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托盘木包装箱属于什么行业-木托盘木包装
木制品包装箱包装方式主要分为免熏蒸包装箱、熏蒸木箱、热处理包装箱等几类。在国际贸易中,木材是应用十分广泛的商品包装材料之一,但使用木质包装也存在很大缺点,那就是出口国的有害生物附着在木质包装上随商品一起进入了进口国。解决得最好方法就是熏蒸
木箱包装是指一种用木材、竹材或木质混合材料制成的胶质直方体包装容器对物品进行的一种包装。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木制包装箱又名:木包装箱,木质包装箱,木材包装箱,包装箱,包装箱木制品包装箱,夹板木箱,卡板箱,箱式托盘,木围框,木护围,托盘包装箱,折叠式木托盘箱,普通木箱,松木包装箱,实木包装箱,木箱,通用木箱,木板箱,框架式木箱,熏蒸木箱,集装箱托盘)。
无锡飞环包装器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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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检查免熏蒸托盘需要哪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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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箱厂怎样获得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
免熏蒸的托盘一般第一条?为规范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确保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疫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简称第15号国际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列明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附件2的要求加施专用标识。 第五条?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附件3); (二)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 (三)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 (四)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 (五)木质包装生产防疫、质量控制体系文件; (六)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标识加施企业的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人员及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考核,符合要求的(附件4),颁发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附件5),并公布标识加施企业名单,同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标识加施资格有效期为三年;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连同不予颁发的理由一并书面告知申请企业(附件6)。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不得擅自加施除害处理标识。都是加热加压做好的板做的,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报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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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
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
三、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按照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要求加施专用标识。
四、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附件3); (二)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 (三)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 (四)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 (五)木质包装生产防疫、质量控制体系文件; (六)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标识加施企业的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人员及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考核,符合要求的,颁发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并公布标识加施企业名单,同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标识加施资格有效期为三年;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连同不予颁发的理由一并书面告知申请企业。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不得擅自加施除害处理标识。?
六、标识加施企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重新申请标识加施资格。 (一)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改建、扩建; (二)木质包装成品库改建、扩建; (三)企业迁址; (四)其他重大变更情况。 未重新申请的,检验检疫机构暂停直至取消其标识加施资格。?
七、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将木质包装除害处理计划在除害处理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检疫机构对除害处理过程和加施标识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八、除害处理结束后,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出具处理结果报告单。经检验检疫机构认定除害处理合格的,标识加施企业按照规定加施标识。 再利用、再加工或者经修理的木质包装应当重新验证并重新加施标识,确保木质包装材料的所有组成部分均得到处理。
九、标识加施企业对加施标识的木质包装应当单独存放,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防止有害生物再次侵染,建立木质包装销售、使用记录,并按照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核销。?
十、未获得标识加施资格的木质包装使用企业,可以从检验检疫机构公布的标识加施企业购买木质包装,并要求标识加施企业提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实施抽查检疫
木托盘与塑木托盘的优缺点比较
一、报检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对出境植物、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及铺垫材料依照规定实施检疫。
自1998年底起,输往美国、加拿大、巴西、欧盟、澳大利亚的货物带有木质包装的,需进行检疫处理。木质包装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箱、木板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契、垫木、衬木等。经人工合成的材料或经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不在此列。
二、报检要求与程序
(一)输往美国、加拿大的货物木质包装
美国、加拿大从1998年12月17日起先后对从中国输往美国的货物木质包装实施新的检疫规定,要求对所有木质包装进行热处理、熏蒸或防腐处理,并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熏蒸/消毒证书》。无木质包装的货物由出口商出具无木质包装的声明。
对目的地为美国、加拿大的出口货物的木质包装(含途经香港转口美国的),出口企业在木质包装盛装货物前,持有关证单向当地检验检疫报检,取得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熏蒸/消毒证书》。企业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单》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美、加凭我国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熏蒸/消毒证书》验放货物。
(二)对输往巴西的货物木质包装
巴西自2000年1月3日起对来自中国(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等多个国家的木质包装实施新的检疫措施,要求木质包装进行热处理、熏蒸处理或其他巴方检疫机构认可的防虫处理,并提供国家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检疫证书。
对输往巴西的带有木质包装的货物,应尽量避免使用木质包装。如确需使用木质包装的货物,在货物出口前,出口企业须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取得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熏蒸/消毒证书》,企业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单》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巴西检疫部门凭我国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熏蒸/消毒证书》验放货物,如不能提供检疫证书的,该批货物将在巴方检疫部门的监督下,拆除木质包装作焚烧、熏蒸等除害处理,费用由进口商承担。
(三)对输往欧盟的货物木质包装
欧盟2001年10月起对来自中国等多个国家的针叶木质包装采取紧急检疫措施,以防止松材线虫传人欧盟。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木质包装,欧方将在入境口岸采取除害处理、销毁、拒绝入境等措施。
对输往欧盟的货物木质包装,在货物出口前,出口企业须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按以下办法办理:
1.对使用松材线虫疫区针叶树木质包装的,在出口前须进行除害处理,处理合格的木质包装上须有标记,在标记上注明处理方法、地点及实施处理的单位,并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
2.对使用松材线虫非疫区针叶树木质包装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疫并出具植物检疫证书,证明木质包装来自非疫区;
3.对使用非针叶树木质包装的,如出口企业提出要求或合同、信用证中有规定,需要检验检疫出具除害处理证书的,可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经对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处理合格的出具《熏蒸/消毒证书》。考试大我整理
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8修正)
昆山信得包装为您解答:
托盘的使用寿命主要取决于托盘的正确使用和存放条件。在实际使用中,叉车的不当操作是造成托盘损坏最主要的因素,约占80﹪以上。此外,托盘的不超载使用和正确放置(确保受力在主要承重处)也非常重要。
1.木托盘
⑴木托盘的材料:
木托盘的性能及特点,均来自于木材本身,材料是决定木托盘应用及价格的决定性因素。
①杨木:属阔叶树种,材质疏松而软,耐用性差,是用于制造承重要求不高的托盘。 ②松木:属针叶树种,种类较多,适用性广。落叶松/黄花松/白松/红松纹理粗实,木质硬,色白,外观美丽,多用于制造精细包装物,但价格较高。
⑵木制托盘的缺陷
其问题主要存在于卫生/洁净度及生产稳定性等方面。
①木材易受潮、发霉、虫蛀,且无法清洗。此外,其表面木屑脱落及螺钉锈蚀的问题也无法克服。
②由于木材是天然材料,其质量受地域气候等多方面影响,即便是同一批原料,在干湿度、风裂等方面亦难以达到统一标准。
③木制托盘使用寿命较短,常规使用下周转次数约在200—300次。
④同样由于卫生原因(主要是天牛虫的侵害),自1998年期美国及欧盟对中国出口用木制托盘相继发出禁令,木托盘需经熏蒸等方法处理后方可出口。熏蒸所需时间及费用均较大(一般需48小时,费用为成本的20﹪左右),且熏蒸所用药剂(如溴化钾醇等)又为有害制剂。此外,出口使用后的托盘需由承运商负责运走或作销毁处理。这极大影响了一次性木制托盘的应用。 ⑤木制托盘对木材的需求造成了对森林资源的巨大消耗甚至破坏。从发展趋势看,其原料资源将日益枯竭。
入境货物木质包装报检指南
第一条 为规范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防止林木有害生物随进境货物木质包装传入,保护我国森林、生态环境,便利货物进出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盛装酒类的橡木桶除外)、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不包括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等)以及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第三条 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进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进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应当在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检疫主管部门监督下按照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以下简称IPPC)的要求进行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专用标识。除害处理方法和专用标识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第五条 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报检。海关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一)对已加施IPPC专用标识的木质包装,按规定抽查检疫,未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立即予以放行;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监督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
(二)对未加施IPPC专用标识的木质包装,在海关监督下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或者销毁处理。
(三)对报检时不能确定木质包装是否加施IPPC专用标识的,海关按规定抽查检疫。经抽查确认木质包装加施了IPPC专用标识,且未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予以放行;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监督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经抽查发现木质包装未加施IPPC专用标识的,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或者销毁处理。第六条 海关对未报检且经常使用木质包装的进境货物,可以实施重点抽查,抽查时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一)经抽查确认未使用木质包装的,立即放行。
(二)经抽查发现使用木质包装的,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处理,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第七条 主管海关对木质包装违规情况严重的,在报经海关总署批准同意后,监督货主或者其代理人连同货物一起作退运处理。第八条 对木质包装进行现场检疫时应当重点检查是否携带天牛、白蚁、蠹虫、树蜂、吉丁虫、象虫等钻蛀性害虫及其为害迹象,对有昆虫为害迹象的木质包装应当剖开检查;对带有疑似松材线虫等病害症状的,应当取样送实验室检验。第九条 需要将货物运往指定地点实施检疫或者除害处理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的要求,采取必要的防止疫情扩散的措施。集装箱装运的货物,应当在海关人员的监督下开启箱门,以防有害生物传播扩散。
需要实施木质包装检疫的货物,除特殊情况外,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擅自卸离运输工具和运递及拆除、遗弃木质包装。第十条 过境货物裸露的木质包装以及作为货物整批进境的木质包装,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进境船舶、飞机使用的垫舱木料卸离运输工具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不卸离运输工具的,应当接受海关的监督管理,在监管过程中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应当实施除害或者销毁处理。第十一条 海关应当加强与港务、运输、货物代理等部门的信息沟通,通过联网、电子监管及审核货物载货清单等方式获得货物及包装信息,根据情况作出是否抽查的决定。第十二条 主管海关应当根据检疫情况做好进出口商和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木质包装标识企业的诚信记录,对其诚信作出评价,实施分类管理。对诚信好的企业,可以采取减少抽查比例和先行通关后在工厂或其他指定地点实施检疫等便利措施。对诚信不良的企业,可以采取加大抽查比例等措施。对多次出现问题的,海关总署可以向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发出通报,暂停相关标识加施企业的木质包装入境。第十三条 来自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港澳地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的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经港澳地区中转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可以申请海关总署认定的港澳地区检验机构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标识或者出具证明文件,入境时,主管海关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抽查或者检疫。
出口木托盘为什么要熏蒸
入境货物木质包装
一、报检范围
输往中国货物的木质包装及木质铺垫材料。这里的货物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衬木等。利用胶合板、纤维板等人造板材制造的木质包装除外。
二、报检要求
来自美国、日本、韩国和欧盟的货物(不论是否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和入境货物的木质包装,在入境口岸清关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凭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单》向口岸海关办理手续。申请转关运输或直通式转关运输的货物,货主或其代理人应按规定向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凭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能实单》向指运地海关办理手续。
三、报检应提供的单据
(一)美国、日本输往中国货物入境时,根据货物的包装情况,货主或其代理人按如下规定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有关证书或声明:
1.使用针叶树木质包装的,提供由美国、日本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符合要求的植物检疫证书;
2.使用百针叶树木质包装的,提供由出口商出具的《使用非针叶树木质包装声明》;
3.未使用木质包装的,提供由出口商出具的《无木质包装声明》。
凡未提供有效植物检疫证书或有关声明的,检验检疫机构不予受理报检。
(二)韩国输往中国货物入境时,根据货物的包装情况,货主或其代理人按如下规定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有关证书或声明:
1.使用针叶树木制作木质包装的,需在出口前进行热处理或经中方认可的其他有效除害处理,并由韩国官方检疫部门出具植物检疫证书证明进行了上述处理。入境时,货主或其代理人须提交韩国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符合要求的植物检疫证书,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2.使用非针叶树木制作木质包装的,提供出口商出具的《使用非针叶树木质包装声明》;
3.未使用木质包装的,提供出口商出具的《无木质包装声明》。
(三)欧盟输往中国的货物入境时,根据货物的包装情况,货主或其代理人按如下规定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有关证书或声明(仅为欧盟东扩前的十五个国家。对于来自欧盟东扩后新增加的成员国的货物,暂不执行此规定):
1.使用木质包装的,提供由欧盟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符合要求的植物检疫证书;
2.无木质包装的,提供由出口商出具的《无木质包装声明》。
(四)来自其他国家应实施检疫的货物的木质包装在报检时应提供我国要求提供的证单,如《植物检疫证书》或《热处理证书》等。
在国际贸易中,各国为保护本国的资源,对有的进口商品实行强制的检疫制度。木质包装熏蒸就是为了防止有害病虫危害进口国森林资源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因此,含有木质包装的出口货物,就必须在出运前对木质包装物进行除害处理,熏蒸是除害处理中的一种方式。
木托盘:
①根据结构和使用方法分类。有单面形、双面单用型、双面双用型和翼型等四种;
②根据叉车插入方式分类,有单向插入型、双向插入型、四向插入型等三种;
③根据材料分类。木制平托盘、钢制平托盘、塑料制平托盘、复合材料平托盘以及纸制托盘等五种。
扩展资料:
使用注意事项:
木托盘依照正常运用标准,能够充分发挥木托盘的效果,在长时间的货品随木托盘周转的过程中,不易损坏,能够延伸木托盘的寿数,下降木托盘的运用本钱。
在合作叉车做周转的过程中,应注重托盘的额外载荷。一般来说,木托盘的额外动载不超越2吨。有时,托盘在码垛运用中,操作工人会为了进步工作效率,将码垛好的货品直接由底部的托盘挑取,这样之前的动载加倍了。实践证明,超载是降低托盘使用次数的直接元凶巨恶。
木托盘应尽量轻放,防止落地时受力不均匀,发作损坏。可是,在实践的运用中,轻放是不合实践的。这就需求对木托盘自身的抗冲击性需求很高。添加木托盘质料的耐性。
木托盘应尽量防止阳光暴晒,避免导致老化,缩短运用寿数。可是,跟着木托盘质料的不断创新,新式的共聚聚丙烯木托盘逐步适用于各种室外环境下运用。长时间的室外运用也不易老化、变形。
百度百科-木托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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