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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托盘湿度标准-实木托盘的含水标准是多少

木托盘湿度标准-实木托盘的含水标准是多少

一、木托盘制作之选材

木托盘的原材料一般都是松木、杉木或者一些复合木材构成,其松木最佳。木材原料也根据地方的不同,材质也不一样。例如南方木材,因为南方的气候湿度大,木材的水分比较多,因此不仅在木托盘重量上还有在防腐方面比较差;而北方气候干燥,湿度小,木材干燥,容易裂变。

二、木托盘制作之烘干

选择木托盘原材料之后,木头一定要经过干燥处理,进行有效的脱水,消除它的内应力,使得木材在加工制造过程中不会因为潮湿而产生病虫,不会因为干燥出现裂变,影响木托盘的质量,影响出口。

三、木托盘制作之切割、抛光

木头经过干燥处理之后,主要就是木材的加工了,使用裁板锯进行切割,用平刨机进行刨光、断头,确保木材的光滑性,在选用完合适的木材以后要进行打蜡、精加工,确保它的使用质量达到最佳。

四、木托盘制作之精加工

木材进过刨光之后,就是木材的深加工处理,需要使用砂光机等工艺加工处理,加工为成型彩板块。采用具有防脱功能的射钉将成型材板钉成半成品托盘,或者可用以下防脱垫等。

出口物品的木质包装箱有哪些要求?

此先解释一下它会发霉的一些原因:

1、木材本身就是一个微生物附着的温床,木纤维里含有蛋白质、淀粉、油类、纤维素等等。

2、夏季温度高,霉菌繁殖速度快,所以冬天发霉情况少。

3、木材本身湿度,木材在干燥的情况较少发霉,湿度大时容易发霉。

4、周围环境湿度,环境潮湿,适合霉菌生长。

5、周围空气流动性,密闭的环境更厌氧菌快速繁殖更容易导致发霉,空气流通好的话会好点。

目前业内主要的处理方式:

1、烘干:此方法可以解决大部分问题,但是成本价格昂贵,并且容易导致木材出现裂纹,但特殊的用途比如密封包装,仓库湿度大,出口时在海上湿热环境等等情况下就不管用了。空气干燥(自然晾干)成本低,但是耗时长。

2、熏蒸:此方法主要是针对出口的木质包装进行杀虫,而且有效期比较短。很多误以为是防霉,其实它对霉菌的防治一点效果都没有的。

3、热处理:要有专门的设备,而且处理成本高,可以降低木材中水份含量,但不能解决根本问题。

4、防腐:此方法主要是针对室外应用的景观木或者家具木处理,常用的药水为ACQ和CCA等,采用真空高压的方式把药水打到木材里边,一般渗透比较厚,主要是防虫杀细菌等等,但其对霉菌效果不怎么好,往往看到景观木发霉的到处都是。

5、防霉:使用专业的木材防霉剂对其处理,可以采用快速浸泡或者喷刷等方式处理,但是防霉剂的成本价格很高,并且对操作人员以及工作环境容易造成伤害和污染。

6、防潮剂:现在国际上通用放置集装箱干燥剂(货柜干燥剂)来防止受潮,为防止潮气渗入,可以用吸湿最强的氯化钙干燥剂,放在集装箱内,其次装箱前检查集装箱是否用水冲洗过,采取了干燥处理没有。

木托盘与塑木托盘的优缺点比较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确保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疫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简称第15号国际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

第四条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列明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附件2的要求加施专用标识。

第五条 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附件3);

(二)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

(三)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

(四)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

(五)木质包装生产防疫、质量控制体系文件;

(六)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标识加施企业的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人员及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考核,符合要求的(附件4),颁发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附件5),并公布标识加施企业名单,同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标识加施资格有效期为三年;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连同不予颁发的理由一并书面告知申请企业(附件6)。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不得擅自加施除害处理标识。

第七条 标识加施企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重新申请标识加施资格。

(一)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改建、扩建;

(二)木质包装成品库改建、扩建;

(三)企业迁址;

(四)其他重大变更情况。

未重新申请的,检验检疫机构暂停直至取消其标识加施资格。

第八条 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将木质包装除害处理计划在除害处理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检疫机构对除害处理过程和加施标识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 除害处理结束后,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出具处理结果报告单(见附件7、附件8)。经检验检疫机构认定除害处理合格的,标识加施企业按照规定加施标识。

再利用、再加工或者经修理的木质包装应当重新验证并重新加施标识,确保木质包装材料的所有组成部分均得到处理。

第十条 标识加施企业对加施标识的木质包装应当单独存放,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防止有害生物再次侵染,建立木质包装销售、使用记录,并按照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核销。

第十一条 未获得标识加施资格的木质包装使用企业,可以从检验检疫机构公布的标识加施企业购买木质包装,并要求标识加施企业提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附件9)。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实施抽查检疫。

第十二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标识加施企业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标识加施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标识加施资格。

(一)热处理/熏蒸处理设施、检测设备达不到要求的;

(二)除害处理达不到规定温度、剂量、时间等技术指标的;

(三)经除害处理合格的木质包装成品库管理不规范,存在有害生物再次侵染风险的;

(四)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五)木质包装除害处理、销售等情况不清的;

(六)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运转不正常,质量记录不健全的;

(七)未按照规定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的;

(八)其他影响木质包装检疫质量的。

第十四条 因标识加施企业方面原因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将暂停直至取消其标识加施资格,并予以公布。

(一)因第十三条的原因,在国外遭除害处理、销毁或者退货的;

(二)未经有效除害处理加施标识的;

(三)倒卖、挪用标识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出现严重安全质量事故的;

(五)其他严重影响木质包装检疫质量的。

第十五条 伪造、变造、盗用标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六条 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对木质包装有其他特殊检疫要求的,按照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

附件1: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方法

一、热处理(HT)

1.必须保证木材中心温度至少达到56℃,持续30分钟以上。

2.窑内烘干(KD)、化学加压浸透(CPI)或其它处理方法只要达到热处理要求,可以视为热处理。如化学加压浸透可通过蒸汽、热水或干热等方法达到热处理的技术指标要求。

二、溴甲烷熏蒸处理(MB)

1.常压下,按下列标准处理

温度

剂量

(g/m3)

最低浓度要求(g/m3)

0.5小时

2小时

4小时

16小时

≥21℃

48

36

24

17

14

≥16℃

56

42

28

20

17

≥11℃

64

48

32

22

19

2.最低熏蒸温度不应低于10℃,熏蒸时间最低不应少于16小时。

三、国际植物检疫措

施标准或输入国家/地区认可的其它除害处理方法。

附件2: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要求

一、标识式样:

I

P CN-000

P

C YY-ZZ

其中:

IPPC――《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英文缩写;

CN――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规定的中国国家编码;

000――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的三位数登记号,按直属检验检疫局分别编号;

YY――除害处理方法,溴甲烷熏蒸-MB,热处理-HT;

ZZ――各直属检验检疫局2位数代码(如江苏局为32)。

二、除上述信息外,标识加施企业可根据需要增加其他必要的信息。

三、标识颜色应为黑色,采用喷刷或电烙方式加施于每件木质包装两个相对面的显著位置,保证其永久性且清晰易辩。

四、标识为长方形,规格有三种:3×5.5cm、5×9cm及10×20cm,标识加施企业可根据木质包装大小任选一种,特殊木质包装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可参照标记式样比例确定。

附件3:

申请编号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

加施资格申请考核表

企业名称(盖章):

企业地址:

申请日期: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编制

企业名称

地 址

法人代表 法人代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传 真

申请登记类别 □热处理 □熏蒸处理

企业情况(木质包装年生产数量、出口主要国家/地区、人员情况等)

热处理条件(设施、环境等)

熏蒸处理条件(设施、环境、除害处理队伍资格等)

防疫措施

除害处理技术人员和防疫管理人员名单

姓名 部门 职务 职责 电话

上述报告内容属实,请检验检疫机关予以审核。 法人代表(签字): (盖章)年 月 日

随附材料:□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厂区平面图□除害处理设施情况□除害处理技术人员及质量管理人员资料□防疫、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其它

所在地检验检疫局初审意见(附考核报告)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直属检验检疫局考核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考核要求一、热处理设施1.热处理库应保温、密闭性能良好,具备供热、调湿、强制循环设备,如采用非湿热装置提供热源的,需安装加湿设备。2.配备木材中心温度检测仪或耐高温的干湿球温度检测仪,且具备自动打印、不可人为修改或数据实时传输功能。3.供热装置的选址与建造应符合环保、劳动、消防、技术监督等部门的要求。4.热处理库外具备一定面积的水泥地面周转场地。5.设备运行能达到附件1热处理技术指标要求。二、熏蒸处理条件及设施1.具备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合格的熏蒸队伍或签约委托的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合格的熏蒸队伍。2.熏蒸库应符合《植物检疫简易熏蒸库熏蒸操作规程》(SN/T1143-2002)的要求,密闭性能良好,具备低温下的加热设施,并配备相关熏蒸气体检测设备。3.具备相应的水泥硬化地面周转场地。4.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及安全防护用具。三、厂区环境与布局1.厂区道路及场地应平整、硬化,热处理库、熏蒸库、成品库及周围应为水泥地面。厂区内无杂草、积水,树皮等下脚料集中存放处理。2.热处理库、熏蒸库和成品库与原料存放场所、加工车间及办公、生活区域有效隔离。成品库应配备必要的防疫设施,防止有害生物再次侵染。3.配备相应的灭虫药械,定期进行灭虫防疫并做好记录。四、组织机构及人员管理1.建立职责明确的防疫管理小组,成员由企业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除害处理技术人员等组成。防疫小组成员应熟悉有关检验检疫法律法规。2.配备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合格的协管员,应掌握木质包装检疫要求及除害处理效果验收标准,协助检验检疫机构做好监管工作。协管员应为防疫管理小组成员。3.主要管理和操作人员应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并考核合格。除害处理技术及操作人员应掌握除害处理操作规程。五、防疫、质量管理体系1.明确生产质量方针和目标,将除害处理质量纳入质量管理目标。2.制定原料采购质量控制要求,建立原料采购台帐,注明来源、材种、数量等。3.制定木质包装检疫及除害处理操作流程及质量控制要求,进行自检和除害处理效果检查,并做好记录。4.制定标识加施管理及成品库防疫管理要求,并做好进、出库、销售记录,保证有效追溯产品流向。5.制定环境防疫控制要求,定期做好下脚料处理、环境防疫并做好记录。6.建立异常情况的处置和报告程序。 附件5: 中华人民共和国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经审查,你单位符合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考核要求,授予标识加施资格。标识为: 认可类型: □热处理 □熏蒸处理认可编号:发证日期: 年 月 日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XXXX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印章)附件6:中华人民共和国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考核告知书 检审告〔 〕 号企业名称:住址或地址:经过我局考核,你单位: 不符合申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的相关要求,考核不合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你单位的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加施资格申请材料退给你们。特此通知。本局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 (印章) 年 月 日附件7: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热处理结果报告单 编号:标识加施企业名称

包装种类 规格/数量

木材最大厚度 处理库号

生产批次 生产编号

处理日期

木材中心温度达到 ℃时间:干球温度到达 ℃时间:相对湿度为 %热处理起始时间:热处理结束时间:

已按上述要求对本批木质包装实施热处理,请检验检疫机关予以审核。 热处理技术操作人员(签名):业务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盖章)

结果评定:该批木质包装热处理过程符合要求,准予加施标识。 检验检疫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

注:1.附温度检测自动打印记录。 2.本表一式二联,第一联交检验检疫机构,第二联标识加施企业留存。附件8: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熏蒸处理结果报告单 编号:标识加施企业名称

包装种类 数量/规格

生产批次 生产编号

处理日期 处理体积

药剂种类 剂 量

温 度 时 间

浓度检测值 0.5小时 2小时 4小时 16小时

已按上述要求对本批木质包装实施熏蒸处理,请检验检疫机关予以审核。 熏蒸处理负责人(签名):业务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盖章)

结果评定:该批木质包装熏蒸处理过程符合要求,准予加施标识。 检验检疫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

注:本表一式二联,第一联交检验检疫机构,第二联标识加施企业留存。附件9: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编号:标识加施企业名称(盖章)

联系人 电话

使用企业名称

联系人 电话

货物名称 拟输往国家/地区

包装种类 数量/规格

处理结果报告单编号

备注:

注:本表一式三联,第一联交使用企业,第二联交检验检疫机构备查核销,第三联标识加施企业留存。

木托盘发霉

昆山信得包装为您解答:

托盘的使用寿命主要取决于托盘的正确使用和存放条件。在实际使用中,叉车的不当操作是造成托盘损坏最主要的因素,约占80﹪以上。此外,托盘的不超载使用和正确放置(确保受力在主要承重处)也非常重要。

1.木托盘

⑴木托盘的材料:

木托盘的性能及特点,均来自于木材本身,材料是决定木托盘应用及价格的决定性因素。

①杨木:属阔叶树种,材质疏松而软,耐用性差,是用于制造承重要求不高的托盘。  ②松木:属针叶树种,种类较多,适用性广。落叶松/黄花松/白松/红松纹理粗实,木质硬,色白,外观美丽,多用于制造精细包装物,但价格较高。

⑵木制托盘的缺陷

其问题主要存在于卫生/洁净度及生产稳定性等方面。

①木材易受潮、发霉、虫蛀,且无法清洗。此外,其表面木屑脱落及螺钉锈蚀的问题也无法克服。

②由于木材是天然材料,其质量受地域气候等多方面影响,即便是同一批原料,在干湿度、风裂等方面亦难以达到统一标准。

③木制托盘使用寿命较短,常规使用下周转次数约在200—300次。

④同样由于卫生原因(主要是天牛虫的侵害),自1998年期美国及欧盟对中国出口用木制托盘相继发出禁令,木托盘需经熏蒸等方法处理后方可出口。熏蒸所需时间及费用均较大(一般需48小时,费用为成本的20﹪左右),且熏蒸所用药剂(如溴化钾醇等)又为有害制剂。此外,出口使用后的托盘需由承运商负责运走或作销毁处理。这极大影响了一次性木制托盘的应用。  ⑤木制托盘对木材的需求造成了对森林资源的巨大消耗甚至破坏。从发展趋势看,其原料资源将日益枯竭。

木托盘发霉原因:消毒之后水分没有烘干,存放托盘的地点潮湿,托盘被篷布包的严实不通风,使用托盘的环境潮湿,木材本身湿度不达标,周围空气流动性,密闭的环境更厌氧菌快速繁殖更容易导致发霉。

处理方式:1、使用防霉剂对其处理,可以采用原料浸泡法或者喷刷法等方式进行处理,木材防霉剂可以使木材吸收一定的木材防霉剂药液从而使其得到良好的防霉防虫效果。

2、热处置一般能够杀木材中的昆虫或昆虫幼体。因此理论上其也能够杀霉菌,可是热处置的原理是将木材中的水分提炼到木材外表,而这又会给霉菌的成长发明环境,因此制作商在热处置的结尾环节加设一个枯燥流程,而这无疑又增加了木托盘的制形本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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