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木箱质量要求-木包装箱检验标准最新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确保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疫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简称第15号国际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
第四条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列明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附件2的要求加施专用标识。
第五条 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附件3);
(二)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
(三)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
(四)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
(五)木质包装生产防疫、质量控制体系文件;
(六)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标识加施企业的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人员及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考核,符合要求的(附件4),颁发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附件5),并公布标识加施企业名单,同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标识加施资格有效期为三年;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连同不予颁发的理由一并书面告知申请企业(附件6)。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不得擅自加施除害处理标识。
第七条 标识加施企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重新申请标识加施资格。
(一)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改建、扩建;
(二)木质包装成品库改建、扩建;
(三)企业迁址;
(四)其他重大变更情况。
未重新申请的,检验检疫机构暂停直至取消其标识加施资格。
第八条 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将木质包装除害处理计划在除害处理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检疫机构对除害处理过程和加施标识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 除害处理结束后,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出具处理结果报告单(见附件7、附件8)。经检验检疫机构认定除害处理合格的,标识加施企业按照规定加施标识。
再利用、再加工或者经修理的木质包装应当重新验证并重新加施标识,确保木质包装材料的所有组成部分均得到处理。
第十条 标识加施企业对加施标识的木质包装应当单独存放,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防止有害生物再次侵染,建立木质包装销售、使用记录,并按照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核销。
第十一条 未获得标识加施资格的木质包装使用企业,可以从检验检疫机构公布的标识加施企业购买木质包装,并要求标识加施企业提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附件9)。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实施抽查检疫。
第十二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标识加施企业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标识加施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标识加施资格。
(一)热处理/熏蒸处理设施、检测设备达不到要求的;
(二)除害处理达不到规定温度、剂量、时间等技术指标的;
(三)经除害处理合格的木质包装成品库管理不规范,存在有害生物再次侵染风险的;
(四)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五)木质包装除害处理、销售等情况不清的;
(六)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运转不正常,质量记录不健全的;
(七)未按照规定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的;
(八)其他影响木质包装检疫质量的。
第十四条 因标识加施企业方面原因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将暂停直至取消其标识加施资格,并予以公布。
(一)因第十三条的原因,在国外遭除害处理、销毁或者退货的;
(二)未经有效除害处理加施标识的;
(三)倒卖、挪用标识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出现严重安全质量事故的;
(五)其他严重影响木质包装检疫质量的。
第十五条 伪造、变造、盗用标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六条 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对木质包装有其他特殊检疫要求的,按照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
附件1: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方法
一、热处理(HT)
1.必须保证木材中心温度至少达到56℃,持续30分钟以上。
2.窑内烘干(KD)、化学加压浸透(CPI)或其它处理方法只要达到热处理要求,可以视为热处理。如化学加压浸透可通过蒸汽、热水或干热等方法达到热处理的技术指标要求。
二、溴甲烷熏蒸处理(MB)
1.常压下,按下列标准处理
温度
剂量
(g/m3)
最低浓度要求(g/m3)
0.5小时
2小时
4小时
16小时
≥21℃
48
36
24
17
14
≥16℃
56
42
28
20
17
≥11℃
64
48
32
22
19
2.最低熏蒸温度不应低于10℃,熏蒸时间最低不应少于16小时。
三、国际植物检疫措
施标准或输入国家/地区认可的其它除害处理方法。
附件2: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要求
一、标识式样:
I
P CN-000
P
C YY-ZZ
其中:
IPPC――《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英文缩写;
CN――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规定的中国国家编码;
000――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的三位数登记号,按直属检验检疫局分别编号;
YY――除害处理方法,溴甲烷熏蒸-MB,热处理-HT;
ZZ――各直属检验检疫局2位数代码(如江苏局为32)。
二、除上述信息外,标识加施企业可根据需要增加其他必要的信息。
三、标识颜色应为黑色,采用喷刷或电烙方式加施于每件木质包装两个相对面的显著位置,保证其永久性且清晰易辩。
四、标识为长方形,规格有三种:3×5.5cm、5×9cm及10×20cm,标识加施企业可根据木质包装大小任选一种,特殊木质包装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可参照标记式样比例确定。
附件3:
申请编号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
加施资格申请考核表
企业名称(盖章):
企业地址:
申请日期: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编制
企业名称
地 址
法人代表 法人代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传 真
申请登记类别 □热处理 □熏蒸处理
企业情况(木质包装年生产数量、出口主要国家/地区、人员情况等)
热处理条件(设施、环境等)
熏蒸处理条件(设施、环境、除害处理队伍资格等)
防疫措施
除害处理技术人员和防疫管理人员名单
姓名 部门 职务 职责 电话
上述报告内容属实,请检验检疫机关予以审核。 法人代表(签字): (盖章)年 月 日
随附材料:□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厂区平面图□除害处理设施情况□除害处理技术人员及质量管理人员资料□防疫、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其它
所在地检验检疫局初审意见(附考核报告)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直属检验检疫局考核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考核要求一、热处理设施1.热处理库应保温、密闭性能良好,具备供热、调湿、强制循环设备,如采用非湿热装置提供热源的,需安装加湿设备。2.配备木材中心温度检测仪或耐高温的干湿球温度检测仪,且具备自动打印、不可人为修改或数据实时传输功能。3.供热装置的选址与建造应符合环保、劳动、消防、技术监督等部门的要求。4.热处理库外具备一定面积的水泥地面周转场地。5.设备运行能达到附件1热处理技术指标要求。二、熏蒸处理条件及设施1.具备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合格的熏蒸队伍或签约委托的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合格的熏蒸队伍。2.熏蒸库应符合《植物检疫简易熏蒸库熏蒸操作规程》(SN/T1143-2002)的要求,密闭性能良好,具备低温下的加热设施,并配备相关熏蒸气体检测设备。3.具备相应的水泥硬化地面周转场地。4.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及安全防护用具。三、厂区环境与布局1.厂区道路及场地应平整、硬化,热处理库、熏蒸库、成品库及周围应为水泥地面。厂区内无杂草、积水,树皮等下脚料集中存放处理。2.热处理库、熏蒸库和成品库与原料存放场所、加工车间及办公、生活区域有效隔离。成品库应配备必要的防疫设施,防止有害生物再次侵染。3.配备相应的灭虫药械,定期进行灭虫防疫并做好记录。四、组织机构及人员管理1.建立职责明确的防疫管理小组,成员由企业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除害处理技术人员等组成。防疫小组成员应熟悉有关检验检疫法律法规。2.配备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合格的协管员,应掌握木质包装检疫要求及除害处理效果验收标准,协助检验检疫机构做好监管工作。协管员应为防疫管理小组成员。3.主要管理和操作人员应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并考核合格。除害处理技术及操作人员应掌握除害处理操作规程。五、防疫、质量管理体系1.明确生产质量方针和目标,将除害处理质量纳入质量管理目标。2.制定原料采购质量控制要求,建立原料采购台帐,注明来源、材种、数量等。3.制定木质包装检疫及除害处理操作流程及质量控制要求,进行自检和除害处理效果检查,并做好记录。4.制定标识加施管理及成品库防疫管理要求,并做好进、出库、销售记录,保证有效追溯产品流向。5.制定环境防疫控制要求,定期做好下脚料处理、环境防疫并做好记录。6.建立异常情况的处置和报告程序。 附件5: 中华人民共和国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经审查,你单位符合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考核要求,授予标识加施资格。标识为: 认可类型: □热处理 □熏蒸处理认可编号:发证日期: 年 月 日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XXXX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印章)附件6:中华人民共和国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考核告知书 检审告〔 〕 号企业名称:住址或地址:经过我局考核,你单位: 不符合申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的相关要求,考核不合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你单位的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加施资格申请材料退给你们。特此通知。本局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 (印章) 年 月 日附件7: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热处理结果报告单 编号:标识加施企业名称
包装种类 规格/数量
木材最大厚度 处理库号
生产批次 生产编号
处理日期
木材中心温度达到 ℃时间:干球温度到达 ℃时间:相对湿度为 %热处理起始时间:热处理结束时间:
已按上述要求对本批木质包装实施热处理,请检验检疫机关予以审核。 热处理技术操作人员(签名):业务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盖章)
结果评定:该批木质包装热处理过程符合要求,准予加施标识。 检验检疫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
注:1.附温度检测自动打印记录。 2.本表一式二联,第一联交检验检疫机构,第二联标识加施企业留存。附件8: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熏蒸处理结果报告单 编号:标识加施企业名称
包装种类 数量/规格
生产批次 生产编号
处理日期 处理体积
药剂种类 剂 量
温 度 时 间
浓度检测值 0.5小时 2小时 4小时 16小时
已按上述要求对本批木质包装实施熏蒸处理,请检验检疫机关予以审核。 熏蒸处理负责人(签名):业务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盖章)
结果评定:该批木质包装熏蒸处理过程符合要求,准予加施标识。 检验检疫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
注:本表一式二联,第一联交检验检疫机构,第二联标识加施企业留存。附件9: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编号:标识加施企业名称(盖章)
联系人 电话
使用企业名称
联系人 电话
货物名称 拟输往国家/地区
包装种类 数量/规格
处理结果报告单编号
备注:
注:本表一式三联,第一联交使用企业,第二联交检验检疫机构备查核销,第三联标识加施企业留存。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需要注意哪些检验检疫要求
安捷包装总结了包装木箱出口的一般的要求及规范,如下:
包装木箱要达到SN/T0273-93《出口商品运输包装木箱检验规程》的规定。在选材上主要受力构件应为落叶松、马尾松、紫云松、白松、榆木材以及机械性能相似的其他树种,主要受力构件的含水率不大于25%,箱板和箱档等部位木材含水率不大于20%。
(1)对材质要求:主要受力构件与箱板在1000mm内节与活节不得超过5个,不允许有腐朽、贯通裂纹、夹皮、虫眼、霉变、钝棱等缺陷。
(2)工艺方面:箱板接缝应严密,箱板组合应平整无错位,布钉应合理,加固带不得少于2道,印刷应清晰,字迹清楚,正确印刷商检代码。
目前,对我国出口包装木箱要求进行检疫或检疫处理合格,并出具相关检疫证书的输入国有:澳大利亚、新西兰、美国、加拿大、巴西和欧盟(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葡萄牙、西班牙、瑞典、英国成员国)。具体要求如下:
澳大利亚、新西兰的检疫要求
出口木箱在中国出境前经检疫处理的,须提供中国官方出具的《熏蒸/消毒证书》,方可入境;在中国出境前未能取得中国官方出具的《熏蒸/消毒证书》的,该批货物木质包装也可以在输入国口岸的检疫部门监督下,拆除木包装进行处理,或连同货物一并处理。因此,这类货物木质包装在出口前是否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疫处理由出口企业自行决定。
美国、加拿大、巴西的检疫要求
1、出口木箱使用木质包装的,必须在中国出境前经检疫处理,并取得中国官方出具的《熏蒸/消毒证书》,方可入境;否则,将被退货、或其他检疫处理。
2、出口木箱未使用木质包装的,出口企业可以自行出具无木质包装证明或在装箱单、提单、发票上注明该批货物无木质包装声明,便可入境。
欧盟的检疫要求
1、1999年6月10日起实施的紧急法令(简称1号法令):“木质包装不得带有树皮,不能有直径大于3毫米的虫蛀洞;或者必须对木质包装进行烘干处理,使木材含水量低于20%”。由于该法令未要求出具官方检疫证书,因此,只要出口企业所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上述标准,便可直接出口。但是,在入境时被输入国检疫部门抽查发现所使用的木质包装不符合上述标准的,将被退货或其他检疫处理。为了出口木箱在输入国顺利通关,出口企业认为所使用的木包装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可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处理并出具《熏蒸/消毒证书》。
出口木箱包装标准及规定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但以下材料除外:经人工合成或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等;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
世界各国为了维护本国森林资源的安全,预防各种森林病虫害的传播和蔓延,纷纷对进口木质包装制定和实施越来越严格的检疫制度。1998年,美国政府以从中国进口的货物木质包装托盘中发现大量的光肩星天牛,担心因为本土没有天牛天敌会导致其大量蔓延为由,决定对来自中国的木质包装实施强制检疫制度。2000年,芬兰、瑞典及法国从来自中国、日本、加拿大等国的木质包装中发现了松材线虫,为此,欧洲林业委员会制定了对入境木质包装的检疫处置方案。
2002年3月,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IPPC)公布了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的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要求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应在出境前进行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确定的专用标识。目前,欧盟、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已采纳该标准并将于2005年3月1日陆续开始实施,将来会有更多的国家采用该国际标准。对于不符合国际标准的木质包装,进口国家或地区将在入境口岸采取除害处理、销毁、拒绝入境等措施。为使我国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进口国家或地区的检疫规定,避免经济损失,使用木质包装的出口企业或代理商应注意以下新的检验检疫要求:1.2005年3月1日出境的货物木质包装应按照新检验检疫规定执行,有关国家或地区实施木质包装国际标准(ISPM15号)具体时间见表1。
注:1.实施时间均为到港日期。2.巴西、瑞士、印度、斐济、斯理兰卡也已采纳ISPM15号国际标准,但具体实施时间尚未确定。
3.其他国家或地区实施情况将随时补充。
2.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应按规定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进行处理,并加施专用标识,表示式样如下:其中:IPPC--《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英文缩写;
CN--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规定的中国国家编码;
000--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的三位数登记号,按直属检验检疫局分别编号;
YY--除害处理方法,溴甲烷熏蒸-MB,热处理-HT;
ZZ--各直属检验检疫局2位数代码。
3.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
出口对木制包装有什么要求?
法律分析:出口商必需于出口前向经IPPC认证的杀毒公司办理熏蒸杀毒,经过认证厂商杀毒后厂商会在相关木托盘上烙印IPPC的计算机编号,并将相关数据上传到IPPC网站上供各国海关查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二条 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以下简称国家商检部门),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国家商检部门设在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商检机构)管理所辖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第三条 商检机构和依法设立的检验机构(以下称其他检验机构),依法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
第四条 进出口商品检验应当根据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由国家商检部门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公布实施。
纸箱的标准具体有哪些?
目前,对我国出口货物木质包装要求进行检疫或检疫处理合格,并出具相关检疫证书的输入国有:澳大利亚、新西兰、美国、加拿大、巴西和欧盟(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葡萄牙、西班牙、瑞典、英国成员国)。具体要求如下: \x0d\\x0d\ (一)、澳大利亚、新西兰的检疫要求 \x0d\\x0d\ 出口货物的木质包装在中国出境前经检疫处理的,须提供中国官方出具的《熏蒸/消毒证书》,方可入境;在中国出境前未能取得中国官方出具的《熏蒸/消毒证书》的,该批货物木质包装也可以在输入国口岸的检疫部门监督下,拆除木包装进行处理,或连同货物一并处理。因此,这类货物木质包装在出口前是否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疫处理由出口企业自行决定。 \x0d\\x0d\ (二)、美国、加拿大、巴西的检疫要求 \x0d\\x0d\ 1、出口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必须在中国出境前经检疫处理,并取得中国官方出具的《熏蒸/消毒证书》,方可入境;否则,将被退货、或其他检疫处理。 \x0d\\x0d\ 2、出口货物未使用木质包装的,出口企业可以自行出具无木质包装证明或在装箱单、提单、发票上注明该批货物无木质包装声明,便可入境。 \x0d\\x0d\ (三)、欧盟的检疫要求 \x0d\\x0d\ 1、1999年6月10日起实施的紧急法令(简称1号法令):“木质包装不得带有树皮,不能有直径大于3毫米的虫蛀洞;或者必须对木质包装进行烘干处理,使木材含水量低于20%”。由于该法令未要求出具官方检疫证书,因此,只要出口企业所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上述标准,便可直接出口。但是,在入境时被输入国检疫部门抽查发现所使用的木质包装不符合上述标准的,将被退货或其他检疫处理。为了出口货物在输入国顺利通关,出口企业认为所使用的木包装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可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处理并出具《熏蒸/消毒证书》。 \x0d\\x0d\ 2、2001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对针叶树木质包装紧急法令(简称2号法令):(1)出口欧盟货物使用松材线虫疫区针叶树木质包装的,在出口前须进行热处理,处理合格的木质包装上须有标记,在标记上注明处理方法、地点及实施处理的单位,并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2)使用松材线虫非疫区针叶树木质包装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疫,经检疫合格后,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注明木质包装来自非疫区。但是,出口企业认为所使用的松材线虫非疫区针叶树木质包装有直径大于3毫米的虫蛀洞的,或经检疫发现有直径大于3毫米的虫蛀洞的,出口企业应将该木包装更换为符合欧盟检疫要求(1号法令)的木包装材料或向检验检验机构申请检疫处理。经除害处理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在证书上注明处理方法、技术指标以及该木质包装来自非疫区。 \x0d\\x0d\ 3、出口欧盟货物如何选用木包装材料 \x0d\\x0d\ 根据上述欧盟木包装紧急法令的规定,可将木包装分为三类:非针叶树木质包装、松材线虫疫区针叶树木质包装和松材线虫非疫区针叶树木质包装。 \x0d\\x0d\ A、当出口货物使用非针叶树木质包装且符合1号法令要求的,可以直接出口。如不符合1号法令要求的,可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申请检疫除害处理并出具《熏蒸/消毒证书》。 \x0d\\x0d\ B、当出口货物使用松材线虫疫区的针叶树木质包装时,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热处理合格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方可出口。我国的山东、安徽、江苏、浙江和广东省的部分地区为松材线虫疫区。 \x0d\\x0d\ C、当出口货物使用松材线虫非疫区的针叶树木质包装时,不论是否符合1号法令要求,也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经检疫,符合1号法令要求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注明木质包装来自非疫区;经检疫,发现不符合1号法令要求的,必须更换不符合1号法令要求的木包装,或申请检疫除害处理,经检疫除害处理合格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注明木质包装来自非疫区。出口企业也可以直接报检申请检疫和检疫除害处理。 \x0d\\x0d\ (四)、出口货物木包装检疫和检疫除害处理的要求 \x0d\\x0d\
ISPM15的实施意义
纸箱的标准具体有哪些?
一、外观质量:
1、 印刷质量:图案、字迹印刷清晰,色度一致,光亮鲜艳;印刷位置误差大箱不超过7mm,小箱不超过4mm;
2、封闭质量:箱体四周无漏洞,各箱盖合拢后无参差和离缝;
3、尺寸公差:箱体内径与设计尺寸公差应保持在大箱±5mm,小箱±3mm,外形尺寸基本一致;
4、盖折叠次数:瓦楞纸箱摇盖经开、合180度往复折叠5次以上,一、二类箱的面层和里层、 三类箱里层裂缝长度总和不大于70mm;
此外,要求接合规范,边缘整齐,不叠角,箱面不允许有明显损坏或污迹等.。
二、纸箱耐压强度及影响因素
纸箱耐压强度是许多商品包装要求的最重要的质量指标,测试时将瓦楞纸箱放在两压板之间,加压至纸箱压溃时的压力,即为纸箱耐压强度,用KN表示。
1、预定纸箱耐压强度
纸箱要求有一定的耐压强度,是因为包装商品后在贮运过程中堆码在最低层的纸箱受到上部纸箱的压力,为了不至于压塌,必须具有合适的抗压强度,纸箱的耐压强度用下列公式计算:
P=KW(n-1)
式中P----纸箱耐压强度,N
W----纸箱装货后重量,N
n----堆码层数
K----堆码安全系数
堆码层数n根据堆码高度H与单个纸箱高度h求出,n=H/h
堆码安全系数根据货物堆码的层数来确定,国标规定:
贮存期小于30d取K=1.6
贮存期30d-100d取K=1.65
贮存期大于100d取K=2.0
2、据原料计算出纸箱抗压强度
预定了纸箱抗压强度以后,应选择合适的纸箱板、瓦楞原纸来生产瓦楞纸箱,避免盲目生产造成的浪费;
根据原纸的环压强度计算出纸箱的抗压强度有许多公式,但较为简练实用的是kellicutt公式,它适合于用来估算0201型纸箱抗压强度。
3、确定纸箱抗压强度的方法
由于受生产过程中各种因素的影响,最后用原料生产的纸箱抗压强度不一定与估算结果完全一致,因此最终精确确定瓦楞纸箱抗压强度的方法是将纸箱恒温湿处理后用纸箱抗压试验机测试;对于无测试设备的中小型厂,可以在纸箱上面盖一木板,然后在木板上堆放等量的重物,来大致确定纸箱抗压强度是否满足要求;
4、影响纸箱抗压强度的因素
1)、原材料质量
原纸是决定纸箱压缩强度的决定性因素,由kellicutt公式即可看出。然而瓦楞纸板生产过程中其他条件的影响也不允许忽视,如粘合剂用量、楞高变化浸渍、涂布、复合加工处理等。
2)、水分
纸箱用含水量过高的瓦楞纸板制造,或者长时间贮顾在潮湿的环境中,都会降低其耐压强度。纤维是一种吸水性很强的,在梅雨季节及空气中湿度较大时,纸板中水分与大气环境的湿平衡关系很重要。
3)、箱型
箱型是指箱的类型和同种类型箱的尺寸比例,它们对抗压强度有明显的影响。有的纸箱箱体为双层瓦楞纸板构成,耐压强度较同种规格的单层箱明显提高;在相同条件下,箱体越高,稳定性就越差,耐压强度越低。
4)、印刷与开孔
印刷会降低纸箱抗压强度。包装有透气要求的商品在箱面开孔,或在箱侧冲切提手孔,都会降低纸箱强度,尤其开孔面积大,偏向某一侧等,影响更为明显。
5)、加工工艺偏差
在制箱过程中压线不当,开槽过深,结合不牢等,也会降低成箱耐压强度。
三、纸箱动态性能试验
对于一些特定商品的包装,如陶瓷、玻璃制品、电器、仪器等,还要检验纸箱对商品的缓冲性能,即模拟运输、装卸,振动,跌落等试验;
1、跌落试验
将包装商品以后的纸箱按不迥姿态从规定高度跌落,检验达一定次数后纸箱内包装商品的善,或纸箱踊损时跌落的次数。
2、斜面冲击试验
将纸箱旋转在滑车上,然后将其从一定高度的斜面上滑下,最后撞击在档板上。它类似于运输过程中的紧急刹车情况。
3、振动试验
将纸箱包装商品后置于振动台上,使其受到水平、垂直方向的振动作用,或者同时受到双向振动,经一定时间后检查商品情况或商品纸箱破坏时经过的时间。
4、六角鼓回转试验
将纸箱放入装有冲击板的六角回转鼓内,按规定转数、次数转动,然后检验商品、纸箱破损情况。
上述动态实验都是破坏性的,提高纸箱和商品的抗破坏能力是在包装商品时使用缓冲衬垫、隔板或其他保护措施。此外有些包装纸箱还需作喷淋、耐侯等实验,可根据双方合同协定。
信心素养的标准具体有哪些内容打错字了,应该是信息素养。
998年,美国图书馆协会和教育传播协会制定了学生学习的九大信息素养标准,概括了信息素养的具体内容。
标准一:具有信息素养的学生能够有效地和高效地获取信息。
标准二:具有信息素养的学生能够熟练地和批判地评价信息。
标准三:具有信息素养的学生能够有精确地、创造性地使用信息。
标准四:作为一个独立学习者的学生具有信息素养,并能探求与个人兴趣有关的信息。
标准五:作为一个独立学习者的学生具有信息素养,并能欣赏作品和其他对信息进行创造性表达的内容。
标准六:作为一个独立学习者的学生具有信息素养,并能力争在信息查询和知识创新中做得最好。
标准七:对学习社区和社会有积极贡献的学生具有信息素养,并能认识信息对民主化社会的重要性。
标准八:对学习社区和社会有积极贡献的学生具有信息素养,并能实行与信息和信息技术相关的符合伦理道德的行为。
标准九:对学习社区和社会有积极贡献的学生具有信息素养,并能积极参与小组的活动探求和创建信息。
pvc的国家标准具体有哪些?PVC(聚氯乙烯)塑料制品的相关国家标准介绍
GB3806-83 聚氯乙烯塑料凉鞋
GB3807-83 聚氯乙烯微孔塑料拖鞋
GB3830-83 软聚氯乙烯压延薄膜(片)
GB4085--83 半硬质聚氯乙烯块状塑料地板
GB4219--84 化工用硬聚氯乙烯管材
GB4220--84 化工用硬聚氯乙烯管件
GB4454--84 硬聚氯乙烯板材
GB5836--86 建筑排水用硬聚氯乙烯管材和管件
GB6668--86 聚氯乙烯针织布基发泡人造革
ZBY28001--85 硬聚氯乙烯楼梯扶手
ZBY28003--85 食品包装用压延聚氯乙烯硬片
SG8--67 聚氯乙烯塑料鞋底
SG22--73 电缆工业用办聚氯乙烯塑料
SG78--74 硬聚氯乙烯管材
SG79--74 软聚氯乙烯管材
SG83--75 聚氯乙烯人造革
SG212--80 硬质聚氯乙烯泡沫板材
SG214--80 混凝土轨枕用聚氯乙烯垫片
SG244--81 聚氯乙烯塑料泡沫凉鞋
SG245--81 软质聚氯乙烯挤出板材
SG260--82 蓄电池用聚氯乙烯烧结微孔隔板
SG311--83 软聚氯乙烯印花薄膜
SG81--84 软聚氯乙烯吹塑薄膜
SG384--84 聚氯乙烯夹芯发泡组装凉鞋
GB8814--88 门、窗框用硬聚氯乙烯(PVC)型材
GB8815--88 电线电缆用软聚氯乙烯塑料
GB8945--88 聚氯乙烯壁纸
GB8948--88 聚氯乙烯人造革
GB9681--88 食品包装用聚氯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10002 1--88 给水用硬聚氯乙烯管材
GB10002 2--88 给水用硬聚氯乙烯管件
GB10010--88 医用软聚氯乙烯管材
GB10804--89 硬聚氯乙烯(PVC)内门
GB10805--89 食品包装用硬质聚氯乙烯薄膜
GB11982 1--89 聚氯乙烯卷材地板
GB13527 1/T--92 流体输送用软聚氯乙烯管
GB13527 2/T--92 电线绝缘用软聚氯乙烯套管
GB13020--91 硬聚氯乙烯(PVC
ZGY28006--88 硬聚氯乙烯(PVC·U)踢脚板
ZBY28007--88 低发泡聚氯乙烯(PVC)挂镜线
ZBG33008--89 聚氯乙烯塑料波纹电线管
ZBG33009--89 聚氯乙烯热收缩薄膜、套管
QB1127--91 软聚氯乙烯印花薄膜
出口包装木箱标准具体有哪些要求1. 一般在WTO架购下的成员国目前都已针对木托盘或表面未经加工的木制产品进口前要求必需先做好IPPC 的ISPM#15 的熏蒸杀毒要求。
2. 出口商必需于出口前向经IPPC认证的杀毒公司办理熏蒸杀毒,经过认证厂商杀毒后厂商会在相关木托盘上烙印IPPC的计算机编号,并将相关数据上传到IPPC网站上供各国海关查询。
3. 一般有经烙印计算机编号的木托盘是不需再请厂商出具证明,除非是您的产品外观不适合作相关烙印;那出口商就必需事前请认证的杀毒厂商出具证明,收货人需于货物清关时出具该证明供海关查询。
特种部队招兵标准具体有哪些?985060842.我告诉你。我就是特种部队退役的士官。
银屑病的诊断标准具体有哪些?银屑病作为日常生活中十分常见的皮肤病,对于银屑病的诊断标准很多人不是很了解,了解银屑病的诊断标准对其早期治疗有着重要作用。下面就由我们专家为您详细介绍。 银屑病的诊断标准: 1 .起病缓慢,易于复发。有明显季节性,一般冬重夏轻。 2 .好发于头皮、四肢伸侧,以肘关节面多见,常泛发全身。 3 .部分病人可见指甲病变,轻者呈点状凹陷,重者甲板增厚,光泽消失。或可见于口腔、 *** 粘膜。发于头皮者可见束状毛发。 4 .皮损初为针尖至扁豆大的炎性红色丘疹,常呈点滴状分布,迅速增大,表面覆盖银白色多层性鳞屑,状如云母。鳞屑剥离后,可见薄膜现象及筛状出血,基底浸润,可有同形反应。陈旧皮疹可呈钱币状、盘状、地图状等。 5 .组织病理检查示表皮角化过度、角化不全。角层内有中性多形核白细胞堆积,棘层增厚。表皮突呈规则性向下延伸,真皮 *** 水肿呈棒状, *** 内血管扩张,血管周围有炎性细胞浸润。 以上就是关于银屑病诊断标准详细介绍,相信您已经有所了解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家装水电安装标准具体有哪些家装水电标准:
1、电路标准:
墙面开槽:墙面开槽的深度,是电线管径深度的1.5倍,这样的好处是后期会有保护层,也不易造成墙面开裂。
线管绑定:在墙面拐角处,电工用专业的弯管器弯管,这样可以保证横平竖直,在进行线管固定时,从拐弯点到固定线之间的距离为200毫米,这样将来里面的线无论怎样抽换,也不会影响线管晃动。
管线锁母:所有的线管与线管链接,中间都有锁母。
接口打胶:线管不够长需要拼接时,两个线管的接头需要打胶,这样保证线管不会松动。
2、线盒走线标准:
弱电与弱电之间:线盒间距为5公分。强电与强电之间:线盒间距为5公分。强电与弱电之间:线盒间距为150—200毫米。之所以制定严格的间距要求,主要是考虑到强电与弱电会有信号干扰的问题,但只要按照标准进行施工,就会避免此类问题,为业主的日后使用提供便捷。
3、地采暖布线标准:
(1)、地面不能开槽,防止破坏地暖结构。
(2)、如果改变地采暖管线,会影响冬季供暖,后期不易维修。
4、地采暖检验标准:
施工人员会用6pa压力接收,带压施工,带压竣工交验,目的是为了及时感知地暖管道是否被破坏。想改地采暖的要注意,在改装地采暖时一定要认真咨询施工人员,听从专业人士的建议,选择最可行的方案进行施工,不要一味坚持改造,否则后期维修是非常困难的。
5、卫生间水电施工标准:
(1)、洗手盆水管标准:水管距地面高度是500毫米,管与管之间的间距为10公分,这样在后期安装时,如果是柱盆的话,可完全遮挡在柱盆后面不影响美观。
(2)、热水器水管标准:标高是距地面1.8米,冷热水管间距10公分。
(3)、淋浴房水管标准:出水口距地面1.2米,水管向上1米之内不能固定,贴完瓷砖后,出水口的工艺要求是出墙面1毫米。
(4)、墩布池水管标准:水管要求在距地面750毫米处。
(5)、连接马桶水管标准:中水管和自来水管之间间距是10公分。
6、水管固定标准:
厨房和卫生间的水管,距出水口1米之内不固定,因为之后铺贴贴砖,不能保证出水口和瓷砖相平,因此水管需要瓦工去固点,出水口的工艺要求是出墙面1毫米。在今后使用过程中,如有接口不严现象,水会顺着墙根往下渗,不会渗到邻居家和楼下。
7、卫生间防水工程标准:
基层表面平整,不得有松动、空鼓、起沙、开裂等缺陷,含水率应符合防水材料的施工要求。防水与基层必须粘贴牢固。管道根部、阴角等部位,做防水附加层,附加层导边不小于50mm。
地面防水应从地面延伸到墙面,高出地面300mm;门口向外及两侧各延伸300mm;防水涂料涂刷均匀、边界清晰整齐。
洗手盆部位涂刷高度1100mm,浴缸部位涂刷高度900mm,浴房部位涂刷高度1800mm。对于卫生间的施工要求,要更加严格一些,因为水管走线、防水都很重要。
8、厨房水电施工标准:
(1)、厨房水盆施工标准:水管位置距地面600毫米。
(2)、厨房电线施工标准:以电线盒的中间线为标准,距地面1.35米。这是根据人体工程学,按1.72米为人体标准身高进行衡量,然后施工安装。厨房水电线路的施工标准,完全采用以人为本的设计,目的就是为之后业主使用的便捷性和安全性考虑。
9、卧室开关改造标准:
所有经过改造的开关,距墙边为150—200毫米。因为原来的开关位置会影响家具摆放,改造后进门可随手摸到开关,也方便使用,更能为家居提供更多的空间。
10、屋顶走线施工标准:
卫生间墙顶走线标准:卫生间墙顶走线最为重要,施工标准一般为电线管在上,水管在下,这样便于维修,更能保证横平竖直,不易混乱。
GB12464-90的详细内容是什么
ISPM15使木质包装检疫在世界范围内有了一个统一的标准,提高了检疫查验的效率。随着该标准的逐步实施,检验检疫部门也应适当改变检疫方式,以适应新的形势。首先,应尽快收集和掌握各国或地区的木质包装处理标识以及特殊检疫要求,加大对出口企业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其次,改变检疫查验方式,重点放在木质包装处理标记的查验上,对重复使用的木质包装重点检疫,以防二次感染。
世界各国实施ISPM15标准的时间及检疫措施
1、美国
最新通报时间:2003年6月
完全实施时间:2005年9月16日
过渡期:2004年1月1日-2005年9月16日
旧木质包装检疫措施:()自1998年12月27日起,输美货物木质包装须经热处理、熏蒸处理或防腐处理,并附有官方检疫机构出具的相关证书;(2)如无木质包装则由出口商出具无木质包装证明。
新木质包装检疫措施:(1)所有的进境木质包装均按ISPM#15国际标准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2)不符合ISPM#15号国际标识的将立即要求退运。
过渡期措施:从2004年1月起将向出口国NPPO通报木质包装未经适当处理和标识的情况,但在其新的法规完成前不采取其它措施。
2、加拿大
最新通报时间:2004年06月21日
完全实施时间:2005年4月1日
过渡期:2004年6月1日-2005年4月1日
旧木质包装检疫措施:(1)自1999年1月4日起,输加货物木质包装须经除害处理,并附有官方检疫机构出具的相关证书;(2)不带树皮、活虫及活虫痕迹;(3)如无木质包装,则须附有出口商出具的无木质包装证明。
新木质包装检疫措施:(1)所有的进境木质包装(除美国)均按ISPM#15号国际标准实施除害处理;(2)标识可以采用国际标准的要求,也可自行制定,但必须事先通报CIFA.(3)不符合ISPM#15号国际标准的将实施退运处理。
过渡期措施:(1)原指令中规定2004年6月1日前,仍可由出口国NPPO出具官方检疫证书;(2)现规定从2004年1月起将向出口国官方植物保护机构通报木质包装未经适当处理和标识的情况,但对木质包装的检疫要求仍按原指令执行。
3、墨西哥
最新通报时间:2003年12月10日
初步实施时间:第五条于2005年7月1日生效
完全实施时间:其他待定
旧木质包装检疫措施:对我国输墨西哥木质包装无特殊检疫要求
新木质包装检疫措施:采用ISPM15#,检疫措施类似于美国
过渡期措施:注:未见正式法规文本,仅见其官方网站信息。
4、北美植保组织
加拿大、美国、墨西哥、三个北美植保组织成员将协调分阶段逐步实施ISPM NO15标准,现美国和加拿大已公布实施时间,预计墨西哥将于2005年中期正式实施。在第一阶段将向出口国官方植物保护机构通报木质包装不符合ISPM NO15号的情况。
5、澳大利亚
最新通报时间:2004年06月21日
初步实施时间:2004年7月1日
完全实施时间:2004年9月1日
过渡期:2004年7月1日-2004年9月1日
旧木质包装检疫措施:所有木材和木制品(含经深加工的木制品,如胶合板、纤维板等)在输入澳大利亚前,均需在出口国进行熏蒸除害处理,并由官方检疫机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或熏蒸/消毒证书。
新木质包装检疫措施:(1)按国际标准处理并标识,同时不带树皮,且溴甲烷熏蒸处理应符合澳大利亚检疫处理规程要求;(2)不得带有树皮、虫孔及活的有害生物为害迹象。取消处理到装船不超过21天的期限;(3)无IPPC标识的须出具除害处理证书或由AQIS实施除害处理、销毁。
6、新西兰
最新通报时间:2003年04月29日
初步实施时间:2003年4月16日
旧木质包装检疫措施:所有木材和木制品(含经深加工的木制品,如胶合板、纤维板等)在输入新西兰前,均需在出口国进行熏蒸除害处理,并由官方检疫机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或熏蒸/消毒证书。
新木质包装检疫措施:(1)质包装不带活虫、树皮、虫孔及土壤、树枝等附着物;(2)采用ISPM15#标准的,按规定处理并加施标识;(3)不采用ISPM15#标准的,可按新西兰提出的熏蒸、化学加压等方法处理,并出具相关证书。
7、欧盟
最新通报时间:2003年11月10日
初步实施时间:2004年7月1日
完全实施时间:2005 年3月1日
过渡期:部分实施过渡期至2007年6月30日
旧木质包装检疫措施:(1)来自中国的木质包装不得带有树皮,直径大于3毫米的虫孔;或者木材含水量低于20%;(2)来自松线虫疫区的针叶树木质包装须进行除害处理并施加标识,并出具官方检疫机构植物检疫证书;(3)来自非松树线虫疫区的针叶树木质包装,由官方检疫机构实施检疫并出具检疫证书,证明木质包装来自非疫区。
新木质包装检疫措施:(1)有去皮原木制成;或者根据ISPM15#标准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2)2004年6月30日前生产、修理、循环使用,但标识中不含有FAO专用标识的木质包装只能重复使用至2007年6月30日;(3)对于撑木和木械要求不带树皮虫孔并进行除害处理,施加标识,过渡期至2007年6月30日。
8、英国
初步实施时间:2004年7月1日
旧木质包装检疫措施:同欧盟
新木质包装检疫措施:总体要求与欧盟一致,但有些细节要求不一致,如标识中各要素的位置可以由木质包装生产企业调节,特别是为考虑到标识的清晰度,IPPC的标志不一定要加施在每个单独的木箱上。
9、韩国
最新通报时间:2003年07月11日
初步实施时间:2005年6月1日
完全实施时间:2005年6月1日
新木质包装检疫措施:(1)采用ISPM15#制定了本国的木质包装检疫措施;(2)除害处理标准和标识体系与ISPM15#要求相同;(3)韩国将我国划为松材线虫疫区,输韩针叶木质包装全部要求热处理。
10、阿根廷
旧木质包装检疫措施:(1)不得带有活虫,树皮和活虫活动的痕迹;(2)出口商须有相关贸易单证中声明符合上述要求;(3)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海关将扣留直至进口商按SENASA要求进行处理。
新木质包装检疫措施: 尚未采用 ISPM15#标准。
11、巴西
最新通报时间:2004年11月4日
完全实施时间:待定
旧木质包装检疫措施:须经热处理、熏蒸处理或巴方认可的其它处理方法,并提供官方植物检疫证书。
新木质包装检疫措施:(1)采用ISPM15#标准,要求进境木质包装按照标准实施处理;(2)不得带有活的有害生物感染痕迹。
12、瑞士
最新通报时间:2004年2月5日
初步实施时间:2004年7月1日
新木质包装检疫措施:按木质包装检疫国际标准执行,具体文本未见。
13、日本
新木质包装检疫措施:对进口货物木质包装材料导致有害生物侵入日本的危害程度进行评估,当认为有害生物随进口货物的木质包装侵入日本的风险较高时,日本也将根据国际标准实施限制措施,并且该方针明确后,还将向WTO通报。
14、南非
最新通报时间:2004年04月27日
初步实施时间:2004年11月1日
完全实施时间:2005年1月1日
过渡期:2004年11月1日-2005年1月1日
新木质包装检疫措施:按木质包装检疫国际标准执行,具体文本未见。
15、菲律宾
最新通报时间:2004年06月03日
初步实施时间:2004年6月1日
完全实施时间:2005年1月1日部分执行
新木质包装检疫措施:按木质包装检疫国际标准执行,具体文本未见。
16、印度
初步实施时间:2004年11月1日
新木质包装检疫措施:按照国际标准对输印木质包装实施处理和加施标识。
17、斐济
初步实施时间:2004年1月1日
18、斯里兰卡
初步实施时间:2004年3月1日
19、智利
最新通报时间:2004年8月27日
完全实施时间:2005年6月1日
新木质包装检疫措施:(1)采用ISPM15#制定了本国的木质包装检疫措施;(2)除害处理标准和标识体系与ISPM15#要求相同。
20、哥斯达黎加
最新通报时间:2004年8月20日
初步实施时间:2005年1月1日
完全实施时间:2005年9月16日
新木质包装检疫措施:已经采用ISPM15#
21、哥伦比亚
最新通报时间:2004年7月9日
初步实施时间:2005年1月1日
完全实施时间:2005年9月1日
新木质包装检疫措施:按照ISPM15#要求,参与木质包装生产、销售、除害处理的企业需取得ICA的认可。
22、土耳其
完全实施时间:2005年1月1日
新木质包装检疫措施:要求进境木质包装不带树皮,并按照ISPM15#标准要求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
23、尼日利亚
最新通报时间:2004年9月30日
初步实施时间:2004年9月30日
普通木箱 Wooden boxes所属分类:包装容器 标准类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标准代号:GB12464-90 被GB/T 12464-2002代替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普通木箱的结构形式、技术要求、尺寸、试验方法与检验规则。本标准适用于内尺寸长、宽、高之和在2600MM以下, 内装物在200KG以下的普通木箱。对于超过规定体积的普通木箱可参照采用。
框架木箱 Wooden framed case所属分类:包装容器 标准类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标准代号:GB7284-87
主题内容: 本标准是对内装物质量为500~20000Kg的运输包装用框架木箱的规定。
JB/Z 176-1982 出口机床用中、小木箱
JB 3016-1981 滚动轴承包装木箱技术条件
GJB 1764-1993 军用木箱通用规范
GB/T 12464-1990 普通木箱
GB/T 7284-1998 框架木箱
GB 7004-1986 灯具木箱包装技术条件
GJB 636-1988 炸药包装用木箱技术条件
GB 7284-1987 框架木箱
JB/T 4036-1993 滚动轴承运输用托盘和大木箱
JC/T 513-1993 平板玻璃木箱包装
SN/T 0273-1993 出口商品运输包装 木箱检验规程
ZB K08001-1988 出口电机用瓦楞纸箱包装、花格木箱集装技术条件
JB/T 8356.3-1996 机床包装用中、小木箱
JG 75-1964 出口卫生陶瓷包装用木箱
QB/T 3742-1999 灯具木箱包装技术条件
GB/T 18925-2002 滑木箱
QJ 631-1981 机械产品包装箱 提式木箱
QJ 632-1981 机械产品包装箱 轻便木箱
QJ 634-1981 机械产品包装箱 中型木箱
QJ 635-1981 机械产品包装箱 重型木箱
SN/T 0273-2002 进出口商品运输包装木箱检验检疫规程
JB/T 4036-2004 滚动轴承 运输用托盘和大木箱
QJ 633-1981 机械产品包装箱 存式木箱
QJ 637-1981 机械产品包装箱 条形木箱
QJ 630-1981 机械产品包装箱 抽式木箱
QJ 636-1981 机械产品包装箱 笼式木箱
ZB/T J50019-1990 出口机床用中,小木箱
GB/T 12464-2002 普通木箱
ZB/T J50019-90 出口机床用中,小木箱
ZB K08001-88 出口电机用瓦楞纸箱包装、花格木箱集装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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