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木箱重量计算-出口木箱重量
1、CFR=FOB+运费=1000+(1000/20)*(20+5)/1000*300=1000+375=1375美元
38.合同不成立。因为B9月5日回电已经对价格条款进行了修改,实质性变更发盘的条件,构成还盘,而原发盘人对此还盘未作表示,即为不接受,所以合同不成立。
39.本合同以附加条件改变所使用贸易术语实际意义。根据《2000年通则》对于CIF 的解释,CIF 属典型的象征货贸易术语,即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的装运港完成装运并向卖方提交符合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需保证到货。而本合同条文的规定明显是在要求卖方要实际交货,这跟CIF的涵义相矛盾。
出国个人物品如何海运?海运私人物品会不会很贵?
商检费与货物大小和重量无关。一般来说像阀门之类的产品,商检费是合同额的千分之二。
代理的主要作用是代替客户作工作,减少由于客户对出口流程不熟悉带来的麻烦。请代理的话商检费是一样的,但要加上服务费用。
代理主要赚的是收取的服务费,一般的来说,由于一批商品的单据工作都差不多,所以代理的服务收费是按批收费的,与合同额没有太大关系。
由于各代理收费不同,所以很难告诉你确切的价格。估计像你这单的话,服务费大约在几百元左右。
商检如何确定货物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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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商一般货物海运出口的相关流程中具体要做哪些事
本案例所揭示并解决的争议要点是:在合同对货物品质未作出具体规定,当事人提交多份不同商检证书的情况下,应当以什麼作为货物品质的衡量标准?裁决书简介 一、案情 1987年8月26日,申诉人和被诉人在湛江签订了《ZF87-006号售货合同》,合同规定:被诉人向申诉人出口25吨中国海蜇头,单价2,300美元/吨,ClF香港,总货款57,500美元;按中国标准出口包装,每箱净重25公斤,水分除外,包装唛头为RTC,以信用证付款。 合同签订後,双方经协商同意,修改了信用证的交货期,并允许含有合理的水分及分批装运。被诉人于1987年9月15日将已备好的、经中国商检局检验的809箱(20.225吨)海蜇头运抵香港。申诉人将货入仓时,认为货不对板,9月21日电告被诉人,要求在香港中国检验有限公司重新商检,被诉人表示同意。检验结果为:该批货品质正常,无异味,属中国海蜇头,但与买方所保存的合同样品不同,大部分是碎片;重量未达到合同规定,平均每箱净重22.47公斤,申诉人对此检验结果不满意,分别再请香港衡量行(PRlME)和厂商会检定中心(CM,Testing and Certification Laboratories)作检验,检验结果为:在抽检的7箱货物中,有1箱有强烈的腐坏气味,其馀6箱有轻微气味;没有发现盐结晶;重量没有达到合同规定。10月6日申诉人收到被诉人交来的广东进出口商品检验局(CCIB)出具的商检证和产地证,发现该证上的唛头是RTC,与实际装运唛头PTC不符。申诉人多次要求换货,被诉人称货物已商检合格,拒绝换货。双方由此发生争议,协商未果。申诉人遂于1987年10月19日向深圳分会提出仲裁申请。申诉人在仲裁申请书中提出:经到货後检验,证明该批海蜇头多属碎片,大多数没有盐分,已有腐败气味,每箱净重也不够25公斤,明显不符合同要求。另外,装运唛头与商检证上的唛头根本不符,这是被诉人故意欺骗商检机关或者采用偷梁换柱的手法,把未经商检的、质次品劣的商品冒充已商检的商品发运给申诉人。 申诉人要求裁决被诉人: 1.立即收回不符合同要求的中国海蜇头;</P< p>2.退回申诉人已承付的46,517.50美元货款; 3.承担全部违约责任,赔偿由此给申诉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4.负责本案的全部仲裁费用。 被诉人答辩要点如下: 1.双方已同意删去“净重25公斤,水分除外”的不合理条款,改为按CCIB的标准,允许合理水分; 2.全部海蜇头已经CCIB检验合格并出具证书;3.申诉人曾派代表到被诉人仓库现场验收并挂长途电话到香港修改信用证後,被诉人才发货的; 4.关於商检有关证书将原来的菱形唛头改为钻石形唛头,纯是因为申诉人的信用证对唛头条款叙述不明确,模棱两可所致,不存在欺骗中国商检局的情况,被诉人对此不负任何责任; 5.申诉人在仲裁申请书中所说“该批海蜇头多属碎片,且大多数没有盐分,已有腐败气味”是不符合事实的,有香港中国检验有限公司的商检报告为证。 因而,被诉人坚决不同意退货,并要求申诉人承担此案的全部仲裁费用。 第1次开庭後,申诉人又提交了《补充材料及意见》,提出:1.在交货时间上,被诉人一再推迟交货期,多次要求修改信用证,这是被诉人无履约能力,不守信用的表现; 2.在数量上,申诉人虽然同意接受合理水分,但每箱净重25公斤没有改变,同时要求补回水分重量之海蜇头,但被诉人所交货物的净重不足25公斤/箱,实交的809箱共短少了2吨多; 3.在品质上,被诉人曾答应按申诉人所留存的样品交货,但实际交货是货不对板;被诉人并没有提供申诉人代表验收货物的证据,申诉人1987年9月10日修改信用证是根据被诉人9月8日的要求而修改的,而并非根据被诉人所称的申诉人代表验收後的电话通知而修改。鋻於上述理由,申诉人要求被诉人赔偿损失及各种费用共64,911.33美元。</P< p> 二、仲裁庭的意见仲裁庭审阅了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证据,开庭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和辩论,并进行调查之後,认为: 1.关於CCIB证明上的标记RTC与实际发运货物木箱标记PTC不符的问题 经调查,证实商检的货物与发运的货物是同一批货物。原CCIB证明上注明的货物标记就是菱形,但议付行对该标记提出质疑,认为与信用证所述的in diamond shape with upper side longer than lower side不符。其时货已发出,被诉人再要求CCIB将证明上的菱形改为钻石形,以议付货款,导致CCIB证明上的标记与货物标记不符。因此,不存在被诉人以未经商检的货物冒充已商检货物欺骗商检机关和申诉人的问题。 2.关於货物品质的衡量标准问题 合同没有明确规定检验货物品质的条款。但申诉人在信用证中要求提供全套CCIB的检验证书,收货後又要求在香港中国检验有限公司重检,被诉人均认可及同意申诉人上述的商检要求。因此合同货物品质的衡量应以双方同意的CCIB及香港中国检验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为准。 合同并没有规定凭样交货,签合同时,双方也没有共同封存样品。因此、不应以申诉人单方留存的海蜇头作为衡量货物的标准。 申诉人单方面要求香港衡量行及厂商会检定中心作出的检验报告也不应作为衡量货物品质的依据。 3.货物的品质问题 根据CCIB及香港中国检验有限公司的检验,没有提及货物有腐败气味,结果均为,该批货物属中国产海蜇头,品质正常,可供食用。所交的海蜇头虽然多为不完整片状,但合同没有规定以完整的海蜇头交货。根据CCIB的解释:出口海蜇头的尺寸并无具体规定,但一般要求无沙。要达到这一要求,通常需要把海蜇头撕开洗净。CCIB以往商检的多批海蜇头,基本上与被诉人的货物是相同的。仲裁庭认为,CCIB的解释是合理的。 事实上,申诉人的代表于发货的前2天曾到被诉人的仓库开箱看货。尔後,即挂长途电话回香港。如果申诉人的代表当时不满意货物的品质,申诉人是应该而且能够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的。但这些情况并没有发生。货抵香港後,申诉人没有拒收货物,也没有提出证据证明采取了措施使货物保持不变。根据CCIB和中国检验有限公司的报告,货物是符合合同要求的。</P< p>4.关於货物的数量问题 根据香港中国检验有限公司的检验,每箱海蜇头的净重为22.47公斤(包括水分),比发货时短缺2.53公斤。按4%扣除合理的损耗,被诉人应于适当补偿。 裁决 根据以上事实、责任分析和判断,仲裁庭决定如下: 1.驳回申诉人关於退货及退回货款46,517.50美元的要求。 2.驳回申诉人关於赔偿64,911.33美元损失的要求。 3.被诉人应按合同价格补偿申诉人货物合理损耗以外的短缺,计1,238公斤,折合2,847美元,此款应于1988年10月15日前汇付申诉人。 4.本案仲裁手续费由申诉人承担70%,被诉人承担30%。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评论分析在本案中,申诉人(买方)收到被诉人(卖方)交付的货物後,认为货不对辨,分别提请三家商检机构商检,得出不尽一致的品质结论,申诉人遂据此认定被诉人所交货物品质不符并提出索赔。就一般买卖合同交易而言,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品质和规格相符。但是,本案合同对货物品质规格未作出具体明确规定,仅规定了每箱净重和唛头。是否就如申诉人所称应以样货为准呢?从样货定义上看,样货作为货物的样品是卖方对买方所作出的品质明示保证,即在合同中约定合同货物将与货样相同。在本案交易中,申诉人称被诉人曾同意按其留存的样品交货,但遗憾的是申诉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曾就此达成过任何书面协议,而实际上双方亦未封存样品,因而本案不属於样货交易,不能以申诉人单方留存的货样作为合同货物品质标准。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货物品质的衡量标准呢?笔者认为,即使合同没有具体规定货物品质标准,但仍可以从货物的用途、商销目的,及行业习惯等方面得出基本的标准。就本案合同货物而言,海蜇头乃是食用品,中国法律对进出口食用品的品质均规定有官方标准。买方也可以按到货地商检机构对同类食用品的通常标准进行检验。仲裁庭的意见是,应以双方当事人认可的商检机构的检验结果作为品性依据。本案涉及的四家商检机构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下称中国商检局)作为国家商检机构,为国际上所公认,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本合同标的海蜇头为法定检验物,中国商检局即为法定检验机构。对此,双方当事人在信用证修改书中也确认无疑。关於後三家检验机构,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应当尊重双方当事人的约定。香港中国检验有限公司因经双方认可,所作出的检验报告应具有公证效力。至於申诉人提请香港衡量行和厂商会检验中心进行检验,由於申诉人并未就此与卖方达成任何明示或默示的协议,其单方行为对被诉人不具约束力。因而在本案中,应以中国商检局和香港中国检验公司作出的检验报告作为衡量货物品质的标准。确定了品质衡量标准,本案就迎刃而解。根据中国商检局和香港中国检验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货物品质正常,可供食用,没有腐败情况。关於货物重量短缺,仲裁庭根据香港中国检验有限公司的商检报告裁决卖方给予了补偿。依照国际贸易惯例,即使双方当事人已在合同中规定或依中国法律的规定,由中国官方检验机构对货物完成了出口检验,买方在货到後仍有权复验,以确认货物品质与出口检验结果无误。但本案买方的问题在於,他先後聘请了三家商检机构进行复验,而结果相差甚远。在此情况下,他很难凭藉由其从中选择的检验结果证明货物品质的问题,特别是对极易腐烂变质的食用品。同时,如因海蜇头不完整零碎的问题而使买方遭受损失,也只能归咎於买方在合同中没有详细具体说明货物的规格,对此,买方应引以为诫。
出口商一般货物海运出口的相关流程中具体要做哪些事
国际运输行内6年回复仅供参考
如果您是出口商出口海运相关流程注意控制好时间节点
根据货代的SO 确定截单时间和截关时间
安排拖车或者内装提货
核对提单内容是否准确
准备报关资料及时核对
出口之后报关单及时索要准备预申报退税
货物出口的一般流程首先要找到合适的买方,与其签好合同,在合同中要讲明使用什么贸易术语以及结算方式。如果使用信用证支付方式,出口流程为:备货——催促对方开立信用证,审证,改证——报检,报验——报关——结汇。如果不采用信用证,可省去信用证的部分,就可以了。这个是大概的流程,具体的要看采用的支付方式,是否委托货运代理公司。海运的运费计算有这个公式:总运费=基本运费率*(1+附加费率)*总运量总运量的计算要选择重的,也就是从重原则,可以是重量吨,可以是尺码吨,也可以两者选最重的,货物的不同也有其他的计量方法,一般采用的就是前三种。
一般货物出口的祥细流程?出口流程:
1、 外商付定金,我司安排结汇,付给委托方。
2、 委托方收到钱后备货。
3、 委托方制作发票,箱单,交给我司,办理出口申报流程。
4、 我司根据发票箱单制作报关单据:核销单、发票、箱单、提单,报关制单交由出口口岸申报。
5、 报关完毕后进仓。
6、 进仓后等待装船。
7、 上船后完毕业务(FOB)。
货代在海运出口所要做的流程?一般要做的概括来说是两个方面,一个是单据的流转,另一个是货的位移。
单据的流转就包括给客户装港的通关,付运费,拿提单,到卸港的目的地清关。
货的位移就包括从客户的发货地陆运到装货港,港口堆存,货物装船,绑扎垫料等,货物运输,货物卸船,到把货物运到收货人接货的位置。
而且海运很多方面的,集装箱,散杂货,原油运输等等。每个的流程都不一样。但主要的就是单据和货物两个方面。
海运出口关封货物是怎么一个流程关封:用于海关内部联系、交接有关单证所使用的印有“海关关封”字样,可以加封的信封,不可以私自拆开。
简单来说,关封货物就是在当地已经报好关,但是有时情况需要,要在其它港口出运货物,所以在另一个港口进行报关,就叫转关,也叫异地报关。
转关报关的时候,只需要提交当时海关出具的关封,就可以通关了,也就是说不需要在报一次关,让海关敲个放行章就可以了
当然货物肯定也是要从当地港口拉到出运的港口
做外贸出口的一般流程有哪些,在这些流程中要特行内7年回复仅供参考
朋友这个问题太宽泛了 不是一两句能完成的。
做外贸出口一般是订舱 做柜 入港 报关 出口等等
这些流程的每个节点都要注意。节点控制好才能保证货物运输顺利
一般出口商一次出口钢材多少吨这个没有准的,需要看种类和市场,刚才本身就很多种。
冷轧、热轧、钢筋、盘条、钢管、钢锭、钢丝等等,所以不能同一而论。
出口商出口货物后钱是怎么到达出口商手里的,中间要经历哪些过程货款的结算方式是在出货前商定的,一般是由进口商电汇给出口商,或则用其他的结算方式D/P,L/C等都可以。要告诉进口商你的银行账号,汇款路径(可节省银行费用),待进口商付出后索要凭证方便到银行查收。
海运出口的货物暂进暂出能用火车回运吗行内6年回复仅供参考
最好海运出口的再海运进来
而且还要同一个口岸 不同的运输方式理论上虽说不是不可以但是海关不同情况也不同
当初海运申报的时候退运同一个海关审核比较方便
货物出口的正常流程?出口货物流程
为使您的产品顺利出口,我们将贸易出口货物的基本流程介绍给您,以使您对产品出口程序做到心中有数、万无一失 。
出口货物流程主要包括:报价、订货、付款方式、备货、包装、通关手续、装船、运输保险、提单、结汇。
一、报价
在国际贸易中一般是由产品的询价、报价作为贸易的开始。其中,对于出口产品的报价主要包括:产品的质量等级、产品的规格型号、产品是否有特殊包装要求、所购产品量的多少、交货期的要求、产品的运输方式、产品的材质等内容。
比较常用的报价有: FOB"船上交货"、CNF"成本加运费"、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等形式。
二、订货(签约)
贸易双方就报价达成意向后,买方企业正式订货并就一些相关事项与卖方企业进行协商,双方协商认可后,需要签订《购货合同》。在签订《购货合同》过程中,主要对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格、包装、产地、装运期、付款条件、结算方式、索赔、仲裁等内容进行商谈,并将商谈后达成的协议写入《购货合同》。这标志着出口业务的正式开始。通常情况下,签订购货合同一式两份由双方盖本公司公章生效,双方各保存一份。
三、付款方式
比较常用的国际付款方式有三种,即信用证付款方式、TT付款方式和直接付款方式。1、信用证付款方式
信用证分为光票信用证和跟单信用证两类。跟单信用证是指附有指定单据的信用证,不附任何单据的信用证称光票信用证。简单地说,信用证是保证出口商收回货款的保证文件。请注意,出口货物的装运期限应在信用证的有效期限内进行,信用证交单期限必须不迟于信用证的有效日期内提交。
国际贸易中以信用证为付款方式的居多,信用证的开证日期应当明确、清楚、完整。中国的几家国有商业银行,如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都能够对外开立信用证(这几家主要银行的开证手续费都是开证金额的1.5‰)。
2、TT付款方式
TT付款方式是以外汇现金方式结算,由您的客户将款项汇至贵公司指定的外汇银行账号内,可以要求货到后一定期限内汇款。
3、直接付款方式
是指买卖双方直接交货付款。
四、备货
备货在整个贸易流程中,起到举足轻重的重要地位,须按照合同逐一落实。备货的主要核对内容如下:
1、货物品质、规格,应按合同的要求核实。
2、货物数量:保证满足合同或信用证对数量的要求。
3、备货时间:应根据信用证规定,结合船期安排,以利于船货衔接。
五、包装
您可以根据货物的不同,来选择包装形式(如:纸箱、木箱、编织袋等)。不同的包装形式其包装要求也有所不同。
1、一般出口包装标准:根据贸易出口通用的标准进行包装。
2、特殊出口包装标准:根据客户的特殊要求进行出口货物包装。
3、货物的包装和唛头(运输标志):应进行认真检查核实,使之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六、通关手续
通关手续极为烦琐又极其重要,如不能顺利通关则无法完成交易。
1、属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须办出口商品检验证书。
目前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主要有四个环节:
○接受报验:报验是指对外贸易关系人向商检机构报请检验。
○抽样:商检机构接受报验之后,及时派员赴货物堆存地点进行现场检验、鉴定。
○检验:商检机构接受报验之后,认真研究申报的检验项目,确定检验内容。并仔细审核合同(信用证)对品质、规格、包装的规定,弄清检验的依据,确定检验标准、方法。(检验方法有抽样检验,仪器分析检验;物理检验;感官检验;微生物检验等)
○签发证书:在出口方面,凡列入〖种类表〗内的出口商品,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后,签发放行单(或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以代替放行单)。
2、须由专业持有报关证人员,持箱单、发票、报关委托书、出口结汇核销单、出口货物合同副本、出口商品检验证书等文本去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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