框架木箱包装生产厂家-木架木箱包装
木箱包装以避免货物在运输途中因为碰撞、震荡而造成损失,以平安运输为目的,运用起来非常方便,受到很多人的喜欢,在国际贸易中运用非常广泛。木包装箱的品种很多,大致可分为全封锁、半封锁和花格箱等,而它们的尺寸和重量也都各不相同,因此在很多时候,在进行木箱包装之时,我们需要注意很多问题:如果木箱重心较低、大木包装箱只能装一层且不能充分利用箱底面积时,应装在集装箱的中央。
底部横向必须用方形木条加以固定;在进行一个装载的时候如果遇到的是一个小型木箱,可采用骑缝装载法,使上层的木箱压在下层两木箱的接缝上,最上一层必须加以固定或塞紧;如果是小型木包装箱,如箱门端留有较大的空隙,则必须利用木板和木条加以固定或撑紧;多数情况下,木箱的重心比较高,仅靠底部固定是不够的,还必须在上面用木条撑紧;装载特别重的大型木箱时,经常会形成集中负荷或偏心负荷,故必须有专用的固定设施,不让货物与集装箱前后端壁接触;如果是框架木箱进行一个装置的时候,通常是使用钢带拉紧,或用具有弹性的尼龙带或布带来代替钢带。
木质包装箱的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包装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节约地球资源,有利于人体健康、造福子孙后代、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绿色
包装工程”的实施,以至达到消除包装废弃物,特别是“白色污染”造成的危害,进而给人类创造一个良好的自我生存空
是之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条款,特制定《包装资源回收利用暂行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阐明了包装术语与包装的分类,规定了纸、木、塑料、金属、玻璃等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的管理原
则、回收渠道、回收办法、分级原则、储存和运输、回收复用品种、复用办法、复用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
包装废弃物的处理与奖惩原则、附则等内容。
第三条 本《办法》既适用于纸、木、塑料、金属、玻璃等包装资源的回收利用与管理,也适用于其它包装资源的回收
利用与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在制定过程中,参照和引用了国家相关部分标准。
第二章 包装术语及分类
第五条 包装:本《办法》主要指回收复用的纸、木、塑料、金属、玻璃为原材料制作的各种包装容器及辅肋材料。
第六条 综合利用:指利用破损的包装和包装在加工改制后的边脚余料制成多种辅助包装材料或其它产品。
第七条 循环再生:指用纸、木、塑料、金属、玻璃等包装废弃物和加工改制后的下脚料为原料或掺与原料制成纸浆、
纤维板、可降解塑料、金属锭和玻璃等再生包装材料。 第八条 包装回收利用管理:指对包装回收利用及包装废弃物
处理全过程的活动进行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九条 回交单位:指提供回收包装的单位。
第十条 复用单位:指利用复用包装的单位。
第十一条 包装回收复用经营单位:指从事包装回收复用的组织、管理、加工、经销等工作的机构。 第十二条 包
装废弃物:指已经使用过的包装而不能再进行利用的包装物。
第十三条 包装废弃物处理:指包装废弃物在最终处理之前的中间处理(即再生利用、改制包装原材料的其它产品)、
以及包装废弃物焚烧和填埋的最终处理。
第十四条 有害包装废弃物:指能产生对人体、牲畜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及其它生物污染作用的包装废弃物。
第十五条 纸包装:指用纸或纸板为主要原材料制成的各类纸包装或马铃薯浆模塑包装。 第十六条 本包装:指用
木材或胶合板、纤维板为主要原材料制成的包装。 第十七条 塑料包装:指可降解塑料和非降解塑料制成的包装。
第十八条 金属包装:指用钢、铁、铝及其它金属或合金材料制成的包装。
第十九条 玻璃包装:指以玻璃为原料制成的包装。
第二十条 专用包装:指一种或一系列专供某种或某类商品使用的包装:如食品、药品等专用包装等。 第二十一条 危
险品包装:指盛装具有放射性、毒性、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感染性及其它对人体、动植物和生态环境有危害特性物
资的包装物。
第二十二条 非专用包装:指除专用包装外,能广泛使用的包装。
第二十三条 回收包装:指能回收再利用的包装。
第二十四条 复用包装:指回交给使用单位再次使用的包装,包括不加整理即可使用的包装、修复包装和改制包装。
第二十五条 修复包装:指经过修补加工方可使用的包装。
第二十六条 改制包装:指以回收的包装为主要原材料加工制作的包装。
第三章 包装资源回收利用的管理原则
第二十七条 节约原则
1、各商品经营单位在销售商品后腾空或闲散的各类包装,凡能回收利用的应尽量回收利用,确定不宜继续利用时方予
废弃或作最终处理。
2、包装回收应及时,并安排一定的人员和场地进行收集、整理、送交等工作。开启包装应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坏包装。
3、回收包装应遵循“先复用,后回炉”和“可回炉,不废弃”以及以“原物复用为主,加工改制为辅”的原则,尽量
使回收包装略经改制修复就能使用。
4、专用包装应坚持对口定点回收,非专用包装按合理运输渠道和经济区域就近回收。 5、使用包装的单位除军工
、军需、出口、供应外轮的商品以及对包装有特殊要求的商品外,都要贯彻“先旧后新”的原则,在保证产品安全的前提
下应优先使用复用包装。
6、商品生产者与销售者,为保护商品在进行适度包装的同时,应尽量减少各种包装物或各种包装容器的体积与重量,
以节约使用包装原材料。
第二十八条 安全原则。
1、复用包装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包装的技术标准和本《办法》的要求,保证商品在运输、储存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2、复用食品包装和药品包装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法》、《药品法》和相关卫生标准的规定。
3、危险品包装的回收利用应符合国家有关危险品包装和有害固体废物管理的有关标准及规定。同时,对危险品包装应
实行定向定点回收复用,未经无害处理前,不得包装其它物品,不得同普通包装混杂或出售。
4、回收复用一般包装和回收复用危险品包装的收集,堆放、运输及储存应严格分离进行。
5、危险品包装确有其回收复用价值时,应经无害处理、经检验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后,方能按一般包装物使用。危险品
包装的危险标志在确定期无害之前,不得去除和更改。
6、凡是达到或超过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使用期限的包装,禁止回收复用。
7、包装回收利用和包装废物处理还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公共卫生和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与要求。
8、商品销售者不得销售或随商品免费赠送无回收标志的塑料包装或容器,不得销售或随商品免费赠送厚度低于0.015
毫米的塑料购物袋。
第二十九条 防假冒原则。
1、申请有外观设计专利的或具有驰名商标的商品销售包装容器,只能由商品的原生产厂家回收和复用。其它任何单位
或个人不得回收复用。
2、同类通用和异厂代用的复用包装,必须将原包装标志及商标全部清除,并重新覆盖复用单位的产品标志和商标,严
防假冒行为。
3、回收比较完好的包装应严加控制和管理,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将其用来包装假冒伪劣商品,违者将依照国家有关法
规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三十条 经营原则。
1、包装回收利用应遵循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无偿回收与有偿回收相结合的原则。
2、包装回收利用的经营原则是“有利两头,兼顾中间”,“两头”指回交单位和复用单位,“中间”指包装回收利用
经营单位。
3、包装回收利用经营单位应做好服务工作,在回收、加工、使用、结算等方面都要方便回交单位和复用单位。
第四章 包装资源回收渠道、回收办法、分级原则、储存及运输
第三十一条 回收渠道。
1、充分发挥商业、粮食、供销、物资、外贸、轻工、化工、医药以及一切从事商品经营各部门、各单位主渠道的作用
,鼓励在销售商品时,对具有一定价值,又有可能回收的各类包装,应做到尽量回收。 2、组织专业机构(即包装资
源回收公司)和专业队伍进行回收。
3、推选垃圾分类,组织城镇居委会、环卫清洁队和销售摊贩进行回收。
4、发挥个体和废旧物资回收站(点)的作用进行回收。
第三十二条 回收办法。
根据各地区、各部门的具体情况,可采取以下不同办法回收。
1、门市回收:即包装经营单位设立回收门市部进行回收。
2、上门回收:即包装经营单位定时定点到各回交单位进行回收。
3、流动回收:即包装经营单位不定期到各个地段进行回收。
4、委托回收:即包装经营单位委托其它单位或个人进行代收。
5、柜台回收:即零售,批发商场(店)在出售商品时折价向顾客回收。
6、对口回收:大宗专用包装由进货单位或用户直接把包装回交给经营单位或生产厂家。
7、周转回收:即各生产厂家、商品经营部门内部使用的包装周转箱(桶),采取一定的制度或经济手段组织定向周转
回收。
8、定点回收:即在城镇居民区、街道、工厂、学校、机关、部队、医院、群众团体、写字楼、公园、剧院、车站、码
头等公共场所设置不同型号、不同类别的“生态箱”、“生态桶”或“生态袋”,由专门的回收单位负责按纸、木、金属
容器、玻璃、塑料分类进行定时、定点、定专人回收。
9、押金回收:凡应回收的包装资源,各商品经营单位在出售商品时,可采用收取押金的方式,保障如数回收。
10、奖励回收:各单位、各部门、各机关团体内部均可采取提成奖励的办法,激励有效回收。
第三十三条 回收分级原则。
1、一级回收包装:即不加修整或稍加修整即可原物复用的包装。
2、二级回收包装:即有些破损,但经过修补加工可达到原物复用的包装。
3、三级回收包装:即破损较多,无原物复用价值,但可作为改制原材料或其它用途的包装。
4、等外包装:即只能作回炉料处理的包装。
第三十四条 回收包装资源的储存和运输。
1、对回收来的包装资源应作好储存、清洗、分类、整理打包等工序;避免雨淋、曝晒、受潮、虫蛀和污染。
2、危险品包装应单独储存和运输。
3、可降解塑料包装制品与非降解塑料包装制品也应分开储存和运输。
4、运输回收包装的车辆应保持清洁卫生。
第五章 包装资源回收复用品种与复用办法及复用的技术要求
第三十五条 回收和复用包装的品种。
1、纸包装:即瓦楞纸箱、硬纸板箱、纸夹板、各类纸袋、各类纸盒、纸浆模塑制品、蜂窝纸板制品、纸托盘等。
2、木包装:即普通木箱、框架木箱、胶合板箱(桶)、纤维板箱、运输包装木制托盘等。
3、塑料包装:根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废弃塑料制品强制回收利用目录的要求,凡列入回
收目录的塑料包装或容器可回收利用;未列入回收目录的则禁止回收利用,均按包装废弃物的办法处理。
4、金属包装:即薄钢板桶、镀锌铁桶、铝桶、铁塑复合桶等。
5、玻璃包装:即各类玻璃酒瓶、饮料瓶、罐头瓶、医药瓶等。
第三十六条 包装复用的办法。
1、原厂复用,即把完整无损或虽有破损,但经过修整能够重新使用的包装,供给原商品生产厂家使用。
2、同类通用,即对统一规格尺寸的包装,在生产同类商品的厂家通用。
3、异厂代用:即将原厂家暂不用的回收包装,通过试装、套装,改作异厂使用。
4、改制包装,即将破损较多,或找到原物复用销路的包装作原材料,按使用单位要求的规格尺寸重新制作包装。
5、改制其它产品,即利用回收包装作原材料改制其它产品,使之废物利用,一物多用,变废为宝。同时,还可从回收
的相关废弃塑料中重新提炼柴油和汽油或其它有用物质,让其重归大自然。
6、原制品再生,即利用回收包装作原材料生产同类或不同规格的包装产品。
7、能量回收,即将包装废弃物在焚化处理时所产生的热能加以充分利用。
第三十七条 复用包装的技术要求。
1、复用纸包装的技术要求:
①原箱复用的瓦楞纸箱应符合国标GB6544三类纸箱的规定,材质和粘合度应符合国标GB6543的规定。
②修复纸箱
应保持箱身坚硬、干燥、不潮不霉,箱身无腰折,箱角无塌陷、箱身和盖底均完整无缺,不脱钉、不缺层、不脱层。纸箱
内外清洁、无污染、箱外标志齐全清晰。
③改制纸箱的箱型、尺寸偏差、箱体质量、箱面印刷、接头钉(粘)合、压痕质量、摇盖质量等均要求符合国标
GB6543的规定,有关类别的项目应不低于三类纸箱的规定。
④修复、改制纸箱的含水率达到14±4%范围,其表面防潮处理根据供需双方协定进行。
⑤修复、改制纸箱的抗压强度、耐冲击强度、堆码强度等机械性技术要求,以及在具体产品使用瓦楞纸箱时,按其相
关标准或技术的规定执行,或由供需双方商定。
2、复用木包装的技术要求:
①回收复用木箱、框架木箱应分别符合国标GB7284和GB12464二等木箱的规定。修整和加工改制时应剔除其中不合格的
材料。
②修复木箱箱板、其箱板材质应符合国标GB12464二等木箱的要求,允许采用挖、补、拼等方法剔除不合格材料。箱身
、箱盖、附件应完好无缺,箱框钉合牢固,木箱内外清洁、无污染,标志齐全清晰。 ③改制木箱的箱型、尺寸偏差、
拼合、钉接、拼板、箱带、箱柄提带、加固、花格箱的板料间距等技术条件,以及框架木箱应符合国标GB7284的规定,其
它木箱应符合国标GB12464的规定。
④复用木箱的含水率和机械性能(项目与纸箱相同),在具体产品使用木箱的标准或技术要求中的规定执行,或由供
需双方商定。
⑤回收复用胶合纸箱(桶)、纤维板箱(桶)本身的材质应符合国标GB738、GB1349、GB1923等的规定方能复用。修复
和改制胶合板箱(桶)、纤维板箱(桶)的技术要求,在具体产品使用这类包装时,按其相关的标准或技术要求的规定执
行,或由供需双方商定。
3、复用塑料包装的技术要求:
①回收复用塑料包装本身必须符合国标GB5737-5739、GB8946、GB8947、GB10454、GB10806的规定,钙塑瓦楞箱应符合
国标GB6890规定。
②复用各种塑料桶、箱必须完整无损,内外清洁、标志齐全清晰。
③复用塑料闭口桶,其桶盖等附件应齐全无损,密封性好。
④复用各种塑料食品包装,必须经过清洗消毒,其卫生条件必须符合国标GB9681-9693食品包装卫生标准。
⑤国家规定已列入可回收复用目录的塑料包装,生产者应按照国标GB/T16288-1996的规定在所生产的塑料包装制品上
标上应回收的标志,可降解塑料包装标上“可降解”的标志。
4、复用金属包装的技术要求:
①回收复用闭口钢桶应符合国标GB2001的技术要求。其它金属桶本身必须符合相关专业标准的规定方能复用。
②复用的金属桶必须经过整形、除锈、清洗、脱漆、涂布等加工程序,使之整旧如新,无凹瘪、漆膜起皱等缺陷。桶
内洁净、无锈、无渣和无其它杂质。
③复用金属桶口的配件应装配齐全,密封性好。
④复用金属桶必须不渗不漏,不渗漏检验气压和水压试验符合国标GB325及相关专业标准的规定。
5、复用玻璃包
装的技术要求:
①回收复用各种玻璃瓶(罐)包装容器应符合国标GB4544-1996、GB2638、GB2639及GB6552等标准中的技术要求。对规
定有使用期限的受压玻璃容器,超过使用期限的不能回收,只能作废弃玻璃原材料处理。
②复用各种玻璃瓶(罐)包装容器要求必须新配置完整、密封性强的瓶盖、瓶塞等附件。
③复用各种玻璃瓶(罐)包装容器必须经过清洗、消毒处理,其卫生条件必须达到相关产品包装卫生条件要求。
6、复用和综合利用其它包装产品的技术要求由供需双方商定。 第三十八条 复用包装的试验方法。
1、复用包装根据包装种类及需要,应进行原材料性能试验,如有必要可进行包装强度试验。
2、复用包装其空包装抗压强度按国标GB4857.3的规定执行。
3、复用包装共空包装抗压强度按国标GB4857.4的规定执行。
4、复用包装耐冲击强度强度按国标GB4857.5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复用包装检验规则。
1、复用包装以相同规格、相同材料、相同工艺的同一生产日期的产品为一批,在交货时按本《办法》和订货合同的规
定进行验收检查。
2、复用包装随机抽样每批次500只以上,不少于10只,101-499只不少于5只,100只以下的小批量产品不得少于2只。
3、本《办法》规定复用包装如果有2项(引用相关标准中的每个单项视为一项)抽样时不相符,则加倍抽样复验,复
验仍有2项不合格时,本批复用包装产品则定为不合格产品。
第四十条 复用包装的包装方式和要求。由供需双方商定,其储存方式与第三十四条相同。
第六章 包装废弃物的处理
第四十一条 包装废弃物的处理原则。
1、为加强包装废弃物的处理,全国各大中城市凡有条件的均应建立专门的回收处理机构及相关企业。
2、在对一般包装废弃物处理时,应按其性质分离、分类管理,坚持贯彻节约资源的原则,尽可能综合利用或作回炉处
理,确实无法利用的方予最终处理。其最终处理必须交专门的回收处理机构实施。
3、包装废弃物的处理应及时,并符合我国乃至国际环保的有关规定。
4、包装废弃物的储存、运输和处理,应将有害包装废弃物和无害包装废弃物加以分离,并分别严格按各自的技术要求
进行处理。
5、包装废弃物在储存、运输和处理过程中,应针对废弃物各自不同性质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确保操作人员的安全,
防止发生意外事故或其它危害。
第四十二条 包装废弃物处理的技术要求。
1、无毒害的包装废弃物可采取焚烧的办法处理,在焚烧时应防止污染环境、散发恶臭,并尽可能回收利用其在焚烧时
产生的热能。
2、附着有爆炸污染的包装废弃物应在消除爆炸物后方能进行焚烧或填埋处理。
3、有害包装废弃物在堆积、运输和处理时应有明显标志。
4、盛装过农药或其它毒害品的包装废弃物在未作无害处理的条件下,只能作填埋处置。这类包装废弃物在填埋时,应
注意含水率必须≤85%,填埋场地必须进行防渗漏处理,防止污染地面水和地下水,同时还必须当时盖上,不得污染环境、
散发恶臭及产生生物污染。此外,填埋的场地与设施应报经当地政府或环保部门批准。
5、包装废弃物的堆积、运输和处理应用专用场地和设施,防止雨淋、潮湿、霉变、渗漏、飞扬、外泄及产生恶臭和污
染。
第七章 奖惩原则
第四十三条 不论任何单位或个人所研制开发出有利回收利用的包装新材料、新技术、新设计、新工艺、新产品,除了
他们应该享有的专利权外,建议各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管理组织还应给予其相应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四十四条 凡在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和最终处理过程中,也不论单位或个人,对于保护环境、消除污染、节约资源、
有利于人体健康以及推进我国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绿色包装工程”的实施而作出突出贡献者,建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
应给予相应和税收优惠政策与资金方面的扶持。
第四十五条 对宣传报导的推广新型包装科研成果和包装废弃物处理的先进经验,各级新闻媒体应适当少收或免收其广
告宣传费用,以示扶持和鼓励。
第四十六条 凡不注重研究开发包装新材料和包装新产品、不注重包装资源的回收和综合利用、不注重环境保护的包装
生产企业(含相关科研院所),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管理组织,应加强对其宏观管理,或让其关停并转,或调整
其产品结构,有的还应依据其对资源的浪费和对环境污染的程度与情节轻重施以必要的经济处罚,并予及时曝光,以从根
本上保证资源的有效节约和杜绝废弃包装污染源的产生。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包装技术协会、中国包装总公司提出并归口管理,并承担对本《办法》的解释权。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包装技术协会包装资源综合利用委员会负责起草,并在中国包协、中国包装总公司授权
下负责本《办法》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十九条 各极地方行政管理部门、包装部门、包装行业组织以及中国包装技术协会各相关专业委员会应根据本《办
法》所提出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尽快制定出各自相应的具体实施细则,各地区或各专业委员会原所制定的有关地方性包装
废弃物回收利用管理规则,如同本《办法》相抵触时,应以执行本《办法》为准。与此同时,各地行政主管部门还应建立
相应的管理机构和在资金上的适当支持,以加强对包装资源回收利用、加工改制及包装废弃物处理与环境的保护。
框架木箱的发展史
常见的木质包装箱有花栏式、封闭式和组合式三种。
1.花栏式包装箱:包装箱采用花栏样设计、减轻包装件中体重量,可视内装物,便于设备的检查,箱体尺寸自由设计。
2.封闭式包装箱:全封闭设计,防尘、防潮、防油污。外部采用加强型、无钉型专业设计,最大限度保护所装产品,箱体尺寸可自由设计。
3.组合式包装箱:重量轻,箱体牢固,修复更换简单,可拆装组合周转使用,空置是可拆成单片,节省储运空间及运费, 方便储运装卸,加强交接点验,降低物流成本,优化物流系统,箱体尺寸可自由设计。
木质包装箱根据其材料的不同,可以分为胶合板箱、胶木箱和木板箱;
木质包装箱根据其箱档和箱板的相对位置,可以分为内框架木箱和外框架木箱;
木质包装箱根据箱面的封闭程度,木箱有封闭箱和花格箱;
木质包装箱根据其内装物重量和尺寸,可以分为小型箱、中型箱和大型箱。
铣床的包装储运
木箱是一种最古老的包装容器也是一种重要的运输包装容器,它以其就地取材、制作简单、强度高、耐久性好、有一定的弹性、能承受冲击和振动、价格也比较便宜等特点在包装世界里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木箱具有耐潮、耐磨、耐破、有良好的加工性且废弃物易于回收利用等特点。随着森林资源的日益贫乏对于一些小型产品都用瓦楞纸箱来代替木箱包装,但对于大型的机电设备及工农业产品等主要是木箱包装它在运输包装容器中占相当大的比例。目前在实际的物流运输中所应用的木箱主要有以下三种:
⑴普通木箱
普通木箱其内装物质量限于200㎏以下。它由侧面、端面、底及盖构成。先将端面装在侧面上,然后将底和盖装在侧面与端面上而成。
滑木箱
(2)滑木箱属于中型木箱,其内装物质量限于200-1500㎏,外尺寸长、宽、高之和限于7m,宽、高在1.5m以下,主要用于机械产品的包装,也可用于小件货物的集装。普通木箱主要以端面和侧面为基础来承载,而滑木箱主要是以底座为基础的木箱,它比普通木箱能承受更大的载荷。因此适合作为中型产品的外包装用木箱。滑木箱(B型箱)。滑木箱由底座、侧面、端面及顶盖构成。先将侧面和端面安装在底座上,然后将顶盖装在侧面和端面上而成。
框架木箱
框架木箱是大型木箱,它的内装物最大重量和最大外尺寸是根据通常的运输条件确定的。一般来说,框架木箱的外长在12m以下,外宽在3.5m以下,外高在3.5m以下,其内装物重量在500-20000kg以内。这种木箱主要用来包装大型的机械产品,也可以用来集装小件货物。框架木箱也是由底座、侧面、端面及顶盖构成。它们在结构上的区别是:框架木箱的箱板为立板:框架木箱箱板在外,骨架全都布置在箱内;框架木箱组装时先将两个侧面安装在底座和两个侧面上,最后装订顶盖;两者都是以底座为基础来载重的,但框架木箱比滑木箱在端面和侧面上还多出框架结构,正是由于这些框架结构,使框架木箱比滑木箱所能承受载荷要大得多。
框架木箱按结构可分为Ⅰ类(内框架木箱):框架构件在箱板的内侧,适用于一般内装物;Ⅱ类(外框架木箱):框架结构在箱板的外侧,适用于在长度方向上为整体,并且有足够刚性的内装物。其设计的基本规定考虑的是通常预想到的运输、装卸及保管等流通条件。
木制包装的木制包装箱分类
铣床多采用木箱包装,各木箱生产厂家在制造木箱时,依据GB7284-98《框架木箱》,GB/T13384-92《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及相关标准。上述标准对包装箱的材质、结构、含水率等项目做了具体规定。
包装箱检验抽样判定时还须参照SN/T0275-93《出口商品运输包装木箱检验规程》。箱内机床应进行有效的固定和衬垫,其电器及加工未涂漆表面应做防锈防潮处理,其防锈有效期为两年。在存放及滞港期间机床类产品应库内保管,暂时露天存放时应垫高并加苫盖防止雨淋、水浸。箱面重心、防雨、勿倒置、轻放等标识应齐全,以保证运输时产品完好、安全的运抵目的地。
木箱包装的设计要求有哪些
木制包装箱按结构可分为以下类别:
1.1. 普通木箱:用箱板、箱档等构析制成的木箱。普通木箱,其内装物质量限于200㎏以下。它由侧面,端面,底及盖构成。先将端面装在侧面上,然后将底和盖装在侧面与端面上而成。
1.2. 滑木箱:采用滑木结构的底盘,侧面和端面采用箱板、箱档制成的木箱。滑木箱属于中型木箱,其内装物质量限于200-1500㎏,外尺寸长,宽,高之和限于7m,宽,高在1.5m以下,主要用于机械产品的包装,也可用于小件货物的集装。普通木箱主要以端面和侧面为基础来承载,而滑木箱主要是以底座为基础的木箱,它比普通木箱能承受更大的载荷。因此适合作为中型产品的外包装用木箱。滑木箱(B型箱)。滑木箱由底座,侧面,端面及顶盖构成。先将侧面和端面安装在底座上,然后将顶盖装在侧面和端面上而成。适用于大型机械、机电产品或重型设备和生产流水线的包装运输。
1.3框架木箱:侧面和端面采用框架式结构的箱档秘箱板结合,底盘采用滑木结构制成的木箱。、框架木箱是大型木箱,它的内装物最大重量和最大外尺寸是根据通常的运输条件确定的。一般来说,框架箱木的外长在12m以下,外宽在3.5m以下,外高在3.5m以下,其内装物重量在500-20000kg以内。这种木箱主要用来包装大型的机械产品,也可以用来集装小件货物。框架木箱也是由底座,侧面,端面及顶盖构成。它们在结构上的区别是:框架木箱的箱板为立板:框架木箱箱板在外,骨架全都布置在箱内;框架木箱组装时先将两个侧面安装在底座和两个侧面上,最后装订顶盖;两者都是以底座为基础来载重的,但框架木箱比滑木箱在端面和侧面上还多出框架结构,正是由于这些框架结构,使框架木箱比滑木箱所能承受载荷要大得多。框架木箱按结构可分为Ⅰ类(内框架木箱):框架构件在箱板的内侧,适用于一般内装物;Ⅱ类(外框架木箱):框架结构在箱板的外侧,适用于在长度方向上为整体,并且有足够刚性的内装物。其设计的基本规定考虑的是通常预想到的运输、装卸及保管等流通条件。是一款可反复循环使用的新型包装,适用于紧固件、金属球、冲压件等不规则产品的包装,是出口到欧洲的产品包装的不二选择。
1.4 封闭木箱:箱面用木板等钉合或制成的封闭状态木箱。
1.5 花格箱:箱面用木板条等钉合制成的栅栏状木箱。适用于较大塑料件、布匹或汽车玻璃等产品的国内运输包装。
1.6. 钢丝捆扎箱:用钢丝将箱板连接组成各箱面,并用箱档加固制成的木箱。
1.7. 胶合板箱:胶合板箱:用木材作箱档,用胶合板作箱面制成的木箱。胶合板箱由于装箱的灵活性、对装载物的适应性和重复使用性,被运用于机械、化工、电子、五金以及其他领域。含有箱板和固紧连接件,并且箱板通过固紧连接件构成相邻箱板相互垂直的包装箱,在每一个箱板外表面四周边缘分别固定有一定数量的钢卡钉连,适用于一般普通商品的包装运输,单箱装载总质量一般建议不超过2吨。接件,相邻箱板上的钢卡钉连接件分别穿过位于该相邻箱板垂直交接处的角钢形连接件上设有的长条孔,并且其端部反向折弯固定,使相邻箱板垂直固定连接,并构成包装箱。
1.8. 竹胶合板箱:用木材作框架或箱档,用竹胶合板或木胶合板作箱面制成的木箱。
1.9 木框架瓦楞纸箱:结构采用木质,箱面采用瓦楞纸板制成的复合木纸箱。
1.0.1 可拆卸木箱:可拆卸木箱的介绍:围板箱包括托盘、箱体、箱盖,通过叠装方式并由一段以上的围板组成;围板由四片或六片木板和合页组成;合页固接于相邻的两片木板的角部,页体下部具有向下延伸并向外弯的合页脚,合页脚内侧套接于托盘的角部外侧或下一段围板转角处的合页上部外侧。
1.0.2 可拆卸钢边箱:钢边箱采用镀锌钢带并结合舌型锁扣的特殊结构,将六个胶合板面板组合而成,可折叠、可拆装的胶合板包装箱,连接件为可冲压级冷轧镀锌钢带及舌型扣件,采用的板材是人工复合而成的多层胶合板,以确保包装箱品质坚固耐用,全程保护箱内货物安全。
1.0.3围板箱:由托盘、箱体、箱盖,通过叠装方式并由一段以上的围板组成木箱叫做围板箱。
木箱包装应符合科学、经济、牢固、美观和适销的要求。在正常的储运、装卸条件下,应保证产品自制造厂发货之日起至少一年内不因木箱包装不善而引起锈蚀、残损或散失等现象。特殊要求按购买方与木箱厂的协议执行。保定木箱包装对木箱的设计,在追寻绿色环保的前提下,大多是先考虑木箱包装的传统作用,即安全,方便运输的前提下发展新的亮点,例如:方便运输,方便拆卸,方便组装,可重复利用,节省体积,降低包装成本等方面进行,木箱包装连锁提供优质的木箱包装设计方案,提供优质的木箱包装打包方法.一般情况下,框架木箱长度和宽度内尺寸应分别保证与被包装产品最大长度和宽度尺寸单侧50±8mm以上间隙,高度内尺寸应保证比被包装产品最大高度尺寸大50±8mm。对于储运过程中不可能堆码的木箱的横梁,截面尺寸按表2规定。这种截面尺寸的横梁只需2根,分别放在钢丝绳可能通过的部位,并在每根横梁的左右约200mm处分别配置截面面积不小于横梁截面面积1/3的小横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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