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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箱管理规定-木箱国家标准

木箱管理规定-木箱国家标准

钢边箱又称钢带箱,快装箱,无钉箱,是一种可拆卸免熏蒸插扣包装箱。

钢边箱采用镀锌钢带并结合舌型锁扣的特殊结构,将六个胶合板面板组合而成,可折叠、可拆装的胶合板包装箱,连接件为可冲压级冷轧镀锌钢带及舌型扣件,采用的板材是人工复合而成的多层胶合板,以确保包装箱品质坚固耐用,全程保护箱内货物安全。该产品广泛适用于物流、机械电子、陶瓷建材、五金电器、精密仪器仪表、易损货品及超大尺寸物品等行业产品的运输和外包装。通常箱体可以拆分为六片(S型)或者三片(P型)。

钢带木箱跟传统木箱相比,钢边箱具有很多优势:

第一、

大大减少仓储、运输以及管理成本费用,由于钢边箱可以任意拆卸,而且组装简单、快捷,无论是质量检验还是现场管理都将节约大量工作时间,特别是大型产品进行现场即时装配或拆卸,真正为企业实现零库存的包装箱;而传统包装箱的生产和组装占用了大量的场地和人员。

第二、

安全性能更加稳固,保证了客户收货和验货的完整性,钢边箱由高强度的镀锌钢带连接而成,其原理是箱体整体受力,无论是组装还是运输,都不会出现松动现象,同时避免了:漏钉,露钉,少钉,工艺粗糙,灰尘,雨淋,结构处理不当,运输途中箱体碰撞造成的散架等问题;保障了产品的安全性,保证了客户收货时的完整性;同时由于是无钉化作业,确保了现场包装人员的零事故!

第三、

木箱包装形象大大改观,产品和公司形象大幅度提升。传统箱的粗糟让中国制造的产品附加值大大缩减,同样体现不出产品的潜在价值,但钢边箱就明显解决了这一问题,钢边箱目前是国际国内统一认可的高档包装产品,其优势明显突出,是体现贵公司品牌形象和拉开同行距离的首选产品!

第四、

重量仅为传统产品的30%~40%,属于轻量级包装物,也具有良好的堆栈性能,也适合于空运。

森林公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第五章 森林采伐及木材经营管理

仓储部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 则

一、为加强仓库管理,提高仓库管理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中所指的仓库管理包括:货物的验收入库、保管、出库、发运、退库、盘点、安全等工作,以及对仓库人员的考勤和通讯、奖惩等管理制度。

三、本公司的仓库管理依本制度执行。

第二节 入库管理规定

一、仓管员接到收货通知后,安排好货位,准备好必要搬运工具。

二、仓管员应对到货物品进行清点,验收。仓管员在验收货物过程中,如发觉数量不符(比例超出10%)或货物破损,性能变质时,应及时与采购人员或上级领导联系,经上级领导批准后办理相关凭证,方可进行入库。如未办理相关手续,擅作入库处理,日后发现货物损坏等问题,视为仓管员管理不善,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三、因公司内部借用、试用、展示、更换、销售退回、调货等重新入库的物品,交会时应保持领用时的状况。若有损坏,应通知上级领导,若鉴定物品无法修复或再次销售的,由实际借领人照价赔偿。

四、入库品验收合格无误后,填写相应《入库单》,注明到货时间,数量,货号,规格等数据由仓管员签字确认后方可生效。

第三节 保管管理规定

一、货物的储存保管,以物品的属性、特点和用途规划设置仓库,并根据仓库的条件划区分工。考虑储存的场所和保管常识,加强保管措施,预防货物受潮、受损。

二、物品堆放原则:根据货物特点,必须做到过目有数,检点方便,成行成列,文明堆齐。

三、仓管员对仓库货物以及设备、工具等负有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如有损失、贬值、报废、盘盈、盘亏等,仓管员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分析原因,查明责任,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一律不准擅自处理。

四、仓库货物,一律不准擅自借出或擅自使用。公司内部借用时,需按照相应流程填写《物品借用单》,借用者需按时归还。如发现仓管员擅自借出仓库货物,罚款100元,并立即追回借出货物。

第四节 出库管理规定

出库验收:

1、销售部开具《出库单》,经部门主管签字后,派送或传真至仓库,仓管员按出库单所列品名、编号、型号、规格、数量等内容准备货物,等待发货。若有内容不明确应即时与销售部核对、确认。

2、特殊紧急出库时,业务人员必须以手机短信方式或借条将所需物品的规格型号、数量、发货时间、地址等发送给仓管人员。仓管人员根据手机短信或借条开具《物品出库通知单》,并报部门主管批准后方可发货,并于上班后当日上午补办手续,通知销售部补开《出库单》。紧急发货时,原则上要求两人(含两人)以上签字方可放行。

3、凡属公司内部人员借用物品,一律使用《物品借用单》。金额较高、较为贵重、或数量较大的物品需由所属部门主管签字同意后,方可借出。

4、物品出库时,仓管员应摘录产品序列号、出库日期,若无产品序列号,贴以本公司产品编号,以便识辩,并在《货物出库记录本》上登记,以便核查。

5、严禁无任何单据货物出库,严禁仓管员无任何单据自提自发!

交货期限:

1、正常库存产品接获公司销售部开具的《出库单》,当日出库。

2、因缺货等原因不能当日出库的,仓管员应及时联络销售部相关业务人员并说明原因,便于告知客户,协商发货期。货到时,应按协商过的日期即时发货,如因仓库延误发货导致客户取消定货,仓管员对此负全部责任,仓库主管负连带责任。

物品出库时,若无特殊要求情况下,须遵循先进先出原则。

任何物品出库,仓管员均应于出货当日登记入账,以便存货的控制。

为防止错发、重发和漏发,要求做到:“三核对”、“五不发”,“三核对”:出库单与实物相核对、出库单与装箱清单相核对、装箱清单与实物相核对。“五不发”:无计划不发、手续不齐不发、涂改不清不发、规格型号不对不发、未验收入库不发。

第五节 发运管理规定

货物的包装:

1、货物出库封箱前,仓管员应仔细核对《出库单》所要出库物品的品名、编号、型号、规格、数量是否相符,经核实无误签字确认后,附上装箱清单后方可封箱。

2、所有物品必须按其性能、属性包垫好,采取完好的保护措施,以防止货物的损坏。

3、对于体积较小、价值较高的小物品,以及随货发票,一律要求用透明包装袋包装,并作醒目标记,且必须与大件物品捆绑在一起出库。严禁用报纸或其它纸张包装,避免客户当作废弃物品丢弃。

4、所有发运物品,必须附有货物装箱清单壹份。装箱人员须在装箱清单上签字,并在《发货记录本》上登记签字。

5、发送快递,必须附有清单壹份,相关人员在清单上签字。发货人员并在《快递记录本》登记。

6、发往外地的货物如需用木箱装运,则须提前一天至两天订购适合的木箱。`

7、如有其它特殊要求的,按销售部要求包装。

二、物品的搬运:

1、按类搬运,搬运货物时应小心轻放,不能猛撞,严禁一切人为可能损坏货物的形为。搬运人为损坏,由相关责任人负责,并按货物实际价值赔偿。

2、搬运时要注意人员和货物的安全,避免人员伤亡和货物损坏。

三、因客户业务需要,收货人非订购客户或其收货地点,应由订购客户出具收货指定通知单,其《出库单》应经销售部主管核签后方可办理交运。

四、仓库接获《出库单》方可发货,但有指定交运日期的,依其指定日期交运。

客户在需要日期上注明“不得提前交运”的,仓库若因库位问题需提前交运时,应先联络销售部人员转告客户同意后,并有销售部门出具的《出库单》后方可提前交运。若是紧急出货时,应由销售部门主管通知仓库主管先予以交运,再补办出货手续。

未经办理入库手续的物品不得交运,若需紧急交运时需于交运同时办理入库手续。

若因工作失误,发错货物或发错地方,造成经济损失。相关责任人应对来回运输费用、及丢失、损坏的货物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并视情节轻重处以1-2倍的罚款。

运输保险:

1、由承运公司发运时,无论以何种方式发运(大巴、汽运、客运、铁路运输等),都必须对所运货物进行投保。

2、投保金额一般是货物总价值的20%-50%,客户另行约定的除外;易损、贵重物品应相应提高保额,具体需与销售部相关业务人员(主管)洽商。

承运车辆调派与控制:

1、由公司领导指定专人负责承运车辆与发货人员的调派。

2、如因公司车辆不够调派的情况下,可另行雇车,但需填写《雇车申请单》,经部门主管签字后方可生效。

3、如承运车辆可能于营业时间外抵达客户交货地址。货物交运前,仓库发货人应将预定抵达时间通知销售部门转告客户准备收货。

物品的交运:

1、物品直接交运客户时,仓库人员应开具《出库单》的同时另开具《送货单》,发货人及承运人应于《送货单》上签字。物品送达客户时,请其验收,并签收《送货单》回联。《送货单》客户签收回联由公司指定专人妥善保管。

2、客户要求自运时,仓库应先联络销售部门确认。物品装载后,承运人(客户)应在《出库单》上签字,并注明“自提”字样。

3、物品通过承运公司发运时,发货人及承运人应在发运单据上签字,并注明发货日期。发运单据由指定专人妥善保管,便于查对和月底复核、结账。

十一、发货通知:

1、货物发出后,仓库相关责任人必须及时通过传真、电话方式或手机短信等形式通知客户货物到达的车次、时间和代理货运公司的情况。

2、如因未及时通知对方造成货物遗失,由相关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并且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100元-200元。

十二、运费审核及控制:

1、单次运输费用在1000元(含)以上,应填写《费用审核单》,报请部门主管审批。

2、仓库每月接获承运公司送回的签收单回联,“运费明细表”及发票存根,应于5日内审核完毕,送至财务部整理付款。

3、仓库审核运费时,应检查核对开具的回联,是否有逾期送达或相关异常签收(如货物损坏等情况),均依合同规定罚扣运费。

4、对运输公司的选择应遵循“货比三家”的对比原则,对其价格、安全性、服务快捷进行综合评估,选择最适合的运输公司和运输方式。

5、运费的控制:无论是公司付款,还是到付,发货人都必须选择最节省、最快捷、最安全的运输公司和运输方式,违“常规”者公司将严肃处理。

第六节 退库管理规定

一、办理退库手续时,应开具《退库单》,并注明退库原因。

1、退库物品外观保持完好的,须由相关部门人员鉴定,确认完好并在《退库单》上签字,仓管员审核签收,方可退货。

2、退库物品外观未保持完好,由销售人员填具《退库单》签字后,主管确认签字,仓管员审核签收,方可退货。仓管员应在物品上贴上标识及《退库单》编号。

二、货物报损:

1、退货物品经相关部门鉴定为无法修复的,经部门主管签字后,由相关退货人员申请报损。

2、客户遗留的无法修复、使用的物品,转入报损物品入库,报采购部入账。

三、退回的物品如需特别处理的,仓管员应及时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督促相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七节 盘点管理规定

货物盘点分为定期盘点与不定期盘点。

定期盘点即指每月中旬仓管员对常用物品自盘一次,全面的盘点时间待定;

不定期盘点即指公司对仓库进行不定期抽查。

货物盘点的主要内容:检查货物的账面数量与实际数量是否相符;检查货物的收发情况;检查货物的堆放和维护情况;检查各种货物有无超储积压及损坏;检查安全消防设施。

仓管员自盘:经常对出库率频繁、出库量大的物品进行自盘;

对货物的盘点一般采用实地盘点法,盘点时相关人员(财务、仓管人员)必须在场。

盘点后,应由盘点人员填写盘存报告表,如有数量短少,品质不符或损毁情况,应详加注明,并签字确认后,上报公司领导及总经理审阅。

盘点后如有盘盈或不可避免的亏损情况时,应由仓库主管呈报总经理核准调整,若为保管责任短少时,则仓管员对此负全部责任。

非人为原因造成的物品报废,仓管员应将物品妥善堆放。若因仓管员未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使保管物品受潮、堆放不当造成损坏等,由仓管员负责。

处罚:因仓管员不负责任,保管不善,未按期自盘等原因造成货物丢失或损失,应当负有全部责任,并按照员工价照价赔偿。

第八节 安全管理规定

仓库钥匙仅限于仓库人员保管。、

除仓库人员和因业务、工作需要的有关人员外,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进入仓库。

任何人员,除验收时所需要,不得把仓库物品试用试看,如若发现,处罚款100元。

仓库人员必须加强安全知识学习,增强安全意识,提高警惕,严防意外发生

库房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吸烟、试用明火,应经常检查电线是否有破损现象。对吸烟者初犯罚款200元,如有再犯立即开除。

仓库人员离开仓库时要认真检查仓库内水源、电源、门窗是否关好,严防盗窃事件发生。

第九节 考勤/通讯管理规定

一、仓储部考勤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01:30-18:00

周六半天 上午:09:00-12:00

二、员工上下班在指纹打卡机处打卡,出勤记录由公司人事行政部统一监管。事假、病假需提前提交《请假申请单》,经部门主管审批后,上交至人事行政部。如若发现任何打卡异常,人事行政人员将以邮件形式通知仓储部主管,由仓储部主管跟进仓储人员打卡异常事宜。如需补交《签卡单》的,需在当月内完成,超时未补签卡的将以旷工处理。

三、迟到或早退15分钟以内将处20元罚款;15分钟以上扣发半天工资。月累计迟到6次扣发半月工资,月累计迟到6次以上者将给与辞退处理。

四、上班时间坚守工作岗位,不得聊天打闹,非业务电话不得长时间占线。如有违反,视情节轻重处以30-100元罚款。

消防安全防范管理制度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2、各班组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3、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二)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1、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2、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3、应保持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4、严禁在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5、严禁在工作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三)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消防设施保持整洁、卫生、完好。

2、消防设施及消防设备的技术性能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技术检测由消防工作归口综合管理室负责,检查了解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发现异常及时安排维修,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

3、 消防器材管理:

(1)每年两次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

(2)由综合室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3)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

(4)消防器材由科室、班组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四)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1、各科室、班组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2、在防火安全检查中,应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并将隐患情况书面下发各科室、班组限期整改,同时要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

3、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各班组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对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及时向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并由公司向当地政府报告。

4、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隐患整改的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五)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用电安全管理:

(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2)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

(3)各科室、班组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

(4)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2、用火安全管理:

(1)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确需动火作业时,作业部门应按规定向综合管理室申请“动火许可证”。

(2)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的安全隔离,并向有关部门借取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结束作业后应即时归还。

希望以上资料能对你有所帮助!

实验室(化验室)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森林、林木的采伐,应当根据森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年采伐指标实行限额采伐。采伐胸径五厘米以上的林木,应当纳入采伐限额的范围。

竹子的采伐实行计划管理。

第三十条 公益林、天然阔叶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的林木,禁止采伐。

易造成水土流失或者采伐后难以恢复植被的陡坡、险坡地上的林木,禁止采伐。

第三十一条 采伐林木应当依法申领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但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发放采伐许可证应当核定采伐的目的、地点、树种、林况、面积、蓄积、采伐方式和更新措施等项目。

第三十二条 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森林病虫害除治迹地,应当于当年或者最迟于次年完成更新造林。

公益林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森林病虫害除治迹地完成更新造林的,给予适当的造林补助。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放采伐许可证:

(一)未取得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或者其权属有争议的;(二)上年度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森林病虫害除治迹地更新造林任务未完成的;(三)无作业设计的公益林、天然阔叶林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四)法律、法规禁止采伐的其他林木。

第三十四条 林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维护林农利益,减轻林农负担。除国家规定的税收以及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收取的费用外,不得向林农收取其他费用。

第三十五条 木材市场的设立,应当遵循合理布局、方便流通、保护资源的原则。林业、工商、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木材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单位或者个人在林区县经营、加工木材的,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按照法定程序报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禁止利用天然阔叶林烧制木炭。限制利用天然阔叶林生产人造板、食用菌等。

第三十六条 运输木材或者采挖的树木出县、出省的,应当持有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木材运输证件。木材运输证件应当随货同行。没有木材运输证件的,铁路、公路、航运等部门和个人不得承运。

在县内运输木材或者采挖的树木的,应当持有合法来源证明。

第三十七条 申请木材运输证件,应当提交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检疫证明和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发给木材运输证。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木材运输证件手续:

(一)居民自用的家具;

(二)国外进口且单据齐全的木材;

(三)个人随身携带的零星小件木制品;

(四)回收的商品包装木箱板;

(五)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木材检查站、木材运输巡查大队依法对运输的木材和采挖的树木实施检查。

木材检查站、木材运输巡查大队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设立或者撤销。所需经费纳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木材检查站、木材运输巡查大队对违反木材运输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条 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盗伐、滥伐林木,非法收购、运输木材或者采挖的树木的,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暂扣有关的木材和采挖的树木。

暂扣的期限不得超过七日。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到三十日。

第六章 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及纠纷处理 第四十一条 森林、林木、林地属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和个人所有的林木除外。

第四十二条 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以合法取得的宅基地范围为准)、自留地、自留山以及在集体经济组织指定的地方种植的林木,城镇居民在自有房屋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属个人所有。

义务栽植的林木属该林地权属单位所有;另有协议或者合同的,按协议或者合同规定确定林木权属。

合作营造的林木属合作者共有。

第四十三条 确认森林、林木、林地的权属,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林业“三定”时按规定核发的权属证书为依据。林业“三定”时未确定权属或者确定权属有错误的,以土地改革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证或者有关部门保存的土地清册为依据。合法的权属变更,应当予以确认。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原发证机关应注销所发的山林权属证书:

(一)发证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或者一方当事人隐藏、毁灭有关证据的;

(二)发证机关工作人员在发证时有徇私枉法行为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发放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土地改革时重复分配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其权属应当根据有利于生产经营管理和兼顾双方利益的原则协商解决,已协商解决的,核发权属证书予以确认;协商不成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按双方各半结合自然地形划分;权属确定前新造的人工林属造林方所有,权属确认后造林方的林木需要继续生长在另一方林地上的,林木收益由造林方和林地所有权方按比例分成。

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书或者土地证上记载的四至与面积不符的,以四至为准。四至记载的地貌、地物泛指的,以靠得最近的地貌、地物为界址;四至记载的地貌、地物不能确定的,由有行政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根据土地改革后的演变情况和经营管理现状酌情划定。

土地改革时,森林、林木和林地未确定权属的,土地改革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已批准划归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属国家所有。

有争议的无证林地属国家所有,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权给集体所有的零星林地除外。人工林属造林方所有;天然林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土地改革后的演变情况和经营管理现状酌情确定。

第四十六条 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含合作化前个人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公社化前划归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属国家所有;公社化后划归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已有协议或者作过处理的,应当予以确认。

土地改革后至合作化前,因迁居、嫁娶随带或者赠与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属接受方集体所有;合作化后随带或者赠与的,其权属仍为原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生效前,非林地所有权方在林地所有权方营造的林木,其营造的林木收益由造林方和林地所有权方按比例分成;本条例生效后,擅自在林地所有权方营造的林木,无偿归林地所有权方所有。

第四十八条 发生纠纷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在一个县范围内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由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商解决;跨市、县范围的,应当由有关人民政府协商解决,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纠纷双方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有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在纠纷解决前,应当维护现状,任何一方都不准进入争议区域砍伐林木或者从事其他相关林事等活动,有关人民政府不得发放权属证书。

第五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处理山林纠纷工作的领导。负责处理山林纠纷的机构按规定的职权具体办理山林纠纷的处理工作。

1 必须根据检测任务的技术要求和工作量配备管理和技术人员,人员数量和能力均应满足要求,所有从事样品采集、现场检测、样品制备、样品前处理、样品分析测试和数据处理等检测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与检测活动相关的其他人员的能力应得到确认。2 内务管理2.1检测人员应经常打扫、整理实验室,保持地面、桌面、仪器设备表面的整洁和各种仪器、设备、器皿的有序放置。2.2实验操作时,检测人员应着工作服,必要时佩戴口罩和带防护手套,并做好《劳动防护用品领用记录》。实验室内严禁吸烟,不准放置与实验无关的杂物,不得进行与实验无关的活动。2.3实验室内应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且布局合理、取用方便,轮值人员负责水、电、气、暖、消防器材等各种设施的日常性检查,实验后及时切断设备的水、电、气源。下班前应检查实验室门窗是否关闭并填写《实验室安全检查记录表》。2.4外来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实验室,确因工作需要(如参观、复议等)应经最高管理者批准后登记由本公司人员陪同方可进入,并在《外来人员登记表》中记录。2.5实验室走廊、楼梯、出口应保持畅通。2.6为保证实验室相邻区域之间不产生不利影响,实验室布局上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2.7对检测场所有进行修理、改造、装饰等要求时,由各部门提出相应方案,经技术负责人审核,最高管理者批准后,由综合部组织施工,各部门做好协助工作。3 危险品管理3.1本公司使用的危险品包括:易燃、易爆、有毒、强腐蚀性化学物品及高压气瓶等。3.2危险品的申购、领用按《服务和供应品管理程序》执行。各部门应对领用的危险品指定专人妥善保管。3.3危险品试剂不能放在敞开式实验架上,应置于隔离室或隔离柜内。剧毒品必须保存于专用柜内,两人共管。3.4高压气瓶应按不同性质气体隔离,于指定地点靠墙直立固定存放,氢气、氧气等易燃易爆气瓶不能存放在易燃化学物品附近,与明火和加热设备的距离应符合安全要求,切忌日光直射,保证有良好的通风条件。4 环境污染物、危险废弃物的管理4.1环境污染物、危险废弃物包括:易燃、易爆、有毒、强腐蚀性化学物品及高压气瓶;检测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废气、废液和废弃物等。4.1.1化学废液及其污水:包括有机的和无机的。有机物废物主要是有机试剂废弃物,无机废物有强酸、强碱废弃物,氰化物、汞、砷、铅、镉、铬等废弃物。4.1.2废气:包括试剂和样品的挥发物、分析过程中间产物、泄漏和排空的标准气和载气等。4.1.3固体废物:一般包括处理样品中间消耗品、或破损的实验用、残留或失效的化学试剂及少量土壤样品等。4.1.4生物性废弃物:包括生物样品废弃物和生物细菌毒素污染的废弃物。4.2环境污染物、危险废弃物的存放4.2.1涉及危险废弃物必须设置危险废弃物存放地点,并设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存放地点应在室内,并要做到安全、牢固,远离火源、水源。4.2.2直接盛装危险废弃物的容器必须满足以下要求:(1)容器的材质必须与危险废弃物相容(不互相反应);(2)容器要满足相应的强度和防护要求;(3)每个盛装危险废弃物的容器都必须粘贴明显的标签,标签不能有任何涂改的痕迹;(4)凡盛装液体危险废弃物的容器都必须留有适量的空间,不能装得太满。4.2.3临时存贮危险废弃物必须做到:(1)按类分别存放,不相容的物质应分开存放,以防发生危险;(2)易碎包装物及直接包装物应按性质不同分别固定在木箱或牢固的纸箱中,并加装填充物,防止碰撞、挤压,以保证安全存放;(3)直接盛装危险废弃物的容器在存贮过程中应避免倾斜、倒置及叠加码(4)各部门的废弃物存贮时间不宜超过6个月,存量不宜过多。4.2.4危险废弃物要做到科学收集,安全贮存,按国家规定处置,绝不允许随意丢弃和乱放。4.3 危险废弃物的收集4.3.1凡购买使用化学药品、试剂、原料等的部门都有责任管理好上述物品,经常检查上述物品的质量和标签,以防标签脱落及物品变质,造成无法使用或处置困难。4.3.2各部门所产生的环境污染物、危险废弃物要随时收集到满足规定的盛装容器中,并适时存贮到危险废弃物存放地点中,在收集过程中,要特别注意:(1)不相容的物质(即相互反应的物质)应分别盛装在各自的容器中;(2)为了保证安全,防止收集或处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收集危险废弃物时要确保盛装容器的标签内容与内盛物质的一致性,不要随意涂改标签,有涂改痕迹的标签视为无效标签。(3)不稳定的物质应先做好预处理再收集存放。4.4环境污染物、危险废弃物处置工作4.4.1为防止污染扩散,污染物的一般处理原则:分类收集、存放,分别集中处理。尽可能采用废物回收或固化、焚烧处理。各科室负责对环境污染物、危险废弃物的日常处理,如接触过剧毒品的手套、滤纸等废弃物应用专用具盖桶收集,集中处理。不得随意擅自排放和丢弃未经处理的环境污染物、危险废弃物,并填写《环境污染物、危险废弃物处理记录表(年度)》。本公司无法处理时,送具有资质的处理单位统一处理。4.4.2废液及废弃物处理:凡能回收利用的废液应尽量回收利用,一般废液可通过酸碱中和、混凝沉淀、次氯酸钠氧化处理后排放,有机溶剂废液应根据性质进行回收。酸碱类废液应适当集中后用氢氧化钠或硫酸中和至近中性后用水稀释排放;含氰化物的废液应单独处理,在碱性条件下加漂白粉使其分解,再清洗排放;做好《三废处理记录表》。4.4.3废气处理:一般的有毒气体可通过通风橱或通风管道,经空气稀释排出。如样品消化、萃取等过程会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应在通风柜中进行;原子吸收仪、原子荧光光度仪等仪器分析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应抽至室外稀释排放。大量的有毒气体必须通过与氧充分燃烧或吸收处理后才能排放。4.4.4生物类废物的处理:生物类废物应根据其特性选择合适的容器和地点,专人分类收集进消毒、烧毁处理,日产日清。(1)液体废物一般可加漂白粉进行氯化消毒处理。固体可燃性废物分类收集、处理、一律及时焚烧。固体非可燃性废物分类收集,可加漂白粉进行氯化消毒处理。满足消毒条件后作最终处置。(2)一次性使用的制品如手套、帽子、工作物、口罩等使用后放入污物袋内集中烧毁。(3)可重复利用的玻璃器材如玻片、吸管、玻瓶等可以用洗液浸泡,然后清洗重新使用。(4)玻璃、塑料、搪瓷容器可煮沸15分钟,或者用1000mg/L 有效氯漂白粉澄清液浸泡2-6小时,消毒后用洗涤剂及流水刷洗、沥干;用于微生物培养的,用压力蒸汽灭菌后使用。(5)微生物检验接种培养过的琼脂平板应压力灭菌 30 分钟,趁热将琼脂倒弃处理。4.4.5对于没有留存价值的药品、原料或者需要处置的危险废弃物应及时报综合部,定期清点。4.4.6废弃物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环境排放标准。超出本公司处置范围的污染物应委托环保部门或有废物处理资质的专业公司进行处置并签订委托协议或合同。5 仪器设备安全贵重仪器设备及用电负荷大的仪器设备应安全接地或屏蔽接地,应定期对接地装置进行检查和维护。仪器设备使用前必须检查其安全性能,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6 防火防盗6.1实验室内应配备空气开关及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的用电功率和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须接地线。不得擅自改装、拆修电气设施,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电气设备内不得有裸露的电线头。6.2除非工作需要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空调、电热器、计算机、饮水机等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实验室内不得使用明火电炉。下班离开本公司之前,应先切断或关闭电源。6.3严禁在实验室内吸烟、饮食,禁止陌生人及与技术服务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实验室,不得在实验室内进行与检验检测无关的活动。6.4人员离开实验室时,及时关闭门窗,对电源、水源、空调进行检查,应锁好门窗,严防危险物品被盗。重要实验室和保管贵重物品、剧毒品、危险品的库房应有安全防盗措施(如加防盗门窗、保险柜等),并由专人保管。灭火器应定期检查并填写《灭火器核查记录》。7 现场作业(采样、检测)安全管理7.1现场采样、检测人员必须遵守项目所在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7.2采样、检测人员进入现场作业时,必须佩戴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如:安全防护帽、防刺鞋、工作服、防护眼镜、防尘口罩等。检测部负责人应督促员工佩戴防护设施并实施防护措施,达不到安全要求的应停止作业。7.3进入现场的仪器设备必须配有防漏电插销板和电源电压检测仪表,以及仪器设施防水、防尘护罩以及防震措施等。7.4项目负责人在制定检测实施方案时,应根据所用仪器设备的使用条件和对被测对象的测量要求,制定出现检测时的极限环境条件和条件保障。如:(1)人员和设备的安全保障;(2)供电供水的条件及保障;(3)供气通风与气压条件;(4)易燃、易爆品的控制;(5)粉尘和烟雾干扰;(6)有毒物品和腐蚀品的控制;(7)其他特殊条件和保障7.5到达现场作业区后,项目负责人应首先开展对检测环境条件是否达到要求进行定量评估,消除安全隐患。检测中应注意观测和记录环境条件的变化情况。当环境条件超出了规定的要求时,项目负责人应责令停止检测作业,直至环境条件恢复检测规定的程度。8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8.1购置特种设备(如蒸汽压力锅)时,必须选择由国家认定的具有特种设备生产资质的厂家生产的特种设备。8.2特种设备购置安装后,在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定期进行检验。不得对原有的特种设备擅自进行改造或维修。8.3特种设备使用人员,必须通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培训、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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