧洲的医生们都会建议病人去搞一颗木乃伊头,磨成粉吃了,如果吃了一颗,病还没好,那就再吃一颗。
究竟什么原因令到欧洲人相信吃木乃伊能治病呢?
其实,古代伊斯兰世界的医生们都认为产自海中的天然沥青对于治疗各种人体疾病有奇效,虽然古埃及的干尸和沥青并没有什么直接联系,但是伊斯兰医生觉得木乃伊和沥青大概有类似的药用价值。
亚历山大港的犹太医生埃尔玛加据说是第一位被证实将木乃伊用作药材的天才。随着十字军远征的号角吹响,由于穆斯林和十字军围绕着耶路撒冷的控制权大打出手,前来向埃尔玛加寻求救治的伤员急剧增多。埃尔玛加于是将木乃伊当成了应急的止血药物。
木乃伊可以入药的消息很快被十字军带回欧洲,欧洲的医生们毫不犹豫地接受了这种来自东方的神秘药方 。到了16和17世纪,木乃伊进出口已经成为了一项十分重要的国际贸易,而意大利的威尼斯也成为了木乃伊在欧洲最大的批发地。鉴于木乃伊的利润高得惊人, 又长期被黑心犹太商人所垄断,一些欧洲人也开始去埃及开辟新的木乃伊供货源。
1549年,法国王后凯瑟琳.德.美第奇派出了一支皇家远征队前往埃及萨卡拉的大型古代墓地为她收集木乃伊。四十年后,英国商人约翰.桑德森在开罗郊外发现了一个巨大的木乃伊洞穴。他打包了整整600磅木乃伊头、手、胳膊和脚带回英国销售。在当时的英格兰地区,一磅木乃伊肉的市场价可以买到4先令,而更北的苏格兰地区,木乃伊肉的价格还要再翻一番。木乃伊肉很快就出现在了伦敦各大药剂师的店铺内。
随着木乃伊在欧洲的供应量大增,一些欧洲人开始好奇犹太人是从哪里搞到这么多木乃伊的。这个谜团最终由纳瓦拉国王的御医盖.德.拉封丹医生揭晓。在亚历山大城中,他以客户的身份随机走访了一位兜售木乃伊的犹太商人。当拉封丹向这位商人讨教怎样可以搞到这么多木乃伊时,犹太人坦言这些干尸根本就不是什么古代木乃伊,而是奴隶和沙漠中来历不明的尸体。为了让这些尸体看起来像真正的木乃伊,他会先将尸体剖开,在体内涂满沥青,之后再包扎起来放在烈日下暴晒,直到尸体呈现出发亮的黑色。
犹太人木乃伊的秘密随着拉封丹的埃及之旅被揭开,但是,欧洲人并不关心在欧洲兜售的木乃伊到底是不是真货。在文艺复兴时期的欧洲,人肉、人骨、分泌物、排泄物都能被欧洲人拿来做药。只要木乃伊是用人做的,不管是几千年前的人还是最近处的囚犯,欧洲的医生们统统都是照单全收。
“木乃伊棕”
最早从16世纪开始,欧洲人还在艺术中使用木乃伊——他们将捣碎的木乃伊与沥青和没药混合在一起,制作成一种被称为“木乃伊棕”的颜料。当时的药剂师往往身兼两职,他们既会用木乃伊制作药材,也会用木乃伊制作颜料。“木乃伊棕”最早的使用情况可追溯到文艺复兴时期,画家使用这种颜料来描绘阴影、明暗对比和人体的肤色。
用木乃伊棕绘制的代表画作是马丁 · 德罗林的《厨房内部》。制造食物的场景却是用尸体制成的颜料绘制的,这对比令人回味。
还有《自由***民》,画中的阴影绘制也使用了大量的木乃伊棕。
直到1964年,木乃伊棕颜料才被禁止使用。现在用到的「木乃伊棕」是由高岭土等全新配方重制的。
“埃及狂热症”
1798年,拿破仑率军入侵埃及,与他同行的167位学者带回的不仅有价值连城的埃及文物,还有欧洲学界的首批埃及研究一手材料。1822年,法国 历史 学家、语言学家让-弗朗索瓦·商博良 破译了埃及象形文字,掀起了西方埃及学研究的高潮。
随着英国在埃及的势力扩张—— 大多数珍贵文物,包括方尖碑、雕像、罗塞塔石碑等战利品,都成为了大英博物馆的收藏。
许多人或许不知道埃及在过去30年里发生了什么,但几乎所有人都知道埃及曾有过一段拥有法老、神秘信仰和象形文字的灿烂过去。这种对古埃及的痴迷伴随着古希腊、罗马时期以来欧洲与埃及数世纪的接触逐渐形成的,它甚至有一个专属名词——“埃及狂热症”(Egyptomania)。
欧洲考古学家不断在埃及取得重大成果,推动了西方的“埃及狂热症” 。公众对木乃伊制作技术尤其着迷 。木乃伊解剖活动因此顺理成章变得空前受欢迎,也推动了埃及学学科的发展。
整个19世纪,木乃伊解剖在英国是一项非常受欢迎的公共活动。开启这一潮流的是外科医生、古文物收藏家托马斯·佩蒂格鲁 。他在1830年代开展过多次公共木乃伊解剖活动,观众们半痴迷半目瞪口呆地看着绷带被层层解下,露出干瘪却依然保持人体形态的木乃伊。 1834年,佩蒂格鲁出版了一部关于木乃伊的论文集《埃及木乃伊的 历史 》 ,成为了埃及学的开山之作之一,他也因对木乃伊研究的杰出贡献获得了“木乃伊佩蒂格鲁”(“Mummy” Pettigrew)称号。
“埃及风”
学界埃及学研究盛行的同时, 时尚 、装饰、艺术、 建筑也刮起了一股“埃及风”。
木乃伊还被当作室内装饰品。维多利亚时期,木乃伊元素是大火大热的流行爆款。
女性丧礼首饰开始出现方尖碑、圣甲虫的元素;1920年代的西方摩登女郎(flapper)则开始流行剪埃及艳后式的齐刘海波波头、穿古埃及风格的长袍、戴古埃及护身符形状的珠宝。
因此许多人会在自己家里摆放木乃伊。通常一具木乃伊会被拆分出售,这家客厅里放颗头,那家书房里摆只手。据说,作家古斯塔夫·福楼拜甚至把木乃伊的脚放在自己的书桌上进行创作。
陵墓、墓园大门甚至整座墓园都开始采用古埃及的建筑和装饰风格,其中最有名的是伦敦海格特公墓)。公墓西园内最有埃及风格的部分就是建于1839-1842年的埃及大道和黎巴嫩圆环——成为了一个著名的 旅游 景点,埃及异域氛围吸引不少游客到访。
“法老的诅咒”
埃及狂热症随着1922年国王谷图坦卡蒙之墓的发现而进入高潮。图坦卡蒙本是 历史 上寂寂无名的法老,9岁即位,18岁去世,几乎没有留下任何值得一书的成就,然而他的陵墓发现却引起人们的注意和想象。卡那封伯爵乔治·爱德华·赫伯特赞助了英国考古学家霍华德·卡特的图坦卡蒙陵墓发掘工作,但他在陵墓发掘次年意外亡。之后数年间,与挖掘此墓相关的人相继亡和自杀。西方媒体大肆报道这类事件。关于“法老的诅咒”的流言流传开来,一些人宣称蚀刻在墓上的铭文是在警告凡是侵扰法老陵墓的人都会遭到惩罚。
“法老的诅咒”实际上是一个悠久的话题。早在16世纪(即木乃伊交易最猖獗的年代),关于“木乃伊会招致不幸”之类的故事就层出不穷。而这一话题亦随着流行文化的发展延续到了21世纪, 环球影业先是在1999年翻拍了**史上首部木乃伊主题**《木乃伊》 ,然后于2001年推出续集《木乃伊归来》,这两部**都取得了不俗的票房成绩。此后出现在观众视野中的几乎所有木乃伊主题**都有着类似的叙事结构:考古学家/冒险家发现了木乃伊,木乃伊复活后开展复仇行动。
研究指出,“法老的诅咒”从科学角度并不存在,更多的是西方人对于挖掘埃及陵墓行为所产生的负疚感。
库存商品明细分类账余额表 批发数量进价金额核算 零售售价金额核算
1、FCA(Free Carrier):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此术语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内在指定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监管,并负担货物交由承运人监管前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此外,卖方还应办理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2、FAS(Free Alongside Ship):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是指卖方将货物运至指定装运港的船边或驳船内交货,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买方承担自装运港船边(或驳船)起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FOB(Free On Board):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该术语规定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4、CFR(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并负责租船订舱,支付至目的港的正常运费。
5、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
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并办理货运保险,支付保险费,以及负责租船订舱,支付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正常运费。
6、CPT(Carriage Paid to):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支付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费,在货物被交由承运人保管时,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在货物交给承运人后发生的事件而引起的额外费用,即从卖方转移至买方。
7、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支付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并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的买方风险取得货物保险,
订立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费用,在货物被交由承运人保管时,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在货物交给承运人后发生的事件而引起的额外费用,即从卖方转移至买方。
8、DAF(Delivered at Frontier):边境交货(指定地点),是指卖方将货物运至买方指定的边境地点,将仍处于交货的运输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货物交付买方,并办妥货物出口清关手续,
承担将货物运抵边境上的指定地点所需的一切费用和风险,此地点为毗邻边境的海关前,包括出口国在内的任何国家边境(含过境国)。进口清关手续则由买方办理。
9、DES(Delivered EX Ship):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是指卖方将货物运至买方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并交给买方,但不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卖方负担将货物运抵指定卸货港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买方负担货物从船上开始卸货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10、DEQ(Delivered EX Quay):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是指将货物交付给买方,但不办理货物进口清关手续,卖方负担将货物运抵卸货港并卸至码头为止的一切费用与风险。买方则负担随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11、DDU(Delivered Duty Unpaid):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将货物运至进口国指定的目的地交付给买方,不办理进口手续,也不从交货的运输工具上将货物卸下,即完成交货。
卖方应该承担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为止的一切费用与风险,不包括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在目的地进口应缴纳的任何“税费”(包括办理海关手续的责任和风险,以及交纳手续费、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
买方必须承担此项“税费”和因其未能及时办理货物进口清关手续而引起的费用和风险。
12、DDP(Delivered Duty Paid):进口国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将货物运至进口国指定地点,将在交货运输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货物交付给买方,卖方负责办理进口报关手续,交付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在目的地应缴纳的任何进口“税费”。
卖方负担将货物交付给买方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如卖方无法直接或间接的取得进口许可证时不宜采用该术语。DDP是卖方责任最大的贸易术语。
物流知识:绿色物流(三)
?:请问什么是零售售价金额核算?
!:零售售价金额核算又叫零售价法。是指平时商品存货的进、销、存均按售价计账,售价与进价的差额记入“商品进销差价”科目,期末通过计算进销差价率的办法计算本期已销商品应分摊的进销差价,并据以调整本期销售成本的一种简化方法,此法多用于商品零售企业如超市、百货公司等。
?:家电组的零售金额是193000,我理解的是家电组卖了多少钱,卖出单价乘以卖出数量得到的金额就是193000,我理解的对吗?
!:此处的 193000就是家电组的全部零售价总额。如果全部卖出去了,总收款就这么多。所以你的理解是对的。
从你的数据显示来看,贵公司所有零售组合计售价为503100,商品进销差价为153500,所以总成本是:503100-153500=349600元。
把你整个公司的各个零售组先看成一个组,商品进销差价153500看成一个组的商品进销差价,实际上每个组都有每个组的商品进销差价,你没有提供商品进销差价的明细账,现假定是一个组, 整个零售价法的账务处理如下:
平时卖出:351,000元(假定第一笔是这么多),则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现金(银行存款) 351,0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 300 000
贷:应交税费_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 000
平时结转销售成本,作如下分录:
借:主营业成本 351 000(平时结转成本按零售价结转,月末再调整)
贷:库存商品 351 000
月末,根据已销零售商品总额,假定已销合计数468 000(平时售货分录同上),月末需作如下会计处理:
进销差价率=153500/503100=30.51%
成本率=349600/503100=69.49%
期末存货余额=503100-468000=35100
期末存货成本=35100*69.49%=24391
本期销售成本=349600-24391=325209
但实际上,我们平时已结转468000元的销售成本,所以要通过“商品进销差价”调整。分录如下
借:商品进销差价 142791
贷:主营业务成本 142791(此时,把销售成本调整成实际成本了)。
经过以上调整,库存商品余额为35,100元,商品进销差价余额为153500-142791=10709元。
月末:资产负债表上零售商品的余额要以零售价与商品进销差价的差额列示,即:
35100-10709=24391,要按24391来列示。不能按零售价35100列示。(当然,仅指零售价法下是这样)
可见,零售价法并不是单独的一种存货计价方法,而是一种账务处理方式。
更多询:xzlhd@163.com
根据你的补充资料:有“商品进销差价”的明细账。月末,要根据每个组的商品进销差价,确定进销商品差价率,并据以调整主营业成本。账务处理方法和我上面看成一个组是一样的方法。只不过是多计算几次而已。
泡木箱种菜有什么害处
二、逆向绿色物流管理
逆向物流是指所有与资源循环、资源替代、资源回用和资源处置有关的物流活动,它能够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减少对原材料的需求,常被发达国家作为建设循环型经济的重要举措。实施逆向绿色物流是一项系统的工程,需要有完善的商品召回制度、废物回收制度以及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制度。
1、废弃物料的处理
企业正向物流过程中产生废弃物料的来源主要有两个:
一是生产过程中未能形成合格产品而不具有使用价值的物料,如产品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品、废件,钢铁厂产生的钢渣,机械厂产生的切削加工形成的切削等等;
另外一个是流通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如被捆包的物品解捆后产生的废弃的木箱、编织袋、纸箱、捆绳等。由于垃圾堆场的日益减少,因此场上寻找减少废弃物料的方法就越显得越发重要。
一方面厂商要加强进料和用料的运筹安排;
另一方面在产品的设计阶段就要考虑资源的可得性和回收性能,减少生产中的废弃物料的产生。
2、回收旧产品
回收旧产品是逆向物流的始点,它决定着整个逆向物流体系能否赢利。旧产品的数量、质量、回收的方式以及产品返回的时间选择都应在控制之下,如果这些问题不能得到有效控制,那可能使得整个逆向物流体系一团糟,从而使得对这些产品再加工的效率得不到保证。要解决这个问题,厂商必须和负责收集旧产品的批发商及零售商保持良好的接触和沟通。
3、检查与处理
回收产品的测试、分类和分级是一项劳动和时间密集型的工作,但是,如果企业通过设立质量标准、使用传感器、条形码以及其他技术使得测试自动化就可以改进这道工序,一般说来,在逆向物流体系中,企业应该在质量、产品形状或者变量的基础上尽早地做出对产品的处置决策,这可以大大降低物流成本,并且缩短再加工产品的上市时间。
4、回收产品的修理和复原
企业从回收中获取价值,主要通过两种方式来实现:第一是取出其中元件,经过修理后重新应用;第二是通过对该产品全部的重新加工、再重新销售。但是,相对于传统的生产而言,对回收产品的修理和再加工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为回收的产品在质量以及时间上可能差异会很大,这要求我们在对回收产品分类时,尽量把档次、质量及生产时间类似的产品整合起来,从而降低了其可变性。
5、再循环产品的销售
回收产品经过修理或复原后就可以投入到市场进行销售。和普通产品的供求一样,企业如果计划销售再循环的产品,首先需要进行市场需求分析,从而决定是在现有市场销售,还是开辟新的市场,在此基础上企业就可以制定出再循环产品的销售决策,并且进行销售,这就完成了逆向物流的一个循环。
资源循环、资源回用等逆向物流的举措可以给物流企业带来实际收益,成为物流企业利润的新源泉,据西方学者估计,目前全球逆向物流市场达200亿美元规模之巨。但在我国,逆向物流还没有得到充分发展,只是局限于废旧物资回收、生活垃圾分类等初级行为,经济效益尚不明显。我国的逆向物流工作基本上是在政府的组织下进行的,作为企业自身行为的逆向物流活动还不多见。
我国法律对于食品包装有哪些具体规定?
一,泡沫箱种菜的害处
泡沫箱种菜的害处,如果要用泡沫箱种菜的话,一定要选择来源正规的泡沫箱。可以选择水果店或者是蔬菜批发的泡沫箱。这些泡沫箱成分稳定,也没有一些其他的有害物质。千万不要使用那些工业用途的泡沫箱。因为这样的泡沫箱会加大一些有机化合物,可能还会有一些重金属。这些物质对于人体是非常有害的。如果用这样的泡沫箱种菜,会直接影响身体健康。
二,泡沫箱种菜的优点
泡沫箱种菜的优点有好多,首先泡沫箱这种东西非常的好找,比如像菜市场或者一些水果店,就能够找到这种泡沫箱。这次泡沫箱在比较寒冷天气的时候,保暖性还是非常强的。另外泡沫箱这种东西不是非常的重,在里面种好菜,如果想搬运的话也是非常容易的事情。除此之外泡沫箱的成分也是比较稳定的。它的成分是聚苯乙烯。在通常的环境下,这个成分是非常稳定的。另外大多数的泡沫箱比较轻。放在阳台的话也不用担心承重方面的问题。
上述所展现的内容同大家细致的介绍了泡沫箱种菜的害处,另一方面也和大家详细的说了说泡沫箱种菜的优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包装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节约地球资源,有利于人体健康、造福子孙后代、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绿色
包装工程”的实施,以至达到消除包装废弃物,特别是“白色污染”造成的危害,进而给人类创造一个良好的自我生存空
是之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条款,特制定《包装资源回收利用暂行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阐明了包装术语与包装的分类,规定了纸、木、塑料、金属、玻璃等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的管理原
则、回收渠道、回收办法、分级原则、储存和运输、回收复用品种、复用办法、复用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
包装废弃物的处理与奖惩原则、附则等内容。
第三条 本《办法》既适用于纸、木、塑料、金属、玻璃等包装资源的回收利用与管理,也适用于其它包装资源的回收
利用与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在制定过程中,参照和引用了国家相关部分标准。
第二章 包装术语及分类
第五条 包装:本《办法》主要指回收复用的纸、木、塑料、金属、玻璃为原材料制作的各种包装容器及辅肋材料。
第六条 综合利用:指利用破损的包装和包装在加工改制后的边脚余料制成多种辅助包装材料或其它产品。
第七条 循环再生:指用纸、木、塑料、金属、玻璃等包装废弃物和加工改制后的下脚料为原料或掺与原料制成纸浆、
纤维板、可降解塑料、金属锭和玻璃等再生包装材料。 第八条 包装回收利用管理:指对包装回收利用及包装废弃物
处理全过程的活动进行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九条 回交单位:指提供回收包装的单位。
第十条 复用单位:指利用复用包装的单位。
第十一条 包装回收复用经营单位:指从事包装回收复用的组织、管理、加工、经销等工作的机构。 第十二条 包
装废弃物:指已经使用过的包装而不能再进行利用的包装物。
第十三条 包装废弃物处理:指包装废弃物在最终处理之前的中间处理(即再生利用、改制包装原材料的其它产品)、
以及包装废弃物焚烧和填埋的最终处理。
第十四条 有害包装废弃物:指能产生对人体、牲畜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及其它生物污染作用的包装废弃物。
第十五条 纸包装:指用纸或纸板为主要原材料制成的各类纸包装或马铃薯浆模塑包装。 第十六条 本包装:指用
木材或胶合板、纤维板为主要原材料制成的包装。 第十七条 塑料包装:指可降解塑料和非降解塑料制成的包装。
第十八条 金属包装:指用钢、铁、铝及其它金属或合金材料制成的包装。
第十九条 玻璃包装:指以玻璃为原料制成的包装。
第二十条 专用包装:指一种或一系列专供某种或某类商品使用的包装:如食品、药品等专用包装等。 第二十一条 危
险品包装:指盛装具有放射性、毒性、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感染性及其它对人体、动植物和生态环境有危害特性物
资的包装物。
第二十二条 非专用包装:指除专用包装外,能广泛使用的包装。
第二十三条 回收包装:指能回收再利用的包装。
第二十四条 复用包装:指回交给使用单位再次使用的包装,包括不加整理即可使用的包装、修复包装和改制包装。
第二十五条 修复包装:指经过修补加工方可使用的包装。
第二十六条 改制包装:指以回收的包装为主要原材料加工制作的包装。
第三章 包装资源回收利用的管理原则
第二十七条 节约原则
1、各商品经营单位在销售商品后腾空或闲散的各类包装,凡能回收利用的应尽量回收利用,确定不宜继续利用时方予
废弃或作最终处理。
2、包装回收应及时,并安排一定的人员和场地进行收集、整理、送交等工作。开启包装应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坏包装。
3、回收包装应遵循“先复用,后回炉”和“可回炉,不废弃”以及以“原物复用为主,加工改制为辅”的原则,尽量
使回收包装略经改制修复就能使用。
4、专用包装应坚持对口定点回收,非专用包装按合理运输渠道和经济区域就近回收。 5、使用包装的单位除军工
、军需、出口、供应外轮的商品以及对包装有特殊要求的商品外,都要贯彻“先旧后新”的原则,在保证产品安全的前提
下应优先使用复用包装。
6、商品生产者与销售者,为保护商品在进行适度包装的同时,应尽量减少各种包装物或各种包装容器的体积与重量,
以节约使用包装原材料。
第二十八条 安全原则。
1、复用包装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包装的技术标准和本《办法》的要求,保证商品在运输、储存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2、复用食品包装和药品包装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法》、《药品法》和相关卫生标准的规定。
3、危险品包装的回收利用应符合国家有关危险品包装和有害固体废物管理的有关标准及规定。同时,对危险品包装应
实行定向定点回收复用,未经无害处理前,不得包装其它物品,不得同普通包装混杂或出售。
4、回收复用一般包装和回收复用危险品包装的收集,堆放、运输及储存应严格分离进行。
5、危险品包装确有其回收复用价值时,应经无害处理、经检验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后,方能按一般包装物使用。危险品
包装的危险标志在确定期无害之前,不得去除和更改。
6、凡是达到或超过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使用期限的包装,禁止回收复用。
7、包装回收利用和包装废物处理还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公共卫生和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与要求。
8、商品销售者不得销售或随商品免费赠送无回收标志的塑料包装或容器,不得销售或随商品免费赠送厚度低于0.015
毫米的塑料购物袋。
第二十九条 防假冒原则。
1、申请有外观设计专利的或具有驰名商标的商品销售包装容器,只能由商品的原生产厂家回收和复用。其它任何单位
或个人不得回收复用。
2、同类通用和异厂代用的复用包装,必须将原包装标志及商标全部清除,并重新覆盖复用单位的产品标志和商标,严
防假冒行为。
3、回收比较完好的包装应严加控制和管理,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将其用来包装假冒伪劣商品,违者将依照国家有关法
规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三十条 经营原则。
1、包装回收利用应遵循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无偿回收与有偿回收相结合的原则。
2、包装回收利用的经营原则是“有利两头,兼顾中间”,“两头”指回交单位和复用单位,“中间”指包装回收利用
经营单位。
3、包装回收利用经营单位应做好服务工作,在回收、加工、使用、结算等方面都要方便回交单位和复用单位。
第四章 包装资源回收渠道、回收办法、分级原则、储存及运输
第三十一条 回收渠道。
1、充分发挥商业、粮食、供销、物资、外贸、轻工、化工、医药以及一切从事商品经营各部门、各单位主渠道的作用
,鼓励在销售商品时,对具有一定价值,又有可能回收的各类包装,应做到尽量回收。 2、组织专业机构(即包装资
源回收公司)和专业队伍进行回收。
3、推选垃圾分类,组织城镇居委会、环卫清洁队和销售摊贩进行回收。
4、发挥个体和废旧物资回收站(点)的作用进行回收。
第三十二条 回收办法。
根据各地区、各部门的具体情况,可采取以下不同办法回收。
1、门市回收:即包装经营单位设立回收门市部进行回收。
2、上门回收:即包装经营单位定时定点到各回交单位进行回收。
3、流动回收:即包装经营单位不定期到各个地段进行回收。
4、委托回收:即包装经营单位委托其它单位或个人进行代收。
5、柜台回收:即零售,批发商场(店)在出售商品时折价向顾客回收。
6、对口回收:大宗专用包装由进货单位或用户直接把包装回交给经营单位或生产厂家。
7、周转回收:即各生产厂家、商品经营部门内部使用的包装周转箱(桶),采取一定的制度或经济手段组织定向周转
回收。
8、定点回收:即在城镇居民区、街道、工厂、学校、机关、部队、医院、群众团体、写字楼、公园、剧院、车站、码
头等公共场所设置不同型号、不同类别的“生态箱”、“生态桶”或“生态袋”,由专门的回收单位负责按纸、木、金属
容器、玻璃、塑料分类进行定时、定点、定专人回收。
9、押金回收:凡应回收的包装资源,各商品经营单位在出售商品时,可采用收取押金的方式,保障如数回收。
10、奖励回收:各单位、各部门、各机关团体内部均可采取提成奖励的办法,激励有效回收。
第三十三条 回收分级原则。
1、一级回收包装:即不加修整或稍加修整即可原物复用的包装。
2、二级回收包装:即有些破损,但经过修补加工可达到原物复用的包装。
3、三级回收包装:即破损较多,无原物复用价值,但可作为改制原材料或其它用途的包装。
4、等外包装:即只能作回炉料处理的包装。
第三十四条 回收包装资源的储存和运输。
1、对回收来的包装资源应作好储存、清洗、分类、整理打包等工序;避免雨淋、曝晒、受潮、虫蛀和污染。
2、危险品包装应单独储存和运输。
3、可降解塑料包装制品与非降解塑料包装制品也应分开储存和运输。
4、运输回收包装的车辆应保持清洁卫生。
第五章 包装资源回收复用品种与复用办法及复用的技术要求
第三十五条 回收和复用包装的品种。
1、纸包装:即瓦楞纸箱、硬纸板箱、纸夹板、各类纸袋、各类纸盒、纸浆模塑制品、蜂窝纸板制品、纸托盘等。
2、木包装:即普通木箱、框架木箱、胶合板箱(桶)、纤维板箱、运输包装木制托盘等。
3、塑料包装:根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废弃塑料制品强制回收利用目录的要求,凡列入回
收目录的塑料包装或容器可回收利用;未列入回收目录的则禁止回收利用,均按包装废弃物的办法处理。
4、金属包装:即薄钢板桶、镀锌铁桶、铝桶、铁塑复合桶等。
5、玻璃包装:即各类玻璃酒瓶、饮料瓶、罐头瓶、医药瓶等。
第三十六条 包装复用的办法。
1、原厂复用,即把完整无损或虽有破损,但经过修整能够重新使用的包装,供给原商品生产厂家使用。
2、同类通用,即对统一规格尺寸的包装,在生产同类商品的厂家通用。
3、异厂代用:即将原厂家暂不用的回收包装,通过试装、套装,改作异厂使用。
4、改制包装,即将破损较多,或找到原物复用销路的包装作原材料,按使用单位要求的规格尺寸重新制作包装。
5、改制其它产品,即利用回收包装作原材料改制其它产品,使之废物利用,一物多用,变废为宝。同时,还可从回收
的相关废弃塑料中重新提炼柴油和汽油或其它有用物质,让其重归大自然。
6、原制品再生,即利用回收包装作原材料生产同类或不同规格的包装产品。
7、能量回收,即将包装废弃物在焚化处理时所产生的热能加以充分利用。
第三十七条 复用包装的技术要求。
1、复用纸包装的技术要求:
①原箱复用的瓦楞纸箱应符合国标GB6544三类纸箱的规定,材质和粘合度应符合国标GB6543的规定。
②修复纸箱
应保持箱身坚硬、干燥、不潮不霉,箱身无腰折,箱角无塌陷、箱身和盖底均完整无缺,不脱钉、不缺层、不脱层。纸箱
内外清洁、无污染、箱外标志齐全清晰。
③改制纸箱的箱型、尺寸偏差、箱体质量、箱面印刷、接头钉(粘)合、压痕质量、摇盖质量等均要求符合国标
GB6543的规定,有关类别的项目应不低于三类纸箱的规定。
④修复、改制纸箱的含水率达到14±4%范围,其表面防潮处理根据供需双方协定进行。
⑤修复、改制纸箱的抗压强度、耐冲击强度、堆码强度等机械性技术要求,以及在具体产品使用瓦楞纸箱时,按其相
关标准或技术的规定执行,或由供需双方商定。
2、复用木包装的技术要求:
①回收复用木箱、框架木箱应分别符合国标GB7284和GB12464二等木箱的规定。修整和加工改制时应剔除其中不合格的
材料。
②修复木箱箱板、其箱板材质应符合国标GB12464二等木箱的要求,允许采用挖、补、拼等方法剔除不合格材料。箱身
、箱盖、附件应完好无缺,箱框钉合牢固,木箱内外清洁、无污染,标志齐全清晰。 ③改制木箱的箱型、尺寸偏差、
拼合、钉接、拼板、箱带、箱柄提带、加固、花格箱的板料间距等技术条件,以及框架木箱应符合国标GB7284的规定,其
它木箱应符合国标GB12464的规定。
④复用木箱的含水率和机械性能(项目与纸箱相同),在具体产品使用木箱的标准或技术要求中的规定执行,或由供
需双方商定。
⑤回收复用胶合纸箱(桶)、纤维板箱(桶)本身的材质应符合国标GB738、GB1349、GB1923等的规定方能复用。修复
和改制胶合板箱(桶)、纤维板箱(桶)的技术要求,在具体产品使用这类包装时,按其相关的标准或技术要求的规定执
行,或由供需双方商定。
3、复用塑料包装的技术要求:
①回收复用塑料包装本身必须符合国标GB5737-5739、GB8946、GB8947、GB10454、GB10806的规定,钙塑瓦楞箱应符合
国标GB6890规定。
②复用各种塑料桶、箱必须完整无损,内外清洁、标志齐全清晰。
③复用塑料闭口桶,其桶盖等附件应齐全无损,密封性好。
④复用各种塑料食品包装,必须经过清洗消毒,其卫生条件必须符合国标GB9681-9693食品包装卫生标准。
⑤国家规定已列入可回收复用目录的塑料包装,生产者应按照国标GB/T16288-1996的规定在所生产的塑料包装制品上
标上应回收的标志,可降解塑料包装标上“可降解”的标志。
4、复用金属包装的技术要求:
①回收复用闭口钢桶应符合国标GB2001的技术要求。其它金属桶本身必须符合相关专业标准的规定方能复用。
②复用的金属桶必须经过整形、除锈、清洗、脱漆、涂布等加工程序,使之整旧如新,无凹瘪、漆膜起皱等缺陷。桶
内洁净、无锈、无渣和无其它杂质。
③复用金属桶口的配件应装配齐全,密封性好。
④复用金属桶必须不渗不漏,不渗漏检验气压和水压试验符合国标GB325及相关专业标准的规定。
5、复用玻璃包
装的技术要求:
①回收复用各种玻璃瓶(罐)包装容器应符合国标GB4544-1996、GB2638、GB2639及GB6552等标准中的技术要求。对规
定有使用期限的受压玻璃容器,超过使用期限的不能回收,只能作废弃玻璃原材料处理。
②复用各种玻璃瓶(罐)包装容器要求必须新配置完整、密封性强的瓶盖、瓶塞等附件。
③复用各种玻璃瓶(罐)包装容器必须经过清洗、消毒处理,其卫生条件必须达到相关产品包装卫生条件要求。
6、复用和综合利用其它包装产品的技术要求由供需双方商定。 第三十八条 复用包装的试验方法。
1、复用包装根据包装种类及需要,应进行原材料性能试验,如有必要可进行包装强度试验。
2、复用包装其空包装抗压强度按国标GB4857.3的规定执行。
3、复用包装共空包装抗压强度按国标GB4857.4的规定执行。
4、复用包装耐冲击强度强度按国标GB4857.5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复用包装检验规则。
1、复用包装以相同规格、相同材料、相同工艺的同一生产日期的产品为一批,在交货时按本《办法》和订货合同的规
定进行验收检查。
2、复用包装随机抽样每批次500只以上,不少于10只,101-499只不少于5只,100只以下的小批量产品不得少于2只。
3、本《办法》规定复用包装如果有2项(引用相关标准中的每个单项视为一项)抽样时不相符,则加倍抽样复验,复
验仍有2项不合格时,本批复用包装产品则定为不合格产品。
第四十条 复用包装的包装方式和要求。由供需双方商定,其储存方式与第三十四条相同。
第六章 包装废弃物的处理
第四十一条 包装废弃物的处理原则。
1、为加强包装废弃物的处理,全国各大中城市凡有条件的均应建立专门的回收处理机构及相关企业。
2、在对一般包装废弃物处理时,应按其性质分离、分类管理,坚持贯彻节约资源的原则,尽可能综合利用或作回炉处
理,确实无法利用的方予最终处理。其最终处理必须交专门的回收处理机构实施。
3、包装废弃物的处理应及时,并符合我国乃至国际环保的有关规定。
4、包装废弃物的储存、运输和处理,应将有害包装废弃物和无害包装废弃物加以分离,并分别严格按各自的技术要求
进行处理。
5、包装废弃物在储存、运输和处理过程中,应针对废弃物各自不同性质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确保操作人员的安全,
防止发生意外事故或其它危害。
第四十二条 包装废弃物处理的技术要求。
1、无毒害的包装废弃物可采取焚烧的办法处理,在焚烧时应防止污染环境、散发恶臭,并尽可能回收利用其在焚烧时
产生的热能。
2、附着有爆炸污染的包装废弃物应在消除爆炸物后方能进行焚烧或填埋处理。
3、有害包装废弃物在堆积、运输和处理时应有明显标志。
4、盛装过农药或其它毒害品的包装废弃物在未作无害处理的条件下,只能作填埋处置。这类包装废弃物在填埋时,应
注意含水率必须≤85%,填埋场地必须进行防渗漏处理,防止污染地面水和地下水,同时还必须当时盖上,不得污染环境、
散发恶臭及产生生物污染。此外,填埋的场地与设施应报经当地政府或环保部门批准。
5、包装废弃物的堆积、运输和处理应用专用场地和设施,防止雨淋、潮湿、霉变、渗漏、飞扬、外泄及产生恶臭和污
染。
第七章 奖惩原则
第四十三条 不论任何单位或个人所研制开发出有利回收利用的包装新材料、新技术、新设计、新工艺、新产品,除了
他们应该享有的专利权外,建议各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管理组织还应给予其相应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四十四条 凡在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和最终处理过程中,也不论单位或个人,对于保护环境、消除污染、节约资源、
有利于人体健康以及推进我国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绿色包装工程”的实施而作出突出贡献者,建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
应给予相应和税收优惠政策与资金方面的扶持。
第四十五条 对宣传报导的推广新型包装科研成果和包装废弃物处理的先进经验,各级新闻媒体应适当少收或免收其广
告宣传费用,以示扶持和鼓励。
第四十六条 凡不注重研究开发包装新材料和包装新产品、不注重包装资源的回收和综合利用、不注重环境保护的包装
生产企业(含相关科研院所),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管理组织,应加强对其宏观管理,或让其关停并转,或调整
其产品结构,有的还应依据其对资源的浪费和对环境污染的程度与情节轻重施以必要的经济处罚,并予及时曝光,以从根
本上保证资源的有效节约和杜绝废弃包装污染源的产生。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包装技术协会、中国包装总公司提出并归口管理,并承担对本《办法》的解释权。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包装技术协会包装资源综合利用委员会负责起草,并在中国包协、中国包装总公司授权
下负责本《办法》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十九条 各极地方行政管理部门、包装部门、包装行业组织以及中国包装技术协会各相关专业委员会应根据本《办
法》所提出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尽快制定出各自相应的具体实施细则,各地区或各专业委员会原所制定的有关地方性包装
废弃物回收利用管理规则,如同本《办法》相抵触时,应以执行本《办法》为准。与此同时,各地行政主管部门还应建立
相应的管理机构和在资金上的适当支持,以加强对包装资源回收利用、加工改制及包装废弃物处理与环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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