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箱报价的计算-木箱成本核算公式
1、5850是对应的报废的周转物
周转物五五摊销,使用时已经摊销了一半(11700/2=5850)
现在退回来报废,乘下未摊销的一半5850在报废时摊销,所以将5850计入主营业务成本。
2、同时注销包装物成本及已经摊销部分
这也是报废清账,上一步是报废将账面净值(原值减摊销)也就是未摊完部分摊完,这一步继续报废,将账面实物全部注销清账。
换个角度讲:
包装物,我们用周转材料科目来核算
其中,在库表示库存的
出租表示已经使用的,这两个明细登记的都是包装物原值。你如果在库,那就不在出盘,如果你出租,那就从在库里减出,转进在库。
这个是核算包装物原值的,相当于固定资产科目
然后在周转材料里再设一个明细科目--摊销,这个科目相当于累计折旧
五五摊销法,领用时就摊销一半,在报废时摊销一半。
现在报废,所以摊销一半
这样,对应这批报废的周转物,在原值明细科目下有他的原值,在摊销科目下有他的折旧值,一个借方,一个贷方,合计是零,但是单独拿一个明细科目来讲,还是有这批报刻周转物的账,所以需要用注销分录
也就是将此批报废周转物的原值从在库或者出租科目里减掉,同时将这批报废的周转物的已经摊销值(累计折旧)从摊销明细科目里减出,完成报废注销清账手续
材料成本差异的业务举例
计算例子:A公司委托B公司加工材料一批,A公司发出原材实际成本为50 000元。完工收回时,支付加工费2 000元。该材料属于消费税应税物资,同类物资在B公司目前的销售价格为70 000元。A公司收回材料后,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
假设A、B公司均为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消费税税率为10%。A公司已收回该材料,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该委托加工材料收回后的入账价值为59 000 元。
该批委托加工物资所支付的消费税?= 70 000 × 10%= 7 000 元
该批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 50 000 + 2000 + 7 000 = 59 000 元
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物资的成本包括加工中实际耗用物资的成本、支付的加工费用及应负担的运杂费、支付的税费等。
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应当包括加工中实际耗用物资的成本、支付的加工费用及应负担的运杂费、支付的税金等。
企业为了反映和监督委托加工物资的增减变动及其结存情况,应设置“委托加工物资”科目进行核算。
委托加工物资,属于资产类账户,借方登记委托加工物资的实际成本,贷方登记加工完成入库物资的实际成本和剩余物资的实际成本,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企业尚未完工的 委托加工物资的实际成本。
扩展资料
当企业发出材料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原材料
当企业支付加工费、缴纳相关税费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
当企业支付运杂费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银行存款
当企业收回委托加工物资时,
借:库存商品 / 原材料 等
贷:委托加工物资
百度百科-委托加工物资
我的毕业论文题目是 浅议外贸业务中的审单工作 谁能提供点材料?
例:某单位发出木料100m3,加工包装用的木箱,木料计划成本为1000元/m3。材料成本差异率为一1%,往返运杂费1500元,加工费3000元,增值税510元均以银行存款支付,加工木箱1000只,每只计划成本为102元,现己完成并验收入库。
(1)发出材料时:
借:委托加工材料 99000
材料成本差异 1000
贷:原材料 100000
(2)支付运杂费、加工费 时:
借:委托加工材料——木箱 4500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10
贷:银行存款 5010
(3)收入包装物结转入库(超支)
借:包装物 102000 (计划成本)
材料成本差异 1500
贷:委托加工材料——木箱103500(实际成本)
关于材料成本差异的核算,初学者理应明确的问题是,只有验收入库和发出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时,才需要调整其收入和发出的差异,在途或库存的材料不需要调整差异。
2、审单中遇到的十个问题
笔者根据自己的审单实践和经验,整理了1O例审单中常见问题,供从事外贸业务的同行参考。
1.APPLICANT BANK (申请人银行)≠ISSUINGBANK(开证银行)。前者是一份信用证上申请人的帐户银行,后者是开出此份信用证的银行。通过SWIFT(环球银行电信协会)开出的信用证,开证行的表示方法一般有三种:其一,最常见的是在信用证上直接标出ISSUING BANK的名称, 即开立格式代码(TAG)52A/D行。其二,在信用证上既有APPLICANT BANK((TAG 51A),又有ISSUING BANK,这时我们在制单时, 注意不要把APPLICANT BANK当作ISSUINGBANK.,尽管两者的银行名称有时很相近。其三,信用证上既无APPLICANT BANK 。也无ISSUINGBANK的字样出现,则信用证上开头出现的SENDER(发送人)或APPLICATION HEADER(原发人)后的内容就是开证银行的名称。有的信用证采用FROM(开证行)?6?8?6?8TO(通知行)的形式。注意不必打上开证行名前的电文代码,如“SA—BCBMMYKL”,也不能用此代码替代开证行或付款行原名。若开证行地址太长,打不下,可只打城市名。
2.各类单据的名称必须完全与信用证要求相符。如某信用证要求出具以IFB AIR SERVICE LIM.ITED船公司名的海运提单,而提单上的实际船公司名是IFB AIR SERVICE COMPANY,即使确属同一家船公司,仍属于单证不符。根据{UCPS00}有关运输单据的签发人条文,运输单据必须表明承运人名称,并由承运人或作为承运人的具名代理人或代表,或以船长或作为船长的具名代理人或代表的身份签字或证实。如果运输单据的承运人名称和其签发人完全相同,承运人或船长的任何签字或证实,在“承运人”或“船长”签章后通常注明“AS CARRIER”。如果是代理人代表承运人或船长签字或证实时,则注明“As A.GENT FOR THE CARRIER:XXX承运人名称”。注意无论何种情况,表明承运人/船长/代理人的名称和或身份时,不能作成“AS CARRIER AND ON BEHALFOF”或“ASAGENT FOR THE CARRIER NAMED ASABOVE”之类相互矛盾或指代不明的词语。有的欧洲国家来证,要求提单注明运费于目的港付(MARKEDFREIGHT PAYABLE AT DESTINATION),即使提单上已有“FREIGHT COLLECT”(运费待收)字样,我们仍应在提单上照打照办,做到与信用证要求严格相符。
3.总品名与详细品名。按照(UCP500}第37条c项规定,商业发票中的货物描述必须符合信用证中的描述,其他单据使用品名统称者(总品名)不得与信用证中有关货物品名的描述有抵触。有一来证,货物品名统称是:GARMENTS,我方发票上打的是:100%SILK KNITrED GARMENTS,即详细的货物品名,虽然其中已包含“GARMENTS”一词,货物也与合同相符,仍需在发票上再注明“GARMENTS”货物品名统称。
4.混合包装的正确表示。有的信用证关于包装单位,既有“箱”(CARTON)作单位,又有“件”(BALE)作单位, 我们在制单时可用PACKAGE一词作为CARTON和BALE的总包装单位,亦可用CARTON和BALE分别显示出运数量,或以xxxCARTONS/BALES表示,但不可用XXX CARTONS AND BALEs形式来表示。
5.正确缮制产地证上的运输方式和路线。如某信用证规定的起运港和目的港是“FROM SHANGHAITO ICD BANGALORE VIA CENNAI”,即货运印度班加诺尔城市,途经清奈卸货港。产地证上第三栏应完整显示:FROM SHANGHAI TO CEENNAI BY SEAAND THENCE INTRANSIT TO ICD BANGALORE BYLAND,并注意投保相应陆运险别。
6.信用证上保险条款有IRRESPECTIVE OFPERCENTAGE(简缩I.O.P.)或WITHOUT EXEMP.TION者,保险单上必须显示。它们不是投保险别,而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达成的一种货物损失起赔条款,故易被疏忽。中文意为不计免、不论损失程度或相对免,通常系指对承保的货物短量或破碎损失,保险公司不论损失程度,均予赔偿。与此相对的是,绝对免(DEDUCTIBLE,FRANCHISE或INEXCESS OF,),当货物损失超过保险单上规定的免赔的百分比或金额时,保险公司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保险条款中如有WITH EXTENDED COVER字样,则是需保的一种扩展险条款。
7.汇票上带小数点金额的正确表示。如有一带小数点的汇票金额是:USD10,040.40,其大写英文是: SAY U.S。D0LLARS TEN TH0USAND F0RTYAND CENTS F0RrrY ONLY, 或SAYU.S.DOLLARSTEN THOUSAND FORTY AND 40/100 ONLY,但不可SAY U.S.D0LLARS TEN THOUSAND FORTY AND
8.凡信用证上有“DOCUMENTS REQUIRED”(所需各单据)和“DOCUMENTS TO ENVIDENCING?6?8.”(所有单据显示?6?8)之类措辞,应注意“DOCUMENTSREQUIRED”项下各类单据均应按信用证要求,一一缮制;有”DOCUMENTS TO ENVIDENCING?6?8.”字样
的,应注意一切单据(不含汇票等金融类票据)均应注明ENVIDENCING后的详细内容。
9.如来证要求一切单据注明“以?6?8为名”(INTHE NAME OF?6?8)或“一切单据注明本信用证号”之类语句,应注意有些非我方出具的单据,如由国外客户提供的验货证书等,我方无法办到,应及早与信用证开证人交涉修改;或提醒客人开证前,适当变动此类条款。
10.原则上一切送银行结汇的单据均应以英文或中英文或信用证规定的语言缮制。我方如有中文单据,需译成英语,或信用证规定的语言;单据上的日期章要盖英文日期章;已经贸促会盖章认可,或客户签字认可的发票等,不得再因有误而更改,否则重制重签;其他像单据上涉及开证/付款银行名、信用证号、单价、金额等与金融有关的内容有误,必须重制单据,不要随意在原单据上更改。
声明:本站所有文章资源内容,如无特殊说明或标注,均为采集网络资源。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