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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包装箱标准尺寸是多少-木包装箱标准尺寸

木包装箱标准尺寸是多少-木包装箱标准尺寸

问题一:箱子的平方米怎么算? 用算长方体表面积方法算,

正面一个面的面积再乘2+侧面一个面的面积再乘2+哗面一个面的面积再乘2就得到它的表面积了。如果没有盖就去掉一个底面面积。

问题二:纸箱的平方是怎么算的?急急急!!!!!!!! 楼上的计算方法是错误的,纸箱的面积指的是纸箱面纸或里纸的面积,而不是表面积,长宽高是60*40*35的平方数是把纸箱展开,憨全展开,长就是(60+40)*2+a,a是接舌的长度,接舌根据箱子的大小有差别,一般是3.5cm,个别箱子的尺寸可能有出入,譬如有时箱子会故意把与接舌相接的那一端减3mm,那就把长减3mm,宽就是高加摇盖的两倍,楼主的箱子大概摇盖宽20.5(会有出入,不知道你的尺寸是厘米还是毫米,如果是厘米就比21小比20大),那么展开的宽实际上是35+20.5*2,所有如果以我的尺寸算你的箱子的面积是((60+40)*2+3.5)*(35+20.5*2)=15466

以上数据是默认楼主单位是cm,所以最后就是1.55个平方

问题三:一个箱子的面积怎么算平方 算六个面的面积和:

(长×宽+长×高+宽×高)×2

问题四:包装木箱的价格怎么计算 包装木箱的价格是按平方米算的,所以计算一下表面积,每平方米50~60元。但是底和边不同的计算价格一般是:总价=侧价格(侧面积*每平方价格)+底价格(底面积*每平方价格)。

包装木箱是将木材进行经过熏蒸和防蛀处理后组装起来的包装箱,广泛地用于危险品的包装。大多用于危险品的缓冲、隔热的外包装。由于木材具有良好的缓冲性能,而且强度高、耐腐蚀、吸湿性能好,因此被广泛的用于包装行业,包装木箱就是最常见的一种木质包装容器。

问题五:箱子的平方米怎么算? 用算长方体表面积方法算,

正面一个面的面积再乘2+侧面一个面的面积再乘2+哗面一个面的面积再乘2就得到它的表面积了。如果没有盖就去掉一个底面面积。

问题六:纸箱的平方是怎么算的?急急急!!!!!!!! 楼上的计算方法是错误的,纸箱的面积指的是纸箱面纸或里纸的面积,而不是表面积,长宽高是60*40*35的平方数是把纸箱展开,憨全展开,长就是(60+40)*2+a,a是接舌的长度,接舌根据箱子的大小有差别,一般是3.5cm,个别箱子的尺寸可能有出入,譬如有时箱子会故意把与接舌相接的那一端减3mm,那就把长减3mm,宽就是高加摇盖的两倍,楼主的箱子大概摇盖宽20.5(会有出入,不知道你的尺寸是厘米还是毫米,如果是厘米就比21小比20大),那么展开的宽实际上是35+20.5*2,所有如果以我的尺寸算你的箱子的面积是((60+40)*2+3.5)*(35+20.5*2)=15466

以上数据是默认楼主单位是cm,所以最后就是1.55个平方

问题七:一个箱子的面积怎么算平方 算六个面的面积和:

(长×宽+长×高+宽×高)×2

问题八:我想做木箱子。 平方米数怎么算的 表面积是(长x宽+长x高+宽x高)x2,体积=长x宽x高

问题九:木箱价格计算公式 昆山信得为您解答:

(1)一般用外贸出口木箱,IPPC消毒木箱,出口海关免检的胶合板箱。木箱价格计算公式为:

(长+宽+8)/100 x (宽+高+6)/100 X每平方单价。

其中长、宽、高单位均为CM,例如一个外箱的尺寸为60 X 30 X 40 CM,则价格为

(60+30+8)/100 X (30+40+6)/100 X 150(市场价) = 111.72元

木箱简易计算方法:木箱的展开面积( M2 ) X 系数 ( 3.8 ~ 4 )。

木箱展开面积的计算方法:〔( 长 + 宽 ) X 2 + 3 〕/100 X 〔( 宽 X 2 + 高 ) + 2 〕/100 其中长、宽、高为CM, 例如一个木箱的尺寸为 7 X 6 X 16 CM,则展开面积为 〔( 7 + 6 ) X 2 + 3 〕/100 X 〔( 6 X 2 + 16 ) + 2 〕/100 = 0.087 M2

则木箱大概价格为 0.087 X150 = 13.05元

注:该估算方法只能用于尺寸较小的木箱。

一般木箱的成本包括:胶合板成本,运输成本,加工费用,工厂房租、管理费、木材成本,木箱消毒费(IPPC标志),铁钉和税收等。

机械产品出口(纸箱、木箱)包装的要求、标准

一般包装材主要是质轻,色浅的木材,如松、杉,还有很多用的是杨木胶合板,或是中、低密度纤维板。

木包装箱是最古老的包装容器之一,木材包装在包装方面的用量仅次于纸包装容器,而发展中国家的木包装箱用量又比发达国家大得多,因此,木箱包装容器在包装容器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木包装箱种类繁多,而在实际的物流贸易中,常用的木包装箱有三种:

1、普通木包装箱

普通木箱其内装物质量限于200㎏以下。它由侧面、端面、底及盖构成。先将端面装在侧面上,然后将底和盖装在侧面与端面上而成。

2、滑木箱

滑木箱属于中型木箱,其内装物质量限于200-1500㎏,外尺寸长、宽、高之和限于7m,宽、高在1.5m以下,主要用于机械产品的包装,也可用于小件货物的集装。普通木箱主要以端面和侧面为基础来承载,而滑木箱主要是以底座为基础的木箱,它比普通木箱能承受更大的载荷。因此适合作为中型产品的外包装用木箱。滑木箱(B型箱)。滑木箱由底座、侧面、端面及顶盖构成。先将侧面和端面安装在底座上,然后将顶盖装在侧面和端面上而成。

3、框架木箱

框架木箱是大型木箱,它的内装物最大重量和最大外尺寸是根据通常的运输条件确定的。一般来说,框架木箱的外长在12m以下,外宽在3.5m以下,外高在3.5m以下,其内装物重量在500-20000kg以内。这种木箱主要用来包装大型的机械产品,也可以用来集装小件货物。框架木箱也是由底座、侧面、端面及顶盖构成。它们在结构上的区别是:框架木箱的箱板为立板:框架木箱箱板在外,骨架全都布置在箱内;框架木箱组装时先将两个侧面安装在底座和两个侧面上,最后装订顶盖;两者都是以底座为基础来载重的,但框架木箱比滑木箱在端面和侧面上还多出框架结构,正是由于这些框架结构,使框架木箱比滑木箱所能承受载荷要大得多。

框架木箱按结构可分为Ⅰ类(内框架木箱):框架构件在箱板的内侧,适用于一般内装物;Ⅱ类(外框架木箱):框架结构在箱板的外侧,适用于在长度方向上为整体,并且有足够刚性的内装物。其设计的基本规定考虑的是通常预想到的运输、装卸及保管等流通条件。

出口物品的木质包装箱有哪些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UDC676.874

出口产品包装用瓦楞纸箱

:676.76

:621.798

Corrugated box for export products GB5033-85

本标准适用于出口产品运输包装用瓦楞纸箱(以下简称瓦楞纸箱)。

1 种类

按照瓦楞纸箱的包装容量及所使用瓦楞纸板的种类,将瓦楞纸箱分为表1的8种。

种 类

最大总容量

kg

最大尺寸

(长、宽、高之和)

mm

极限偏差

单瓦楞箱第1 种 10 1000

单瓦楞箱第2 种 20 1400

+4

-3

单瓦楞箱第3 种 30 1750

单瓦楞箱第4 种 40 2000

+5

-3

双瓦楞箱第1 种 20 1400

+4

-3

双瓦楞箱第2 种 30 1750

双瓦楞箱第3 种 40 2000

双瓦楞箱第4 种 50 2500

+5

-3

2 技术要求

2.1 材料

2.1.1 加工瓦楞纸箱使用GB5034-85《出口产品包装用瓦楞纸板》中规定的瓦楞纸板。

2.1.2 钉合瓦楞纸箱使用16-18 号带有镀层的金属扁丝,金属扁丝不许有龟裂或使用上的缺点。

2.1.3 粘合瓦楞纸箱使用聚乙酸乙烯乳液或具有粘合效果的其他粘合剂。

2.2 质量

2.2.1 箱体方正,表面洁净,不许有明显的外观不良和其他使用上的缺点。

2.2.2 瓦楞纸箱的搭接宽度不小于30mm。纸箱钉合采用斜钉或横钉。箱钉排列整齐,距离均匀。双钉钉距不大于

75mm,单钉钉距不大于55mm,头、尾钉距离压痕中线不大于20mm,箱钉必须完全钉在接头上。

2.2.3 瓦楞纸箱的承压能力要符合产品及运输环节的要求。

2.3 瓦楞纸箱成形后,瓦楞纸板的厚度不小于GB5034-85 所规定的相应楞型高度的下限数值。

3 结构、尺寸

3.1 瓦楞纸箱的结构以“对口盖箱”为基本形式,也可采用其他形式的瓦楞纸箱。

3.2 瓦楞纸箱的规格尺寸要符合GB4892-85《硬质直方体运输包装尺寸系列》的要求。

4 验收规则

4.1 瓦楞纸箱应成批交货。生产厂保证出厂的瓦楞纸箱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出具合格证。

4.2 需货方按本标准进行验收,当发现基本项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可对不合格的指标进行复查。

4.3 若内尺寸、厚度及耐破度、戳穿强度、边压强度、粘合强度、水分有一项不符合村标准时,或其他指标不符合

本标准的纸箱数多于10%时,则该批纸箱为不合格品。

5 标志、包装、运输、储存

5.1 纸箱贮运标志按GB191-85《包装储运图示标志》的规定执行,危险品标志按GB190-85《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的规定执行。

5.2 生产厂应根据用户要求对瓦楞纸箱进行包装。

5.3 保证瓦楞纸箱在运输过程中不直接受雨雪、暴晒和污染的影响。装卸时不得从高处扔下,不得使用有损产品质

量的工具。

5.4 储存仓库应保持通风干燥,短期露天存放必须有良好的苫、垫防护措施。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出口商品包装研究所及天津分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沙人玉、郭连壁、宫应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出口产品包装用瓦楞纸板

UDC 676-76

:621-798

Corrugated fibre board for export products GB 5034-85

本标准适用于制造出口产品运输包装用瓦楞纸箱的瓦楞纸板(以下简称瓦楞纸板)。

1 术语

1.1 瓦楞纸板

由箱板纸和通过瓦楞辊加工成波形的瓦楞纸粘合而成的板状物.

1.2 单瓦楞纸板

由两层箱板纸和一层瓦楞纸加工而成的瓦楞纸板见图1。

1.3 双瓦楞纸板

由两层箱板纸、两层瓦楞纸和一层夹芯加工而成的瓦楞纸板,见图2。

出口包装木箱标准具体有哪些要求?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确保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疫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简称第15号国际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

第四条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列明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附件2的要求加施专用标识。

第五条 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附件3);

(二)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

(三)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

(四)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

(五)木质包装生产防疫、质量控制体系文件;

(六)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标识加施企业的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人员及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考核,符合要求的(附件4),颁发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附件5),并公布标识加施企业名单,同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标识加施资格有效期为三年;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连同不予颁发的理由一并书面告知申请企业(附件6)。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不得擅自加施除害处理标识。

第七条 标识加施企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重新申请标识加施资格。

(一)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改建、扩建;

(二)木质包装成品库改建、扩建;

(三)企业迁址;

(四)其他重大变更情况。

未重新申请的,检验检疫机构暂停直至取消其标识加施资格。

第八条 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将木质包装除害处理计划在除害处理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检疫机构对除害处理过程和加施标识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 除害处理结束后,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出具处理结果报告单(见附件7、附件8)。经检验检疫机构认定除害处理合格的,标识加施企业按照规定加施标识。

再利用、再加工或者经修理的木质包装应当重新验证并重新加施标识,确保木质包装材料的所有组成部分均得到处理。

第十条 标识加施企业对加施标识的木质包装应当单独存放,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防止有害生物再次侵染,建立木质包装销售、使用记录,并按照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核销。

第十一条 未获得标识加施资格的木质包装使用企业,可以从检验检疫机构公布的标识加施企业购买木质包装,并要求标识加施企业提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附件9)。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实施抽查检疫。

第十二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标识加施企业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标识加施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标识加施资格。

(一)热处理/熏蒸处理设施、检测设备达不到要求的;

(二)除害处理达不到规定温度、剂量、时间等技术指标的;

(三)经除害处理合格的木质包装成品库管理不规范,存在有害生物再次侵染风险的;

(四)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五)木质包装除害处理、销售等情况不清的;

(六)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运转不正常,质量记录不健全的;

(七)未按照规定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的;

(八)其他影响木质包装检疫质量的。

第十四条 因标识加施企业方面原因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将暂停直至取消其标识加施资格,并予以公布。

(一)因第十三条的原因,在国外遭除害处理、销毁或者退货的;

(二)未经有效除害处理加施标识的;

(三)倒卖、挪用标识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出现严重安全质量事故的;

(五)其他严重影响木质包装检疫质量的。

第十五条 伪造、变造、盗用标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六条 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对木质包装有其他特殊检疫要求的,按照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

附件1: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方法

一、热处理(HT)

1.必须保证木材中心温度至少达到56℃,持续30分钟以上。

2.窑内烘干(KD)、化学加压浸透(CPI)或其它处理方法只要达到热处理要求,可以视为热处理。如化学加压浸透可通过蒸汽、热水或干热等方法达到热处理的技术指标要求。

二、溴甲烷熏蒸处理(MB)

1.常压下,按下列标准处理

温度

剂量

(g/m3)

最低浓度要求(g/m3)

0.5小时

2小时

4小时

16小时

≥21℃

48

36

24

17

14

≥16℃

56

42

28

20

17

≥11℃

64

48

32

22

19

2.最低熏蒸温度不应低于10℃,熏蒸时间最低不应少于16小时。

三、国际植物检疫措

施标准或输入国家/地区认可的其它除害处理方法。

附件2: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要求

一、标识式样:

I

P CN-000

P

C YY-ZZ

其中:

IPPC――《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英文缩写;

CN――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规定的中国国家编码;

000――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的三位数登记号,按直属检验检疫局分别编号;

YY――除害处理方法,溴甲烷熏蒸-MB,热处理-HT;

ZZ――各直属检验检疫局2位数代码(如江苏局为32)。

二、除上述信息外,标识加施企业可根据需要增加其他必要的信息。

三、标识颜色应为黑色,采用喷刷或电烙方式加施于每件木质包装两个相对面的显著位置,保证其永久性且清晰易辩。

四、标识为长方形,规格有三种:3×5.5cm、5×9cm及10×20cm,标识加施企业可根据木质包装大小任选一种,特殊木质包装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可参照标记式样比例确定。

附件3:

申请编号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

加施资格申请考核表

企业名称(盖章):

企业地址:

申请日期: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编制

企业名称

地 址

法人代表 法人代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传 真

申请登记类别 □热处理 □熏蒸处理

企业情况(木质包装年生产数量、出口主要国家/地区、人员情况等)

热处理条件(设施、环境等)

熏蒸处理条件(设施、环境、除害处理队伍资格等)

防疫措施

除害处理技术人员和防疫管理人员名单

姓名 部门 职务 职责 电话

上述报告内容属实,请检验检疫机关予以审核。 法人代表(签字): (盖章)年 月 日

随附材料:□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厂区平面图□除害处理设施情况□除害处理技术人员及质量管理人员资料□防疫、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其它

所在地检验检疫局初审意见(附考核报告)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直属检验检疫局考核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考核要求一、热处理设施1.热处理库应保温、密闭性能良好,具备供热、调湿、强制循环设备,如采用非湿热装置提供热源的,需安装加湿设备。2.配备木材中心温度检测仪或耐高温的干湿球温度检测仪,且具备自动打印、不可人为修改或数据实时传输功能。3.供热装置的选址与建造应符合环保、劳动、消防、技术监督等部门的要求。4.热处理库外具备一定面积的水泥地面周转场地。5.设备运行能达到附件1热处理技术指标要求。二、熏蒸处理条件及设施1.具备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合格的熏蒸队伍或签约委托的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合格的熏蒸队伍。2.熏蒸库应符合《植物检疫简易熏蒸库熏蒸操作规程》(SN/T1143-2002)的要求,密闭性能良好,具备低温下的加热设施,并配备相关熏蒸气体检测设备。3.具备相应的水泥硬化地面周转场地。4.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及安全防护用具。三、厂区环境与布局1.厂区道路及场地应平整、硬化,热处理库、熏蒸库、成品库及周围应为水泥地面。厂区内无杂草、积水,树皮等下脚料集中存放处理。2.热处理库、熏蒸库和成品库与原料存放场所、加工车间及办公、生活区域有效隔离。成品库应配备必要的防疫设施,防止有害生物再次侵染。3.配备相应的灭虫药械,定期进行灭虫防疫并做好记录。四、组织机构及人员管理1.建立职责明确的防疫管理小组,成员由企业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除害处理技术人员等组成。防疫小组成员应熟悉有关检验检疫法律法规。2.配备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合格的协管员,应掌握木质包装检疫要求及除害处理效果验收标准,协助检验检疫机构做好监管工作。协管员应为防疫管理小组成员。3.主要管理和操作人员应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并考核合格。除害处理技术及操作人员应掌握除害处理操作规程。五、防疫、质量管理体系1.明确生产质量方针和目标,将除害处理质量纳入质量管理目标。2.制定原料采购质量控制要求,建立原料采购台帐,注明来源、材种、数量等。3.制定木质包装检疫及除害处理操作流程及质量控制要求,进行自检和除害处理效果检查,并做好记录。4.制定标识加施管理及成品库防疫管理要求,并做好进、出库、销售记录,保证有效追溯产品流向。5.制定环境防疫控制要求,定期做好下脚料处理、环境防疫并做好记录。6.建立异常情况的处置和报告程序。 附件5: 中华人民共和国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经审查,你单位符合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考核要求,授予标识加施资格。标识为: 认可类型: □热处理 □熏蒸处理认可编号:发证日期: 年 月 日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XXXX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印章)附件6:中华人民共和国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考核告知书 检审告〔 〕 号企业名称:住址或地址:经过我局考核,你单位: 不符合申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的相关要求,考核不合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你单位的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加施资格申请材料退给你们。特此通知。本局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 (印章) 年 月 日附件7: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热处理结果报告单 编号:标识加施企业名称

包装种类 规格/数量

木材最大厚度 处理库号

生产批次 生产编号

处理日期

木材中心温度达到 ℃时间:干球温度到达 ℃时间:相对湿度为 %热处理起始时间:热处理结束时间:

已按上述要求对本批木质包装实施热处理,请检验检疫机关予以审核。 热处理技术操作人员(签名):业务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盖章)

结果评定:该批木质包装热处理过程符合要求,准予加施标识。 检验检疫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

注:1.附温度检测自动打印记录。 2.本表一式二联,第一联交检验检疫机构,第二联标识加施企业留存。附件8: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熏蒸处理结果报告单 编号:标识加施企业名称

包装种类 数量/规格

生产批次 生产编号

处理日期 处理体积

药剂种类 剂 量

温 度 时 间

浓度检测值 0.5小时 2小时 4小时 16小时

已按上述要求对本批木质包装实施熏蒸处理,请检验检疫机关予以审核。 熏蒸处理负责人(签名):业务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盖章)

结果评定:该批木质包装熏蒸处理过程符合要求,准予加施标识。 检验检疫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

注:本表一式二联,第一联交检验检疫机构,第二联标识加施企业留存。附件9: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编号:标识加施企业名称(盖章)

联系人 电话

使用企业名称

联系人 电话

货物名称 拟输往国家/地区

包装种类 数量/规格

处理结果报告单编号

备注:

注:本表一式三联,第一联交使用企业,第二联交检验检疫机构备查核销,第三联标识加施企业留存。

纸箱设计有哪些尺寸标准?

出口包装分三种:胶合木箱包装,是指通过加工压缩合成的一种材料,此材料只用于5吨以下设备,用此材料制作的包装箱不需要办理任何手续即可出口;实木木箱:是指采用原木木方和木板制作的木箱,一般用于5吨以上设备,实木的抗压力和承载力要大于胶合木箱20%,但是原木制作的木箱需要熏蒸处理,熏蒸公司开具检疫证明。在国际贸易中,各国为保护本国的资源,对有的进口商品实行强制的检疫制度。木质包装熏蒸就是为了防止有害病虫危害进口国森林资源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因此,含有木质包装的出口货物,就必须在出运前对木质包装物进行除害处理,熏蒸是除害处理中的一种方式。铁皮包装:是指特大型的包装,用实木包装已满足不了设备的承载力,此种包装方式不需要熏蒸,可直接出口。木质包装熏蒸的范围:对我国出口的木质包装物进行熏蒸的国家有:美国、加拿大、欧盟、日本及澳大利亚,其中对美、加必须出具官方熏蒸证书。木质包装一般指用于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材料,如木箱、木板条箱、木托盘、垫仓木料、木桶、木垫方、枕木、木衬板、木轴、木稧等。 熏蒸程序:如果输往欧洲的货物为针叶木包装,则须提供熏蒸证明书.工厂所在地不在出口港口所在城市,则熏蒸须在当地工厂进行。提前7-8天向当地商检局申请报检;提供箱单、发票、合同、报检委托书给商检局;与商检局约定时间进行商检;工厂须提供熏蒸的场地,如温度低须在室内进行;熏蒸完毕后,向商检局索要熏蒸证明书;付款给商检局。工厂所在地在出口港口所在城市,则熏蒸可委托船代办理。向船代提供箱单、发票、合同、报检委托书;由船代申请报检;熏蒸证明书由船代连同其它单据一起递给公司:付款给船代。输往美国、加拿大的货物无论是何种木质包装,都要提供熏蒸证明书,熏蒸可委托船代办理。向船代提供箱单、发票、合同、报检委托书;由船代申请报检;熏蒸证明书由船代连同其它单据一起递给公司;付款给船代。熏蒸的一些要求:木质包装物不得带有树皮。熏蒸处理过的木质包装物要尽快出运,同时要注意单独存放,并与其它未处理的木制品、木料隔离。熏蒸证书的有效期为21天。

出口木箱有哪些具体要求

一、外观质量: 1、 印刷质量:图案、字迹印刷清晰,色度一致,光亮鲜艳;印刷位置误差大箱不超过7mm,小箱不超过4mm; 2、封闭质量:箱体四周无漏洞,各箱盖合拢后无参差和离缝; 3、尺寸公差:箱体内径与设计尺寸公差应保持在大箱±5mm,小箱±3mm,外形尺寸基本一致; 4、盖折叠次数:瓦楞纸箱摇盖经开、合180度往复折叠5次以上,一、二类箱的面层和里层、 三类箱里层裂缝长度总和不大于70mm; 此外,要求接合规范,边缘整齐,不叠角,箱面不允许有明显损坏或污迹等. 二、纸箱耐压强度及影响因素 纸箱耐压强度是许多商品包装要求的最重要的质量指标,测试时将瓦楞纸箱放在两压板之间,加压至纸箱压溃时的压力,即为纸箱耐压强度,用KN表示。 1、预定纸箱耐压强度 纸箱要求有一定的耐压强度,是因为包装商品后在贮运过程中堆码在最低层的纸箱受到上部纸箱的压力,为了不至于压塌,必须具有合适的抗压强度,纸箱的耐压强度用下列公式计算: P=KW(n-1) 式中P----纸箱耐压强度,N W----纸箱装货后重量,N n----堆码层数 K----堆码安全系数 堆码层数n根据堆码高度H与单个纸箱高度h求出,n=H/h 堆码安全系数根据货物堆码的层数来确定,国标规定: 贮存期小于30d取K=1.6 贮存期30d-100d取K=1.65 贮存期大于100d取K=2.0 2、据原料计算出纸箱抗压强度 预定了纸箱抗压强度以后,应选择合适的纸箱板、瓦楞原纸来生产瓦楞纸箱,避免盲目生产造成的浪费; 根据原纸的环压强度计算出纸箱的抗压强度有许多公式,但较为简练实用的是kellicutt公式,它适合于用来估算0201型纸箱抗压强度。 3、确定纸箱抗压强度的方法 由于受生产过程中各种因素的影响,最后用原料生产的纸箱抗压强度不一定与估算结果完全一致,因此最终精确确定瓦楞纸箱抗压强度的方法是将纸箱恒温湿处理后用纸箱抗压试验机测试;对于无测试设备的中小型厂,可以在纸箱上面盖一木板,然后在木板上堆放等量的重物,来大致确定纸箱抗压强度是否满足要求; 4、影响纸箱抗压强度的因素 1)原材料质量 原纸是决定纸箱压缩强度的决定性因素,由kellicutt公式即可看出。然而瓦楞纸板生产过程中其他条件的影响也不允许忽视,如粘合剂用量、楞高变化浸渍、涂布、复合加工处理等。 2)水分 纸箱用含水量过高的瓦楞纸板制造,或者长时间贮顾在潮湿的环境中,都会降低其耐压强度。纤维是一种吸水性很强的,在梅雨季节及空气中湿度较大时,纸板中水分与大气环境的湿平衡关系很重要。 3)箱型 箱型是指箱的类型和同种类型箱的尺寸比例,它们对抗压强度有明显的影响。有的纸箱箱体为双层瓦楞纸板构成,耐压强度较同种规格的单层箱明显提高;在相同条件下,箱体越高,稳定性就越差,耐压强度越低。 4)印刷与开孔 印刷会降低纸箱抗压强度。包装有透气要求的商品在箱面开孔,或在箱侧冲切提手孔,都会降低纸箱强度,尤其开孔面积大,偏向某一侧等,影响更为明显。 5)加工工艺偏差 在制箱过程中压线不当,开槽过深,结合不牢等,也会降低成箱耐压强度。三、纸箱动态性能试验 对于一些特定商品的包装,如陶瓷、玻璃制品、电器、仪器等,还要检验纸箱对商品的缓冲性能,即模拟运输、装卸,振动,跌落等试验; 1、跌落试验 将包装商品以后的纸箱按不迥姿态从规定高度跌落,检验达一定次数后纸箱内包装商品的善,或纸箱踊损时跌落的次数。 2、斜面冲击试验 将纸箱旋转在滑车上,然后将其从一定高度的斜面上滑下,最后撞击在档板上。它类似于运输过程中的紧急刹车情况。 3、振动试验 将纸箱包装商品后置于振动台上,使其受到水平、垂直方向的振动作用,或者同时受到双向振动,经一定时间后检查商品情况或商品纸箱破坏时经过的时间。 4、六角鼓回转试验 将纸箱放入装有冲击板的六角回转鼓内,按规定转数、次数转动,然后检验商品、纸箱破损情况。 上述动态实验都是破坏性的,提高纸箱和商品的抗破坏能力是在包装商品时使用缓冲衬垫、隔板或其他保护措施。此外有些包装纸箱还需作喷淋、耐侯等实验,可根据双方合同协定。

出口木箱包装要求

安捷包装总结了包装木箱出口的一般的要求及规范,如下:

包装木箱要达到SN/T0273-93《出口商品运输包装木箱检验规程》的规定。在选材上主要受力构件应为落叶松、马尾松、紫云松、白松、榆木材以及机械性能相似的其他树种,主要受力构件的含水率不大于25%,箱板和箱档等部位木材含水率不大于20%。

(1)对材质要求:主要受力构件与箱板在1000mm内节与活节不得超过5个,不允许有腐朽、贯通裂纹、夹皮、虫眼、霉变、钝棱等缺陷。

(2)工艺方面:箱板接缝应严密,箱板组合应平整无错位,布钉应合理,加固带不得少于2道,印刷应清晰,字迹清楚,正确印刷商检代码。

目前,对我国出口包装木箱要求进行检疫或检疫处理合格,并出具相关检疫证书的输入国有:澳大利亚、新西兰、美国、加拿大、巴西和欧盟(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葡萄牙、西班牙、瑞典、英国成员国)。具体要求如下:

澳大利亚、新西兰的检疫要求

出口木箱在中国出境前经检疫处理的,须提供中国官方出具的《熏蒸/消毒证书》,方可入境;在中国出境前未能取得中国官方出具的《熏蒸/消毒证书》的,该批货物木质包装也可以在输入国口岸的检疫部门监督下,拆除木包装进行处理,或连同货物一并处理。因此,这类货物木质包装在出口前是否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疫处理由出口企业自行决定。

美国、加拿大、巴西的检疫要求

1、出口木箱使用木质包装的,必须在中国出境前经检疫处理,并取得中国官方出具的《熏蒸/消毒证书》,方可入境;否则,将被退货、或其他检疫处理。

2、出口木箱未使用木质包装的,出口企业可以自行出具无木质包装证明或在装箱单、提单、发票上注明该批货物无木质包装声明,便可入境。

欧盟的检疫要求

1、1999年6月10日起实施的紧急法令(简称1号法令):“木质包装不得带有树皮,不能有直径大于3毫米的虫蛀洞;或者必须对木质包装进行烘干处理,使木材含水量低于20%”。由于该法令未要求出具官方检疫证书,因此,只要出口企业所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上述标准,便可直接出口。但是,在入境时被输入国检疫部门抽查发现所使用的木质包装不符合上述标准的,将被退货或其他检疫处理。为了出口木箱在输入国顺利通关,出口企业认为所使用的木包装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可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处理并出具《熏蒸/消毒证书》。

出口木箱包装要求有抗冲击性要好、阻隔性要强、环保、木箱内部有填充物、底座结构符合标准、经济性能适中等。

1、抗冲击性要好

出口木箱包装要求抗冲击性好,能够保护货物不被损坏。在运输过程中,会有冲击,所以出口木箱包装需要有一定的抗冲击性能,以保护货物。

2、阻隔性要强

为了阻止氧气进入,防止氧化或减慢氧化速度,出口木箱包装要求具有较强的阻隔性。

3、环保

出口木箱包装要环保。现在世界各国对环保的要求越来越高,因此,出口木箱包装必须符合环保要求。

4、木箱内部有填充物

木箱内部填充物是保护货物不受振动和撞击的重要措施。常用的填充物包括泡沫和气垫膜等。这些填充物能够提供缓冲和支撑作用,使木箱内部更加稳固。

5、底座结构符合标准

为了方便叉车装卸或起吊装运,免熏蒸木箱底部必须设有底座。底座材料尺寸截面要大于60m×80mm。同时,底座结构要求能够承受货物压力,下部能够自身稳定的结构。

6、经济性能适中

出口木箱包装要求经济性能适中,这是因为要保证出口木箱包装易于处理,否则会造成很大的浪费以及经济损失。因此,对外贸易公司在选择出口木箱包装的过程中会选择出口木箱的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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