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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包装箱国标标准最新版图片-木包装箱国标标准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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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国家标准目录

GB6543-86? 《瓦楞纸箱

GB6980一86? 《钙塑瓦楞箱》

GB7284一87? 《框架木箱》

GB8536一87? 《生漆木质包装桶》

GB8858一88? 《蔬菜塑料周转箱》

GB8946一88? 《塑料编织袋》

GB8947一88? 《复合塑料编织袋》

GB9106一88? 《铝质易开盖两片罐》

GB9583一88?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谁》

GB9774一88? 《水泥包装用袋》

GB10004一88? 《聚酯(PET)/铝箔(Al)/聚丙烯(CPP)复合膜袋》

木包装箱的木包装箱中板材环保标准

地板GB/T15036.1-2001 实木地板技术条件

GB/T15036.2-2001 实木地板检验和试验方法

GB/T18102-2000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

GB/T18103-2000实木复合地板

LY/T1330-1999抗静电木质活动地板

LY/T1573-2000竹地板

木家具

GB/T3324-1995 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QB/T1951.1-1994 木家具质量检验及质量评定

QB/T2383 -1998餐桌餐椅

QB/T2384-1998 木制写字桌

QB/T2385-1998 家具深色名贵硬木家具

QB/T3658-1999 木家具公差与配合

QB/T3659-1999 木家具形状和位置公差

QB/T3660-1999 木衣箱

QB/T3913-1999 家具用木制零件断面尺寸(原GB3329-1982)

QB/T3916-1999课桌椅(原GB10356-1989)

木包装容器

GB/T7284-1998框架木箱

GB/T7285-1993 包装术语木容器

GB/T10819-1989运输包装用木制底盘

GB/T12464-1990普通木箱

GB/T13144-1991 包装容器竹胶合板箱

GB 190-85 危险货物木箱包装标志

GB 191-85 木箱包装储运图象标志

GB 6388-86 运输木箱包装收发货标志

GB 5892-86 对辐射能敏感的感光材料运输木箱包装图示标志

GB 4768-84 防霉木箱包装技术要求

GB 4879-85防锈木箱包装

GB 5048-85 防潮木箱包装

GB 7350-87 防水木箱包装技术条件

GB 9174-88 一般货物运输木箱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 8166-87 缓冲木箱包装设计方法

GB 4122--83 木箱包装通用术语

GB 5035--85 木箱包装机械术语

GBT 7285--93 木木箱包装容器术语

其他木制品

GB14101-1993木质防火门通用技术条件

GB/T14530-1993 图书用品设备木制目录柜技术条件

GB/T14531-1993 图书用品设备阅览桌椅技术条件

GB/T14532-1993 图书用品设备木制书柜、图纸柜、资料柜技术条件

GB/T14533-1993 图书用品设备木制书架、期刊架技术条件

LY/T1060-1992 精制卫生筷子(A型、B型)

LY/T1159-1994 木牙签

LY/T1512-1999 普通卫生筷子(原ZBY89003-1989

哪些生产厂家需要木制包装箱?

板材大致可分为密度板、刨花板、饰面板、木工板、胶合板、三聚氰胺板、集成材、欧松板、无甲醛秸秆板等9种类型,但是由于家庭要求的不同,目前市场上常用的板材主要是木工板、集成材(指接板),以及少量的三聚氰胺板、饰面板(模压板)、密度板、刨花板、饰面板和胶合板.

1:集成材(指接板):又称胶合板,市场常见的是用杨木或杉木采用指接、切口接等方式拼接起来的板材,采用直接的也称作指接板。

规格:厚度一般是18mm,也有16mm的。环保级别:大品牌常见E1、E0、零甲醛;小品牌也有E2级板材。

2:木工板:学名细木工板。有两片单板中间粘压拼接木板而成。由厚度相同、长度不一的木条平行排列,并紧密拼接而成,一般为五层结构。

规格:厚度大约从1.2CM-2.5CM不等,环保级别:大品牌常见E1、E0、零甲醛;小品牌也有E2级板材。

3:饰面板:也叫贴面板、三夹板,它是用天然木材刨切或旋切成厚0.2—1mm的薄片,经拼花后粘贴在胶合板、纤维板、刨花板等基材上制成。这种材料纹理清晰、色泽自然,是一种较高级的装饰材料。

规格:一般是2.6—3mm,环保级别:E1、E2较为常见。

4:刨花板:又叫微粒板、蔗渣板,由木材或其他木质纤维素材料制成的碎料,施加胶粘剂后在热力和压力作用下胶合成的人造板,又称碎料板。

规格:刨花板按产品密度分:低密度(0.25~0.45克/cm3)、中密度(0.55~0.70克/cm3)和高密度(0.75~1.3克/cm3)3种。刨花板的规格多,以19毫米为标准厚度,常用厚度为13、16、19毫米3种。

环保级别:E1、E2较为常见。

5:三聚氰胺板:全称是三聚氰胺浸渍胶膜纸市面人造板。是将带有不同颜色或纹理的纸放入三聚氰胺树脂胶粘剂中浸泡,然后干燥到一定固化程度,将其铺装在刨花板、中密度纤维板或硬质纤维板表面,经热压而成的装饰板。

规格:厚度16-20mm ;环保级别:E1、E2较为常见。

6:密度板:也称纤维板,是人造板或者说是复合板的一种。它是以木质纤维或其他植物纤维为原料,施加脲醛树脂或其他适用的胶粘剂制成的人造板材。

规格:一般厚度从8—25mm,因为品牌的不同规格上也略有差异。环保级别:E1、E2、E0均有

7:胶合板:也称夹板,行内俗称细芯板。由三层或多层1mm厚的单板或薄板胶粘热压制而成。由原木旋切成单板或木方刨切成薄木,再用胶粘剂胶合而成的三层或三层以上的薄板材,三合、五合、七合等奇数层胶合板。

规格:夹板一般分为3厘板、5厘板、9厘板、12厘板、15厘板和18厘板六种规格(1厘即为1mm),有21厘和25厘。环保级别:E1、E2较为常见。

包装箱使用的一般是什么木材_木包装箱的材质和标准

阀门、有色金属如铝业或者铜业、汽车零部件、大型立体仓库,生产各种仪器、玻璃制品、机械厂厂家等都需要木包装箱。

包装箱是GB/T 7284-1998框架木箱国标起草单位,根据被运输或装载的物品特性,采用国家标准保护的一种包装。用箱板、箱档等构件制成的木箱。

材质分类:

1)、木质包装箱:用木材、竹材制成的包装容器。

2)、免熏蒸包装箱:用复合材料制成的包装容器。

3)、强塑安全箱:用专利工程塑料经过特殊工艺制成的包装容器。

4)、瓦楞纸包装箱:是经过模切、压痕、钉箱或粘箱制成瓦楞纸箱。瓦楞纸箱是一种应用最广的包装制品。

出口物品的木质包装箱有哪些要求?

一般包装材主要是质轻,色浅的木材,如松、杉,还有很多用的是杨木胶合板,或是中、低密度纤维板。

木包装箱是最古老的包装容器之一,木材包装在包装方面的用量仅次于纸包装容器,而发展中国家的木包装箱用量又比发达国家大得多,因此,木箱包装容器在包装容器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木包装箱种类繁多,而在实际的物流贸易中,常用的木包装箱有三种:

1、普通木包装箱

普通木箱其内装物质量限于200_以下。它由侧面、端面、底及盖构成。先将端面装在侧面上,然后将底和盖装在侧面与端面上而成。

2、滑木箱

滑木箱属于中型木箱,其内装物质量限于200-1500_,外尺寸长、宽、高之和限于7m,宽、高在1.5m以下,主要用于机械产品的包装,也可用于小件货物的集装。普通木箱主要以端面和侧面为基础来承载,而滑木箱主要是以底座为基础的木箱,它比普通木箱能承受更大的载荷。因此适合作为中型产品的外包装用木箱。滑木箱(B型箱)。滑木箱由底座、侧面、端面及顶盖构成。先将侧面和端面安装在底座上,然后将顶盖装在侧面和端面上而成。

3、框架木箱

框架木箱是大型木箱,它的内装物最大重量和最大外尺寸是根据通常的运输条件确定的。一般来说,框架木箱的外长在12m以下,外宽在3.5m以下,外高在3.5m以下,其内装物重量在500-20000kg以内。这种木箱主要用来包装大型的机械产品,也可以用来集装小件货物。框架木箱也是由底座、侧面、端面及顶盖构成。它们在结构上的区别是:框架木箱的箱板为立板:框架木箱箱板在外,骨架全都布置在箱内;框架木箱组装时先将两个侧面安装在底座和两个侧面上,最后装订顶盖;两者都是以底座为基础来载重的,但框架木箱比滑木箱在端面和侧面上还多出框架结构,正是由于这些框架结构,使框架木箱比滑木箱所能承受载荷要大得多。

框架木箱按结构可分为Ⅰ类(内框架木箱):框架构件在箱板的内侧,适用于一般内装物;Ⅱ类(外框架木箱):框架结构在箱板的外侧,适用于在长度方向上为整体,并且有足够刚性的内装物。其设计的基本规定考虑的是通常预想到的运输、装卸及保管等流通条件。

木包装箱定做有哪些标准和不同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确保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疫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简称第15号国际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

第四条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列明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附件2的要求加施专用标识。

第五条 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附件3);

(二)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

(三)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

(四)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

(五)木质包装生产防疫、质量控制体系文件;

(六)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标识加施企业的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人员及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考核,符合要求的(附件4),颁发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附件5),并公布标识加施企业名单,同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标识加施资格有效期为三年;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连同不予颁发的理由一并书面告知申请企业(附件6)。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不得擅自加施除害处理标识。

第七条 标识加施企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重新申请标识加施资格。

(一)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改建、扩建;

(二)木质包装成品库改建、扩建;

(三)企业迁址;

(四)其他重大变更情况。

未重新申请的,检验检疫机构暂停直至取消其标识加施资格。

第八条 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将木质包装除害处理计划在除害处理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检疫机构对除害处理过程和加施标识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 除害处理结束后,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出具处理结果报告单(见附件7、附件8)。经检验检疫机构认定除害处理合格的,标识加施企业按照规定加施标识。

再利用、再加工或者经修理的木质包装应当重新验证并重新加施标识,确保木质包装材料的所有组成部分均得到处理。

第十条 标识加施企业对加施标识的木质包装应当单独存放,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防止有害生物再次侵染,建立木质包装销售、使用记录,并按照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核销。

第十一条 未获得标识加施资格的木质包装使用企业,可以从检验检疫机构公布的标识加施企业购买木质包装,并要求标识加施企业提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附件9)。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实施抽查检疫。

第十二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标识加施企业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标识加施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标识加施资格。

(一)热处理/熏蒸处理设施、检测设备达不到要求的;

(二)除害处理达不到规定温度、剂量、时间等技术指标的;

(三)经除害处理合格的木质包装成品库管理不规范,存在有害生物再次侵染风险的;

(四)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五)木质包装除害处理、销售等情况不清的;

(六)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运转不正常,质量记录不健全的;

(七)未按照规定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的;

(八)其他影响木质包装检疫质量的。

第十四条 因标识加施企业方面原因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将暂停直至取消其标识加施资格,并予以公布。

(一)因第十三条的原因,在国外遭除害处理、销毁或者退货的;

(二)未经有效除害处理加施标识的;

(三)倒卖、挪用标识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出现严重安全质量事故的;

(五)其他严重影响木质包装检疫质量的。

第十五条 伪造、变造、盗用标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六条 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对木质包装有其他特殊检疫要求的,按照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

附件1: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方法

一、热处理(HT)

1.必须保证木材中心温度至少达到56℃,持续30分钟以上。

2.窑内烘干(KD)、化学加压浸透(CPI)或其它处理方法只要达到热处理要求,可以视为热处理。如化学加压浸透可通过蒸汽、热水或干热等方法达到热处理的技术指标要求。

二、溴甲烷熏蒸处理(MB)

1.常压下,按下列标准处理

温度

剂量

(g/m3)

最低浓度要求(g/m3)

0.5小时

2小时

4小时

16小时

≥21℃

48

36

24

17

14

≥16℃

56

42

28

20

17

≥11℃

64

48

32

22

19

2.最低熏蒸温度不应低于10℃,熏蒸时间最低不应少于16小时。

三、国际植物检疫措

施标准或输入国家/地区认可的其它除害处理方法。

附件2: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要求

一、标识式样:

I

P CN-000

P

C YY-ZZ

其中:

IPPC――《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英文缩写;

CN――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规定的中国国家编码;

000――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的三位数登记号,按直属检验检疫局分别编号;

YY――除害处理方法,溴甲烷熏蒸-MB,热处理-HT;

ZZ――各直属检验检疫局2位数代码(如江苏局为32)。

二、除上述信息外,标识加施企业可根据需要增加其他必要的信息。

三、标识颜色应为黑色,采用喷刷或电烙方式加施于每件木质包装两个相对面的显著位置,保证其永久性且清晰易辩。

四、标识为长方形,规格有三种:3×5.5cm、5×9cm及10×20cm,标识加施企业可根据木质包装大小任选一种,特殊木质包装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可参照标记式样比例确定。

附件3:

申请编号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

加施资格申请考核表

企业名称(盖章):

企业地址:

申请日期: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编制

企业名称

地 址

法人代表 法人代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传 真

申请登记类别 □热处理 □熏蒸处理

企业情况(木质包装年生产数量、出口主要国家/地区、人员情况等)

热处理条件(设施、环境等)

熏蒸处理条件(设施、环境、除害处理队伍资格等)

防疫措施

除害处理技术人员和防疫管理人员名单

姓名 部门 职务 职责 电话

上述报告内容属实,请检验检疫机关予以审核。 法人代表(签字): (盖章)年 月 日

随附材料:□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厂区平面图□除害处理设施情况□除害处理技术人员及质量管理人员资料□防疫、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其它

所在地检验检疫局初审意见(附考核报告)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直属检验检疫局考核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考核要求一、热处理设施1.热处理库应保温、密闭性能良好,具备供热、调湿、强制循环设备,如采用非湿热装置提供热源的,需安装加湿设备。2.配备木材中心温度检测仪或耐高温的干湿球温度检测仪,且具备自动打印、不可人为修改或数据实时传输功能。3.供热装置的选址与建造应符合环保、劳动、消防、技术监督等部门的要求。4.热处理库外具备一定面积的水泥地面周转场地。5.设备运行能达到附件1热处理技术指标要求。二、熏蒸处理条件及设施1.具备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合格的熏蒸队伍或签约委托的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合格的熏蒸队伍。2.熏蒸库应符合《植物检疫简易熏蒸库熏蒸操作规程》(SN/T1143-2002)的要求,密闭性能良好,具备低温下的加热设施,并配备相关熏蒸气体检测设备。3.具备相应的水泥硬化地面周转场地。4.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及安全防护用具。三、厂区环境与布局1.厂区道路及场地应平整、硬化,热处理库、熏蒸库、成品库及周围应为水泥地面。厂区内无杂草、积水,树皮等下脚料集中存放处理。2.热处理库、熏蒸库和成品库与原料存放场所、加工车间及办公、生活区域有效隔离。成品库应配备必要的防疫设施,防止有害生物再次侵染。3.配备相应的灭虫药械,定期进行灭虫防疫并做好记录。四、组织机构及人员管理1.建立职责明确的防疫管理小组,成员由企业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除害处理技术人员等组成。防疫小组成员应熟悉有关检验检疫法律法规。2.配备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合格的协管员,应掌握木质包装检疫要求及除害处理效果验收标准,协助检验检疫机构做好监管工作。协管员应为防疫管理小组成员。3.主要管理和操作人员应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并考核合格。除害处理技术及操作人员应掌握除害处理操作规程。五、防疫、质量管理体系1.明确生产质量方针和目标,将除害处理质量纳入质量管理目标。2.制定原料采购质量控制要求,建立原料采购台帐,注明来源、材种、数量等。3.制定木质包装检疫及除害处理操作流程及质量控制要求,进行自检和除害处理效果检查,并做好记录。4.制定标识加施管理及成品库防疫管理要求,并做好进、出库、销售记录,保证有效追溯产品流向。5.制定环境防疫控制要求,定期做好下脚料处理、环境防疫并做好记录。6.建立异常情况的处置和报告程序。 附件5: 中华人民共和国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经审查,你单位符合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考核要求,授予标识加施资格。标识为: 认可类型: □热处理 □熏蒸处理认可编号:发证日期: 年 月 日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XXXX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印章)附件6:中华人民共和国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考核告知书 检审告〔 〕 号企业名称:住址或地址:经过我局考核,你单位: 不符合申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的相关要求,考核不合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你单位的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加施资格申请材料退给你们。特此通知。本局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 (印章) 年 月 日附件7: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热处理结果报告单 编号:标识加施企业名称

包装种类 规格/数量

木材最大厚度 处理库号

生产批次 生产编号

处理日期

木材中心温度达到 ℃时间:干球温度到达 ℃时间:相对湿度为 %热处理起始时间:热处理结束时间:

已按上述要求对本批木质包装实施热处理,请检验检疫机关予以审核。 热处理技术操作人员(签名):业务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盖章)

结果评定:该批木质包装热处理过程符合要求,准予加施标识。 检验检疫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

注:1.附温度检测自动打印记录。 2.本表一式二联,第一联交检验检疫机构,第二联标识加施企业留存。附件8: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熏蒸处理结果报告单 编号:标识加施企业名称

包装种类 数量/规格

生产批次 生产编号

处理日期 处理体积

药剂种类 剂 量

温 度 时 间

浓度检测值 0.5小时 2小时 4小时 16小时

已按上述要求对本批木质包装实施熏蒸处理,请检验检疫机关予以审核。 熏蒸处理负责人(签名):业务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盖章)

结果评定:该批木质包装熏蒸处理过程符合要求,准予加施标识。 检验检疫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

注:本表一式二联,第一联交检验检疫机构,第二联标识加施企业留存。附件9: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编号:标识加施企业名称(盖章)

联系人 电话

使用企业名称

联系人 电话

货物名称 拟输往国家/地区

包装种类 数量/规格

处理结果报告单编号

备注:

注:本表一式三联,第一联交使用企业,第二联交检验检疫机构备查核销,第三联标识加施企业留存。

包装箱如果是在国内流转的话,只要结实,外观过得去就行;如果是做出口的包装箱,就要考虑各国家地区的环保标准和以及各种规程.

木箱包装标准1. 木箱包装术语标准 木箱包装方面的术语标准可称为木箱包装术语标准。我国目前主要的木箱包装术语标准有: GB 4122--83 木箱包装通用术语 GB 5035--85 木箱包装机械术语 GB 7285--87 木木箱包装容器术语 现正在制定《木箱包装印刷术语》、《纸容器包装术语》、《金属容器包装术语》及《防护木箱包装术语》等木箱包装术语标准。2. 木箱包装标志标准 我国目前在木箱包装方面的标志标准主要有四项: GB 190-85 危险货物木箱包装标志 GB 191-85 木箱包装储运图象标志 GB 6388-86 运输木箱包装收发货标志 GB 5892-86 对辐射能敏感的感光材料运输木箱包装图示标志等3. 木箱包装技术方法标准 我国木箱包装技术方面标准也不少,如有: GB 4768-84 防霉木箱包装技术要求 GB 4879-85 防锈木箱包装 GB 5048-85 防潮木箱包装 GB 7350-87 防水木箱包装技术条件 GB 9174-88 一般货物运输木箱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 8166-87 缓冲木箱包装设计方法 现正制定,《防蛀虫木箱包装》、《防辐射木箱包装》等木箱包装技术。4. 木箱包装尺寸系列标准 国际上有ISO 3394-1984《硬质直方体运输木箱包装尺寸》,我国也于1988年参照采用指定为GB 4892-85《硬质直方体运输木箱包装尺寸系列》,它适用于木箱包装件的集装单元运输。非集装单元运输的木箱包装件尺寸也可参照采用。 此外,还有相关的三个尺寸系列标准,即: GB 1413-78 货物集装箱外部尺寸和重量系列 GB 1834-80 通用集装箱最小内部尺寸 GB 2934-82 联送平卡板外部尺寸系列5. 木箱包装试验方法标准 我国的木箱包装试验方法标准为: GB 4857 运输木箱包装件基本试验系列标准 GB 5398 大型运输木箱包装件试验方法 GB 6981 硬木箱包装容器透湿度试验方法 GB 6982 软木箱包装容器透湿度试验方法 GB 4769 防霉木箱包装试验方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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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 东莞出口环保木箱、包装箱、木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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