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托盘检验方法-木托盘检验方法视频
第一条 为规范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确保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疫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简称第15号国际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
第四条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列明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附件2的要求加施专用标识。
第五条 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附件3);
(二)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
(三)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
(四)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
(五)木质包装生产防疫、质量控制体系文件;
(六)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标识加施企业的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人员及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考核,符合要求的(附件4),颁发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附件5),并公布标识加施企业名单,同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标识加施资格有效期为三年;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连同不予颁发的理由一并书面告知申请企业(附件6)。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不得擅自加施除害处理标识。
第七条 标识加施企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重新申请标识加施资格。
(一)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改建、扩建;
(二)木质包装成品库改建、扩建;
(三)企业迁址;
(四)其他重大变更情况。
未重新申请的,检验检疫机构暂停直至取消其标识加施资格。
第八条 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将木质包装除害处理计划在除害处理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检疫机构对除害处理过程和加施标识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 除害处理结束后,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出具处理结果报告单(见附件7、附件8)。经检验检疫机构认定除害处理合格的,标识加施企业按照规定加施标识。
再利用、再加工或者经修理的木质包装应当重新验证并重新加施标识,确保木质包装材料的所有组成部分均得到处理。
第十条 标识加施企业对加施标识的木质包装应当单独存放,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防止有害生物再次侵染,建立木质包装销售、使用记录,并按照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核销。
第十一条 未获得标识加施资格的木质包装使用企业,可以从检验检疫机构公布的标识加施企业购买木质包装,并要求标识加施企业提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附件9)。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实施抽查检疫。
第十二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标识加施企业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标识加施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标识加施资格。
(一)热处理/熏蒸处理设施、检测设备达不到要求的;
(二)除害处理达不到规定温度、剂量、时间等技术指标的。
(三)经除害处理合格的木质包装成品库管理不规范,存在有害生物再次侵染风险的;
(四)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五)木质包装除害处理、销售等情况不清的;
(六)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运转不正常,质量记录不健全的;
(七)未按照规定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的;
(八)其他影响木质包装检疫质量的。
第十四条 因标识加施企业方面原因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将暂停直至取消其标识加施资格,并予以公布。
(一)因第十三条的原因,在国外遭除害处理、销毁或者退货的;
(二)未经有效除害处理加施标识的;
(三)倒卖、挪用标识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出现严重安全质量事故的;
(五)其他严重影响木质包装检疫质量的。
第十五条 伪造、变造、盗用标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六条 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对木质包装有其他特殊检疫要求的,按照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
木托盘国家标准gb/t15234-94 是什么意思
1、产品规格和标准:手册应包括木托盘的规格、尺寸、承重能力、材料、生产工艺等方面的标准和规范。
2、质量控制流程:手册应包括木托盘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流程,包括原材料采购、生产加工、成品检验等环节,以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
3、质量检测方法:手册应包括木托盘的质量检测方法和标准,包括外观检查、尺寸测量、承重测试等方面的检测方法。
4、质量问题处理:手册应包括木托盘质量问题的处理方法和流程,包括客户投诉处理、产品召回等方面的处理流程。
5、质量保证体系:手册应包括公司的质量保证体系,包括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控制体系等方面的体系建设和管理。
6、安全注意事项:手册应包括木托盘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包括承重限制、使用环境要求等方面的注意事项。
进口货物随货带来的木条托盘,在进入我国港口卸货后,木托托盘怎么处理?由什么部门监管?有相关法规吗?
GB/T 15234-1994 塑料平托盘
本标准规定了塑料平托盘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运输、贮存等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高密度聚乙烯、聚丙烯等为主要原料,能两向或四向进叉载荷P为1 000kg的单面、双面使用的塑料平托盘。
如何做熏蒸托盘,熏蒸证明怎么弄?
行内5年回复仅供参考:
进口货物中进入我国港口,如果货物中带有木质托盘, 且经过国外熏蒸处理,进口由国家检验检疫局监管检查处理(即口岸所在商检局)。
首先兄弟你需要先了解进口流程,报检(查验)-报关-交税(查验)--放行。这里面第一个流程商检局检验就是针对进口需要商检产品或产品本身带木托盘产品进行检验检疫,至于为何原因为木制托盘也属木质产品,防止国外昆虫虫卵对本国生物照成无天敌危害(比如最早美国木材夹带白蛾虫卵)给中国祸害不浅。
进口到港口后,提前找到清关代理公司,如果产品含托盘提供面熏蒸证明书盖章。由代理递交商检局报检走正常流程即可,一般2-3天。
如果进口期间瞒报木质托盘货物(且代理不知情),商检局一旦查验或者从进口箱单中发现有托盘未申报免熏蒸申明的,商检局有权查验货物买方承担因此产生风险并付全责。
以上为正规进口,有问题继续问欢迎。我一直在进口带木托盘的产品上面实属于真实进口方式及流程。
熏蒸证明的作用和方法2007-10-19 09:27熏蒸(消毒)检验证明书全称:Fumigation Inspection Certificate
说明如下:
1、木质包装熏蒸(消毒)的目的和作用:
在国际贸易中,各国为保护本国的资源,对有的进口商品实行强制的检疫制度。熏蒸(消毒)就是为了防止有害病虫危害进口国森林资源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
2、对我国出口的货物要求熏蒸(消毒)的国家:
美国、加拿大、欧盟、日本及澳大利亚,必须出具官方熏蒸(消毒)证书。
3、需熏蒸(消毒)的木质包装的种类:
一般指用于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材料。如木箱、木板条箱、木托盘、垫仓木料、木桶、木垫方、枕木、木衬板、木轴、木稧等。
4、熏蒸(消毒)方式:
A、可委托工厂或船运货代公司进行办理;
B、须向代办方提供装箱单、形式发票、合同、提单复印件其中任意一种货物资料;
C、熏蒸包含使用药物和热处理两种方式。使用药物为:溴甲烷、环氧乙烷;
D、商检局出具熏蒸(消毒)证明书,熏蒸(消毒)证书的有效期为21天;
E、木质包装物不得带有树皮。
声明:本站所有文章资源内容,如无特殊说明或标注,均为采集网络资源。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