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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木箱包装箱-出口木包装箱标准规范

出口木箱包装箱-出口木包装箱标准规范

1. 一般在WTO架购下的成员国目前都已针对木托盘或表面未经加工的木制产品进口前要求必需先做好IPPC 的ISPM#15 的熏蒸杀毒要求。

2. 出口商必需于出口前向经IPPC认证的杀毒公司办理熏蒸杀毒,经过认证厂商杀毒后厂商会在相关木托盘上烙印IPPC的计算机编号,并将相关数据上传到IPPC网站上供各国海关查询。

3. 一般有经烙印计算机编号的木托盘是不需再请厂商出具证明,除非是您的产品外观不适合作相关烙印;那出口商就必需事前请认证的杀毒厂商出具证明,收货人需于货物清关时出具该证明供海关查询。

国外出口木箱的要求有哪些?

法律分析:木箱包装箱国家标准为GB/T 12464 普通木箱包装标准规定。

法律依据:《GB/T 12464 普通木箱包装标准规定》 第一条 本标准规定了普通木箱的分级、类型、基本要求、结构与尺寸、构件加工要求、试验与检验等。本标准适用于内装物质量在200 kg以下,内尺寸长、宽、高之和在2.6 m或体积1 II13以下普通木箱(以下简称木箱)的设计、生产制造与检验。

出口木包装箱具体都需要什么要求和手续!!

出口木箱包装是指要符合出口条件的包装箱,出口的木箱必须要经过国家的各种检验,才可以达到包装箱的达标标准,包装箱不能有任何的杂物盒未处理干净的虫子还有污点等不符合包装要求的东西。如果原材料没有经过高温的处理,那包装箱很容易就寄居虫卵,这样会有损我国的产品质量保证,有损国家的信誉。而且出口包装箱一定要有保证产品放在里面的完整性,如果连这个都保证不了的话,那这个木箱连载国内使用都会被淘汰掉,因为谁都不会愿意买不安全的包装箱来破坏出口木箱包装现在的环保性也要求很高,所以一定要选最环保的方法来制作木箱,不要以为的追求最好的木质,一些普通的木质经过加工再加工也能成为上好的木质,只要你的制作方法合理,那就可以了,一般国家也都会支持再生原材料的,因为这样不但为国家减少了砍伐的现象,也为国家的废弃物做出了处理,这简直就是双利。

出口木箱包装标准及规定

木包装箱作为产品出口:看是什么材质,什么要求,出口什么国家,不一样,报检、报关都要做。

出口包装箱,又名:出口木包装箱,出口木箱,胶合板箱,免熏蒸包装箱等,是指出口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所使用的包装容器。

出口包装箱用木材作箱档,用胶合板作箱面制成的木箱。胶合板箱由于装箱的灵活性、对装载物的适应性和重复使用性,被运用于机械、化工、电子、五金以及其他领域。含有箱板和固紧连接件,并且箱板通过固紧连接件构成相邻箱板相互垂直的包装箱,在每一个箱板外表面四周边缘分别固定有一定数量的钢卡钉连接件,相邻箱板上的钢卡钉连接件分别穿过位于该相邻箱板垂直交接处的角钢形连接件上设有的长条孔,并且其端部反向折弯固定,使相邻箱板垂直固定连接,并构成包装箱。

出口包装箱是用各类木制余料经高温高压压制处理而成,木箱具有高抗压、高承重性能,同时避免了传统木箱的木结、虫蛀、色差、湿度高等缺点。

出口包装箱(出口木包装箱,出口木箱)具有防水性能好,生产工艺简单,成本较低,出口免熏蒸等优点,也是替代普通木箱的最佳选择,使用适应性强。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出口商必需于出口前向经IPPC认证的杀毒公司办理熏蒸杀毒,经过认证厂商杀毒后厂商会在相关木托盘上烙印IPPC的计算机编号,并将相关数据上传到IPPC网站上供各国海关查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二条 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以下简称国家商检部门),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国家商检部门设在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商检机构)管理所辖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第三条 商检机构和依法设立的检验机构(以下称其他检验机构),依法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

第四条 进出口商品检验应当根据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由国家商检部门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公布实施。

出口用的包装木箱有什么要求?

第一条 为规范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确保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疫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简称第15号国际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第四条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列明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附件2的要求加施专用标识。第五条 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附件3);

(二)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

(三)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

(四)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

(五)木质包装生产防疫、质量控制体系文件;

(六)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六条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标识加施企业的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人员及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考核,符合要求的(附件4),颁发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附件5),并公布标识加施企业名单,同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标识加施资格有效期为三年;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连同不予颁发的理由一并书面告知申请企业(附件6)。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不得擅自加施除害处理标识。第七条 标识加施企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重新申请标识加施资格。

(一)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改建、扩建;

(二)木质包装成品库改建、扩建;

(三)企业迁址;

(四)其他重大变更情况。

未重新申请的,检验检疫机构暂停直至取消其标识加施资格。第八条 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将木质包装除害处理计划在除害处理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检疫机构对除害处理过程和加施标识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第九条 除害处理结束后,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出具处理结果报告单(见附件7、附件8)。经检验检疫机构认定除害处理合格的,标识加施企业按照规定加施标识。

再利用、再加工或者经修理的木质包装应当重新验证并重新加施标识,确保木质包装材料的所有组成部分均得到处理。第十条 标识加施企业对加施标识的木质包装应当单独存放,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防止有害生物再次侵染,建立木质包装销售、使用记录,并按照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核销。第十一条 未获得标识加施资格的木质包装使用企业,可以从检验检疫机构公布的标识加施企业购买木质包装,并要求标识加施企业提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附件9)。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实施抽查检疫。第十二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标识加施企业实施日常监督检查。第十三条 标识加施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标识加施资格。

(一)热处理/熏蒸处理设施、检测设备达不到要求的;

(二)除害处理达不到规定温度、剂量、时间等技术指标的。

(三)经除害处理合格的木质包装成品库管理不规范,存在有害生物再次侵染风险的;

(四)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五)木质包装除害处理、销售等情况不清的;

(六)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运转不正常,质量记录不健全的;

(七)未按照规定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的;

(八)其他影响木质包装检疫质量的。

出口伊拉克包装木箱的标准

1)普通的木箱需要做熏蒸 在木箱上做好熏蒸标记,报关时提供熏蒸证明

2)胶合板和密度板箱就没问题了

3)据说有些口岸 实木包装出口查的不严,但是客户清关要倒霉的,会被征收熏蒸费和包装处理费等等额外费用,严重的直接销毁哦

出口伊拉克包装木箱的标准有木材材质、尺寸规格、包装材料、标识标志。

1、木材材质:包装木箱应采用防腐处理过的实木或人造板材等材质,符合国际贸易标准ISPM15要求。

2、尺寸规格:包装木箱应根据所装货物的尺寸和重量等要素,进行科学设计和规划,确保木箱尺寸合适、重量适中、结构牢固。

3、包装材料:包装木箱应选用耐用、防水、防潮、防震、防撞的包装材料,如泡沫塑料、气泡膜、海绵等。

4、标识标志:包装木箱应在外部明显位置上标注货物名称、毛重、净重、包装日期、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托运人名称和地址、目的地等信息,并贴上相应的标志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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