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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木托盘熏蒸印章要求标准-出口木托盘熏蒸印章要求标准图片

出口木托盘熏蒸印章要求标准-出口木托盘熏蒸印章要求标准图片

1,为什么要熏蒸

在国际贸易中,各国为保护本国的资源,对有的进口商品实行强制的检疫制度。木质包装熏蒸就是为了防止有害病虫危害进口国森林资源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因此,含有木质包装的出口货物,就必须在出运前对木质包装物进行除害处理,熏蒸是除害处理中的一种方式。

2,要求熏蒸(消毒)的木质包装的种类

一般指用于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材料。如木箱、木板条箱、木托盘、垫仓木料、木桶、木垫方、枕木、木衬板、木轴、木稧等。原木都要熏蒸,打IPPC标识 。

3,熏蒸方式有哪些?

熏蒸方式有使用药物和热处理两种方式.药物处理的一般采用:溴甲烷、环氧乙烷。

4,要求强制熏蒸的国家?

根据我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第4号公告通知,从2005年3月1日输往欧盟、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的带木质包装的货物,其木质包装要加盖IPPC的专用标识.请相关业务人员及时通知发货人在货物出运前办理。

备注:欧盟25个成员国是:比利时、丹麦、英国、德国、法国、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 兰、希腊、葡萄牙、西班牙、奥地利、芬兰、匈牙利、马耳他、波兰、瑞典、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斯洛文尼亚、捷克、斯洛伐克、塞浦路斯。 (东南亚,中东印巴线,非洲都没有要求要木质薰蒸。去欧美,澳洲的一定要的。另温馨提醒:去这三个地方的木质包装一定要经加工后的木质,一定不能带有树皮之类的。

木制包装出口至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等国或客户要求做熏蒸的货物,均需强制要求做熏蒸。其中对美、加必须出具官方熏蒸证书(即商检出具的正规证书)。

出口木托盘需要哪些认证?

法律分析:出口商必需于出口前向经IPPC认证的杀毒公司办理熏蒸杀毒,经过认证厂商杀毒后厂商会在相关木托盘上烙印IPPC的计算机编号,并将相关数据上传到IPPC网站上供各国海关查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二条 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以下简称国家商检部门),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国家商检部门设在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商检机构)管理所辖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第三条 商检机构和依法设立的检验机构(以下称其他检验机构),依法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

第四条 进出口商品检验应当根据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由国家商检部门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公布实施。

免熏蒸木托盘能直接出口吗?

出口木托盘需要熏蒸处理后的证明,就是检验检疫合格的熏蒸证明,并且要看每个木托盘上的IPPC”熏蒸标志,一般要熏蒸的木托盘,都是采用松木板材做的,出口前都需要做熏蒸处理,把木板里的病虫害都杀,这样才能顺利出口国外,由于实木板材价格贵一些,再加上需要熏蒸处理,所以价格就贵一些,但实木托盘坚固耐用,承重量大,还可以重复循环使用,所以用来仓储还是挺不错的。

还有一种出口木托盘是胶合板托盘,又叫免熏蒸托盘,则不需要熏蒸处理证明,可以直接出口,因为胶合板本身就是人工压合而成的木板,已经经过高温热处理了,所以就不用再熏蒸了,经常用到的胶合板厚度为7~18mm的板材,而且胶合板托盘成本低,承重量大,价格便宜,所以也是很多做出口包装客户的不错选择。

无论出口到哪国,你的货物应该有相应的原产地证明书,海关发票,领事发票。既然你是木托盘,熏蒸证书相关的东西必不可少。

关于海运出口木制品到美国,澳大利亚出熏蒸证的问题

木托盘是要熏蒸才能出口的。还有熏蒸后要在有效时间里有出货,北方天津、大连一般以21天为有效时间,南方时间更短有些地区仅18天。免熏蒸托盘是可以直接出口,本公司的卖的产品是免熏蒸模压托盘,是可以直接出口,免检免熏蒸、符合ROHS标准。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需要注意哪些检验检疫要求

根据澳大利亚官方要求,对出口澳大利亚的植物制品以及有植物包装的产品必须做实地熏蒸并出具官方熏蒸消毒证书才能够顺利清关。植物制品包括木制品,竹制品,藤制品等,植物包装包括木卡板,木托盘,木架,萝筐等以植物为材料的外包装。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但以下材料除外:经人工合成或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等;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

 世界各国为了维护本国森林资源的安全,预防各种森林病虫害的传播和蔓延,纷纷对进口木质包装制定和实施越来越严格的检疫制度。1998年,美国政府以从中国进口的货物木质包装托盘中发现大量的光肩星天牛,担心因为本土没有天牛天敌会导致其大量蔓延为由,决定对来自中国的木质包装实施强制检疫制度。2000年,芬兰、瑞典及法国从来自中国、日本、加拿大等国的木质包装中发现了松材线虫,为此,欧洲林业委员会制定了对入境木质包装的检疫处置方案。

 2002年3月,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IPPC)公布了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的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要求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应在出境前进行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确定的专用标识。目前,欧盟、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已采纳该标准并将于2005年3月1日陆续开始实施,将来会有更多的国家采用该国际标准。对于不符合国际标准的木质包装,进口国家或地区将在入境口岸采取除害处理、销毁、拒绝入境等措施。为使我国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进口国家或地区的检疫规定,避免经济损失,使用木质包装的出口企业或代理商应注意以下新的检验检疫要求:1.2005年3月1日出境的货物木质包装应按照新检验检疫规定执行,有关国家或地区实施木质包装国际标准(ISPM15号)具体时间见表1。

 注:1.实施时间均为到港日期。2.巴西、瑞士、印度、斐济、斯理兰卡也已采纳ISPM15号国际标准,但具体实施时间尚未确定。

 3.其他国家或地区实施情况将随时补充。

 2.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应按规定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进行处理,并加施专用标识,表示式样如下:其中:IPPC--《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英文缩写;

 CN--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规定的中国国家编码;

 000--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的三位数登记号,按直属检验检疫局分别编号;

 YY--除害处理方法,溴甲烷熏蒸-MB,热处理-HT;

 ZZ--各直属检验检疫局2位数代码。

 3.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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