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熏蒸木包装箱价格表-木制品出口熏蒸
所谓的免熏蒸木箱,其原材料为复合板或胶合板,其板材是用各类木制余料通过高温高压消毒后模压成型,制成品中不会藏有昆虫及虫卵,传入有害生物的风险很小,不会对农业和森林资源产生危害。优点:精确度高、不易变形,用高强度螺钉加固,不会起钉,牢固性好;免熏蒸木包装箱集传统木质包装和纸质包装优点于一身。产品表面平整,免熏蒸、免商检载重高防水无毒,可以承载任何出口产品其外观和性能大大优于大量使用的天然木质包装。
免熏蒸木箱产品表面平整 ,免熏蒸、免商检载重高防水无毒,可以承载任何出口产品。其外观和性能大大优于过去曾大量使用的天然木质包装,有利于提高出口产品的档次,并且可以减少熏蒸商检等复杂的程序和手续,提高工作效率, 促进外贸出口。免熏蒸木箱还有一个特点就是不需要繁琐的商检及熏蒸手续,可以直接通关出口,而且与其它同类产品相比具有:坚固结实、承重力强、外形美观、价格便宜等优势。北京天晟木箱包装公司自2009年成立后一直秉承以客户为中心,以质量为前提不断创新、改进,可根据设备的不同规格以及重量设计不同类型的出口免熏蒸包装箱
出口木包装箱具体都需要什么要求和手续?
公司出口贸易进口操作手续:
确定进口的船期,等船到以后。开始进行进口的操作。
一、首先 是要提供到货通知书、正本提单或电放保函换取单。
二、准备进口报关所需单证 :
1、必备单证:清单、INVOICE、合同一式一份、报关、报检委托书各一份。
2、从欧盟、美国、韩国、日本进口货物,如是木制包装箱的需提供热处理证书或植物检疫证书,如是非木制的提供无木制包装证明。
3、税则所规定的各项证件(如进口许可证、机电证、重要工业品证书)
4、有减免税手册的提供减免税证明手册。
三、进口申报后如海关审价需要,客户需提供相关价格证明。如信用证、保单、原厂INVOICE、招标书等海关所要求的文件。
四、海关打印税单后,客户需在7个工作日缴纳税费。如超过期限,海关按日计征滞纳金。
五、报关查验放行后,即可提货回家 ( 仓库 ) 。
另:货物到港后十四日内必需向海关申报。如超过期限海关按日计征滞报金(按货物价值万分之五)超过三个月,海关将作无主货物进行变卖。
出口物品的木质包装箱有哪些要求?
出口包装箱,又名:出口木包装箱,出口木箱,胶合板箱,免熏蒸包装箱等,是指出口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所使用的包装容器。
出口包装箱用木材作箱档,用胶合板作箱面制成的木箱。胶合板箱由于装箱的灵活性、对装载物的适应性和重复使用性,被运用于机械、化工、电子、五金以及其他领域。含有箱板和固紧连接件,并且箱板通过固紧连接件构成相邻箱板相互垂直的包装箱,在每一个箱板外表面四周边缘分别固定有一定数量的钢卡钉连接件,相邻箱板上的钢卡钉连接件分别穿过位于该相邻箱板垂直交接处的角钢形连接件上设有的长条孔,并且其端部反向折弯固定,使相邻箱板垂直固定连接,并构成包装箱。
出口包装箱是用各类木制余料经高温高压压制处理而成,木箱具有高抗压、高承重性能,同时避免了传统木箱的木结、虫蛀、色差、湿度高等缺点。
出口包装箱(出口木包装箱,出口木箱)具有防水性能好,生产工艺简单,成本较低,出口免熏蒸等优点,也是替代普通木箱的最佳选择,使用适应性强。完成符合包装箱出口标准。
国外出口木箱要求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确保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疫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简称第15号国际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
第四条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列明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附件2的要求加施专用标识。
第五条 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附件3);
(二)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
(三)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
(四)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
(五)木质包装生产防疫、质量控制体系文件;
(六)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标识加施企业的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人员及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考核,符合要求的(附件4),颁发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附件5),并公布标识加施企业名单,同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标识加施资格有效期为三年;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连同不予颁发的理由一并书面告知申请企业(附件6)。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不得擅自加施除害处理标识。
第七条 标识加施企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重新申请标识加施资格。
(一)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改建、扩建;
(二)木质包装成品库改建、扩建;
(三)企业迁址;
(四)其他重大变更情况。
未重新申请的,检验检疫机构暂停直至取消其标识加施资格。
第八条 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将木质包装除害处理计划在除害处理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检疫机构对除害处理过程和加施标识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 除害处理结束后,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出具处理结果报告单(见附件7、附件8)。经检验检疫机构认定除害处理合格的,标识加施企业按照规定加施标识。
再利用、再加工或者经修理的木质包装应当重新验证并重新加施标识,确保木质包装材料的所有组成部分均得到处理。
第十条 标识加施企业对加施标识的木质包装应当单独存放,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防止有害生物再次侵染,建立木质包装销售、使用记录,并按照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核销。
第十一条 未获得标识加施资格的木质包装使用企业,可以从检验检疫机构公布的标识加施企业购买木质包装,并要求标识加施企业提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附件9)。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实施抽查检疫。
第十二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标识加施企业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标识加施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标识加施资格。
(一)热处理/熏蒸处理设施、检测设备达不到要求的;
(二)除害处理达不到规定温度、剂量、时间等技术指标的;
(三)经除害处理合格的木质包装成品库管理不规范,存在有害生物再次侵染风险的;
(四)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五)木质包装除害处理、销售等情况不清的;
(六)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运转不正常,质量记录不健全的;
(七)未按照规定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的;
(八)其他影响木质包装检疫质量的。
第十四条 因标识加施企业方面原因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将暂停直至取消其标识加施资格,并予以公布。
(一)因第十三条的原因,在国外遭除害处理、销毁或者退货的;
(二)未经有效除害处理加施标识的;
(三)倒卖、挪用标识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出现严重安全质量事故的;
(五)其他严重影响木质包装检疫质量的。
第十五条 伪造、变造、盗用标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六条 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对木质包装有其他特殊检疫要求的,按照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
附件1: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方法
一、热处理(HT)
1.必须保证木材中心温度至少达到56℃,持续30分钟以上。
2.窑内烘干(KD)、化学加压浸透(CPI)或其它处理方法只要达到热处理要求,可以视为热处理。如化学加压浸透可通过蒸汽、热水或干热等方法达到热处理的技术指标要求。
二、溴甲烷熏蒸处理(MB)
1.常压下,按下列标准处理
温度
剂量
(g/m3)
最低浓度要求(g/m3)
0.5小时
2小时
4小时
16小时
≥21℃
48
36
24
17
14
≥16℃
56
42
28
20
17
≥11℃
64
48
32
22
19
2.最低熏蒸温度不应低于10℃,熏蒸时间最低不应少于16小时。
三、国际植物检疫措
施标准或输入国家/地区认可的其它除害处理方法。
附件2: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要求
一、标识式样:
I
P CN-000
P
C YY-ZZ
其中:
IPPC――《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英文缩写;
CN――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规定的中国国家编码;
000――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的三位数登记号,按直属检验检疫局分别编号;
YY――除害处理方法,溴甲烷熏蒸-MB,热处理-HT;
ZZ――各直属检验检疫局2位数代码(如江苏局为32)。
二、除上述信息外,标识加施企业可根据需要增加其他必要的信息。
三、标识颜色应为黑色,采用喷刷或电烙方式加施于每件木质包装两个相对面的显著位置,保证其永久性且清晰易辩。
四、标识为长方形,规格有三种:3×5.5cm、5×9cm及10×20cm,标识加施企业可根据木质包装大小任选一种,特殊木质包装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可参照标记式样比例确定。
附件3:
申请编号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
加施资格申请考核表
企业名称(盖章):
企业地址:
申请日期: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编制
企业名称
地 址
法人代表 法人代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传 真
申请登记类别 □热处理 □熏蒸处理
企业情况(木质包装年生产数量、出口主要国家/地区、人员情况等)
热处理条件(设施、环境等)
熏蒸处理条件(设施、环境、除害处理队伍资格等)
防疫措施
除害处理技术人员和防疫管理人员名单
姓名 部门 职务 职责 电话
上述报告内容属实,请检验检疫机关予以审核。 法人代表(签字): (盖章)年 月 日
随附材料:□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厂区平面图□除害处理设施情况□除害处理技术人员及质量管理人员资料□防疫、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其它
所在地检验检疫局初审意见(附考核报告)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直属检验检疫局考核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考核要求一、热处理设施1.热处理库应保温、密闭性能良好,具备供热、调湿、强制循环设备,如采用非湿热装置提供热源的,需安装加湿设备。2.配备木材中心温度检测仪或耐高温的干湿球温度检测仪,且具备自动打印、不可人为修改或数据实时传输功能。3.供热装置的选址与建造应符合环保、劳动、消防、技术监督等部门的要求。4.热处理库外具备一定面积的水泥地面周转场地。5.设备运行能达到附件1热处理技术指标要求。二、熏蒸处理条件及设施1.具备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合格的熏蒸队伍或签约委托的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合格的熏蒸队伍。2.熏蒸库应符合《植物检疫简易熏蒸库熏蒸操作规程》(SN/T1143-2002)的要求,密闭性能良好,具备低温下的加热设施,并配备相关熏蒸气体检测设备。3.具备相应的水泥硬化地面周转场地。4.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及安全防护用具。三、厂区环境与布局1.厂区道路及场地应平整、硬化,热处理库、熏蒸库、成品库及周围应为水泥地面。厂区内无杂草、积水,树皮等下脚料集中存放处理。2.热处理库、熏蒸库和成品库与原料存放场所、加工车间及办公、生活区域有效隔离。成品库应配备必要的防疫设施,防止有害生物再次侵染。3.配备相应的灭虫药械,定期进行灭虫防疫并做好记录。四、组织机构及人员管理1.建立职责明确的防疫管理小组,成员由企业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除害处理技术人员等组成。防疫小组成员应熟悉有关检验检疫法律法规。2.配备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合格的协管员,应掌握木质包装检疫要求及除害处理效果验收标准,协助检验检疫机构做好监管工作。协管员应为防疫管理小组成员。3.主要管理和操作人员应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并考核合格。除害处理技术及操作人员应掌握除害处理操作规程。五、防疫、质量管理体系1.明确生产质量方针和目标,将除害处理质量纳入质量管理目标。2.制定原料采购质量控制要求,建立原料采购台帐,注明来源、材种、数量等。3.制定木质包装检疫及除害处理操作流程及质量控制要求,进行自检和除害处理效果检查,并做好记录。4.制定标识加施管理及成品库防疫管理要求,并做好进、出库、销售记录,保证有效追溯产品流向。5.制定环境防疫控制要求,定期做好下脚料处理、环境防疫并做好记录。6.建立异常情况的处置和报告程序。 附件5: 中华人民共和国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经审查,你单位符合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考核要求,授予标识加施资格。标识为: 认可类型: □热处理 □熏蒸处理认可编号:发证日期: 年 月 日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XXXX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印章)附件6:中华人民共和国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考核告知书 检审告〔 〕 号企业名称:住址或地址:经过我局考核,你单位: 不符合申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的相关要求,考核不合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你单位的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加施资格申请材料退给你们。特此通知。本局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 (印章) 年 月 日附件7: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热处理结果报告单 编号:标识加施企业名称
包装种类 规格/数量
木材最大厚度 处理库号
生产批次 生产编号
处理日期
木材中心温度达到 ℃时间:干球温度到达 ℃时间:相对湿度为 %热处理起始时间:热处理结束时间:
已按上述要求对本批木质包装实施热处理,请检验检疫机关予以审核。 热处理技术操作人员(签名):业务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盖章)
结果评定:该批木质包装热处理过程符合要求,准予加施标识。 检验检疫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
注:1.附温度检测自动打印记录。 2.本表一式二联,第一联交检验检疫机构,第二联标识加施企业留存。附件8: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熏蒸处理结果报告单 编号:标识加施企业名称
包装种类 数量/规格
生产批次 生产编号
处理日期 处理体积
药剂种类 剂 量
温 度 时 间
浓度检测值 0.5小时 2小时 4小时 16小时
已按上述要求对本批木质包装实施熏蒸处理,请检验检疫机关予以审核。 熏蒸处理负责人(签名):业务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盖章)
结果评定:该批木质包装熏蒸处理过程符合要求,准予加施标识。 检验检疫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
注:本表一式二联,第一联交检验检疫机构,第二联标识加施企业留存。附件9: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编号:标识加施企业名称(盖章)
联系人 电话
使用企业名称
联系人 电话
货物名称 拟输往国家/地区
包装种类 数量/规格
处理结果报告单编号
备注:
注:本表一式三联,第一联交使用企业,第二联交检验检疫机构备查核销,第三联标识加施企业留存。
出口包装木箱标准具体有哪些要求?
1、澳大利亚、新西兰的检疫要求:
出口包装木箱由中国出境前经检疫处理的,须提供中国官方出具的《熏蒸/消毒证书》,方可入境;
在中国出境前未能取得中国官方出具的《熏蒸/消毒证书》的,该批货物木质包 装也可以在输入国口岸的检疫部门监督下,拆除木包装进行处理,或连同货物一并处理。
因此,这类货物木质包装在出口前是否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疫处理由出口企业自行决定。
2、美国、加拿大、巴西的检疫要求:
出口包装木箱使用木质包装的,必须在中国出境前经检疫处理,并取得中国官方出具的《熏蒸/消毒证书》,方可入境;否则,将被退货、或其他检疫处理。
出口木箱未使用木质包装的,出口企业可以自行出具无木质包装证明或在装箱单、提单、发票上注明该批货物无木质包装声明,便可入境。
3、欧盟的检疫要求:
1999年6月10日起实施的紧急法令(简称1号法令):“木质包装不得带有树皮,不能有直径大于3毫米的虫蛀洞;或者必须对木质包装进行烘干 处理,使木材含水量低于20%”。
由于该法令未要求出具官方检疫证书,因此,只要出口企业所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上述标准,便可直接出口。
但是,在入境时被输入国检疫部门抽查发现所使用的木质包装不符合上述标准的,将被退货或其他检疫处理。为了出口木箱在输入国顺利通关,出口企业认为所使用的出口包装木箱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可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处理并出具《熏蒸/消毒证书》。
扩展资料:
出口木箱必须是经过国家检验检疫机构认证的包装木箱,不能有任何虫卵和污染物才能达到出口要求出口木箱包装的出现为提高我国的对外贸易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目对外贸易公司都会选择出口木箱包装,这种方式不仅能保证货物的质量,同时还能减少损失。
经济性能经济性中,要保证出口木箱包装易于处理,否则会造成很大的浪费以及经济损失,因此,对外贸易公司在选择出口木箱包装的过程中会选择出口木箱的包装。
百度百科-出口包装木箱
百度百科-出口木箱
免熏蒸木箱的免熏木箱
出口包装分三种:胶合木箱包装,是指通过加工压缩合成的一种材料,此材料只用于5吨以下设备,用此材料制作的包装箱不需要办理任何手续即可出口;实木木箱:是指采用原木木方和木板制作的木箱,一般用于5吨以上设备,实木的抗压力和承载力要大于胶合木箱20%,但是原木制作的木箱需要熏蒸处理,熏蒸公司开具检疫证明。在国际贸易中,各国为保护本国的资源,对有的进口商品实行强制的检疫制度。木质包装熏蒸就是为了防止有害病虫危害进口国森林资源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因此,含有木质包装的出口货物,就必须在出运前对木质包装物进行除害处理,熏蒸是除害处理中的一种方式。铁皮包装:是指特大型的包装,用实木包装已满足不了设备的承载力,此种包装方式不需要熏蒸,可直接出口。木质包装熏蒸的范围:对我国出口的木质包装物进行熏蒸的国家有:美国、加拿大、欧盟、日本及澳大利亚,其中对美、加必须出具官方熏蒸证书。木质包装一般指用于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材料,如木箱、木板条箱、木托盘、垫仓木料、木桶、木垫方、枕木、木衬板、木轴、木稧等。 熏蒸程序:如果输往欧洲的货物为针叶木包装,则须提供熏蒸证明书.工厂所在地不在出口港口所在城市,则熏蒸须在当地工厂进行。提前7-8天向当地商检局申请报检;提供箱单、发票、合同、报检委托书给商检局;与商检局约定时间进行商检;工厂须提供熏蒸的场地,如温度低须在室内进行;熏蒸完毕后,向商检局索要熏蒸证明书;付款给商检局。工厂所在地在出口港口所在城市,则熏蒸可委托船代办理。向船代提供箱单、发票、合同、报检委托书;由船代申请报检;熏蒸证明书由船代连同其它单据一起递给公司:付款给船代。输往美国、加拿大的货物无论是何种木质包装,都要提供熏蒸证明书,熏蒸可委托船代办理。向船代提供箱单、发票、合同、报检委托书;由船代申请报检;熏蒸证明书由船代连同其它单据一起递给公司;付款给船代。熏蒸的一些要求:木质包装物不得带有树皮。熏蒸处理过的木质包装物要尽快出运,同时要注意单独存放,并与其它未处理的木制品、木料隔离。熏蒸证书的有效期为21天。
根据所使用的材料,免熏蒸木箱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别:
免熏蒸木箱优势
免熏蒸木箱是以天然木材为原料制造的木箱,优点:精确度高、不易变形,用高强度螺钉加固,不会起钉,牢固性好;免熏蒸木包装箱集传统木质包装和纸质包装优点于一身。产品表面平整,免熏蒸、免商检载重高防水无毒,可以承载任何出口产品其外观和性能大大优于大量使用的天然木质包装。 (wood box):
以天然木材为原料制造的免熏蒸木箱。是现在使用最广的,因为其价格便宜、结实。
主要参数:长/ 宽/ 高/ 长宽高误差/对角线误差/ 额定载荷 / 最大堆码层数/挠曲度/ 表面防滑系数。
优点:精确度高、不易变形,用高强度螺钉加固,不会起钉,牢固性好。竹免熏蒸木箱(bambooboxs):以天然竹为原材料经过加工制作的免熏蒸木箱。是未来免熏蒸木箱的发展趋势,是最能代替木材的材料;因其比强度高,故其性价比非常高。同时也是一种免熏
蒸的材料,出口不受ISPM15的限制。
主要参数:长/ 宽/ 高/ 长宽高误差/对角线误差/ 额定载荷 / 最大堆码层数/挠曲度/ 表面防滑系数。
优点:价格低廉、性价比高;绿色新材料,与环保概念一脉相传;防水、防霉、防虫;
缺点:外观整洁度有待提高,边角易出现毛刺;对于我们这个人口森林占有率如此低的国家来说,竹免熏蒸木箱代替木免熏蒸木箱绝对是利国利民。 (plastic box):以工业塑料为原材料制造的免熏蒸木箱。比木制免熏蒸木箱贵点,载重也较小,但是随着塑料免熏蒸木箱制造工艺的进步,一些高载重的塑料免熏蒸木箱已经出现,正在慢慢的取代木质免熏蒸木箱。
主要参数:长/ 宽/ 高/ 长宽高误差/对角线误差/ 额定载荷 / 最大堆码层数/挠曲度/ 表面防滑系数/免熏蒸木箱使用环境的温度范围。
塑料免熏蒸木箱与木免熏蒸木箱相比具有质轻、平稳、美观、整体性好、无钉无刺、无味无毒、耐酸、耐碱、耐腐蚀、易冲洗消毒、不腐烂、不助燃、无静电火花、可回收等优点,使用寿命是木免熏蒸木箱的5-7倍;是现代化运输、包装、仓储的重要工具,是国际上规定的用于食品、水产品、医药、化学品等行业储存必备器材。 (metal box ):以钢、铝合金、不锈钢等材料为原材料加工制造的免熏蒸木箱。
主要参数:长/ 宽/ 高/ 长宽高误差/对角线误差/ 额定载荷 / 最大堆码层数/挠曲度/ 表面防滑系数/ 防锈防腐处理/ 防静电处理。
优点:结实耐用;缺点:易腐蚀,价格较高。 :其采用镀锌钢板或烤漆钢板而成的,100%环保,可以回收再利用,资源不浪费。特别
是用于出口时,不需要熏蒸、高温消毒或者防腐处理。
优点:1、符合国际环保法规;2、轻量化;3、稳定的包装性能;4、100%回收兼具回收利益;5、防
水防潮及防锈;6、利边利角;7、灵活(四方向的插入设计,无形中提高空间利用和操作的方便性,而且
其坚固的底版设计亦符合输送滚输和自动包装系统使用)等。 (paper box):以纸浆、纸板为原料加工制造的免熏蒸木箱。随着整个国际市场对包装物环保性要求的日益提高,为了达到快速商检通关以实现快速物流的要求,免熏蒸木箱生产商们成功
研制出高强度的纸免熏蒸木箱。
主要参数 :长/ 宽/ 高/ 长宽高误差/对角线误差/ 额定载荷 / 最大堆码层数/挠曲度/ 表面防滑系
数/ 耐水浸泡时间/ 使用环境的湿度范围
特点:全纸质,强度高,规格可以随客户要求定制。 (composite material box):以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不同材料经过一定的处理产
生化学变化得到的材料为原材料加工制造的免熏蒸木箱。
主要参数:长/ 宽/ 高/ 长宽高误差/对角线误差/ 额定载荷 / 最大堆码层数/挠曲度/ 表面防滑系数。 :免熏蒸复合免熏蒸木箱集传统木质包装和纸质包装优点于一身。产品表面平整,免熏蒸、免商检载重高防水无毒,可以承载任何出口产品。其外观和性能大大优于过去曾大量使用的天然木质包装,有利于提高出口产品的档次,并且可以减少熏蒸商检等复杂的程序和手续,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外贸出口。
免熏蒸包装产品的特点是不需要繁琐的商检及熏蒸手续,可以直接通关出口,而且与其它同类产品相比具有:坚固结实、承重力强、外形美观、价格便宜等优势,是目前出口包装物的最佳选择! :由采用国际最先进的专利技术生产的塑木材料,通过组装而成的各种规格、尺寸的
免熏蒸木箱、垫板。它综合了木免熏蒸木箱和塑料免熏蒸木箱及钢制免熏蒸木箱的优点而基本摒弃了其不
足,价格却低于其它各类免熏蒸木箱;产品具有强度高、韧性好、不变形、不吸潮、不霉蛀、抗腐蚀、耐
老化、易加工、低成本、可回收、无污染等优点。
在进出口过程中使用的免熏蒸木箱大小一般都在110*980*20(CM),如果是木质免熏蒸木箱还必须还
要通过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nternational Plant Protection Convention,简称IPPC)认证。根据我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第4号公告通知,从2005年3月1日起,输往欧盟、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的带木质包装的货物,其木质包装要加盖IPPC的专用标识(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等除外)。 :本产品采用秸秆纤维、果木纤维、改性脲荃胶、石蜡等原材料经过1500t压力轧机,200℃高温一次模压成型;无需动植物检验检疫,完全符合欧美国家进口检疫制度,可直接出口使用。
产品特点:
采用高新技术,以植物纤维、环保合成树脂、防水石蜡等为主原料。 高温高压一次模压成型,不含金属件。 出口免熏蒸、免检疫、免签证(海关编码: 44152000.90)。 优化设计、结构合理、整体性能好。 符合世界环保要求,可以降解。 防水、防虫、防白蚁、防腐蚀、不易燃烧。 承载力强、不易变形 可多次重复使用,使用寿命长。 四向进叉 堆垛存放节约空间 重量轻、外形美观。一、免熏蒸木箱(box)是用于集装、堆放、搬运和运输的放置作为单元负荷的货物和制品的水平平台装置。一般用木材、金属、纤维板制作,便于装卸、搬运单元物资和小数量的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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