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理木托盘-维修木托盘
若按单个栈板的价格来说, 木质栈板的价格低于塑料栈板, 但是按使用周期来算的话, 塑料栈板的使用成本则低于木质栈板。
以1210双面栈板为例,下面简单的分析了两款栈板的使用成本:
类型 单价 使用周期 回收残值 使用成本
木栈板 约40-80元 6-10个月 几乎为零 60-90元
塑料栈板 约280-350元 3年 - 5年 140元-180元 35元-40元
另外,随着世界“环保”主题的日益推进, 木质托盘已经逐渐淘汰,大部份厂家都已经向经济环保的塑料托盘转换。以下是两种栈板的优缺点对比:
塑料栈板
优点: 1, 清洁卫生,耐腐蚀,稳定性好。
2, 使用寿命为木托盘的5-7倍
3, 质轻坚固,适合频繁周转作业
4, 无钉刺、防滑、阻燃、无需修理循环使用、节约成本。
缺点: 1, 受生产模具的影响,塑料托盘的结构适应性差,生产企业须不断开发、完善其产品种类及规格。
2, 由于塑料托盘一般都是一次成型,其破损后可修复性很低,破损一定程度后,只能报废,但废料可回收。
3, 采购时一次性投入相对于木托盘较高。
木质栈板
优点: 木托盘结构适应性好,可满足特殊规格要求。
缺点: 主要存在于卫生/洁净度/及生产稳定性等方面
1,木材易受潮、发霉、虫蛀,且无法清洗。此外,其表面木屑脱落及螺钉锈蚀的问题也无法克服。
2,在使用过程中,螺钉易刮坏所载产品外包装,存在安全隐患。
3,木托盘使用寿命较短,常规使用下周转次数约在200-300次。
4,木托盘须经熏蒸等方法处理后方可出口。熏蒸所需时间及费用又较大(一般需48小时,费用为成本的20%左右),且熏蒸所用药剂(如溴化甲醇等)又为有害制剂。此外,出口使用后的托盘需由承运商负责运走或作销毁处理。这极大影响了木制托盘的循环利用。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2018修正)
新会计准则将低值易耗品列入周转材料科目。不过可以单设低值易耗品科目。
"低值易耗品"帐户进行的,借方登记购入和其他原因增加的低值易耗品,贷方登记售出、废弃或其他原因减少的低值易耗品,余额表示低值易耗品的实有数。 应设置三个明细帐户,进行明细核算。在"低值易耗品"帐户下,应设置"在用低值易耗品"、"在库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摊销"
1.低值易耗品购入核算 某物业管理企业购入三轮车一辆,价值860元,以支票付款。根据购车发票及支票存根,编制付款凭证,
借:低值易耗品--在库 860
贷:银行存款 860
低值易耗品领用和摊销的核算 根据企业财务制度规定,低值易耗品的摊销方法:
(A)一次摊销法, (B)分次摊销, (C)五五摊销法。
(1)一次摊销法。
一次摊销是指在低值易耗品领用时,将其价值一次转入"管理费用""主营业务成本"帐户的摊销方法。这种方法手续简便,适用于价值较低、使用期短、一次领用数量不变的物品。
某物业管理企业绿化职工领用工作服4套,每套60元。根据"领用单",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主营业务成本 240
贷:低值易耗品 240
(2)分期摊销法。分期摊销法是指在低值易耗品领用时,按预计的使用时间,分次将平均价值摊入费用的摊销方法。这种摊销方法,费用负担比较均衡,适用于单位价值较高,使用期限较长的物品。采用这种方法,在核算上,领用时将低值易耗品的实际成本全部转入 "待摊费用"帐户,以后分期从"待摊费用"转入"管理费用"或"营业成本"帐户中。
2某物业管理企业清洁队领用垃圾桶6个,每个240元,分10个月摊销。 领用垃圾桶时:
借:待摊费用 1440
贷:银行存款 l 440
每月摊销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144
贷:待摊费用 144
(3)五五摊销法。
五五摊销法即五成摊销法,是指在领用低值易耗品时摊销一半,废弃时再摊销一半的摊销方法。设置"在库低值易耗品"、"在用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摊销"三个明细帐。
环宇物业管理企业,6月份领用办公桌4台,每台价值200元,采用五五摊销法。
借:低值易耗品--在用低值易耗品 800
贷:低值易耗品--在库低值易耗品 800
同时摊销一半价值,
借:管理费用 400
贷: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摊销 400
报废时,摊销剩余价值,同时残料收入100元收到现金。
借:现金 100
管理费用 300
贷: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摊销 400
同时,注销低值易耗品明细帐,分录如下:
借: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摊销 800
贷:低值易耗品--在用低值易耗品 800
(三)低值易耗品修理、报废、出售的核算
1 某物业管理企业绿化部修理割草机,支付修理费及修理零件费50元,以现金支付。
借:管理费用 50
贷:现金 50
(1)一次摊销法。将报废的残料价值作为低值易耗品摊销的减少,冲减管理费用。
某物业管理企业绿化班领用的工作服到期报费残料收入10元,收到现金。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现金 10
贷:管理费用 10
(2)采用分期摊销法。该方法将剩余价值扣除残料的数额,作为报废的低值易耗品的摊销数。
某物业管理企业清洁队领用的垃圾捅6个,每个240元现已报废,实际总成本l440元,分10个月摊销,现已摊销9个月,摊销金额l296元,残料收入80元。
借:物料用品 80
管理费用 64
贷:待摊费用 144
(3)五成摊销法。
该方法将报废低值易耗品实际成本的50%,扣除残料价值后的差额计入管理费用。 某物业管理企业总务科领用2辆自行车,每辆600元,已摊销50%,报废后残料收入130元。
借:物料用品 130
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摊销 600
管理费用 470
贷:低值易耗品--在用低值易耗品 l200
3.低值易耗品出售的核算 环宇物业管理企业出售2台吊扇,每只实际成本2400元,已摊销50%,按帐面摊余价值出售,款已收到,存入银行。
借:银行存款 400
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摊销 400
贷:低值易耗品--在用低值易耗品 800
出售吊扇2台,每台售价220元。吊扇帐面摊余价值每只200元。则根据出售结算凭证及低值易耗品摊余价值,
借:银行存款 440
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摊销 400
贷:管理费用 40
低值易耗品--在用低值易耗品 800
第一条 为规范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确保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疫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简称第15号国际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第三条 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第四条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按照本办法《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方法》列明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要求》的要求加施专用标识。第五条 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海关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
(三)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
(四)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
(五)木质包装生产防疫、质量控制体系文件;
(六)海关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六条 直属海关对标识加施企业的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人员及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考核,符合《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考核要求》的,颁发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并公布标识加施企业名单,同时报海关总署备案,标识加施资格有效期为三年;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连同不予颁发的理由一并书面告知申请企业。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不得擅自加施除害处理标识。第七条 标识加施企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向海关重新申请标识加施资格。
(一)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改建、扩建;
(二)木质包装成品库改建、扩建;
(三)企业迁址;
(四)其他重大变更情况。
未重新申请的,海关暂停直至取消其标识加施资格。第八条 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将木质包装除害处理计划在除害处理前向所在地海关申报,海关对除害处理过程和加施标识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第九条 除害处理结束后,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出具处理结果报告单。经海关认定除害处理合格的,标识加施企业按照规定加施标识。
再利用、再加工或者经修理的木质包装应当重新验证并重新加施标识,确保木质包装材料的所有组成部分均得到处理。第十条 标识加施企业对加施标识的木质包装应当单独存放,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防止有害生物再次侵染,建立木质包装销售、使用记录,并按照海关的要求核销。第十一条 未获得标识加施资格的木质包装使用企业,可以从海关公布的标识加施企业购买木质包装,并要求标识加施企业提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
海关对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实施抽查检疫。第十二条 海关对标识加施企业实施日常监督检查。第十三条 标识加施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海关责令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标识加施资格。
(一)热处理/熏蒸处理设施、检测设备达不到要求的;
(二)除害处理达不到规定温度、剂量、时间等技术指标的。
(三)经除害处理合格的木质包装成品库管理不规范,存在有害生物再次侵染风险的;
(四)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五)木质包装除害处理、销售等情况不清的;
(六)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运转不正常,质量记录不健全的;
(七)未按照规定向海关申报的;
(八)其他影响木质包装检疫质量的。第十四条 因标识加施企业方面原因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海关将暂停直至取消其标识加施资格,并予以公布。
(一)因第十三条的原因,在国外遭除害处理、销毁或者退货的;
(二)未经有效除害处理加施标识的;
(三)倒卖、挪用标识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出现严重安全质量事故的;
(五)其他严重影响木质包装检疫质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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