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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箱成本分析-木箱成本核算公式

木箱成本分析-木箱成本核算公式

根据国际木箱包装机械的发展趋势分析,我国目前在某些领域的木箱包装机械水平与国外比还有相当的差距,主要是应发展高精度、自动化程度高的设备,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注重高新技术在木箱包装机械中的应用,提高木箱包装机械产品系列化、标准化、通用化水平,加速设备的更新换代。建立组合化或模块化的现代木箱包装机械的结构体系,乃是今后一个重要的发展方向。

(1)提高木箱包装机械的运转速度、木箱包装质量,减少废品和各种损耗,满足大宗产品木箱包装的需要,降低运行成本,适应季节性及时木箱包装的要求;

(2)提高木箱包装机械产品系列化、标准化、通用化水平,加速设备的更新换代,建立组合化或模块化的现代木箱包装机械的结构体系,是今后一个重要的发展方向;

(3)推广高新技术在木箱包装机械中的广泛应用;

(4)木箱先进制造技术受到木箱包装机械生产厂家的高度重视,先进制造技术包括制造系统管理技术群、制造工作设计技术群、物料处理方法及设备技术群以及相关支撑技术群。

低值易耗品是指“单项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下”且“使用期限不满一年,能多次使用而基本保持其实物形态”的劳动资料。常见的低值易耗品包括:直接用于生产过程的各种工具,如:刀具、模具及其他各种辅助工具;包装容器,如:储存商品的木箱、瓷缸;劳动保护用品,如:劳动保护的安全帽、工作服和各种防护用品。

从其定义可以看出,低值易耗品的认定标准有两个,一个是单项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下,另一个是使用期限不满一年,能多次使用而基本保持其实物形态,具体分析如下:

一、单项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下

关于价值标准,由于我国新会计准则并没有给出低值易耗品的定义,也没有设定“低值易耗品”的一级科目。甚至新准则取消了《企业会计制度》和原《企业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设定的单位价值标准。

到底“多少金额划分为固定资产,多少金额划分为低值易耗品”并无明确规定,导致低值易耗品和固定资产的界定均存在模糊,为此,具体金额标准需要企业结合自身情况自行设定和判断。一般而言,在实务领域,单位价值在1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将被界定为低值易耗品。

二、使用期限不满一年,能多次使用而基本保持其实物形态

低值易耗品与固定资产都是企业中的劳动资料,在使用上存在相同和不同点,主要表现在:

(1)相同点

都具有反复使用且保持其实物形态,低值易耗品在使用时可能需要维修,报废时也可能有残值,但是由于价值低、使用期限短而采用简便的方法将其价值摊销至相应的成本费用中。

(2)不同点

固定资产的使用时间超过1年,而低值易耗品的使用时间不满1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六条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第五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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