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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托盘检验标准有哪些-木托盘检验作业指导书

木托盘检验标准有哪些-木托盘检验作业指导书

热处理木托盘与熏蒸木托盘是一个道理,都是要经过处理才能出口到国外的木托盘,下面简单的介绍下,主要讲解IPPC标识的意义;(一)热处理/熏蒸木托盘定义

一、IPPC 热处理(熏蒸)木托盘:是出口包装专用木托盘,必须由商检提供木托盘热处理(熏蒸)加施"IPPC"标识,

并可根据需要提供检验检疫证书、热处理(熏蒸)消毒证书。

二、IPPC标识定义

2002年3月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nternational Plant Protection Convention,简称IPPC)发布了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

15号出版物《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Guidelines for Regulating Wood Packing Material in International Trade

),简称第15号国际标准,即为国际木质包装检疫措施标准。IPPC标识用以识别符合 IPPC标准的木质包装,表示该目标装已经经过

IPPC检疫标准处理。

三、 IPPC 标识的意义

木质包装上加盖IPPC标识的目的是确保全球农业安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害生物随植物和植物产品传播和扩散,

促进有害生物控制措施。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为区域和国家植物保护组织提供了一个国际合作、协调一致和技术交流的框架和论坛。

由于认识到 IPPC在植物卫生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WTO/SPS协议规定 IPPC 为影响贸易的植物卫生国际标准 (植物检疫措施国际标准,

ISPMs)的制定机构,并在植物卫生领域起着重要的协调一致的作用。 我国从2006年起执行这一国际标准,1月1日至6月30日为过渡期。现在,入境木质包装无ippc标识或ippc标识不符合要求,可能连同货物被责令退运出境。

四、IPPC标识图解 标识式样如图,至少包括4个方面的信息:

我公司进口商品涉及木托盘,请问如何办理检验检疫手续

GB/T 15234-94 塑料平托盘。国家标准,现行版本。规定了塑料平托盘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运输、贮存等基本要求。适用于以高密度聚乙烯、聚丙烯等为主要原料,能两向或四向进叉载荷P为1000kg的单面、双面使用的塑料平托盘。

入境货物木质包装报检指南

答复: 您好!由于世界各国对木质包装的要求都很严格,一般都要求出口前要作熏蒸处理,以防止有害的虫子和微生物的带入。所以贵公司的包装材料在入关时需要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局进行检测。您需向提供该批次货物相关的合同、信用证、箱单、发票、产品质量合格符合性声明和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进出口木制品专项检测实验室出具的有毒有害物质检测报告等单证。检验检疫局会根据企业类别、产品特性和检验监管重点,对产品采取抽批检验或逐批检验。用户应以实际办理相关业务的要求为准, 对用户使用网站提供的资料和服务时可能存在的风险由用户本人承担.满意度:答复者: admin2008-02-13

入境货物木质包装

 一、报检范围

 输往中国货物的木质包装及木质铺垫材料。这里的货物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衬木等。利用胶合板、纤维板等人造板材制造的木质包装除外。

 二、报检要求

 来自美国、日本、韩国和欧盟的货物(不论是否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和入境货物的木质包装,在入境口岸清关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凭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单》向口岸海关办理手续。申请转关运输或直通式转关运输的货物,货主或其代理人应按规定向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凭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能实单》向指运地海关办理手续。

 三、报检应提供的单据

 (一)美国、日本输往中国货物入境时,根据货物的包装情况,货主或其代理人按如下规定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有关证书或声明:

 1.使用针叶树木质包装的,提供由美国、日本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符合要求的植物检疫证书;

 2.使用百针叶树木质包装的,提供由出口商出具的《使用非针叶树木质包装声明》;

 3.未使用木质包装的,提供由出口商出具的《无木质包装声明》。

 凡未提供有效植物检疫证书或有关声明的,检验检疫机构不予受理报检。

 (二)韩国输往中国货物入境时,根据货物的包装情况,货主或其代理人按如下规定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有关证书或声明:

 1.使用针叶树木制作木质包装的,需在出口前进行热处理或经中方认可的其他有效除害处理,并由韩国官方检疫部门出具植物检疫证书证明进行了上述处理。入境时,货主或其代理人须提交韩国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符合要求的植物检疫证书,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2.使用非针叶树木制作木质包装的,提供出口商出具的《使用非针叶树木质包装声明》;

 3.未使用木质包装的,提供出口商出具的《无木质包装声明》。

 (三)欧盟输往中国的货物入境时,根据货物的包装情况,货主或其代理人按如下规定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有关证书或声明(仅为欧盟东扩前的十五个国家。对于来自欧盟东扩后新增加的成员国的货物,暂不执行此规定):

 1.使用木质包装的,提供由欧盟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符合要求的植物检疫证书;

 2.无木质包装的,提供由出口商出具的《无木质包装声明》。

 (四)来自其他国家应实施检疫的货物的木质包装在报检时应提供我国要求提供的证单,如《植物检疫证书》或《热处理证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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