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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木箱包装标准的具体要求-设备出口木包装箱

出口木箱包装标准的具体要求-设备出口木包装箱

出口包装箱是用各类木制余料经高温高压压制处理而成,木箱具有高抗压、高承重性能,同时避免了传统木箱的木结、虫蛀、色差、湿度高等缺点。

出口包装箱(出口木包装箱,出口木箱)具有防水性能好,生产工艺简单,成本较低,出口免熏蒸等优点,也是替代普通木箱的最佳选择,使用适应性强。完成符合包装箱出口标准。

出口包装箱中又分免熏蒸包装箱和熏蒸包装箱:

免熏蒸包装箱又可以根据上海御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生产材料分为主要3种;

1、木免熏蒸木箱(wood box):以天然木材为原料制造的免熏蒸木箱。是现在使用最广的,因为其价格便宜、结实。表面防滑系数优点:精确度高、不易变形,用高强度螺钉加固,不会起钉,牢固性好。

2、 竹免熏蒸木箱(bambooboxs):以天然竹(绿色新材料,与环保概念一脉相传;防水、防霉、防虫)为原材料经过加工制作的免熏蒸木箱。是未来免熏蒸木箱的发展趋势,是最能代替木材的材料;因其比强度高,故其性价比非常高。同时也是一中免熏蒸的材料,出口不受ISPM15的限制。 价格低廉。缺点;外观整洁度有待提高,边角易出现毛刺;对于我们这个人口森林占有率如此低的国家来说,竹免熏蒸木箱代替木免熏蒸木箱绝对是利国利民。

3、 塑料免熏蒸木箱(plastic box):以工业塑料为原材料制造的免熏蒸木箱。比木制免熏蒸木箱贵点,载重也较小,但是随着塑料免熏蒸木箱制造工艺的进步,一些高载重的塑料免熏蒸木箱已经出现,正在慢慢的取代木质免熏蒸木箱。塑料免熏蒸木箱与木免熏蒸木箱相比具有质轻、平稳、美观、整体性好、无钉无刺、无味无毒、耐酸 、耐碱、耐腐蚀、易冲洗消毒、不腐烂、不助燃、无静电火花、可回收等优点,使用寿命是木免熏蒸木箱 的5-7倍;是现代化运输、包装、仓储的重要工具,是国际上规定的用于食品、水产品、医药、化学品等行业储存必备器材。金属免熏蒸木箱(metal box ):以钢、铝合金、不锈钢等材料为原材料加工制造的免熏蒸木箱。

出口大型机械设备如何包装?

出口木板包装全部采用压边接缝或榫槽接缝全封闭式结构,出口木包装箱必须是经过熏蒸或热处理等除害方式后的原木锯成的木板。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

出境木制包装要求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69号令《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出境货物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专用标识,上述处理由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授权的有资质的企业施行。

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应当在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检疫主管部门监督下按照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要求进行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专用标识,除害处理方法和专用标识应当符合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和标识要求。

出口包装中的免熏蒸木箱优势有哪些

出口大型设备如何包装对大型机电设备的出口包装而言,由于产品本身的体积大、重量重,再加上要飘洋过海,运输距离长,仓储、转运、装卸、运输过程复杂,会出现各种各样的力学负载,有可能损伤产品。由于在整个物流过程中气候变化异常,对内装物的影响也很大;所以,机电设备的运输出口包装比较复杂。

以一辆德国大型机车的出口包装为例,谈谈大型机电设备的出口包装工艺和其相关内容。一 .包装物及包装要求简介包装产品是一辆要从中国出口到南美洲国家的火车机车。

二.包装工艺与包装成型过程

2.1 包装成型将包装木箱的结构尺寸等根据设备进行设计,这里就会按设计要求选用对应的包装材料并完成单件加工;会针对机车包装,及时将底座用四根滑木、两根端木、两根长木和底板,分离式侧板端板中的立柱、斜撑、箱板等组件,顶盖所需横梁、连接梁、顶板等分别加工组装好,然后运往包装车间。由于机车特别重,起吊时仅靠滑木和端木组成的底座结构肯定难以承受,所以选择钢木组合结构。

所谓钢木组合结构就是在装卸时的起吊位置处横向设置两块125px厚的钢板,每块钢板的两端各焊接一块竖着的小块钢板,小块钢板上面带有穿钢索的起吊孔。两块横向钢板的中部根据机车的底部结构分别焊接几块支撑块。然后在两块钢板上分别固定四根长的滑木,其截面尺寸2O cm× 24 cm。在滑木两头分别用螺栓各固定一根端木,它的截面尺寸为10 cm × 2O cm。再在滑木上钉上宽10 cm、厚24 mm的木板作为底板。在底座的两长侧边沿上各固定一根长木,两根长木位于底板上,外侧和底板平齐,它们的长端止于端木内侧,正好和端木一起形成了一个外框。

长木采用螺栓固定,上部不全使用普通螺母,而是间隔着用环形螺母,为要使用的安全带提供紧固的地方。同样道理,在端木的两个中间螺栓上也使用环形螺母。此后吊起底座,在滑木的下边按一定的间距横向钉上一些窄木板,其作用一是防止伸出滑木的螺栓头损坏船的甲板等,

二是使底座的整体强度得到进一步提高。接下来在两块横向钢板支撑块上各铺一块气泡塑料薄膜;再在整个底板上铺一层气相防锈薄膜;然后在钢板支撑机车处的防锈薄膜上,先铺一层气泡塑料薄膜,再在其上面放置一块胶合板,在胶合板上面放几小块防滑橡胶衬垫。

气相防锈薄膜是将一种特殊的固体材料混入塑料薄膜中,这种固体材料在储运过程中会释放出一种气体分子覆盖到金属表面,形成保护层,阻止氧气和水分与金属发生化学反应,保证机电设备不发生锈蚀。将它热封起来还可以阻隔水蒸气。两层气泡塑料薄膜可防止下面的钢架和上面的胶合板损伤气相防锈薄膜,影响密封防锈效果。胶合板可避免机车底部的金属和底座上的钢架硬碰硬,产生损伤或损坏防锈薄膜。而橡胶衬垫的作用是增大摩擦系数,防止机车在运输过程中产生滑动,损坏机车。在机车四周用安全带结合环形螺母将其固定到底座上,安全带承受的拉力为5O kN。

车厢内部易活动的附件如消防器等要固定起来,悬挂一定量的干燥剂袋,以防止机车箱内发生锈蚀。最后,把上部覆盖的气相防锈薄膜和下面所铺气相防锈薄膜热封封闭,就能起到更好的防锈效果。再将松散的气相防锈薄膜用胶带缠绕,尽量缩小其体积,防止其它装配附件划烂薄膜。机车的外包装采用封闭木箱。端板和侧板均采用较厚的窄木板为框木和胶合板钉合的混合结构。每个侧面由13块框木结构的胶合板组成。侧板的每个组件框木左右伸出,便于小块胶合板之间的连接,整个侧板从下往上只钉连到一半高度,便于最上边装顶盖。顶盖是将10 cm × 20 cm的四根长方木分别用螺栓联成两个带角的组合框木,然后把这两个框木摆在两侧,在上面分别钉上18根均匀分布的横梁,形成顶盖的框架结构。该框架的宽度就是顶盖的宽度,即横梁长度与长木宽度之和。

用吊车将顶盖框架和7块用作顶板的胶合板吊到机车顶部,并把顶盖框架和立柱钉为一体。接下来,先把侧板和端板上部剩余部分钉合,再将所有的顶板一起钉到顶盖框架上,将顶盖全部封合。至此,整个机车的包装箱已经成型。三. 木箱包装设计和验算设计木质包装箱时先要考虑强度问题。机车包装所用钢板需要承受整个包装箱的重量以及起吊时产生的冲击力,在此之前已由生产厂家按要求进行了计算与校核。对普通木制包装箱而言,它的计算和验算分为底座、端板、侧板和顶盖。底座最重要的是滑木。滑木的数量通常取决于包装箱的宽度。德国标准中规定,宽度100厘米以下用两根滑木,宽度超过180厘米就必须至少使用三根滑木,且每两根滑木之间的距离不能超过8O厘米。滑木和枕木的尺寸必须通过计算获得,即结合许用弯曲强度来验算所选截面尺寸是否足以承受起吊时外力的作用。德国经常对滑木的抗剪切强度和抗压强度进行验算。这是指当滑木下面受到吊链索向上的力的作用,而滑木上面受包装物通过枕木传递来的压力向下作用时滑木的受力情况。如果滑木的截面尺寸及强度不够的话,滑木就会损伤,从而影响整个包装箱的强度。计算结果不能超过许用压力强度,对松木而言许用经验值为0.2 kN/cm2。

同样,也可以验算端面和侧面在堆码时是否会发生折裂或压垮现象,以及顶盖在起吊时横向受链索挤压或堆码时的受压的情况。2.2 包装辅助工艺包装过程还包括以下的辅助工艺。首先在包装箱顶盖外表平铺一层防晒防雨的塑料薄膜,其边缘下垂覆盖端板和侧板上部约2O公分,并用特殊的小工具把塑料薄膜四周订在木箱的端板和侧板上。该薄膜的力学性能非常好,不易撕裂,能很好地起到防雨作用。

然后在包装箱的上棱和底棱起吊处分别钉上护铁,并标明由此起吊的标志。最后,在端板侧板喷印向上、怕湿、重心点、包装合同号等标志,并注明产品名称、包装尺寸、重量、运往目的地等。机车的出口运输包装便告完成。

国外出口木箱要求

所谓的免熏蒸木箱,其原材料为复合板或胶合板,其板材是用各类木制余料通过高温高压消毒后模压成型,制成品中不会藏有昆虫及虫卵,传入有害生物的风险很小,不会对农业和森林资源产生危害。优点:精确度高、不易变形,用高强度螺钉加固,不会起钉,牢固性好;免熏蒸木包装箱集传统木质包装和纸质包装优点于一身。产品表面平整,免熏蒸、免商检载重高防水无毒,可以承载任何出口产品其外观和性能大大优于大量使用的天然木质包装。

免熏蒸木箱产品表面平整 ,免熏蒸、免商检载重高防水无毒,可以承载任何出口产品。其外观和性能大大优于过去曾大量使用的天然木质包装,有利于提高出口产品的档次,并且可以减少熏蒸商检等复杂的程序和手续,提高工作效率, 促进外贸出口。免熏蒸木箱还有一个特点就是不需要繁琐的商检及熏蒸手续,可以直接通关出口,而且与其它同类产品相比具有:坚固结实、承重力强、外形美观、价格便宜等优势。北京天晟木箱包装公司自2009年成立后一直秉承以客户为中心,以质量为前提不断创新、改进,可根据设备的不同规格以及重量设计不同类型的出口免熏蒸包装箱

免检出口木箱的优势有哪些?

1、澳大利亚、新西兰的检疫要求:

出口包装木箱由中国出境前经检疫处理的,须提供中国官方出具的《熏蒸/消毒证书》,方可入境;

在中国出境前未能取得中国官方出具的《熏蒸/消毒证书》的,该批货物木质包 装也可以在输入国口岸的检疫部门监督下,拆除木包装进行处理,或连同货物一并处理。

因此,这类货物木质包装在出口前是否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疫处理由出口企业自行决定。

2、美国、加拿大、巴西的检疫要求:

出口包装木箱使用木质包装的,必须在中国出境前经检疫处理,并取得中国官方出具的《熏蒸/消毒证书》,方可入境;否则,将被退货、或其他检疫处理。

出口木箱未使用木质包装的,出口企业可以自行出具无木质包装证明或在装箱单、提单、发票上注明该批货物无木质包装声明,便可入境。

3、欧盟的检疫要求:

1999年6月10日起实施的紧急法令(简称1号法令):“木质包装不得带有树皮,不能有直径大于3毫米的虫蛀洞;或者必须对木质包装进行烘干 处理,使木材含水量低于20%”。

由于该法令未要求出具官方检疫证书,因此,只要出口企业所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上述标准,便可直接出口。

但是,在入境时被输入国检疫部门抽查发现所使用的木质包装不符合上述标准的,将被退货或其他检疫处理。为了出口木箱在输入国顺利通关,出口企业认为所使用的出口包装木箱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可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处理并出具《熏蒸/消毒证书》。

扩展资料:

出口木箱必须是经过国家检验检疫机构认证的包装木箱,不能有任何虫卵和污染物才能达到出口要求出口木箱包装的出现为提高我国的对外贸易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目对外贸易公司都会选择出口木箱包装,这种方式不仅能保证货物的质量,同时还能减少损失。

经济性能经济性中,要保证出口木箱包装易于处理,否则会造成很大的浪费以及经济损失,因此,对外贸易公司在选择出口木箱包装的过程中会选择出口木箱的包装。

百度百科-出口包装木箱

百度百科-出口木箱

出口木包装箱具体都需要什么要求和手续!!

进出口使用的免检木箱是不采用原木作为材料,利用废弃的旧木箱、旧木板、旧木托盘等废弃的木材料通过捣碎、高温、高压成木箱板材、做出来的木箱美观、耐用、无毒、无虫。因此,其的优势体现在哪里呢 

包装形象大大改观,产品和公司形象大幅度提升。免检木箱是国际国内统一认可的高档包装产品。安全性能更加稳固,免检木箱的原理是箱体整体受力,避免了漏钉、露钉、少钉、工艺粗糙、灰尘,、雨淋、结构处理不当。运输途中箱体碰撞造成的散架等问题。免检木箱不需要经过任何处理就可以出口到全球各地。大大减少客户的管理成本费用,材料消耗属于规范性用材。免检木箱可以直接用来当做出口木箱,利用废旧的木料制作各种木箱包装,废物利用,达到免检作用。 这几点就是免检木箱的优势所在。免检木箱的做法是符合当下的环境提产要求,从企业方面来看,能够降低出口的成本。

机械设备的出口包装有哪些要求_出口机械设备包装箱标准

木包装箱作为产品出口:看是什么材质,什么要求,出口什么国家,不一样,报检、报关都要做。

出口包装箱,又名:出口木包装箱,出口木箱,胶合板箱,免熏蒸包装箱等,是指出口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所使用的包装容器。

出口包装箱用木材作箱档,用胶合板作箱面制成的木箱。胶合板箱由于装箱的灵活性、对装载物的适应性和重复使用性,被运用于机械、化工、电子、五金以及其他领域。含有箱板和固紧连接件,并且箱板通过固紧连接件构成相邻箱板相互垂直的包装箱,在每一个箱板外表面四周边缘分别固定有一定数量的钢卡钉连接件,相邻箱板上的钢卡钉连接件分别穿过位于该相邻箱板垂直交接处的角钢形连接件上设有的长条孔,并且其端部反向折弯固定,使相邻箱板垂直固定连接,并构成包装箱。

出口包装箱是用各类木制余料经高温高压压制处理而成,木箱具有高抗压、高承重性能,同时避免了传统木箱的木结、虫蛀、色差、湿度高等缺点。

出口包装箱(出口木包装箱,出口木箱)具有防水性能好,生产工艺简单,成本较低,出口免熏蒸等优点,也是替代普通木箱的最佳选择,使用适应性强。

出口物品的木质包装箱有哪些要求?

出口的货物,包装都要符合中国和进口国的相关规定。一般最起码的是货物如果有木质包装,一定要是符合商检局检验检疫标准的熏蒸或免熏蒸的木质。一般都要该有IPPC标志才可以出口。

如果要装集装箱的货物,最好是用木条将货物订成木条箱,或者用木托盘将货物固定。

如果是装散货船,最好用木板做成大木箱全封闭,比较保险。其中用木条固定或者用泡沫填充比较好。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确保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疫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简称第15号国际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

第四条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列明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附件2的要求加施专用标识。

第五条 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附件3);

(二)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

(三)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

(四)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

(五)木质包装生产防疫、质量控制体系文件;

(六)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标识加施企业的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人员及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考核,符合要求的(附件4),颁发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附件5),并公布标识加施企业名单,同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标识加施资格有效期为三年;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连同不予颁发的理由一并书面告知申请企业(附件6)。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不得擅自加施除害处理标识。

第七条 标识加施企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重新申请标识加施资格。

(一)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改建、扩建;

(二)木质包装成品库改建、扩建;

(三)企业迁址;

(四)其他重大变更情况。

未重新申请的,检验检疫机构暂停直至取消其标识加施资格。

第八条 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将木质包装除害处理计划在除害处理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检疫机构对除害处理过程和加施标识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 除害处理结束后,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出具处理结果报告单(见附件7、附件8)。经检验检疫机构认定除害处理合格的,标识加施企业按照规定加施标识。

再利用、再加工或者经修理的木质包装应当重新验证并重新加施标识,确保木质包装材料的所有组成部分均得到处理。

第十条 标识加施企业对加施标识的木质包装应当单独存放,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防止有害生物再次侵染,建立木质包装销售、使用记录,并按照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核销。

第十一条 未获得标识加施资格的木质包装使用企业,可以从检验检疫机构公布的标识加施企业购买木质包装,并要求标识加施企业提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附件9)。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实施抽查检疫。

第十二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标识加施企业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标识加施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标识加施资格。

(一)热处理/熏蒸处理设施、检测设备达不到要求的;

(二)除害处理达不到规定温度、剂量、时间等技术指标的;

(三)经除害处理合格的木质包装成品库管理不规范,存在有害生物再次侵染风险的;

(四)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五)木质包装除害处理、销售等情况不清的;

(六)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运转不正常,质量记录不健全的;

(七)未按照规定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的;

(八)其他影响木质包装检疫质量的。

第十四条 因标识加施企业方面原因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将暂停直至取消其标识加施资格,并予以公布。

(一)因第十三条的原因,在国外遭除害处理、销毁或者退货的;

(二)未经有效除害处理加施标识的;

(三)倒卖、挪用标识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出现严重安全质量事故的;

(五)其他严重影响木质包装检疫质量的。

第十五条 伪造、变造、盗用标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六条 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对木质包装有其他特殊检疫要求的,按照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

附件1: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方法

一、热处理(HT)

1.必须保证木材中心温度至少达到56℃,持续30分钟以上。

2.窑内烘干(KD)、化学加压浸透(CPI)或其它处理方法只要达到热处理要求,可以视为热处理。如化学加压浸透可通过蒸汽、热水或干热等方法达到热处理的技术指标要求。

二、溴甲烷熏蒸处理(MB)

1.常压下,按下列标准处理

温度

剂量

(g/m3)

最低浓度要求(g/m3)

0.5小时

2小时

4小时

16小时

≥21℃

48

36

24

17

14

≥16℃

56

42

28

20

17

≥11℃

64

48

32

22

19

2.最低熏蒸温度不应低于10℃,熏蒸时间最低不应少于16小时。

三、国际植物检疫措

施标准或输入国家/地区认可的其它除害处理方法。

附件2: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要求

一、标识式样:

I

P CN-000

P

C YY-ZZ

其中:

IPPC――《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英文缩写;

CN――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规定的中国国家编码;

000――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的三位数登记号,按直属检验检疫局分别编号;

YY――除害处理方法,溴甲烷熏蒸-MB,热处理-HT;

ZZ――各直属检验检疫局2位数代码(如江苏局为32)。

二、除上述信息外,标识加施企业可根据需要增加其他必要的信息。

三、标识颜色应为黑色,采用喷刷或电烙方式加施于每件木质包装两个相对面的显著位置,保证其永久性且清晰易辩。

四、标识为长方形,规格有三种:3×5.5cm、5×9cm及10×20cm,标识加施企业可根据木质包装大小任选一种,特殊木质包装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可参照标记式样比例确定。

附件3:

申请编号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

加施资格申请考核表

企业名称(盖章):

企业地址:

申请日期: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编制

企业名称

地 址

法人代表 法人代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传 真

申请登记类别 □热处理 □熏蒸处理

企业情况(木质包装年生产数量、出口主要国家/地区、人员情况等)

热处理条件(设施、环境等)

熏蒸处理条件(设施、环境、除害处理队伍资格等)

防疫措施

除害处理技术人员和防疫管理人员名单

姓名 部门 职务 职责 电话

上述报告内容属实,请检验检疫机关予以审核。 法人代表(签字): (盖章)年 月 日

随附材料:□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厂区平面图□除害处理设施情况□除害处理技术人员及质量管理人员资料□防疫、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其它

所在地检验检疫局初审意见(附考核报告)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直属检验检疫局考核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考核要求一、热处理设施1.热处理库应保温、密闭性能良好,具备供热、调湿、强制循环设备,如采用非湿热装置提供热源的,需安装加湿设备。2.配备木材中心温度检测仪或耐高温的干湿球温度检测仪,且具备自动打印、不可人为修改或数据实时传输功能。3.供热装置的选址与建造应符合环保、劳动、消防、技术监督等部门的要求。4.热处理库外具备一定面积的水泥地面周转场地。5.设备运行能达到附件1热处理技术指标要求。二、熏蒸处理条件及设施1.具备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合格的熏蒸队伍或签约委托的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合格的熏蒸队伍。2.熏蒸库应符合《植物检疫简易熏蒸库熏蒸操作规程》(SN/T1143-2002)的要求,密闭性能良好,具备低温下的加热设施,并配备相关熏蒸气体检测设备。3.具备相应的水泥硬化地面周转场地。4.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及安全防护用具。三、厂区环境与布局1.厂区道路及场地应平整、硬化,热处理库、熏蒸库、成品库及周围应为水泥地面。厂区内无杂草、积水,树皮等下脚料集中存放处理。2.热处理库、熏蒸库和成品库与原料存放场所、加工车间及办公、生活区域有效隔离。成品库应配备必要的防疫设施,防止有害生物再次侵染。3.配备相应的灭虫药械,定期进行灭虫防疫并做好记录。四、组织机构及人员管理1.建立职责明确的防疫管理小组,成员由企业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除害处理技术人员等组成。防疫小组成员应熟悉有关检验检疫法律法规。2.配备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合格的协管员,应掌握木质包装检疫要求及除害处理效果验收标准,协助检验检疫机构做好监管工作。协管员应为防疫管理小组成员。3.主要管理和操作人员应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并考核合格。除害处理技术及操作人员应掌握除害处理操作规程。五、防疫、质量管理体系1.明确生产质量方针和目标,将除害处理质量纳入质量管理目标。2.制定原料采购质量控制要求,建立原料采购台帐,注明来源、材种、数量等。3.制定木质包装检疫及除害处理操作流程及质量控制要求,进行自检和除害处理效果检查,并做好记录。4.制定标识加施管理及成品库防疫管理要求,并做好进、出库、销售记录,保证有效追溯产品流向。5.制定环境防疫控制要求,定期做好下脚料处理、环境防疫并做好记录。6.建立异常情况的处置和报告程序。 附件5: 中华人民共和国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经审查,你单位符合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考核要求,授予标识加施资格。标识为: 认可类型: □热处理 □熏蒸处理认可编号:发证日期: 年 月 日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XXXX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印章)附件6:中华人民共和国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考核告知书 检审告〔 〕 号企业名称:住址或地址:经过我局考核,你单位: 不符合申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的相关要求,考核不合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你单位的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加施资格申请材料退给你们。特此通知。本局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 (印章) 年 月 日附件7: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热处理结果报告单 编号:标识加施企业名称

包装种类 规格/数量

木材最大厚度 处理库号

生产批次 生产编号

处理日期

木材中心温度达到 ℃时间:干球温度到达 ℃时间:相对湿度为 %热处理起始时间:热处理结束时间:

已按上述要求对本批木质包装实施热处理,请检验检疫机关予以审核。 热处理技术操作人员(签名):业务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盖章)

结果评定:该批木质包装热处理过程符合要求,准予加施标识。 检验检疫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

注:1.附温度检测自动打印记录。 2.本表一式二联,第一联交检验检疫机构,第二联标识加施企业留存。附件8: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熏蒸处理结果报告单 编号:标识加施企业名称

包装种类 数量/规格

生产批次 生产编号

处理日期 处理体积

药剂种类 剂 量

温 度 时 间

浓度检测值 0.5小时 2小时 4小时 16小时

已按上述要求对本批木质包装实施熏蒸处理,请检验检疫机关予以审核。 熏蒸处理负责人(签名):业务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盖章)

结果评定:该批木质包装熏蒸处理过程符合要求,准予加施标识。 检验检疫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

注:本表一式二联,第一联交检验检疫机构,第二联标识加施企业留存。附件9: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编号:标识加施企业名称(盖章)

联系人 电话

使用企业名称

联系人 电话

货物名称 拟输往国家/地区

包装种类 数量/规格

处理结果报告单编号

备注:

注:本表一式三联,第一联交使用企业,第二联交检验检疫机构备查核销,第三联标识加施企业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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