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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托盘质量检测报告-木托盘质量检测报告图片

木托盘质量检测报告-木托盘质量检测报告图片

宁波诚明蜂窝纸业有限公司

本公司最新产品“纸浆模压托盘”已经开始正式供应市场,该产品历经三年多时间的艰苦研发,终于获得成功,现已取得两项国家发明专利,专利号为:201020266509.8和

纸浆模压托盘的成功,基于纸浆模塑成型技术和纸蜂窝结构成型技术的完美结合,该托盘的制作过程充分利用了两种不同工艺的优点,通过多种独创性的技术手段,如混合纤维融合技术、高速吸浆技术、多工位成型技术、高温抽湿强化技术、高压环绕定型技术、纸蜂窝快速定型环切技术、高速无痕修边技术等,终于实现了最初的设计理念“环保、高强、廉价”,并且实现了生产的“机械化、自动化、高速度、低成本、无污染、低能耗”。

纸浆模压托盘与市场上现有的多种托盘相比,具有全方位的优越性,简要总结如下:

完全环保:纸浆模压托盘采用全纸材料生产,不含任何有害重金属和有害化学物质,可100%自然降解或者回收利用,不污染环境,可提供ROHS检测报告,出口免检。

价格最低:由于采用了自行研发的多种新工艺,生产过程实现了最低成本控制,并且本公司确定了“微利营销、全国广泛布点生产、迅速壮大公司规模”的战略发展方案,因此在每平方米托盘用纸量达到8kg的情况下,市场售价每平方却仅为二十元左右,被纸制品行业称为“看不懂的价格”。这个售价远远低于市场上现有的任何材质托盘,将为客户节省大量的物流配送费用和仓储周转费用。

承载力强:常规的纸浆模压托盘静载标准不低于3000kg,动载标准不低于1500kg,这个承载能力超出市场上现有的纸质托盘、普通木托盘、塑料托盘、复合托盘等,足以满足市场上大部分企业的托盘使用要求。另外,通过特殊强化技术,纸浆模压托盘根据客户特殊需要,可制作出承载力不低于10吨的高强度托盘,而售价却控制在同等承重力的塑料托盘、木托盘、金属托盘的30%之内。

结构科学:纸浆模压托盘既充分利用了蜂窝结构承压力超高的特性,同时又避免了传统蜂窝板边压强度差,边角碰撞易受损的缺陷。采用嵌入式工艺,用20mm厚度的高强轻质纸浆模压板制作成托盘面板框架,大幅强化了托盘打包强度和抗冲击强度,结合无痕修边技术,使整个托盘板面外观无接缝、无凹凸。另外,根据托盘受力的物理特性,纸浆模压托盘采用金字塔型模塑底脚,一次性模具成型,受力均衡,底脚与面板接触面积达到板面总面积的22%以上,缩短了托盘脚相互间的距离,使托盘能适用于小规格货物的堆码叠放,同时又在设计上全面综合了客户采用机动叉车、手动叉车、堆高车等多种操作工具的适用性。

防潮性佳:采用了先进的防潮融合工艺,使托盘能适应海上集装箱高温潮湿环境,不会因为海运时间长受潮而丧失承重力。经试验,5mm厚度纸浆模压板经防潮处理后制作成容器装水15天,外表无渗透。

自重较轻:全纸材质,蜂窝结构,使托盘自重每平方米控制在8kg之内,轻于木托盘、金属托盘、复合托盘、塑料托盘等,便于工人搬运操作且节省了配货运输费用。

外观整洁:纸浆模压托盘表面为高温模压纸浆薄板,平整光洁、无钉无刺,内部的蜂窝空心结构使托盘板面具有一定的缓冲作用,对托盘上面的货物能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

整体性好:由于采用机械高温高压环绕定型,托盘粘结部位迅速渗透性粘合在一起,同时抽干材料中的水分,使托盘整体牢固性得到保证,且避免了传统纸托盘制作完成后需要加压储存、晾晒的缺陷。

规格齐全:纸浆模压托盘可根据客户需要制作各种规格尺寸的托盘,可承接客户规格繁杂的订单。

供应量大:因为采用自动化机械加工,模压纸托盘实现了规模化生产,我公司首期生产线投产后,产量即达到每天4000个以上。而传统的纸托盘采用手工制作,产量很小且需要24小时以上的晾晒干燥,根本无法保证大批量供应。

品质如一:机械化生产保障了托盘品质的统一,托盘用材、生产工艺均制定了明确的标准规范,程序化、流水化的操作模式使托盘品质始终如一。

托盘操作注意事项:为了保障托盘性能,减少非正常损失,托盘使用应遵循必要的操作规范:

不得超过托盘承载极限使用,尤其是运输过程和堆高过程,过载容易发生意外。

货物堆叠应遵循重量均衡分布原则,避免托盘叉起时重心偏移。

货物堆高高度应参照托盘尺寸进行控制,所装载货物的重心高度,不能超过托盘宽度的三分之二,避免运输过程货物倾翻。

托盘装载货物应尽量用打包带捆扎牢固,尤其是多层堆码,应采用十字交叉捆扎方式,必要时,边角部位可增加护角或立柱式支撑保护。

叉车叉运,叉车脚进叉深度不得少于托盘深度的三分之二。

叉车装运过程,必须保持平稳低速,避免急刹、急转弯、过快落地,尤其是采用液压手动叉车,加压应平稳小心,避免晃动过大,导致托盘受损及货物散落、倾翻。

托盘装载打包后,若顶面还需再放置一层托盘,必须有隔离保护,避免上层托盘的底脚压坏下层货物。

体积较小,重量较大的货物多个装载在一个托盘上时,应尽量采用交错堆码方式,避免叉车装运时重心不稳定。

尽量使托盘与装载货物的尺寸配套,通常货物堆放面积不应超过托盘表面面积,也不应少于80%的托盘表面面积利用率。

注意防水,纸质托盘不得在涉水环境和湿度过大的环境中使用和储存,以免降低承载能力。

托盘装载货物后,不得放置在不平整地面上,避免底脚受力不均造成局部损坏。

托盘使用时尽量避免平滑移动,避免底脚摩擦受损,影响承载能力。

进口食品在报检时一般需要提供哪些随附单证

台湾食品进口一般需要:

1.原产地证

2.卫生证或者自由销售证明或者植检证

3.厂家质检报告或者第三方检测报告

4.营养成分分析报告

5.生产日期&保质期证明

6.标签彩色照片和翻译件

7.如果是木托盘,木托盘需要有IPPC标识

8.Invoice

9.Packing List

还有写特殊食品需要某些特许单证

从国外进口调味品需要哪些单证和资料呢

进口食品需要企业需要具体什么资质:

1.进出口权

2.海关注册登记

3.商检备案

4.食品收货人备案

进口食品国外一般需要哪些单证?

1.原产地证

2.卫生证或者自由销售证明或者植检证

3.厂家质检报告或者第三方检测报告

4.营养成分分析报告

5.生产日期&保质期证明

6.标签彩色照片和翻译件

7.如果是木托盘,木托盘需要有IPPC标识

8.Invoice

9.Packing List

进口食品首次流程一般为:

国外发运--收发货人备案---到港后进口报检---出通关单进口报关---海关缴税放行---商检查验贴标签----抽检----提货(还不能销售)----抽检合格后标签备案出备案号----出国内卫生证书(可以销售)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2018修正)

调味品,flavouring;condiment;seasoning,是指能增加菜肴的色、香、味,促进食欲,有益于人体健康的辅助食品。它的主要功能是增进菜品质量,满足消费者的感官需要,从而刺激食欲,增进人体健康。

首先进口调味品需要企业需要具体什么资质:

1.进出口权

2.海关注册登记

3.商检备案

4.食品收货人备案

进口调味品国外一般需要哪些单证?

1.原产地证

2.卫生证或者自由销售证明或者植检证

3.厂家质检报告或者第三方检测报告

4.营养成分分析报告

5.生产日期&保质期证明

6.标签彩色照片和翻译件

7.如果是木托盘,木托盘需要有IPPC标识

8.Invoice

9.Packing List

进口调味品首次流程一般为:

国外发运--收发货人备案---到港后进口报检---出通关单进口报关---海关缴税放行---商检查验贴标签----抽检----提货(还不能销售)----抽检合格后标签备案出备案号----出国内卫生证书(可以销售)

哪些食品可以进口/进口报关报检需要哪些单证资料

第一条 为规范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确保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疫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简称第15号国际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第三条 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第四条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按照本办法《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方法》列明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要求》的要求加施专用标识。第五条 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海关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

(三)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

(四)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

(五)木质包装生产防疫、质量控制体系文件;

(六)海关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六条 直属海关对标识加施企业的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人员及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考核,符合《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考核要求》的,颁发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并公布标识加施企业名单,同时报海关总署备案,标识加施资格有效期为三年;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连同不予颁发的理由一并书面告知申请企业。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不得擅自加施除害处理标识。第七条 标识加施企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向海关重新申请标识加施资格。

(一)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改建、扩建;

(二)木质包装成品库改建、扩建;

(三)企业迁址;

(四)其他重大变更情况。

未重新申请的,海关暂停直至取消其标识加施资格。第八条 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将木质包装除害处理计划在除害处理前向所在地海关申报,海关对除害处理过程和加施标识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第九条 除害处理结束后,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出具处理结果报告单。经海关认定除害处理合格的,标识加施企业按照规定加施标识。

再利用、再加工或者经修理的木质包装应当重新验证并重新加施标识,确保木质包装材料的所有组成部分均得到处理。第十条 标识加施企业对加施标识的木质包装应当单独存放,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防止有害生物再次侵染,建立木质包装销售、使用记录,并按照海关的要求核销。第十一条 未获得标识加施资格的木质包装使用企业,可以从海关公布的标识加施企业购买木质包装,并要求标识加施企业提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

海关对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实施抽查检疫。第十二条 海关对标识加施企业实施日常监督检查。第十三条 标识加施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海关责令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标识加施资格。

(一)热处理/熏蒸处理设施、检测设备达不到要求的;

(二)除害处理达不到规定温度、剂量、时间等技术指标的。

(三)经除害处理合格的木质包装成品库管理不规范,存在有害生物再次侵染风险的;

(四)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五)木质包装除害处理、销售等情况不清的;

(六)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运转不正常,质量记录不健全的;

(七)未按照规定向海关申报的;

(八)其他影响木质包装检疫质量的。第十四条 因标识加施企业方面原因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海关将暂停直至取消其标识加施资格,并予以公布。

(一)因第十三条的原因,在国外遭除害处理、销毁或者退货的;

(二)未经有效除害处理加施标识的;

(三)倒卖、挪用标识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出现严重安全质量事故的;

(五)其他严重影响木质包装检疫质量的。

符合我国相关标准的食品可以进口

一般食品进口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原产地证

2.卫生证或者自由销售证明或者植检证

3.厂家质检报告或者第三方检测报告

4.营养成分分析报告

5.生产日期&保质期证明

6.标签彩色照片和翻译件

7.如果是木托盘,木托盘需要有IPPC标识

8.Invoice

9.Packing L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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