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木包装箱托盘-包装有木箱纸箱还有托盘报关怎么报
包装种类与净重
包装种类(此栏目是报关单考试的重点栏目)
(一)含义解析
包括种类是指运输过程中货物外表所呈现的状态,也就是货物运输外包装的种类。
(1)*装(Nude):主要是指一些自然成件能抵抗外在影响,不必要用包装的货物。这些货物在存储和运输过程中可以保持原有状态,如圆钢、钢板、木材等。包装种类栏目填写“*装”。
(2)散装(Bulk):主要是指一些大宗的、廉价的,成粉、粒、块状的货物,以及不必要包装、不值得包装的疏散地装载在运输工具内的货物,如煤炭、矿砂、粮食、石油等。包装种类栏目填写“散装”。
(3)件货:指有包装(装入各种材料制成的容器内)或无包装的成件货物(包括捆扎成件的货物)的统称。都是可以计数的,如的袋装货物,袋为运输包装,以袋计数。还有如桶装货物、箱装货物、捆扎货物等。件货进出口时应填报件货的运输包装的种类及其制作材料。件货又分单件运输包装和集合运输包装。单件运输包装的有箱(cases)、桶(drums、casks)、袋(bags)、包(bales)、捆(bundles)。填报时应说明出包装物的材料,如木箱(wooden cases)、纸箱(cartons)、木桶(wooden casks)、铁桶(iron drums)、塑料桶(plastic casks)、麻袋(gunny bags)、纸袋(paper bags)、塑料袋(plastic bags)、卷(rolls)等。集合运输包装的有集装袋、集装包(flexible container)、托盘(pallet)、集装箱(container)。应熟悉和掌握上述包装种类的英文。
(二)填报要求
本栏目应根据进出口货物的实际外包装种类。
*装及散装货物填写“*装”或“散装”。件货应填报件货的运输包装的种类及其制作材料,不能仅填写箱、桶等。最可能考的是木箱、纸箱、木桶、铁桶、托盘。文字说明资料中如写“舱单件数与装箱单同”类似字样,包装种类多填“托盘”。一包装种类要填报包装种类的中文,不能填写英文。
(三)信息的查找与确定
请看件数栏目中的相关内容的讲解,结合件数栏目的填写学习。
包装种类和件数一般出现在提单和装箱单中。
(四)考试的考点
最有可能考到的是件货的包装种类的填写,需要考生熟悉单证,并有一定的包装方面的英文基础。
净重
(一)含义
净重指货物的毛重减去外包装材料后的重量,即商品本身的实际重量。
(二)填报要求
本栏目具体填法同毛重。
(三)信息的查找与确定
见毛重。
(四)考试的考点
净重与毛重是相关联的两个内容,其信息在单证中位置,考试的考点都很接近,学习时请参考毛重的相关内容。
产品混装两票报关箱数和重量怎么报
1. 货物外包装是木质的托盘或者是木箱的话,由发货人负责,在货物出境之前在当地农业部或者是相关部门做高温熏蒸,做完熏蒸后,外包装的每个侧面上都会有IPPC标识,这个是商检在报关后进行放货查验的唯一证据。
2. 货物外包装是纤维板或是纸箱的话,由发货人负责,出具一份正本的“非木质包装正面”,连同报关发票、箱单一起交给收货人,收货人可以让代理凭次正本声明进行申报。
3. 货物的包装情况不是判定“法检”的标准。判定是否被“法检”的标准是商品进口的HS编码,也即是税号。税号后面有监管条件,凡标有A的就是进口法检,B代表出口法检。法检货物的抽查没有规律,但是机电产品和敏感产品的抽查率较高。
4. 快递公司要求收货人提供包装备用,是担心海关商检查货物包装时,好及时提供海关相关人员看,省的到时候再返回货主处取单证,耽误时间。
唉,工作中吸取的经验呀....
进出境货物报关申报时应提交哪些材料
建议分开装箱,若无法分开装箱,建议申报时平均申报。
每样产品50箱,但实际装箱单必须要提供,实际报关要求以申报地海关要求为准,纸装箱就是纸箱包装是指产品在流通过程中,为保护产品、方便储运、促进销售,采用纸质箱体对产品所进行的包装。纸箱包装是应用最广泛的一种包装方式。
区别于木箱包装、编织袋包装、布袋包装,塑料盒包装,纸箱包装具有取材容易、重量轻、容易印刷、设计成型容易、成本低廉等特点,广泛被用于商品的销售包装和运输包装。
简介
理解商品包装的含义。包括两方面的意思:一方面是指盛装商品的容器,通常称作包装物,如箱、袋、筐、桶、瓶等。另一方面是指包扎商品的过程,如装箱、打包等。商品包装具有从属性和商品性等两种特性。包装是其内装物的附属品。
商品包装是附属于内装物的特殊商品,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同时又是实现内装商品价值和使用价值的重要手段。
对现代商品包装作了明确定义:“为了在流通过程中保护产品,方便储存,促进销售,按一定技术方法而采用的容器、材料及辅助等的总体名称。”也指“为了达到上述目的采用的容器、材料和辅助物的过程中施加一定技术方法等的操作活动。
新人刚学做报关资料,想问问大神,这种情况怎么办。装箱单怎么填写?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为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报要求,保证报关单数据质量,根据《海关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在一般情况下采用“报关单”或“进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的提法,需要分别说明不同要求时,则分别采用以下用语:
1.报关单录入凭单:指申报单位按海关规定的格式填写的凭单,用作报关单预录入的依据(可将现行报关单放大后使用)。
2.预录入报关单:指预录入公司录入、打印,并联网将录入数据传送到海关,由申报单位向海关申报的报关单。
3.EDI报关单:指申报单位采用EDI办法向海关申报的电子报文形式的报关单及事后打印、补交备核的书面报关单。
4.报关单证明联:指海关在核实货物实际入、出境后按报关单格式提供的证明,用作企业向税务、外汇管理部门办结有关手续的证明文件。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各栏目的填制规范如下:
一、预录入编号
指申报单位或预录入单位对该单位填制录入的报关单的编号,用于该单位与海关之间引用其申报后尚未批准放行的报关单。
报关单录入凭单的编号规则由申报单位自行决定。预录入报关单及EDI报关单的预录入编号由接受申报的海关决定编号规则,计算机自动打印。
二、海关编号
指海关接受申报时给予报关单的编号。
海关编号由各海关在接受申报环节确定,应标识在报关单的每一联上。
报关单海关编号为9位数码,其中前两位为分关(办事处)编号,第三位由各关自定义,后六位为顺序编号。各直属海关对进口报关单和出口报关单应分别编号,并确保在同一公历年度内,能按进口和出口唯一地标识本关区的每一份报关单。
各直属海关的理单岗位可以对归档的报关单另行编制理单归档编号。理单归档编号不得在部门以外用于报关单标识。
三、进口口岸/出口口岸
指货物实际进(出)中国关境口岸海关的名称。
本栏目应根据货物实际进(出)口的口岸海关选择填报《关区代码表》中相应的口岸海关名称及代码。
加工贸易合同项下货物必须在海关核发的《登记手册》(或分册,下同)限定或指定的口岸海关办理报关手续,《登记手册》限定或指定的口岸与货物实际进出境口岸不符的,应向合同备案主管海关办理《登记手册》的变更手续后填报。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进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出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按转关运输办法监管的跨关区深加工结转货物,出口报关单填报转出地海关名称及代码,进口报关单填报转入地海关名称及代码。
其他未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报接受申报的海关名称及代码。
四、备案号
指进出口企业在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或征、减、免税审批备案等手续时,海关给予《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来料加工及中小型补偿贸易登记手册》、《外商投入资金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进口料件及加工出口成品登记手册》(以下均简称《登记手册》)、《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或其他有关备案审批文件的编号。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备案号。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加工贸易合同项下货物,必须在报关单备案号栏目填报《登记手册》的十二位编号。少量低价值辅料,即5000美元以下、78种客供辅料, 按规定不使用《登记手册》的,填报“C+关区代码+0000000”; 使用《登记手册》的,填报《登记手册》编号,不得为空。加工贸易货物转为享受减免税或需审批备案后办理形式进口的货物,进口报关单填报《征免税证明》等审批证件备案编号,出口报关单填报《登记手册》编号。
2.凡涉及减免税备案审批的报关单,本栏目填报《征免税证明》编号,不得为空;
3.无备案审批文件的报关单,本栏目免予填报。
备案号长度为12位,其中第1位是标记代码。备案号的标记代码必须与“贸易办法”及“征免性质”栏目相协调,例如:贸易办法为来料加工,征免性质也应当是来料加工,备案号的标记代码应为“B”。
五、进口日期/出口日期
进口日期指运载所申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的日期。本栏目填报的日期必须与相应的运输工具进境日期一致。
出口日期指运载所申报货物的运输工具办结出境手续的日期。本栏目供海关打印报关单证明联用,预录入报关单及EDI报关单均免于填报。
无实际进出境的报关单填报办理申报手续的日期。
本栏目为6位数,顺序为年、月、日各2位。
六、申报日期
指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 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办理货物进(出)口手续的日期。
预录入及EDI报关单填报向海关申报的日期,与实际情况不符时,由审单关员按实际日期修改批注。
本栏目为6位数,顺序为年、月、日各2位。
七、经营单位
经营单位指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企业或单位。
本栏目应填报经营单位名称及经营单位编码。经营单位编码为十位数字,指进出口企业在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海关给企业设置的注册登记编码。
特殊情况下确定经营单位原则如下:
1.援助、赠送、捐赠的货物,填报直接接受货物的单位;
2.进出口企业之间相互代理进出口,或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委托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代理进出口的,填报代理方。
3.外商投入资金企业委托外贸企业进口投入资金设备、物品的,填报外商投入资金企业。
八、运输办法
指载运货物进出关境所使用的运输工具的分类。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运输办法按海关规定的《运输办法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运输办法。
特殊情况下运输办法的填报原则如下:
1.非邮政办法进出口的快递货物,按实际运输办法填报;
2.进出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货物,按旅客所乘运输工具填报;
3.进口转关运输货物,按载运货物抵达进境地的运输工具填报,出口转关运输货物,按载运货物驶离出境地的运输工具填报;
4.无实际进出境的,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报《运输办法代码表》中运输办法“0”(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和保税区退区)、“1”(境内存入出口监管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退仓)、“7”(保税区运往非保税区)、“8"(保税仓库转内销)或“9”(其他运输)。
九、运输工具名称
指载运货物进出境的运输工具的名称或运输工具编号。
本栏目填制内容应与运输部门向海关申报的载货清单所列相应内容一致。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运输工具名称。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江海运输填报船名及航次,或载货清单编号(注:按受理申报海关要求填报);
2.汽车运输填报该跨境运输车辆的国内行驶车牌号码;
3.铁路运输填报车次或车厢号,以及进出境日期;
4.航空运输填报分运单号,无分运单的,本栏目为空;
5.邮政运输填报邮政包裹单号;
6.进口转关运输填报转关标志“@”及转关运输申报单编号,其中以铁路运输办法转关的,填报“@”+转关运输申报单编号+“/”+车厢号;出口转关运输只需填报转关运输标志“@”;
7.其他运输填报具体运输办法名称,例如:管道、驮畜等。
8.无实际进出境的加工贸易报关单按以下要求填报:
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及料件结转货物,应先办理结转进口报关,并在结转出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转入方关区代码(两位)及进口报关单号, 即“转入ⅩⅩ(关区代码)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进口报关单号)”。按转关运输货物办理结转手续的,按上列第6项规定填报。
加工贸易转内销货物(含转为享受减免税进口的货物),应先办理转内销进口报关,进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实际运输工具名称,出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转入方关区代码(两位)及进口报关单号。
上述规定以外无实际进出境的,本栏目为空。
十、提运单号
指进出口货物提单或运单的编号。
本栏目填报的内容应与运输部门向海关申报的载货清单所列相应内容一致。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提运单号,一票货物对应多个提运单时,应分单填报。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江海运输填报进口提单号或出口运单号;
2.铁路运输填报运单号;
3.汽车运输免于填报;
4.航空运输填报总运单号;
5.邮政运输填报邮政包裹单号;
6.无实际进出境的,本栏目为空。
7.进口转关运输应填报货物进境时的提运单号,出口转关运输无法确定提运单号时,本栏目可以为空。
十一、收货单位/发货单位
收货单位指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境内的最终消费、使用单位,包括:
⒈自行从境外进口货物的单位;
⒉委托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进口货物的单位。
发货单位指出口货物在境内的生产或销售单位, 包括:
⒈自行出口货物的单位;
⒉委托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货物的单位。
本栏目应填报收、发货单位的中文名称或其海关注册编码。
加工贸易报关单的收、发货单位应与《登记手册》的“货主单位”一致。
十二、贸易办法(监管办法)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情况,并按海关规定的《贸易办法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贸易办法简称或代码。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种贸易办法。
加工贸易报关单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
1、进料加工客供辅料5000美元以下 (78种以内) 的出口合同,辅料进口报关单填报“进料对口”, 成品出口报关单填报“一般贸易”。使用《登记手册》的,按《登记手册》上的贸易办法填报。
2、三资企业按内外销比例为加工内销产品而进口的料件或进口供加工内销产品的料件,进口报关单填报“一般贸易”。
三资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全部使用国件的出口合同,成品出口报关单填报“一般贸易”。
3、加工贸易料件结转或深加工结转货物,按批准的贸易办法填报。
4、加工贸易合同项下料件或加工的成品经批准内销(包括转为享受减免税货物的),进出口报关单均填报“来料转内销”或“进料转内销”(区分料件或成品)。
5、 加工贸易出口成品因故退运进口及复出口, 以及复运出境的原进口料件退换后复运进口的,按《登记手册》备案的贸易办法填报。
6、备料《登记手册》中的料件结转入加工出口《登记手册》的,进出口报关单均填报为“进料余料结转”。
7、保税工厂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根据《登记手册》填报相应的来料或进料加工贸易办法。
十三、征免性质
指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征、减、免税管理的性质类别。
本栏目应按照海关核发的《征免税证明》中批注的征免性质填报,或根据实际情况按海关规定的《征免性质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征免性质简称或代码。
加工贸易报关单本栏目应按照海关核发的《登记手册》中批注的征免性质填报相应的征免性质简称或代码。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
1、保税工厂经营的加工贸易,根据《登记手册》填报 “进料加工”或“来料加工”;
2、三资企业按内外销比例为加工内销产品而进口料件,填报“一般征税”或其他相应征免性质;
3、加工贸易转内销货物,按实际应享受的征免性质填报(如一般征税、科教用品、其他法定等);
4、料件退运出口、成品退运进口货物填报“其他法定”;
5、加工贸易结转货物本栏目为空。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种征免性质。
十四、征税比例/结汇办法
征税比例仅用于“非对口合同进料加工”贸易办法下(代码“0715”) 进口料、件的进口报关单,填报海关规定的实际应征税比率,例如5%填报5,15%填报15。
出口报关单应填报结汇办法,即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收结外汇的办法。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结汇办法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结汇办法名称或代码。
十五、许可证号
应申领进(出)口许可证的货物,必须在此栏目填报外经贸部及其授权发证机关签发的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的编号,不得为空。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许可证号。
十六、起运国(地区)/运抵国(地区)
起运国(地区)指进口货物起始发出的国家(地区)。
运抵国(地区)指出口货物直接运抵的国家(地区)。
对发生运输中转的货物,如中转地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买卖,则起、抵地不变,如中转地发生商业性买卖,则以中转地作为起运/运抵国(地区)填报。
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起运国(地区)或运抵国(地区)中文名称或代码。
无实际进出境的,本栏目填报“中国”(代码“142”)。
十七、装货港/指运港
装货港指进口货物在运抵中国关境前的最后一个境外装运港。
指运港指出口货物运往境外的最终目的港;最终目的港不可预知的,可按尽可能预知的目的港填报。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情况按海关规定的《港口航线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港口中文名称或代码。
无实际进出境的,本栏目填报“中国境内”(代码“0142”)。
十八、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
境内目的地指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国内的消费、使用地或最终运抵地。
境内货源地指出口货物在国内的产地或原始发货地。
本栏目应根据进口货物的收货单位、出口货物生产厂家或发货单位所属国内地区,并按海关规定的《国内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内地区名称或代码。
十九、批准文号
进口报关单本栏目用于填报《进口付汇核销单》编号
出口报关单本栏目用于填报《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
二十、成交办法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成交价格条款按海关规定的《成交办法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成交办法代码。
无实际进出境的,进口填报CIF价,出口填报FOB价。
二十一、运费
本栏目用于成交价格中不包含运费的进口货物或成交价格中含有运费的出口货物,应填报该份报关单所含全部货物的国际运输费用。可按运费单价、总价或运费率三种办法之一填报,同时注明运费标记,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
运保费合并计算的,运保费填报在本栏目。
运费标记 “1”声明运费率,“2”声明每吨货物的运费单价, “3”声明运费总价。例如:
5%的运费率填报为5;
24美元的运费单价填报为502/24/2;
7000美元的运费总价填报为502/7000/3。
二十二、保费
本栏目用于成交价格中不包含保险费的进口货物或成交价格中含有保险费的出口货物,应填报该份报关单所含全部货物国际运输的保险费用。可按保险费总价或保险费率两种办法之一填报,同时注明保险费标记,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
运保费合并计算的,运保费填报在运费栏目中。
保险费标记 “1”声明保险费率,“3”声明保险费总价。例如:
3‰的保险费率填报为0.3;
10000港元保险费总价填报为110/10000/3。
二十三、杂费
指成交价格以外的、应计入完税价格或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费用,如手续费、佣金、回扣等,可按杂费总价或杂费率两种办法之一填报,同时注明杂费标记,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
应计入完税价格的杂费填报为正值或正率,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杂费填报为负值或负率。
杂费标记“1”声明杂费率,“3”声明杂费总价。例如:
应计入完税价格的1.5%的杂费率填报为1.5;
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1%的回扣率填报为-1;
应计入完税价格的500英镑杂费总价填报为303/500/3。
二十四、合同协议号
本栏目应填报进(出)口货物合同(协议)的全部字头和号码。
二十五、件数
本栏目应填报有外包装的进(出)口货物的实际件数。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
1. 舱单件数为集装箱(TEU)的,填报集装箱个数;
2. 舱单件数为托盘的,填报托盘数。
本栏目不得填报为零,裸装货物填报为1。
二十六、包装种类
本栏目应填报进(出)口货物的实际外包装种类,如: 木箱、纸箱、铁桶、散装等。
二十七、毛重(公斤)
指货物及其包装材料的重量之和。
本栏目填报进(出)口货物实际毛重,计量单位为公斤,不足一公斤的填报为1。
二十八、净重(公斤)
指货物的毛重减去外包装材料后的重量,即商品本身的实际重量。
本栏目填报进(出)口货物的实际净重,计量单位为公斤,不足一公斤的填报为1。
二十九、集装箱号
集装箱号是在每个集装箱箱体两侧标示的全球唯一的编号。
本栏目用于填报和打印集装箱编号及数量。集装箱数量四舍五入填报整数,非集装箱货物填报为0。例如:
TEXU3605231*1(1)声明1个标准集装箱;
TEXU3605231*2(3)声明2个集装箱,折合为3个标准集装箱,其中一个箱号为TEXU3605231。
在多于一个集装箱的情况下,其余集装箱编号打印在备注栏或随附清单上。
三十、随附单据
指随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并向海关递交的单证或文件。合同、发票、装箱单、许可证等必备的随附单证不在本栏目填报。
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监管证件名称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证件的代码,并填报每种证件的编号(编号打印在备注栏下半部分)。
三十一、用途/生产厂家
进口货物填报用途,应根据进口货物的实际用途按海关规定的《用途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用途代码,如“以产顶进”填报“13”。
生产厂家指出口货物的境内生产企业。本栏目供必要时手工填写。
三十二、标记唛码及备注
本栏目下部供打印随附单据栏中监管证件的编号,上部用于打印以下内容:
1. 标记唛码中除图形以外的文字、数字;
2.一票货物多个集装箱的,在本栏目打印其余的集装箱号;
3. 受外商投入资金企业委托代理其进口投入资金设备、物品的外贸企业名称;
4. 加工贸易结转货物,其对应的备案号应填报在“备注”栏目。如出口报关单应填报 “转出至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号手册”。
经批准转内销的边角料、废次料,应在本栏目注明“残次料”。
5.其他申报时必须说明的事项。
三十三、项号
本栏目分两行填报及打印。
第一行打印报关单中的商品排列序号。
第二行专用于加工贸易等已备案的货物,填报和打印该项货物在《登记手册》中的项号。
加工贸易合同项下进出口货物,必须填报与《登记手册》一致的商品项号,所填报项号用于核销对应项号下的料件或成品数量。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
1. 深加工结转货物,分别按照《登记手册》中的进口料件项号和出口成品项号填报。
2.料件结转货物,出口报关单按照转出《登记手册》中进口料件的项号填报;进口报关单按照转进《登记手册》中进口料件的项号填报。
3.料件复出货物,出口报关单按照《登记手册》中进口料件的项号填报。
4.成品退运货物,退运进境报关单和复运出境报关单按照《登记手册》原出口成品的项号填报 。
5.成品转内销货物,进口报关单填报《登记手册》出口成品的项号;料件转内销货物,填报《登记手册》进口料件的项号。
6.加工贸易成品经批准转内销货物,出口报关单填报《登记手册》原出口成品项号,进口报关单填报《征免税证明》中的项号(转为享受减免税货物的)或为空。
三十四、商品编号
指按海关规定的商品分类编码规则确定的进(出)口货物的商品编号。
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中商品编号与实际商品编号不符的,应按实际商品编号填报。
三十五、商品名称、规格型号
本栏目分两行填报及打印。
第一行打印进(出)口货物规范的中文商品名称,第二行打印规格型号,必要时可加注原文。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应据实填报,并与所提供的商业发票相符;
2.商品名称应当规范,规格型号应当足够详细,以能满足海关归类、审价以及监管的要求为准。禁止、限制进出口等实施特殊管制的商品,其名称必须与交验的批准证件上的商品名称相符;
3.加工贸易等已备案的货物,本栏目填报录入的内容必须与备案登记中同项号下货物的名称与规格型号一致。
三十六、数量及单位
指进(出)口商品的实际数量及计量单位。
本栏目分三行填报及打印。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进出口货物必须按海关法定计量单位填报。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及数量打印在本栏目第一行。
2. 凡海关列明第二计量单位的,必须报明该商品第二计量单位及数量,打印在本栏目第二行。无第二计量单位的,本栏目第二行为空;
3.成交计量单位与海关法定计量单位不一致时,还需填报成交计量单位及数量,打印在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栏下方(第三行)。成交计量单位与海关法定计量单位一致时,本栏目第三行为空;
加工贸易等已备案的货物,成交计量单位必须与备案登记中同项号下货物的计量单位一致,不相同时必须修改备案或转换一致后填报。
三十七、原产国(地区)/最终目的国(地区)
原产国(地区)指进口货物的生产、开采或加工制造国家(地区)。
最终目的国(地区)指已知的出口货物的最终实际消费、使用或进一步加工制造国家(地区)。
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家(地区)名称或代码。
加工贸易报关单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
1.料件结转货物,出口报关单填报“中国”(代码“142”),进口报关单填报原料件生产国;
2.深加工结转货物,进出口报关单均填报“中国”(代码“142”);
3.料件复运出境货物, 填报实际最终目的国;加工出口成品因故退运境内的,填报“中国”(代码“142”),复运出境时填报实际最终目的国。
三十八、单价
本栏目应填报同一项号下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单位价格。
无实际成交价格的,本栏目填报货值。
三十九、总价
本栏目应填报同一项号下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总价。
无实际成交价格的,本栏目填报货值。
四十、币制
指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价格的币种。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成交情况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货币名称或代码,如《货币代码表》中无实际成交币种,需转换后填报。
四十一、征免
指海关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征税、减税、免税或特案处理的实际操作办法。
本栏目应按照海关核发的《征免税证明》或有关政策规定,对报关单所列每项商品选择填报海关规定的《征减免税办法代码表》中相应的征减免税办法。
加工贸易报关单应根据《登记手册》中备案的征免规定填报。
四十二、税费征收情况
本栏目供海关批注进(出)口货物税费征收及减免情况。
四十三、录入员
本栏目用于预录入和EDI报关单,打印录入人员的姓名。
四十四、录入单位
本栏目用于预录入和EDI报关单,打印录入单位名称。
四十五、申报单位
本栏目指报关单左下方用于填报申报单位有关情况的总栏目。
申报单位指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直接向海关负责的企业或单位。自理报关的,应填报进(出)口货物的经营单位名称及代码;委托代理报关的,应填报经海关批准的专业或代理报关企业名称及代码。
本栏目还包括报关单位地址、邮编和电话等分项目,由申报单位的报关员填报。
四十六、填制日期
指报关单的填制日期。预录入和EDI报关单由计算机自动打印。
本栏目为6位数,顺序为年、月、日各2位。
四十七、海关审单批注栏
本栏目指供海关内部作业时签注的总栏目,由海关关员手工填写在预录入报关单上。
其中“放行”栏填写海关对接受申报的进出口货物作出放行决定的日期
济南聚乾电子有限公司提供
报关单填制问题
装箱单是报关资料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需要准确、详细地填写。以下是一些填写装箱单的建议:
1. 货物名称和规格:在装箱单上填写货物的名称和规格,确保与报关单和其他资料一致。
2. 数量和单位:填写货物的数量和计量单位,如件数、重量等。需要与实际货物情况和报关单一致。
3. 包装类型:填写货物的包装类型,如纸箱、木箱、塑料袋等。
4. 毛重和净重:填写货物的毛重和净重,需要精确到克。
5. 尺寸和体积:填写货物的尺寸和体积,需要详细记录长、宽、高以及总体积。
6. 集装箱信息:如果货物装在集装箱内,需要填写集装箱的尺寸、数量和封号等。
7. 其他信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添加其他相关信息,如唛头、托盘信息等。
总之,填写装箱单需要仔细、认真,确保所有信息的准确性和一致性。如果有任何问题,建议及时咨询相关部门或专业人士。
报关单中的20plts代表什么意思
第一,“木箱”包装种类,以最大包装为准,根据你的描述应该是木箱。如果三个木箱装在一个托盘上则包装种类是托盘。
第二,包装数量,3
第三,数量及单位,这个地方共有上中下三栏可以填写,第一栏为法定计量单位,根据HS编码来确定,每个编码都有其法定的计量单位,可以在HS编码书上查到,例如你进口的这批货HS编码的法定计量单位是千克,则数量及单位栏的第一栏为千克(净重)。
还可以填写成交单位在第二栏上,如果发票和订单上显示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套,则可以填写一套。
法定计量单位要求必须按海关要求的单位填写,成交单位可以和法定计量单位相同。
也就是最少需要填写两栏。
20plts是20个托盘的意思。plt是英文Pallet的简写。
出口报关单关于包装的填写要求:
1、有外包装的进出口货物的实际件数。
舱单件数为集装箱的,填报集装箱个数;舱单件数为托盘的,填报托盘数;裸装货物填报为“1”。
2、根据进出口货物的实际外包装种类。
按海关规定的《包装种类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包装种类代码。“1”木箱、“2”纸箱、“3”桶装、“4”散装、“5”托盘、“6”包、“7”其他。
例如:出口货物使用纸箱包装,数量为200个,则包装种类为纸箱,件数为200;如果这200个纸箱又打成2个托盘,则“件数”为2,“包装种类”填“托盘”。
扩展资料:
海关总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17年第13号公告)进行了修订。
一、根据现行相关规定,对预录入编号、海关编号、境内收发货人、备案号、运输方式、运输工具名称及航次号、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征免性质、包装种类、标记唛码及备注、项号、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申报单位等栏目的填制要求做了相应调整和修改。
二、新增“境外收发货人”、“货物存放地点”、“启运港”、“入境口岸/离境口岸”和“自报自缴”等5个栏目的填制要求。
三、修改4个栏目的名称,将“收发货人”改为“境内收发货人”,将“进口口岸/出口口岸”改为“进境关别/出境关别”、将“装货港/指运港” 改为“经停港/指运港”,将“随附单证”改为“随附单证及编号”。
百度百科—出口报关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网—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0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声明:本站所有文章资源内容,如无特殊说明或标注,均为采集网络资源。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