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木托盘熏蒸标识epal-熏蒸木托盘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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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rtwig Gdynia S.A
ul.Derdowskiego 7.
81 0 369 Gdynia
ORC费用(原产地附加费)由发货人支付
装运以后请告诉具体装运细节(这个一般指的是起运时间,大约到港时间,船名航次,提单号,箱号铅封号等信息)
如果你采用木质包装或任何含有木质材料的容器的话,一定要遵循UE.的标准(因为一般凡是涉及木质包装都要进口的时候接受熏蒸等严格的海关检验)
出口物品的木质包装箱有哪些要求?
什么是免熏蒸木托盘?出口免熏蒸木托盘的要求?
免熏蒸木托盘最早起源于70年代的欧洲,在欧美等发达国家环保意识比较超前,比如现在已经很流行使用的模压托盘,无须检验,免熏蒸,无虫害,可直接出口。
未经处理的木质因可能会藏有昆虫及虫卵,传入有害生物的风险较高,会打破输入国的生态平衡,导致生物入侵,可能对农业和森林资源产生严重危害。USDA颁布了降低木质包装传入有害生物风险的准则。由于木质包装经常重复利用,真实来源很难确定,因此其处理状况很难确定。
因此,美国农业部采纳了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临时植物委员会于2002年3月15日通过的木质包装国际标准。通过采纳该国际标准,美国政府与其他已经采用ISPM15或正准备采用该国际标准的国家协调了贸易要求。为了规范进入北美地区的木质包装,在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北将于2005年9月16日起实施国际植物检疫措施15号标准。进境木质包装将按照美国海关和国境保护署的操作指南和程序实施检疫。为避免货物木质包装在美国港口因违反规定而被推迟或拒绝入境,进口商应该确认所有的木质包装已根据ISPM15和APHIS的规定进行处理并加施标记。
宜昌宇皇木业有限公司专业生产免熏蒸木托盘加工厂家,主要经营产品有:免熏蒸木托盘、木质托盘、包装箱、建筑木方、柑橘隔板、香樟木板材、白杨木原木及各种锯材、板材、枕木大方等。
宜昌宇皇木业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位于湖北省枝江市顾家店省道9公里处,华中腹地,地理位置优越,交通畅通!宇皇木业也能依靠便利条件更好的发展!
宜昌宇皇木业集设计、生产销售为一体,设备先进,实力雄厚,工厂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我们自产自销,在业内拥有最优惠的价格优势。主要销售各种规格的白杨木、柳木、柏木、香樟木、松木、杉木、楠木、花梨木等原木、锯材、板材,还可以按规格定制加工生产各种建筑木方、木托盘、木包装、出口免熏蒸木托盘、木箱、木制品等。该产品采用优质硬木材料,确保木托盘品质,外型光洁、平整美观、经久坚固耐用,木托盘使用周期长,安全稳定,具有承载量大,成本低,无蛀虫等特点。
免熏蒸木托盘适用范围:物流、机械电子等行业,我们的产品外形美观,质量可靠,并且公司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交货及时讲究信誉。有生产和经济上的实力。
宇皇木业是一支拥有丰富专业经验,多年从事制造业的高素质团队。本公司的员工是板箱行业的专业技术人才,或为制造业的高级工程师,或为多年从事制造业管理、咨询的高级管理人员。
宜昌宇皇木业成立以来,一直遵循质量让顾客满意,争创一流服务的原则,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完善配套设施,产品品种经过不断优化,深受客户的信赖和好评!宇皇木业有多年木制包装生产经验,完整的销售服务网络。
宜昌宇皇木业将一如既往以质量求生存,努力奋斗,用务实、高效、创新的企业精神和信誉至上的经营理念,为新老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建立长期友好的合作关系,共同发展,共创辉煌!
企业宗旨:先进的技术、可靠的质量、完善的售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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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阮修万 (先生)
公司网址:请教高手chep_allet和euro_allet分别是什么托盘?货物到西班牙的对托盘有什么要求没有?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确保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疫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简称第15号国际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
第四条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列明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附件2的要求加施专用标识。
第五条 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附件3);
(二)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
(三)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
(四)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
(五)木质包装生产防疫、质量控制体系文件;
(六)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标识加施企业的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人员及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考核,符合要求的(附件4),颁发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附件5),并公布标识加施企业名单,同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标识加施资格有效期为三年;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连同不予颁发的理由一并书面告知申请企业(附件6)。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不得擅自加施除害处理标识。
第七条 标识加施企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重新申请标识加施资格。
(一)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改建、扩建;
(二)木质包装成品库改建、扩建;
(三)企业迁址;
(四)其他重大变更情况。
未重新申请的,检验检疫机构暂停直至取消其标识加施资格。
第八条 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将木质包装除害处理计划在除害处理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检疫机构对除害处理过程和加施标识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 除害处理结束后,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出具处理结果报告单(见附件7、附件8)。经检验检疫机构认定除害处理合格的,标识加施企业按照规定加施标识。
再利用、再加工或者经修理的木质包装应当重新验证并重新加施标识,确保木质包装材料的所有组成部分均得到处理。
第十条 标识加施企业对加施标识的木质包装应当单独存放,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防止有害生物再次侵染,建立木质包装销售、使用记录,并按照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核销。
第十一条 未获得标识加施资格的木质包装使用企业,可以从检验检疫机构公布的标识加施企业购买木质包装,并要求标识加施企业提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附件9)。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实施抽查检疫。
第十二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标识加施企业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标识加施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标识加施资格。
(一)热处理/熏蒸处理设施、检测设备达不到要求的;
(二)除害处理达不到规定温度、剂量、时间等技术指标的;
(三)经除害处理合格的木质包装成品库管理不规范,存在有害生物再次侵染风险的;
(四)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五)木质包装除害处理、销售等情况不清的;
(六)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运转不正常,质量记录不健全的;
(七)未按照规定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的;
(八)其他影响木质包装检疫质量的。
第十四条 因标识加施企业方面原因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将暂停直至取消其标识加施资格,并予以公布。
(一)因第十三条的原因,在国外遭除害处理、销毁或者退货的;
(二)未经有效除害处理加施标识的;
(三)倒卖、挪用标识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出现严重安全质量事故的;
(五)其他严重影响木质包装检疫质量的。
第十五条 伪造、变造、盗用标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六条 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对木质包装有其他特殊检疫要求的,按照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
附件1: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方法
一、热处理(HT)
1.必须保证木材中心温度至少达到56℃,持续30分钟以上。
2.窑内烘干(KD)、化学加压浸透(CPI)或其它处理方法只要达到热处理要求,可以视为热处理。如化学加压浸透可通过蒸汽、热水或干热等方法达到热处理的技术指标要求。
二、溴甲烷熏蒸处理(MB)
1.常压下,按下列标准处理
温度
剂量
(g/m3)
最低浓度要求(g/m3)
0.5小时
2小时
4小时
16小时
≥21℃
48
36
24
17
14
≥16℃
56
42
28
20
17
≥11℃
64
48
32
22
19
2.最低熏蒸温度不应低于10℃,熏蒸时间最低不应少于16小时。
三、国际植物检疫措
施标准或输入国家/地区认可的其它除害处理方法。
附件2: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要求
一、标识式样:
I
P CN-000
P
C YY-ZZ
其中:
IPPC――《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英文缩写;
CN――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规定的中国国家编码;
000――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的三位数登记号,按直属检验检疫局分别编号;
YY――除害处理方法,溴甲烷熏蒸-MB,热处理-HT;
ZZ――各直属检验检疫局2位数代码(如江苏局为32)。
二、除上述信息外,标识加施企业可根据需要增加其他必要的信息。
三、标识颜色应为黑色,采用喷刷或电烙方式加施于每件木质包装两个相对面的显著位置,保证其永久性且清晰易辩。
四、标识为长方形,规格有三种:3×5.5cm、5×9cm及10×20cm,标识加施企业可根据木质包装大小任选一种,特殊木质包装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可参照标记式样比例确定。
附件3:
申请编号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
加施资格申请考核表
企业名称(盖章):
企业地址:
申请日期: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编制
企业名称
地 址
法人代表 法人代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传 真
申请登记类别 □热处理 □熏蒸处理
企业情况(木质包装年生产数量、出口主要国家/地区、人员情况等)
热处理条件(设施、环境等)
熏蒸处理条件(设施、环境、除害处理队伍资格等)
防疫措施
除害处理技术人员和防疫管理人员名单
姓名 部门 职务 职责 电话
上述报告内容属实,请检验检疫机关予以审核。 法人代表(签字): (盖章)年 月 日
随附材料:□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厂区平面图□除害处理设施情况□除害处理技术人员及质量管理人员资料□防疫、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其它
所在地检验检疫局初审意见(附考核报告)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直属检验检疫局考核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考核要求一、热处理设施1.热处理库应保温、密闭性能良好,具备供热、调湿、强制循环设备,如采用非湿热装置提供热源的,需安装加湿设备。2.配备木材中心温度检测仪或耐高温的干湿球温度检测仪,且具备自动打印、不可人为修改或数据实时传输功能。3.供热装置的选址与建造应符合环保、劳动、消防、技术监督等部门的要求。4.热处理库外具备一定面积的水泥地面周转场地。5.设备运行能达到附件1热处理技术指标要求。二、熏蒸处理条件及设施1.具备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合格的熏蒸队伍或签约委托的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合格的熏蒸队伍。2.熏蒸库应符合《植物检疫简易熏蒸库熏蒸操作规程》(SN/T1143-2002)的要求,密闭性能良好,具备低温下的加热设施,并配备相关熏蒸气体检测设备。3.具备相应的水泥硬化地面周转场地。4.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及安全防护用具。三、厂区环境与布局1.厂区道路及场地应平整、硬化,热处理库、熏蒸库、成品库及周围应为水泥地面。厂区内无杂草、积水,树皮等下脚料集中存放处理。2.热处理库、熏蒸库和成品库与原料存放场所、加工车间及办公、生活区域有效隔离。成品库应配备必要的防疫设施,防止有害生物再次侵染。3.配备相应的灭虫药械,定期进行灭虫防疫并做好记录。四、组织机构及人员管理1.建立职责明确的防疫管理小组,成员由企业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除害处理技术人员等组成。防疫小组成员应熟悉有关检验检疫法律法规。2.配备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合格的协管员,应掌握木质包装检疫要求及除害处理效果验收标准,协助检验检疫机构做好监管工作。协管员应为防疫管理小组成员。3.主要管理和操作人员应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并考核合格。除害处理技术及操作人员应掌握除害处理操作规程。五、防疫、质量管理体系1.明确生产质量方针和目标,将除害处理质量纳入质量管理目标。2.制定原料采购质量控制要求,建立原料采购台帐,注明来源、材种、数量等。3.制定木质包装检疫及除害处理操作流程及质量控制要求,进行自检和除害处理效果检查,并做好记录。4.制定标识加施管理及成品库防疫管理要求,并做好进、出库、销售记录,保证有效追溯产品流向。5.制定环境防疫控制要求,定期做好下脚料处理、环境防疫并做好记录。6.建立异常情况的处置和报告程序。 附件5: 中华人民共和国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经审查,你单位符合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考核要求,授予标识加施资格。标识为: 认可类型: □热处理 □熏蒸处理认可编号:发证日期: 年 月 日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XXXX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印章)附件6:中华人民共和国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考核告知书 检审告〔 〕 号企业名称:住址或地址:经过我局考核,你单位: 不符合申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的相关要求,考核不合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你单位的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加施资格申请材料退给你们。特此通知。本局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 (印章) 年 月 日附件7: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热处理结果报告单 编号:标识加施企业名称
包装种类 规格/数量
木材最大厚度 处理库号
生产批次 生产编号
处理日期
木材中心温度达到 ℃时间:干球温度到达 ℃时间:相对湿度为 %热处理起始时间:热处理结束时间:
已按上述要求对本批木质包装实施热处理,请检验检疫机关予以审核。 热处理技术操作人员(签名):业务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盖章)
结果评定:该批木质包装热处理过程符合要求,准予加施标识。 检验检疫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
注:1.附温度检测自动打印记录。 2.本表一式二联,第一联交检验检疫机构,第二联标识加施企业留存。附件8: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熏蒸处理结果报告单 编号:标识加施企业名称
包装种类 数量/规格
生产批次 生产编号
处理日期 处理体积
药剂种类 剂 量
温 度 时 间
浓度检测值 0.5小时 2小时 4小时 16小时
已按上述要求对本批木质包装实施熏蒸处理,请检验检疫机关予以审核。 熏蒸处理负责人(签名):业务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盖章)
结果评定:该批木质包装熏蒸处理过程符合要求,准予加施标识。 检验检疫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
注:本表一式二联,第一联交检验检疫机构,第二联标识加施企业留存。附件9: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编号:标识加施企业名称(盖章)
联系人 电话
使用企业名称
联系人 电话
货物名称 拟输往国家/地区
包装种类 数量/规格
处理结果报告单编号
备注:
注:本表一式三联,第一联交使用企业,第二联交检验检疫机构备查核销,第三联标识加施企业留存。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报检
这是一个欧洲标准托盘。通常它可能需要适当的装运尺寸。
1、欧洲标准托盘是欧洲一般标准托盘。用于欧洲国家的木托盘(欧洲在这里包括东欧,西欧,北欧和中欧欧洲)。欧洲标准木托盘的大小为1200 * 800mm。只有一个木托盘结构,只能在各个方面叉。与美国木托盘相比,工艺有点复杂
2、欧式标准托盘(托盘欧元,尺寸标准:1200mm)×800mm×144mm)是一个普通型号,主要用于欧洲,德国,法国等。最大设计静电负荷为6000kg,最大动态负荷为2000kg。这是一个双面叉子。托盘的几个部分和托盘的指甲头上有特定标记。
3、维护根据标准进行维护后,维护提供商还必须在指甲头上用特定标记指定维护指甲。根据标记,可以看到托盘和指甲的起源和许可证号。
4、制造商必须在生产前通过ISO认证;加入OTTO认证后,生产的托盘可以在OTTO系统中循环。
一、托盘也可以分为木制,胶合板,塑料等常用是木托盘和胶合板托盘。木托盘由实木制成,主要是松树。熏蒸处理,IPPC标志和熏蒸证书应予以出口。
二、胶合板托盘由合成板制成,已用高温和高压处理。它不需要熏蒸和隔离。它是最常用的出口托盘,方便快速的出口;
1.左轴承木块上的椭圆形版标记。
2.椭圆形欧元标记在右装载木块上。
3.对于根据ISPM 15熏蒸的欧洲标准托盘,IPPC标记应在中间两个承载木块上水平印刷。
3、 ISO认证:欧洲标准托盘是ISO认证的六托盘之一。UIC 435-2规格为800×质量标准,为1200毫米,四叉孔,欧洲木平板托盘UIC 435-4
三、承载能力欧洲标准托盘根据以下货物堆叠或叉车设计:
1、1000kg普通货物不规则地放在托盘上。
2、1500kg货物定期和完全放在整个托盘上。
3、2000kg紧凑型和普通货物放在整个托盘上。
四、当托盘放置在平坦和刚性水平面上时,并且货物放置在整个托盘表面上平坦且均匀地,多个载荷托盘彼此堆叠,并且底层处的托盘必须能够承受最大值额外4000kg的负载(总共6000kg)。
木制产品熏蒸费用
一、报检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对出境植物、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及铺垫材料依照规定实施检疫。
自1998年底起,输往美国、加拿大、巴西、欧盟、澳大利亚的货物带有木质包装的,需进行检疫处理。木质包装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箱、木板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契、垫木、衬木等。经人工合成的材料或经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不在此列。
二、报检要求与程序
(一)输往美国、加拿大的货物木质包装
美国、加拿大从1998年12月17日起先后对从中国输往美国的货物木质包装实施新的检疫规定,要求对所有木质包装进行热处理、熏蒸或防腐处理,并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熏蒸/消毒证书》。无木质包装的货物由出口商出具无木质包装的声明。
对目的地为美国、加拿大的出口货物的木质包装(含途经香港转口美国的),出口企业在木质包装盛装货物前,持有关证单向当地检验检疫报检,取得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熏蒸/消毒证书》。企业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单》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美、加凭我国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熏蒸/消毒证书》验放货物。
(二)对输往巴西的货物木质包装
巴西自2000年1月3日起对来自中国(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等多个国家的木质包装实施新的检疫措施,要求木质包装进行热处理、熏蒸处理或其他巴方检疫机构认可的防虫处理,并提供国家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检疫证书。
对输往巴西的带有木质包装的货物,应尽量避免使用木质包装。如确需使用木质包装的货物,在货物出口前,出口企业须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取得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熏蒸/消毒证书》,企业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单》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巴西检疫部门凭我国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熏蒸/消毒证书》验放货物,如不能提供检疫证书的,该批货物将在巴方检疫部门的监督下,拆除木质包装作焚烧、熏蒸等除害处理,费用由进口商承担。
(三)对输往欧盟的货物木质包装
欧盟2001年10月起对来自中国等多个国家的针叶木质包装采取紧急检疫措施,以防止松材线虫传人欧盟。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木质包装,欧方将在入境口岸采取除害处理、销毁、拒绝入境等措施。
对输往欧盟的货物木质包装,在货物出口前,出口企业须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按以下办法办理:
1.对使用松材线虫疫区针叶树木质包装的,在出口前须进行除害处理,处理合格的木质包装上须有标记,在标记上注明处理方法、地点及实施处理的单位,并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
2.对使用松材线虫非疫区针叶树木质包装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疫并出具植物检疫证书,证明木质包装来自非疫区;
3.对使用非针叶树木质包装的,如出口企业提出要求或合同、信用证中有规定,需要检验检疫出具除害处理证书的,可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经对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处理合格的出具《熏蒸/消毒证书》。考试大我整理
熏蒸证明费用
木制产品的到发达国家一般都要提供熏蒸证,200只是出证费,真正把货柜拖去熏蒸费用要好几千还得花几天的时间!
一、木质包装熏蒸的目的和意义
在国际贸易中,各国为保护本国的资源,对有的进口商品实行强制的检疫制度。木质包装熏蒸就是为了防止有害病虫危害进口国森林资源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因此,含有木质包装的出口货物,就必须在出运转载自百分网,请保留此标记前对木质包装物进行除害处理,熏蒸是除害处理中的一种方式。
二、木质包装熏蒸的范围
对我国出口的木质包装物进行熏蒸的国家有:美国、加拿大、欧盟、日本及澳大利亚,其中对美、加必须出具官方熏蒸证书。
木质包装一般指用于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材料,如木箱、木板条箱、木托盘、垫仓木料、木桶、木垫方、枕木、木衬板、木轴、木稧等。
三、熏蒸程序
1.如果输往欧洲的货物为针叶木包装,则须提供熏蒸证明书。
1)工厂所在地不在出口港口所在城市,则熏蒸须在当地工厂进行。
A提前7-8天向当地商检局申请报检;
B提供箱单、发票、合同、报检委托书给商检局;
一般是按票.按柜来收.一般都是木包装的.原木的等..收的费用一般转载自百分网,请保留此标记1000RMB/柜或票/
不是按你实际包装的..个数等来算.有的时候按立方.不同地方可能不一样
不过很多企业,现在做实际熏蒸的.除非是很容易怕发霉,或生虫.才做实际熏蒸
太多工厂和外贸公司现在出口.做实际熏蒸的少.
一般是都请有熏蒸资格的中检公司做实际熏蒸. 分药物和热处理.两种
做完实际熏蒸盖IPPC标志章. 假如热处理就出熏蒸合格证(中文的)
一般药物处理后.出熏蒸证书,.(中英文)
很多没有实际熏蒸也就没有IPPC章的.就找代理出熏蒸证书而已.给客户也100%清关的. 因为我们经常有帮这些工厂和外贸公司代办过这些.
有任何疑问可以加我咨询.或是办理相关清关证书. 办理这个熏蒸证书.费用比实际的少了好几倍. 能帮到你的.我会尽力.
在这里希望你货物顺利出口.定单多多
这个没有一定的标准,要看你是在哪个城市,每个城市的收费标准都不一样,去商检局里办理的话,费用在2千左右!青岛那边我不是很清楚,我是深圳这边的!
企业在进口中如果提前与您的出口商进行协商,有很多费用是可以避免。
港口处理费,进口时集装箱堆放在目的港港口是要收费的,如果您不快速清关,您的产品将被堆放在港口,收费是按每集装箱每日计收的,所以进口前要考虑您清关 时要备好哪些单证,哪些单证是要您的供应商提供的,比如产地证等,可以在订货时就与供应商谈好。
集装箱卸货费等,如果内部包装的每小箱装的货物超重,如超过1吨,普通的叉车就无法卸货,这时就需要一 些承载重的1.5吨或2吨重的叉车来,而载重量大的叉车是要另外收费的,所以一般进口商要先了解一下当地的港口堆场普通叉车所能载的最大重量,然后要求卖 方包装货物时每小箱不超过所要求的重量。
熏蒸费,转载自百分网,请保留此标记 进出口为使货物不至于散架一般会采用实木箱包装,而实木会带来病虫害,所以海关都会要求对木制包装作熏蒸处理,一般这些是卖家所要提供的服务,如果卖家没 提供熏蒸证明,则买家就要在收货港另外申请熏蒸,否则无法清关。
从港口到您的仓库的运输费用,它应该考虑到集装箱装载的重量,一些路桥只能载18至20吨如果您的集装 箱超重了,您要考虑多收的超载费用与海运费相比是否合算,这些您可以事先与卖方进行协商。 同时有些道路涵洞是不支持超高柜的,这个也要考虑进去。
关于付款,可用T / T(电汇)或L / C(信用证)付款。对于进口商而言,通常采用L / C信用证付款,委托SGS 验货,同时要求卖家提供SGS验货的文件和全副提货单(full set bill of lading ),清关发票和包装清单。
在采用L / C信用证付款时的条款应确保先与卖家进行勾通谈判,才不至于花费太多改证费用的。在一些最重要的条款,例如,交货期和装船日期,所要提交的文件、单证,信 用证是即期的或是60天信用证或90天信用证等,应事先与供货商进行谈判。通常很多卖家只接受即期信用证。
此外,还要考虑到您的产品是否具要特殊性,目的港是否需要其他的认证,如3C认证,产地证等。此外还有 进出国的进出口的关税,货物海运运输费,这个通常由卖方提供的,您只要卖方提供CIF(到岸价)价格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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