熏蒸木托盘国家标准-熏蒸木托盘英文翻译
一、进口饮料清关注意事项及流程
饮料进口分为两种情况,具体如下:
1、首次饮料进口清关,流程如下
产品准入合规性审核→安排国际运输→货物到港→申报清关→企业交税→海关放行→送货到仓库→海关签发检验检疫证明。
2、非首次饮料进口清关,流程如下:
国际段运输→货物到港→申报清关→企业交税→海关放行→送货到仓库→海关签发检验检疫证明。
二、饮料进口清关流程,如下:
1、国内采购准备单证资料 (ps:橄榄油需办理自动进口许可证) ;
2、国内办理中文标签备案、企业备案、出口商备案(可同时进行) ;
3、发货到港(办理全项目检测手续、报检报关、缴税等通关手续) ;
4、托运到海关指定仓库(贴标、抽检、卫生证书) ;
5、放行提货入仓待售。
三、饮料进口报关资料,如下:
1、原产地证书
2、生产国卫生证书
3、生产商成分列表
4、生产商产品检验报告
5、产品在其国家(地区)注册和批准销售的证明
6、原包装标签样张一份,中英文标签样张三份
7、需要检疫生产商G方检疫证书
8、装箱单,F票,贸易合同
四、饮料进口代理流程,如下:
1、 饮料中文标签审核 (货物到港前办理)
2、 备货 (贵司安排)
3、 准备单证 (贵司安排)
4、 发货到港 (贵司安排或者我司安排)
5、 换单 (我司操作)(一个工作日)
6、 贴标签 (商检局代贴,转保税区贴)
7、 报检 (商检部门操作)(1-2工作日)
8、 报关 (审价、查货)(海关部门操作)(1-2工作日)
9、 交税 (1-2工作日)
10、 货物放行 (与交税同天)
五、进口饮料|进口果汁收货人要准备的资料如下:
包括货物的品质证书、产地证、安全卫生证书、熏蒸剂、添加剂使用证明等单据。
在货物入境申报时,进口饮料收货人需将这些单据与其他货运单据及商业单据一同提供给检验检疫机关。
进口预包装饮料时,应提前印制中文标签,其内容应符合《饮料标签通用标准》(GB7718-94)之规定。
六、进口饮料|进口果汁到港后的申报
进口饮料进港后,要由进口商或代理人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提供相关货运单据、商业单据、卫生资料等。
上述材料经审查合格后,为尽快疏港,监督人员将开具“卫生检验放行通知单”,货主凭此单报关、提货。
货物通关后,应存放到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库房,监督人员将对货物进行现场卫生检查和卫生监督,同时随机抽取部分样品。
监督人员根据我国饮料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参照输出国(地区)饮料卫生状况,货物在运输、贮存中的状况及现场监督情况,确定检验项目,将样品送实验室检验,在此期间,货物应封存,不得使用或销售。
如经检验合格,检验检疫机构将出具卫生证书,该批饮料可以使用或销售;如经检验不合格,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该批货物将视不同情况,给予销毁、退货、改作它用或重加工后食用的处理。
进口食品如何报关怎么操作
A,出口商需要提供的资料(也就是国外厂商)
1:原产地证书(CO)
2;自由销售证明/卫生证明
3:成分表
4;包装日期/生产日期证明
5:基本单证(装箱单,发票,合同,提单)
6:如果是木托盘是需要提供熏蒸证书
7;外文标签以及中文翻译件
B:进口商资质(买方或者是申报的抬头)
1,进出口权
2,食品经营资质
进口备案所需要资料清单
1,营业执照
2,法人代表身份证
3,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书
4,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
进口花生报关需要什么资料
一、进口巧克力食品报关流程
1.进口商必须拥有海关及检疫的进出口备案,没有进口出权是不能进口食品的,如果没有进出口权又想进口,那么可以挂靠我司。
2.进口商需向国家工商部门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
所指预包装食品进口首先办理标签的咨询报告取得认监委的合格进口允许。
4.产品得到允许后发货需办理标签备案。
5.寻求报关公司代理为其进行,商检抽样报关等事宜。
6.取得中国检验检疫局的合格证书,产品加贴中文标签即可出售。
二、进口标签备案需要提供资料
1、产地证
2、自由销售证明&卫生证
3、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
4、彩色标签照片盖公章
5、装箱单、f.a票、合同
6、报关、报检委托书
7、空白的便签纸尽量多寄一些
8、报关、报检十位代码
9、包装产品设计稿及包装设计稿的外文翻译
报检时,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所进口的食品按照品名、品牌、原产国(地区)、规格、数/重量、总值、生产日期(批号)及质检局规定的其他内容逐一申报。
如何进口日本清酒报关
1、坚果原产地证、卫生证、成分检测报告出口国提供
2、产品生产商或经销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进口装箱单、商业花票、合同、海运提单等
4、商标授权使用书或授权加工书
5、标签所标注内容的说明材料,
6、果汁标签的样张5套,难以提供样张的,可提供有效照片,或者扫描打印样张
量大,找环航进口报关
进口啤酒报关手续,要贴中文标签么?
一、广州进口食品报关清关流程
1.进口商公司必须拥有海关及检疫的进出口备案,需要有进口出权才能进口,如果没有进出口权又想进口商品,那么可以挂靠我司进出口权进口。
2所指预包装食品进口首先办理标签,取得认监委的合格进口允许。
3.进口产品得到允许后,在发货需办理标签备案。
4.找报关公司代理,商检抽样报关等事。
5.取得中国检验检疫局的合格证书,产品加贴中文标签即可出售。
二、收货人备案的流程
1、进口商填写食品收货人备案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进出口货物报关登记证、自理报检备案登记表等复印件并校验正本;
3、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进口食品流通许可证、日常工作管理制度表、经营范围 存放地点说明等
4、提供两年内曾从事食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相关说明。
5、拟定经营进口食品的种类、存放地点、并实记录进口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6、收货人必须要有食品经营相关范围;
7、收货人要有食品流通许可证;
三、进口标签备案需要提供资料
1、产地证
2、自由销售证明&卫生证
3、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
4、彩色标签照片盖公章
5、装箱单、发票、合同
6、报关、报检委托书
7、包装产品设计稿及包装设计稿的外文翻译
报检时,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所进口的食品按照品名、品牌、原产国(地区)、规格、数/重量、总值、生产日期(批号)及质检局规定的其他内容逐一申报。
如何从国外进口红酒,国外进口红酒怎么报关
报关手续又称“通关手续”,是指进出口商向海关申请进口或出口,履行海关规定的手续,接受海关的监督与检查。当办完各种手续,付清应缴税款及其他费用,经海关同意,进出口商品即可通关放行。若您对“进口啤酒报关手续”有疑问,建议您联系专业的报关行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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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答时间:2022-02-10,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办理食品出口需要哪些手续?
红酒进口关税:14%
红酒进口增值税:17%
红酒进口消费税:10%
进口红酒的流程:
进口资质方面:
国内收货人需要进出口权
海关注册登记
商检备案登记
食品收货人备案
进口红酒国外除了常规单证需要提供:
原产地证
自由销售证明
成分分析
灌装日期证明
酒标彩色件和翻译件
有获奖标识的提供获奖证明复印件
葡萄酒进口首次流程一般为:
国外发运--收发货人备案---到港后进口报检---出通关单进口报关---海关缴税放行---商检查验贴标签----抽检----提货(还不能销售)----抽检合格后标签备案出备案号----出国内卫生证书(可以销售)
办理食品出口需要办理的手续:
一、出口报关企业应具备在当地海关、检验检疫局注册备案,有进出口经营权和报检资格。
二、出口报关所需单证:
1.客户就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之前,备齐海关所需单证向海关申报。
2.必备单证:清单、发票、合同、核销单、报关委托书、船公司装货单等单证件各一份。
3.按海关税则所规定的各项证件。(如通关单、出口许可证等)
4.有出口手册需提供手册报关。
三、出口报检所需单证:
1.客户应在报关之日前三天备齐所需单证,向检验检疫局申报。提供单证有:清单发票、合同、报检委托书、厂检单、纸箱包装单等证件各一份。
2.出口货物到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欧盟等外包装为木制的需做熏蒸或热处理的,客户所提供的单证有:清单、发票、合同、报检委托书。如熏蒸产品是木制品,还需提供厂检单。
3.做熏蒸或热处理的产品,客户应在报关前两天,将货物运抵到指定的堆场或港区进行熏蒸。(熏蒸时间需24小时)
四、出口报关正式向海关申报。如出口需缴纳税费的,应及时缴纳税费。
五、海关现场审单结束。货物单证放行后,货主应在海关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运至海关监管区内进行验放。如需查验,报关行应及时与海关联系,进行货物查验,验完后需按船公司封指定铅封。不需查验的应及时进行实货放行,将装货单按截关时间送到港区装船。
六、待货物出口,船公司就将出口舱单数据传送海关,海关接收到数据后报关行待海关数据结关后,及时到海关打印退税核销联。
七、出口通关结束。
扩展资料: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卫生管理,规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实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制度。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组织实施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具体实施所辖区域内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并保证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过程持续符合我国有关法定要求和相关进口国(地区)的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
第二章 备案内容与程序
第六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未依法履行备案法定义务或者经备案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其产品不予出口。
第七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时,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以下相关文件、证明性材料,并对其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企业承诺符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和进口国(地区)要求的自我声明和自查报告;
(三)企业生产条件(厂区平面图、车间平面图)、产品生产加工工艺、关键加工环节等信息、食品原辅料和食品添加剂使用以及企业卫生质量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等基本情况;
(四)建立和实施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的基本情况;
(五)依法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以及其他行政许可的,提供相关许可证照;
(六)其他通过认证以及企业内部实验室资质等有关情况。
第八条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自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备案之日起5日内,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为便利企业出口,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分支机构受理备案申请并组织实施评审工作。
第九条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自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成评审组,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的符合性情况进行文件审核。
需要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现场检查的,应当在30日内完成。因企业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按时完成文件审核和现场检查的,延长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时限内。
从事评审的人员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或者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合格。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现场检查:
(一)进口国(地区)有特殊注册要求的;
(二)必须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验证的;
(三)未纳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
(四)根据出口食品风险程度和实际工作情况需要实施现场检查的。
国家认监委制定、调整并公布必须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验证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范围。
经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确认,有效的第三方认证等符合性评定结果可以被采用。
第十一条 评审组应当在完成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评审工作5日内,完成评审报告,并提交直属检验检疫机构。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对评审报告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备案的决定。符合备案要求的,颁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并说明理由。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名录报国家认监委,国家认监委统一汇总公布,并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十二条 《备案证明》有效期为4年。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备案证明》有效期的,应当至少在《备案证明》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其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延续备案申请。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提出延续备案申请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进行复查,经复查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换发《备案证明》。
第十三条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编号规则对予以备案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编号管理。
第十四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等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地址搬迁、新建或者改建生产车间以及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发生重大变更等情况的,应当在变更前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报告,并重新办理相关备案事项。
第三章 备案管理
第十六条 国家认监委对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依法对辖区内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上报国家认监委。
第十七条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出口食品风险程度,制定相应备案监管工作方案和年度计划,确定对不同类型产品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频次,并报国家认监委。
对仅通过文件审核予以备案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结合出口食品的抽检情况,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八条 出口食品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运行及出口食品生产记录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其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提交上一年度报告。
第十九条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建立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档案,及时汇总信息并纳入企业信誉记录,审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年度报告,对存在相关问题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将有关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情况向所在地人民政府通报。
第二十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发生食品安全卫生问题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报告,并提交相关材料、原因分析和整改计划。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注销《备案证明》,予以公布,并向国家认监委报告:
(一)《备案证明》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备案证明》有效期届满,经复查不符合延续备案要求的;
(三)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依法终止的;
(四)2年内未出口食品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使用《备案证明》,并予以公布:
(一)出口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存在隐患,不能确保其产品安全卫生的;
(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出口的产品因安全卫生方面的问题被进口国(地区)主管当局通报的;
(三)出口食品经检验检疫时发现存在安全卫生问题的;
(四)不能持续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的;
(五)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变更或者重新备案事项的。
第二十三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撤销《备案证明》,予以公布,并向国家认监委报告:
(一)出口食品发生重大安全卫生事故的;
(二)不能持续符合我国食品有关法定要求和进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备案证明》的;
(四)向检验检疫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五)出租、出借、转让、倒卖、涂改《备案证明》的;
(六)拒不接受监督管理的;
(七)出口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及采用不适合人类食用的方法生产、加工食品等行为的。
因前款第(三)项行为被撤销《备案证明》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备案;因其他行为被撤销《备案证明》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备案。
第二十四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国家认监委和检验检疫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办理国外卫生注册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备案证明》,依据我国和进口国有关要求,向其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并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对外推荐。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不包括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储存企业。
第二十八条 供港澳食品、边境小额和互市贸易出口食品,国家质检总局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2年4月19日公布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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