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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合板木托盘包装-胶合板木托盘包装图片

胶合板木托盘包装-胶合板木托盘包装图片

托盘的类型有:植绒内托盘、塑料托盘、木质托盘、金属托盘、纸质托盘、网格托盘等。

1、植绒内托盘

是一种采用特殊材料的吸塑托盘,将普通的塑料硬片表面粘上一层绒质材料,从而使托盘表面有种绒质的手感,用来提高包装品档次。

2、塑料托盘

塑料托盘是使用高密度聚乙烯或聚丙烯等塑料材料制成的托盘。它具有重量轻、耐用、易清洁、防潮防霉等优点,适用于食品、医药、化工等行业。塑料托盘通常有单面托盘和双面托盘之分,可以根据需要选择不同的型号和规格。

3、木质托盘

木质托盘是用木材制成的托盘,常见的有实木托盘和胶合板托盘。木质托盘具有质地坚固、承载力强、成本低等特点,广泛应用于物流行业。然而,木质托盘容易受潮、霉变,需要定期保养和防护。

4、金属托盘

金属托盘通常采用钢材制成,具有高强度、耐用、易清洗等特点。金属托盘适用于重型物品的搬运和储存,能够承受较大的压力和冲击。金属托盘还可以与叉车等设备配合使用,提高工作效率。

5、纸质托盘

纸质托盘是用压缩纸板制成的托盘,具有轻便、环保、可回收等特点。纸质托盘适用于轻负荷的物品搬运和短期储存,如电子产品、服装等。然而,纸质托盘的耐用性较差,不适用于长途运输或重型物品的搬运。

6、网格托盘

网格托盘由金属或塑料制成,具有开放式结构,透气性良好。网格托盘适用于贮存通风要求较高的商品,如蔬菜、水果等。网格托盘还可以避免积水,减少货物损坏的风险。

出口包装木箱标准具体有哪些要求?

一、报检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对出境植物、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及铺垫材料依照规定实施检疫。

自1998年底起,输往美国、加拿大、巴西、欧盟、澳大利亚的货物带有木质包装的,需进行检疫处理。木质包装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箱、木板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契、垫木、衬木等。经人工合成的材料或经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不在此列。

二、报检要求与程序

(一)输往美国、加拿大的货物木质包装

美国、加拿大从1998年12月17日起先后对从中国输往美国的货物木质包装实施新的检疫规定,要求对所有木质包装进行热处理、熏蒸或防腐处理,并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熏蒸/消毒证书》。无木质包装的货物由出口商出具无木质包装的声明。

对目的地为美国、加拿大的出口货物的木质包装(含途经香港转口美国的),出口企业在木质包装盛装货物前,持有关证单向当地检验检疫报检,取得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熏蒸/消毒证书》。企业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单》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美、加凭我国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熏蒸/消毒证书》验放货物。

(二)对输往巴西的货物木质包装

巴西自2000年1月3日起对来自中国(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等多个国家的木质包装实施新的检疫措施,要求木质包装进行热处理、熏蒸处理或其他巴方检疫机构认可的防虫处理,并提供国家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检疫证书。

对输往巴西的带有木质包装的货物,应尽量避免使用木质包装。如确需使用木质包装的货物,在货物出口前,出口企业须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取得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熏蒸/消毒证书》,企业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单》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巴西检疫部门凭我国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熏蒸/消毒证书》验放货物,如不能提供检疫证书的,该批货物将在巴方检疫部门的监督下,拆除木质包装作焚烧、熏蒸等除害处理,费用由进口商承担。

(三)对输往欧盟的货物木质包装

欧盟2001年10月起对来自中国等多个国家的针叶木质包装采取紧急检疫措施,以防止松材线虫传人欧盟。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木质包装,欧方将在入境口岸采取除害处理、销毁、拒绝入境等措施。

对输往欧盟的货物木质包装,在货物出口前,出口企业须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按以下办法办理:

1.对使用松材线虫疫区针叶树木质包装的,在出口前须进行除害处理,处理合格的木质包装上须有标记,在标记上注明处理方法、地点及实施处理的单位,并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

2.对使用松材线虫非疫区针叶树木质包装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疫并出具植物检疫证书,证明木质包装来自非疫区;

3.对使用非针叶树木质包装的,如出口企业提出要求或合同、信用证中有规定,需要检验检疫出具除害处理证书的,可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经对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处理合格的出具《熏蒸/消毒证书》。考试大我整理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需要注意哪些检验检疫要求

出口包装分三种:胶合木箱包装,是指通过加工压缩合成的一种材料,此材料只用于5吨以下设备,用此材料制作的包装箱不需要办理任何手续即可出口;实木木箱:是指采用原木木方和木板制作的木箱,一般用于5吨以上设备,实木的抗压力和承载力要大于胶合木箱20%,但是原木制作的木箱需要熏蒸处理,熏蒸公司开具检疫证明。在国际贸易中,各国为保护本国的资源,对有的进口商品实行强制的检疫制度。木质包装熏蒸就是为了防止有害病虫危害进口国森林资源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因此,含有木质包装的出口货物,就必须在出运前对木质包装物进行除害处理,熏蒸是除害处理中的一种方式。铁皮包装:是指特大型的包装,用实木包装已满足不了设备的承载力,此种包装方式不需要熏蒸,可直接出口。木质包装熏蒸的范围:对我国出口的木质包装物进行熏蒸的国家有:美国、加拿大、欧盟、日本及澳大利亚,其中对美、加必须出具官方熏蒸证书。木质包装一般指用于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材料,如木箱、木板条箱、木托盘、垫仓木料、木桶、木垫方、枕木、木衬板、木轴、木稧等。 熏蒸程序:如果输往欧洲的货物为针叶木包装,则须提供熏蒸证明书.工厂所在地不在出口港口所在城市,则熏蒸须在当地工厂进行。提前7-8天向当地商检局申请报检;提供箱单、发票、合同、报检委托书给商检局;与商检局约定时间进行商检;工厂须提供熏蒸的场地,如温度低须在室内进行;熏蒸完毕后,向商检局索要熏蒸证明书;付款给商检局。工厂所在地在出口港口所在城市,则熏蒸可委托船代办理。向船代提供箱单、发票、合同、报检委托书;由船代申请报检;熏蒸证明书由船代连同其它单据一起递给公司:付款给船代。输往美国、加拿大的货物无论是何种木质包装,都要提供熏蒸证明书,熏蒸可委托船代办理。向船代提供箱单、发票、合同、报检委托书;由船代申请报检;熏蒸证明书由船代连同其它单据一起递给公司;付款给船代。熏蒸的一些要求:木质包装物不得带有树皮。熏蒸处理过的木质包装物要尽快出运,同时要注意单独存放,并与其它未处理的木制品、木料隔离。熏蒸证书的有效期为21天。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2018修正)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但以下材料除外:经人工合成或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等;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

世界各国为了维护本国森林资源的安全,预防各种森林病虫害的传播和蔓延,纷纷对进口木质包装制定和实施越来越严格的检疫制度。1998年,美国政府以从中国进口的货物木质包装托盘中发现大量的光肩星天牛,担心因为本土没有天牛天敌会导致其大量蔓延为由,决定对来自中国的木质包装实施强制检疫制度。2000年,芬兰、瑞典及法国从来自中国、日本、加拿大等国的木质包装中发现了松材线虫,为此,欧洲林业委员会制定了对入境木质包装的检疫处置方案。

 2002年3月,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IPPC)公布了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的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要求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应在出境前进行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确定的专用标识。目前,欧盟、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已采纳该标准并将于2005年3月1日陆续开始实施,将来会有更多的国家采用该国际标准。对于不符合国际标准的木质包装,进口国家或地区将在入境口岸采取除害处理、销毁、拒绝入境等措施。为使我国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进口国家或地区的检疫规定,避免经济损失,使用木质包装的出口企业或代理商应注意以下新的检验检疫要求:1.2005年3月1日出境的货物木质包装应按照新检验检疫规定执行,有关国家或地区实施木质包装国际标准(ISPM15号)具体时间见表1。

 注:1.实施时间均为到港日期。2.巴西、瑞士、印度、斐济、斯理兰卡也已采纳ISPM15号国际标准,但具体实施时间尚未确定。

 3.其他国家或地区实施情况将随时补充。

 2.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应按规定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进行处理,并加施专用标识,表示式样如下:其中:IPPC--《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英文缩写;

 CN--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规定的中国国家编码;

 000--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的三位数登记号,按直属检验检疫局分别编号;

 YY--除害处理方法,溴甲烷熏蒸-MB,热处理-HT;

 ZZ--各直属检验检疫局2位数代码。

 3.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

出口产品包装有什么要求?

第一条 为规范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确保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疫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简称第15号国际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第三条 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第四条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按照本办法《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方法》列明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要求》的要求加施专用标识。第五条 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海关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

(三)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

(四)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

(五)木质包装生产防疫、质量控制体系文件;

(六)海关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六条 直属海关对标识加施企业的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人员及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考核,符合《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考核要求》的,颁发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并公布标识加施企业名单,同时报海关总署备案,标识加施资格有效期为三年;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连同不予颁发的理由一并书面告知申请企业。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不得擅自加施除害处理标识。第七条 标识加施企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向海关重新申请标识加施资格。

(一)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改建、扩建;

(二)木质包装成品库改建、扩建;

(三)企业迁址;

(四)其他重大变更情况。

未重新申请的,海关暂停直至取消其标识加施资格。第八条 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将木质包装除害处理计划在除害处理前向所在地海关申报,海关对除害处理过程和加施标识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第九条 除害处理结束后,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出具处理结果报告单。经海关认定除害处理合格的,标识加施企业按照规定加施标识。

再利用、再加工或者经修理的木质包装应当重新验证并重新加施标识,确保木质包装材料的所有组成部分均得到处理。第十条 标识加施企业对加施标识的木质包装应当单独存放,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防止有害生物再次侵染,建立木质包装销售、使用记录,并按照海关的要求核销。第十一条 未获得标识加施资格的木质包装使用企业,可以从海关公布的标识加施企业购买木质包装,并要求标识加施企业提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

海关对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实施抽查检疫。第十二条 海关对标识加施企业实施日常监督检查。第十三条 标识加施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海关责令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标识加施资格。

(一)热处理/熏蒸处理设施、检测设备达不到要求的;

(二)除害处理达不到规定温度、剂量、时间等技术指标的。

(三)经除害处理合格的木质包装成品库管理不规范,存在有害生物再次侵染风险的;

(四)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五)木质包装除害处理、销售等情况不清的;

(六)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运转不正常,质量记录不健全的;

(七)未按照规定向海关申报的;

(八)其他影响木质包装检疫质量的。第十四条 因标识加施企业方面原因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海关将暂停直至取消其标识加施资格,并予以公布。

(一)因第十三条的原因,在国外遭除害处理、销毁或者退货的;

(二)未经有效除害处理加施标识的;

(三)倒卖、挪用标识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出现严重安全质量事故的;

(五)其他严重影响木质包装检疫质量的。

那就要看你如何选购包装材料了,你像控制柜空压机一般是木箱包装而阀门仪表电缆一般是纸箱包装然后底下加托盘出口,

这里要说的就是木箱木托盘一般出口的木质包材只有两种,一种是免熏蒸的胶合板材料,这种材料是全世界通用,不需要寻找直接可以出口,也是先进运用比较广泛的包材

还有一种就是原木包材,这个因为要出口,所以要经过熏蒸(作用是消毒杀菌防虫蛀)才能出口,过海关时一般需要有木质包材供应商提供的熏蒸证书方可出口,比较麻烦,运用率比较少(精细产品运用相对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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