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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木箱熏蒸-木箱目的港口熏蒸

外贸木箱熏蒸-木箱目的港口熏蒸

我认为,在国际贸易中,各国为保护本国的资源,对有的进口商品实行强制的检疫制度。木质包装熏蒸就是为了防止有害病虫危害进口国森林资源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

还有就是,木制包装且出口至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等国或客户要求做熏蒸的货物,均需强制要求做熏蒸。而且出口到澳洲的货物如果打的木架或者木箱也不可以有树皮,霉变等。

一般情况下是不会影响的!

进口货物哪些需要熏蒸?

这是硬性要求的,如果是带有木质包装的货物(如木制托盘、木箱等),需要有熏蒸标识和熏蒸证明/报告。

这是为了防止相关木质包装由于没有经过熏蒸而夹带了相关与木制品有关的害虫或者菌体流入国内或者流出国外。

货代中的熏蒸是什么意思?

1、需要熏蒸的货物:

一般指用于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材料。如木箱、木板条箱、木托盘、垫仓木料、木桶、木垫方、枕木、木衬板、木轴、木稧等。原木都要熏蒸,打IPPC(国际保护植物公约组织)标识 。

2、熏蒸的意义

在国际贸易中,各国为保护本国的资源,对有的进口商品实行强制的检疫制度。木质包装熏蒸就是为了防止有害病虫危害进口国森林资源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因此,含有木质包装的出口货物,就必须在出运前对木质包装物进行除害处理,熏蒸是除害处理中的一种方式。

3、熏蒸的目的:为了进口清关。

4、熏蒸的方式:

药物的熏蒸(溴甲烷、环氧乙烷)、热处理的方式

5、需要熏蒸的国家及地区

美国,加拿大,澳洲,韩国,日本,中国台湾,澳大利亚,欧盟(比利时、丹麦、英国、德国、法国、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 兰、希腊、葡萄牙、西班牙、奥地利、芬兰、匈牙利、马耳他、波兰、瑞典、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斯洛文尼亚、捷克、斯洛伐克、塞浦路斯)。 东南亚,中东印巴线,非洲都没有要求要木质薰蒸。但是去这三个地区的木质品不能带树皮。

熏蒸注意事项:

1、为安全起见,熏蒸在放药后24小时内请不要开柜门。

2、如有木质外包装的货物,必须符合IPPC的要求.IPPC(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的要求是木头本身必须是全新的.不带树皮和泥土,潮湿度不超过20%,同时表面不能发霉发黑,较光滑,虫眼不能太多,并一定要提前加盖IPPC标识,再进行放药熏蒸.

3、货物在熏蒸后须在21天内上船出运. 按国际规定的每柜放药标准剂量操作,并不保证已含虫的深度虫卵一定能杀。

4、货物有外包装时不可全封闭,一定要有些空隙,以便熏蒸药物可进入箱子真正起到熏蒸的作用。

在国际贸易中,木材是应用十分广泛的商品包装材料之一,但使用木质包装也存在很大缺点,那就是出口国的有害生物附着在木质包装上随商品一起进入了进口国。解决方法就是熏蒸。

关于处理措施,准则中已批准热处理和溴甲烷熏蒸两种可采取的方法。

热处理,即根据特定时间—温度安排加热,这种安排实现木芯最低温度56℃及至少30分钟。窑中烘干(KD)、化学加压浸透(CPI)或其它处理方法只要符合热处理规范则可视为热处理。例如,化学加压浸透通过利用蒸汽、热水或干热,可能符合热处理规范。热处理以HS标记表明。

对木质包装的溴甲烷处理标准为最低温度不应低于10℃,最低熏蒸时间应为16小时,溴甲烷处理以MB标记表明。其标准如下:

关于处置方式,是指输入国的国家植保机构在木质包装材料抵达时,在处理不能进行或者不理想的情况下可以采用的一种风险管理办法。包括全部焚烧、深深埋藏、削成碎片和进一步加工或输入国植保机构赞同的对于有害生物有效的方法。采用这些方法时尽可能不延误。

我国的《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于2005年1月10日正式公布。在木质包装材料范围、除害处理方法、加贴专用标识等方面都采用国际标准。在新办法中,对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木质包装生产企业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按照新的管理办法,木质包装生产企业须经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合格后获得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检验检疫机构对除害处理过程和加施标识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处理结果经检验检疫机构认定除害处理合格后,标识加施企业按照规定加施标识。未获得标识资格的企业应从检验检疫机构考核认可的木质包装除害处理企业购买已加施标识的木质包装,并要求提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木质包装生产企业生产的木质包装实施抽查检疫,不合规定或违规操作的,将被暂停或撤消其标识加施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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