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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托盘国际标准-木托盘质量标准

木托盘国际标准-木托盘质量标准

在托盘尺寸国际标准化方面,早在1947年瑞典就率先推出了托盘标准,1961年国际标准化组织颁布了ISO/R198托盘标准,建议采用0.8m×1.2m、0.8m×1m、1m×1.2m 3种尺寸;1963年颁布ISO/R329托盘标准,增加了1.2m×1.6m、1.2m×1.8m两种尺寸;1971年又颁布了ISO/TC51托盘标准,增加了0.8m×1.1m、0.9m×1.1m、1.1m×1.1m 3种尺寸,后来,ISO/TC51又决定取消ISO/R198和ISO/329,建议由0.8m×1.2m、1m×1.2m、1.016m×1.219m 3种尺寸替代。截止1997年,1.140m×1.140m、0.8m×1.2m、1m×1.2m、1.1m×1.1m、1.016m×1.219m、1.140m×1.140m尺寸均被国际准标化组织(ISO)所认可。关于托盘的国际标准,目前国际标准化组织还在讨论修改之中。

由于托盘的尺寸涉及的面太广,关联因素太复杂,做到真正的一致和统一实在不容易,必须有一个过程。目前自然形成了三大地区核心尺寸。美国的国家标准托盘尺寸为:1.219m×1.016m(48×40英寸),周边国家加拿大和墨西哥为:1m×1m,澳大利亚为:1.165m×1.165m和1.1m×1.1m。欧洲国家采用0.8m×1.2m尺寸的较多,而德国、英国和荷兰都采用0.8m×1.2m和1m×1.2m两种尺寸,北欧各国拥有0.8m×1.2m的统一型托盘。亚洲国家,以日本、韩国、新加坡和我国台湾地区为核心,采用1.1m×1.1m的尺寸的比例较大,普及率在逐年升高,并逐渐影响我国,出现应用范围扩大整个亚洲之势。

我国的托盘规格目前比较混乱。机械工业系统使用JB3003-81规定的0.8m×1m、0.5m×08m的托盘,1982年我国颁布的国家标准(GB/T 2934-1996),将联运通用平托盘的平面尺寸规定为:0.8m×1.2m、1.2m×0.8m,1m×1.2m、1.2m×1m、1.219m×1.106m、1.106m×1.219m、1.140m×1.140m,共8种。此外,关于托盘标准,我国还有:GB/T 3716-2000托盘术语,GB/T 16470-1996托盘包装,GB/T 15234-1994塑料平托盘,GB/T 4996-1996联运通用平托盘试验方法,GB/T 4995-1996联运通用平托盘性能要求等国家标准。近年,我国已出现了1.1m×1.1m的托盘,这也是一种新趋势。

北京亚宝华荣木制品有限公司多年来致力于木托盘行业的欣欣向荣,期待中国木托盘行业的标准化早日实现,以实现经济的统一协调发展为目标,北京亚宝华荣砥砺奋进,与各行业共同携手创新发展。完成木制托盘的标准化,有利于木托盘行业向机械化时代迈进!

热处理木托盘的措施标准

中国的托盘标准选的是1000x1200和1100x1100这两种规格。

ISO 6780《联运通用平托盘主要尺寸及公差》采取兼容并包的态度,将6种托盘的规格并列成为全球通用的国际标准。分别是:1200 mm×1000mm、1200mm ×800mm、1219mm×1016mm、1140 mm×1140 mm、1100 mm×1100 mm和1067 mm×1067mm。

托盘是使静态货物转变为动态货物的媒介物,一种载货平台,而且是活动的平台,或者说是可移动的地面。即使放在地面上失去灵活性的货物,一经装上托盘便立即获得了活动性,成为灵活的流动货物,因为装在托盘上的货物,在任何时候都处于可以转入运动的准备状态中。

扩展资料

托盘上的共享经济

2009年的一场金融危机,让欧美不少公司游走在破产边缘。中包精力的母公司模塑集团看准时机收购了两家美国公司,其中一家就是专门生产制造塑料托盘的公司,而当时的初衷只是为了拓展母公司的注塑业务。

不过,很快他们就对这看似不起眼儿的托盘产生了注塑之外的兴趣。“收购的这家企业生产的托盘都提供给一家托盘租赁公司,我们这才知道原来国外的托盘保有量这么大,而且都是以租赁为主。”何正惠惊奇发现。

在国内,托盘仅被视作运输货品的“外包装”,作用无足轻重; 但在欧美等发达国家,每天频繁流转在各行业供应链上的托盘,宛如一条神奇的纽带将供应链上下游连成一串,紧密联系在一起。这些小小的托盘,在共享租赁模式下轻而易举地展示着其撬动供应链优化的神奇魔力。

百度百科-托盘

航空货运,一般托盘分为哪几种,标准托盘的尺寸为?

一什么是木质包装检疫措施国际标准?

2002年3月国际植物保护(IPPC)发布了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出版物――《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Guidelines for Regulating Wood Packaging Material in International Trade),即为木质包装检疫措施国际标准。IPPC是WTO/SPS指定的植物检疫措施国际标准的制定机构。

二、为什么要制定木质包装检疫国际保准?

一是降低国际贸易中林木有害生物随木质包装在全球传播扩散的风险;二是协调WTO成员制定统一的木质包装管理措施,避免不合理的技术措施影响国际贸易。

三、木质包装检疫措施国际标准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木质包装检疫措施国际标准要求用于国际贸易的木质包装要在出口前实施有效的熏蒸处理或热处理,并在处理合格的木质包装上加施全球统一的标识,不再要求出具植物检疫证书。

四、木质包装检疫措施国际标准所指的木质包装包括哪些?

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

五、木质包装检疫措施国际标准批准的除害处理方法包括哪些?

目前,已批准的除害处理方法包括热处理和溴甲烷熏蒸处理。IPPC可根据国家植保机构提供的信息,审查修改已批准的除害处理方法,或批准其它的除害处理方法。

六、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是否均可以使用国际标准规定的熏蒸处理或热处理?

否。应根据进口国要求实施相应的除害处理方法。如韩国要求我国所有针叶木木质包装均须实施热处理。

七、出口商是否可以使用来自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已加施标识的木质包装?

可以。标识是木质包装已经实施除害处理的一种全球认可标志。出口商可以使用已经加施标识的木质包装,而不管这种木质包装是否来自出口国家或地区。

八、加施标识的木质包装是否可以重复使用?

可以,但要求该包装标识清晰,未添加任何未经除害处理的木质材料,且不得带有害生物活体、活的有害生物为害迹象及土壤等。

九、标识的木质包装再加工或修复后,是否可继续使用?

如使用了新的木质材料,应按规定重新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后方可使用。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

航空运输托盘一般分为2种

第一种:木质托盘 (在国际运输中,有的木质托盘是需要做熏蒸的所以一般是采用胶制的)

第二种:胶制托盘

托盘尺寸标准:120*80*115CM

《进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检疫要求》

第一条 为规范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确保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疫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简称第15号国际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第四条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列明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附件2的要求加施专用标识。第五条 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附件3);

(二)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

(三)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

(四)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

(五)木质包装生产防疫、质量控制体系文件;

(六)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六条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标识加施企业的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人员及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考核,符合要求的(附件4),颁发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附件5),并公布标识加施企业名单,同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标识加施资格有效期为三年;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连同不予颁发的理由一并书面告知申请企业(附件6)。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不得擅自加施除害处理标识。第七条 标识加施企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重新申请标识加施资格。

(一)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改建、扩建;

(二)木质包装成品库改建、扩建;

(三)企业迁址;

(四)其他重大变更情况。

未重新申请的,检验检疫机构暂停直至取消其标识加施资格。第八条 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将木质包装除害处理计划在除害处理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检疫机构对除害处理过程和加施标识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第九条 除害处理结束后,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出具处理结果报告单(见附件7、附件8)。经检验检疫机构认定除害处理合格的,标识加施企业按照规定加施标识。

再利用、再加工或者经修理的木质包装应当重新验证并重新加施标识,确保木质包装材料的所有组成部分均得到处理。第十条 标识加施企业对加施标识的木质包装应当单独存放,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防止有害生物再次侵染,建立木质包装销售、使用记录,并按照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核销。第十一条 未获得标识加施资格的木质包装使用企业,可以从检验检疫机构公布的标识加施企业购买木质包装,并要求标识加施企业提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附件9)。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实施抽查检疫。第十二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标识加施企业实施日常监督检查。第十三条 标识加施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标识加施资格。

(一)热处理/熏蒸处理设施、检测设备达不到要求的;

(二)除害处理达不到规定温度、剂量、时间等技术指标的。

(三)经除害处理合格的木质包装成品库管理不规范,存在有害生物再次侵染风险的;

(四)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五)木质包装除害处理、销售等情况不清的;

(六)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运转不正常,质量记录不健全的;

(七)未按照规定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的;

(八)其他影响木质包装检疫质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

公 告

2005年第11号

 为防止林木有害生物随进境货物木质包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森林、生态环境及旅游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IPPC)公布的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现将进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检疫要求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以下除外:

 经人工合成或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等。

 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木质材料以及厚度等于或小于6mm的木质材料。

 二、进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应当由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植物检疫机构认可的企业按中国确认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处理,并加施政府植物检疫机构批准的IPPC专用标识。检疫除害处理方法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公布。

 三、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配合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疫。对未报检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四、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检疫实施分类管理,加强与港务、船代、海关等部门的信息沟通,通过审核货物载货清单等信息对经常使用木质包装的货物实施重点检疫。

 五、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单》并对木质包装实施检疫。未列入目录的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在海关放行后实施检疫。

 六、经检疫发现木质包装标识不符合要求或截获活的有害生物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货主或其代理人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销毁处理或联系海关连同货物作退运处理,所需费用由货主承担。需实施木质包装检疫的货物,未经检疫合格的,不得擅自使用。

 七、来自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的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适用本公告的规定。

 八、本公告自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原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规定的有关公告同时废止。正式实施前,已经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进境货物木质包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接受报检。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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