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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包装箱技术要求标准-木质包装箱技术要求

木包装箱技术要求标准-木质包装箱技术要求

1、包装轻量化(Reduce)

指在满足各项功能条件下,尽量减少包装材料的使用量。据了解,目前专家在对瓦楞纸板强度测试中表明:如果瓦楞原纸的定量增加1g/m2,箱纸板的定量就可以降低1g/m2。因此,在瓦楞纸板生产过程中采用此种方法就可以实现包装的轻量化。

2、材料可回收(Return)

是指把使用过的包装制品回收,重新利用,加工成新的包装制品。目前,有关木质包装材料的回收技术问题已经有一定的发展。

3、材料再利用(Reuse)

是指对使用过的全部或部分木箱包装制品进行回收,不轻易放弃可以再次使用的包装制品,从而减少包装产品的生产。环保包装配送服务就是使用上述材料来运送顾客送修的印表机,当产品送至客人手中后,此包装箱再由配送人员带回,以实现再使用。并且,该公司针对大型输出机采用木包装箱回收再利用时,依照顾客要求的时间将木包装箱回收再利用。

4、材料可循环再生(Recycle)

是指对使用过的包装制品进行回收和再加工,使其被用于不同领域。由于复合材料在实现循环再生技术上存在一系列难题,商家开始使用一些由单一材料制成的、利于再生的包装物,以实现材料的循环使用。目前市场上就已出现了一种不带高密度聚乙烯底座的纯聚酯饮料瓶,及可以采用纸浆成型包装代替一些传统上难于降解的塑料制品。

5、拒绝使用非生态材料(Refuse)

是指拒绝使用不利于生态发展或可引起疾病、虫害等传播的包装制品。在包装材料方面,一些作为进口国的发达国家禁止或限制某些原始包装材料和部分回收复用的包装材料制成的包装制品(木箱、草袋等)。

目前,对我国出口货物木质包装要求进行检疫或检疫处理合格,并出具相关检疫证书的输入国有:澳大利亚、新西兰、美国、加拿大、巴西和欧盟(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葡萄牙、西班牙、瑞典、英国成员国)。具体要求如下: \x0d\\x0d\  (一)、澳大利亚、新西兰的检疫要求 \x0d\\x0d\  出口货物的木质包装在中国出境前经检疫处理的,须提供中国官方出具的《熏蒸/消毒证书》,方可入境;在中国出境前未能取得中国官方出具的《熏蒸/消毒证书》的,该批货物木质包装也可以在输入国口岸的检疫部门监督下,拆除木包装进行处理,或连同货物一并处理。因此,这类货物木质包装在出口前是否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疫处理由出口企业自行决定。 \x0d\\x0d\  (二)、美国、加拿大、巴西的检疫要求 \x0d\\x0d\  1、出口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必须在中国出境前经检疫处理,并取得中国官方出具的《熏蒸/消毒证书》,方可入境;否则,将被退货、或其他检疫处理。 \x0d\\x0d\  2、出口货物未使用木质包装的,出口企业可以自行出具无木质包装证明或在装箱单、提单、发票上注明该批货物无木质包装声明,便可入境。 \x0d\\x0d\  (三)、欧盟的检疫要求 \x0d\\x0d\  1、1999年6月10日起实施的紧急法令(简称1号法令):“木质包装不得带有树皮,不能有直径大于3毫米的虫蛀洞;或者必须对木质包装进行烘干处理,使木材含水量低于20%”。由于该法令未要求出具官方检疫证书,因此,只要出口企业所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上述标准,便可直接出口。但是,在入境时被输入国检疫部门抽查发现所使用的木质包装不符合上述标准的,将被退货或其他检疫处理。为了出口货物在输入国顺利通关,出口企业认为所使用的木包装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可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处理并出具《熏蒸/消毒证书》。 \x0d\\x0d\  2、2001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对针叶树木质包装紧急法令(简称2号法令):(1)出口欧盟货物使用松材线虫疫区针叶树木质包装的,在出口前须进行热处理,处理合格的木质包装上须有标记,在标记上注明处理方法、地点及实施处理的单位,并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2)使用松材线虫非疫区针叶树木质包装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疫,经检疫合格后,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注明木质包装来自非疫区。但是,出口企业认为所使用的松材线虫非疫区针叶树木质包装有直径大于3毫米的虫蛀洞的,或经检疫发现有直径大于3毫米的虫蛀洞的,出口企业应将该木包装更换为符合欧盟检疫要求(1号法令)的木包装材料或向检验检验机构申请检疫处理。经除害处理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在证书上注明处理方法、技术指标以及该木质包装来自非疫区。 \x0d\\x0d\  3、出口欧盟货物如何选用木包装材料 \x0d\\x0d\  根据上述欧盟木包装紧急法令的规定,可将木包装分为三类:非针叶树木质包装、松材线虫疫区针叶树木质包装和松材线虫非疫区针叶树木质包装。 \x0d\\x0d\  A、当出口货物使用非针叶树木质包装且符合1号法令要求的,可以直接出口。如不符合1号法令要求的,可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申请检疫除害处理并出具《熏蒸/消毒证书》。 \x0d\\x0d\  B、当出口货物使用松材线虫疫区的针叶树木质包装时,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热处理合格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方可出口。我国的山东、安徽、江苏、浙江和广东省的部分地区为松材线虫疫区。 \x0d\\x0d\  C、当出口货物使用松材线虫非疫区的针叶树木质包装时,不论是否符合1号法令要求,也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经检疫,符合1号法令要求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注明木质包装来自非疫区;经检疫,发现不符合1号法令要求的,必须更换不符合1号法令要求的木包装,或申请检疫除害处理,经检疫除害处理合格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注明木质包装来自非疫区。出口企业也可以直接报检申请检疫和检疫除害处理。 \x0d\\x0d\  (四)、出口货物木包装检疫和检疫除害处理的要求 \x0d\\x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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