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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托盘的标准-木托盘制作标准规范

木托盘的标准-木托盘制作标准规范

什么是免熏蒸木托盘?出口免熏蒸木托盘的要求?

免熏蒸木托盘最早起源于70年代的欧洲,在欧美等发达国家环保意识比较超前,比如现在已经很流行使用的模压托盘,无须检验,免熏蒸,无虫害,可直接出口。

未经处理的木质因可能会藏有昆虫及虫卵,传入有害生物的风险较高,会打破输入国的生态平衡,导致生物入侵,可能对农业和森林资源产生严重危害。USDA颁布了降低木质包装传入有害生物风险的准则。由于木质包装经常重复利用,真实来源很难确定,因此其处理状况很难确定。

因此,美国农业部采纳了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临时植物委员会于2002年3月15日通过的木质包装国际标准。通过采纳该国际标准,美国政府与其他已经采用ISPM15或正准备采用该国际标准的国家协调了贸易要求。为了规范进入北美地区的木质包装,在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北将于2005年9月16日起实施国际植物检疫措施15号标准。进境木质包装将按照美国海关和国境保护署的操作指南和程序实施检疫。为避免货物木质包装在美国港口因违反规定而被推迟或拒绝入境,进口商应该确认所有的木质包装已根据ISPM15和APHIS的规定进行处理并加施标记。

宜昌宇皇木业有限公司专业生产免熏蒸木托盘加工厂家,主要经营产品有:免熏蒸木托盘、木质托盘、包装箱、建筑木方、柑橘隔板、香樟木板材、白杨木原木及各种锯材、板材、枕木大方等。

宜昌宇皇木业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位于湖北省枝江市顾家店省道9公里处,华中腹地,地理位置优越,交通畅通!宇皇木业也能依靠便利条件更好的发展!

宜昌宇皇木业集设计、生产销售为一体,设备先进,实力雄厚,工厂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我们自产自销,在业内拥有最优惠的价格优势。主要销售各种规格的白杨木、柳木、柏木、香樟木、松木、杉木、楠木、花梨木等原木、锯材、板材,还可以按规格定制加工生产各种建筑木方、木托盘、木包装、出口免熏蒸木托盘、木箱、木制品等。该产品采用优质硬木材料,确保木托盘品质,外型光洁、平整美观、经久坚固耐用,木托盘使用周期长,安全稳定,具有承载量大,成本低,无蛀虫等特点。

免熏蒸木托盘适用范围:物流、机械电子等行业,我们的产品外形美观,质量可靠,并且公司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交货及时讲究信誉。有生产和经济上的实力。

宇皇木业是一支拥有丰富专业经验,多年从事制造业的高素质团队。本公司的员工是板箱行业的专业技术人才,或为制造业的高级工程师,或为多年从事制造业管理、咨询的高级管理人员。

宜昌宇皇木业成立以来,一直遵循质量让顾客满意,争创一流服务的原则,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完善配套设施,产品品种经过不断优化,深受客户的信赖和好评!宇皇木业有多年木制包装生产经验,完整的销售服务网络。

宜昌宇皇木业将一如既往以质量求生存,努力奋斗,用务实、高效、创新的企业精神和信誉至上的经营理念,为新老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建立长期友好的合作关系,共同发展,共创辉煌!

企业宗旨:先进的技术、可靠的质量、完善的售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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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阮修万 (先生)

公司网址:托盘的介绍

第一条 为规范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确保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疫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简称第15号国际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第三条 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第四条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按照本办法《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方法》列明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要求》的要求加施专用标识。第五条 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海关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

(三)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

(四)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

(五)木质包装生产防疫、质量控制体系文件;

(六)海关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六条 直属海关对标识加施企业的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人员及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考核,符合《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考核要求》的,颁发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并公布标识加施企业名单,同时报海关总署备案,标识加施资格有效期为三年;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连同不予颁发的理由一并书面告知申请企业。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不得擅自加施除害处理标识。第七条 标识加施企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向海关重新申请标识加施资格。

(一)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改建、扩建;

(二)木质包装成品库改建、扩建;

(三)企业迁址;

(四)其他重大变更情况。

未重新申请的,海关暂停直至取消其标识加施资格。第八条 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将木质包装除害处理计划在除害处理前向所在地海关申报,海关对除害处理过程和加施标识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第九条 除害处理结束后,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出具处理结果报告单。经海关认定除害处理合格的,标识加施企业按照规定加施标识。

再利用、再加工或者经修理的木质包装应当重新验证并重新加施标识,确保木质包装材料的所有组成部分均得到处理。第十条 标识加施企业对加施标识的木质包装应当单独存放,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防止有害生物再次侵染,建立木质包装销售、使用记录,并按照海关的要求核销。第十一条 未获得标识加施资格的木质包装使用企业,可以从海关公布的标识加施企业购买木质包装,并要求标识加施企业提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

海关对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实施抽查检疫。第十二条 海关对标识加施企业实施日常监督检查。第十三条 标识加施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海关责令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标识加施资格。

(一)热处理/熏蒸处理设施、检测设备达不到要求的;

(二)除害处理达不到规定温度、剂量、时间等技术指标的。

(三)经除害处理合格的木质包装成品库管理不规范,存在有害生物再次侵染风险的;

(四)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五)木质包装除害处理、销售等情况不清的;

(六)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运转不正常,质量记录不健全的;

(七)未按照规定向海关申报的;

(八)其他影响木质包装检疫质量的。第十四条 因标识加施企业方面原因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海关将暂停直至取消其标识加施资格,并予以公布。

(一)因第十三条的原因,在国外遭除害处理、销毁或者退货的;

(二)未经有效除害处理加施标识的;

(三)倒卖、挪用标识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出现严重安全质量事故的;

(五)其他严重影响木质包装检疫质量的。

欧标托盘有使用年限

中国国家标准《物流术语》对托盘(pallet)的定义是:用于集装、堆放、搬运和运输的放置作为单元负荷的货物和制品的水平平台装置。作为与集装箱类似的一种集装设备,托盘现已广泛应用于生产、运输、仓储和流通等领域,被认为是20世纪物流产业中两大关键性创新之一。 托盘作为物流运作过程中重要的装卸、储存和运输设备,与叉车配套使用在现代物流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托盘给现代物流业带来的效益主要体现在:可以实现物品包装的单元化、规范化和标准化,保护物品,方便物流和商流,托盘又名栈板,夹板。托盘按作用分,至少两种,一种为日常口语中的托盘,端饭菜时放置碗盏的盘子。另外一种是物流用的托盘。作为日常用托盘,放些盘碗等。物流上的托盘,按材质、用途、台面、叉车的叉入方式和结构区分,托盘有多种类型。尤其在一些要求快速作业的场合,由于托盘作业效率高、安全稳定,使用率越来越大。市场上有各种类型托盘,有木托盘 ,胶合板免熏蒸托盘,四向托盘 . 双面托盘 . 欧标托盘 . 欧标CP3 .方墩托盘 .单面胶合板托盘.双面胶合板托盘.双面免熏蒸托盘.编号.加厚胶合板 .双面田字塑料托盘 .兰色塑料托盘.欧标CP3 . 黑色塑料托盘.12KGS黑色田字格。另外还有各种专用托盘,平板玻璃集装托盘、轮胎专用托盘、长尺寸物托盘和油桶专用托盘等等。

4年。欧标木托盘(又称欧标托盘,欧洲规范托盘,EPAL托盘),是广泛流转于德国、法国、英国、芬兰等欧洲的规范木托盘,根据托盘说明显示,木托盘使用年限为4年。欧标木托盘一般选用落叶松、南方松等实木制造,木托盘左边盖有EPAL标识,右侧盖有EUR标识,则盖有IPPC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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