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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标准木托盘尺寸-标准木托盘重量

国际标准木托盘尺寸-标准木托盘重量

塑料托盘:分高密度低压聚乙烯(HDPE)和聚丙烯(PP)两种。质地坚硬,耐寒性良好,化学稳定性高,能耐酸碱及有机溶剂,无毒无味。有很突出的电气性能和良好的耐辐射性,有较高的耐热温度。木托盘:目前国内木托盘的材料主要有松木、铁衫、冷杉以及其他杂类硬木,不同的材料代表托盘的不同使用性能。欧洲托盘标准中明确规定不能使用白杨木。

注意:首先考虑货物的包装规格及在塑料托盘上的摆放方式。例如:欧洲标准周转箱尺寸是600*400mm,在1200*1000mm的托盘一层放置5个,在1200*800mm的托盘一层放置4个,一般堆放5层。考虑塑料托盘装载工具的情况(如集装箱、货车等)。例如:如果是往返周转或一次性使用,需要优先考虑对船运集装箱宽度2300mm的整合性,对1200*1000mm的托盘,要用长1200mm和宽1000mm的组合摆放,必须选用4向进叉。对1200*800mm的托盘,用800mm宽度的方向两组并排摆放。而对1100*1100mm的托盘用1100mm宽度,摆放2列,2向进叉或4向进叉都可以。

应轻放塑料托盘,避免落地时受力不均,发生损坏。放置货物时,应均匀放置,避免起升搬运时,发生侧歪。使用搬运设备时,应考虑货差尺寸是否适合此塑料托盘使用,避免尺寸不合适,撑坏塑料托盘。堆垛使用时,应考虑最下面一块托盘的承重。叉车或手动液压车作业时,叉刺尽量向托盘叉孔外侧靠足,叉刺应全部伸进托盘内,平稳抬起托盘后才可变换角度。叉刺不可撞击托盘侧面以免造成托盘破碎、裂纹。托盘上货架时,必须采用货架型托盘,承载量根据货架结构而定,严禁超载使用。

《进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检疫要求》

2022发往韩国的木托盘包装货物是1100mm×1100mm规格。根据查询相关资料显示,装载货物的木托盘流向直接影响木托盘尺寸的选择,韩国的货物要选择1111木托盘(1100mm×1100mm)。通用木托规格因素应该尽可能地选用国际标准的木托盘规格,便于木托盘的交换和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

公 告

2005年第11号

 为防止林木有害生物随进境货物木质包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森林、生态环境及旅游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IPPC)公布的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现将进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检疫要求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以下除外:

 经人工合成或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等。

 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木质材料以及厚度等于或小于6mm的木质材料。

 二、进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应当由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植物检疫机构认可的企业按中国确认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处理,并加施政府植物检疫机构批准的IPPC专用标识。检疫除害处理方法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公布。

 三、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配合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疫。对未报检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四、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检疫实施分类管理,加强与港务、船代、海关等部门的信息沟通,通过审核货物载货清单等信息对经常使用木质包装的货物实施重点检疫。

 五、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单》并对木质包装实施检疫。未列入目录的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在海关放行后实施检疫。

 六、经检疫发现木质包装标识不符合要求或截获活的有害生物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货主或其代理人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销毁处理或联系海关连同货物作退运处理,所需费用由货主承担。需实施木质包装检疫的货物,未经检疫合格的,不得擅自使用。

 七、来自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的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适用本公告的规定。

 八、本公告自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原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规定的有关公告同时废止。正式实施前,已经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进境货物木质包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接受报检。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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