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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木箱包装国家标准-海关对出口包装木箱有哪些要求

出口木箱包装国家标准-海关对出口包装木箱有哪些要求

使用A4纸打印唛头并塑封塑料膜然后钉在木箱上通常是可以被接受的,但这取决于具体的情况和规定。以下是一些需要考虑的因素:

1. 唛头信息:唛头应清晰、详细地显示货物的相关信息,包括目的港、品名、数量、发货人和收货人等。这些信息需要确保准确无误,以便海关和商检人员能够识别货物并处理相关事宜。

2. 纸张和打印质量:唛头必须使用高质量的纸张和打印设备,以确保清晰度和持久性。如果使用普通A4纸,可能无法达到这个要求,因此建议使用专门的唛头纸张和专业的打印设备。

3. 海关和商检要求: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唛头有不同的要求,特别是涉及到进出口贸易时。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需要特定的格式、语言和标识符才能通过海关和商检。因此,您需要了解目的地的具体要求,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4. 塑料膜和粘贴方式:在选择适当的塑料膜和粘贴方式时,需要考虑以下几点:塑料膜需要具有一定的耐久性和防潮性,以确保唛头在运输过程中不会损坏或脱落;粘贴方式需要简单、可靠,并能够在不同天气条件下保持牢固。

5. 额外要求:一些国家或地区可能对进口货物的包装有特殊要求,包括唛头、标签、标记和标识符等。在出口前,您需要了解这些要求并确保您的货物符合当地的规定。

总之,为了确保货物顺利通过海关和商检,建议您与相关机构或专业人士进行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指导和建议。

出口产品包装有什么要求?

出口货物木箱包装要求

为防止林木有害生物随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在国际间传播蔓延,2002年3月,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IPPC)公布了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的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要求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应在出境前进行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确定的专用标识。目前,欧盟、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已采纳该标准并将于2005年3月1日陆续开始实施,将来会有更多的国家采用该国际标准。对于不符合国际标准的木质包装,进口国家或地区将在入境口岸采取除害处理、销毁、拒绝入境等措施。为使我国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进口国家或地区的检疫规定,避免经济损失,现将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以下除外:

经人工合成或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等。

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

二、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应按规定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进行处理,并加施专用标识。除害处理方法、标识要求及监管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通知。

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实施抽查检疫,不符合规定的,不准出境。

四、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海关及商务、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出口企业的宣传工作,提高服务意识,帮助出口企业做好相关工作,避免因木质包装不符合国外要求而造成经济损失。

特此公告。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报检

(1)要适应货物的特性,防止货物破损、变质、污染等损失发生。

(2)要适应各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要求,如海运包装要求牢固、防挤压、防碰撞;铁路运输要求包装防震,而航空运输要求包装轻便等。

(3)必须符合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客户的要求。如美国政府规定,凡未经过处理的中国木制包装,一律不准入境;阿拉伯国家规定进口商品的包装禁用六角星图案等。此外,如果客户对包装提出某些特定要求,也要根据需要和可能予以满足。

(4)要便于各环节有关人员进行操作。这就要求包装设计合理,包装规格、重量、体积适当,包装方法科学,包装标示清楚,以适应运输包装标准化的要求。

(5)要适度包装,在保证包装牢固的前提下节省包装费用。运输成本的高低往往与运输包装的重量、体积有着直接的关系。包装费用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经济效益,因此,选用的包装材料要轻便、结实、适度。

出口货物的木箱包装有什么要求

一、报检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对出境植物、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及铺垫材料依照规定实施检疫。

自1998年底起,输往美国、加拿大、巴西、欧盟、澳大利亚的货物带有木质包装的,需进行检疫处理。木质包装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箱、木板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契、垫木、衬木等。经人工合成的材料或经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不在此列。

二、报检要求与程序

(一)输往美国、加拿大的货物木质包装

美国、加拿大从1998年12月17日起先后对从中国输往美国的货物木质包装实施新的检疫规定,要求对所有木质包装进行热处理、熏蒸或防腐处理,并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熏蒸/消毒证书》。无木质包装的货物由出口商出具无木质包装的声明。

对目的地为美国、加拿大的出口货物的木质包装(含途经香港转口美国的),出口企业在木质包装盛装货物前,持有关证单向当地检验检疫报检,取得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熏蒸/消毒证书》。企业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单》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美、加凭我国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熏蒸/消毒证书》验放货物。

(二)对输往巴西的货物木质包装

巴西自2000年1月3日起对来自中国(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等多个国家的木质包装实施新的检疫措施,要求木质包装进行热处理、熏蒸处理或其他巴方检疫机构认可的防虫处理,并提供国家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检疫证书。

对输往巴西的带有木质包装的货物,应尽量避免使用木质包装。如确需使用木质包装的货物,在货物出口前,出口企业须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取得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熏蒸/消毒证书》,企业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单》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巴西检疫部门凭我国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熏蒸/消毒证书》验放货物,如不能提供检疫证书的,该批货物将在巴方检疫部门的监督下,拆除木质包装作焚烧、熏蒸等除害处理,费用由进口商承担。

(三)对输往欧盟的货物木质包装

欧盟2001年10月起对来自中国等多个国家的针叶木质包装采取紧急检疫措施,以防止松材线虫传人欧盟。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木质包装,欧方将在入境口岸采取除害处理、销毁、拒绝入境等措施。

对输往欧盟的货物木质包装,在货物出口前,出口企业须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按以下办法办理:

1.对使用松材线虫疫区针叶树木质包装的,在出口前须进行除害处理,处理合格的木质包装上须有标记,在标记上注明处理方法、地点及实施处理的单位,并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

2.对使用松材线虫非疫区针叶树木质包装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疫并出具植物检疫证书,证明木质包装来自非疫区;

3.对使用非针叶树木质包装的,如出口企业提出要求或合同、信用证中有规定,需要检验检疫出具除害处理证书的,可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经对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处理合格的出具《熏蒸/消毒证书》。考试大我整理

1. 一般在WTO架购下的成员国目前都已针对木托盘或表面未经加工的木制产品进口前要求必需先做好IPPC 的ISPM#15 的熏蒸杀毒要求。

2. 出口商必需于出口前向经IPPC认证的杀毒公司办理熏蒸杀毒,经过认证厂商杀毒后厂商会在相关木托盘上烙印IPPC的计算机编号,并将相关数据上传到IPPC网站上供各国海关查询。

3. 一般有经烙印计算机编号的木托盘是不需再请厂商出具证明,除非是您的产品外观不适合作相关烙印;那出口商就必需事前请认证的杀毒厂商出具证明,收货人需于货物清关时出具该证明供海关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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