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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制包装箱-木箱包装厂家找铁正快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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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分类托运吗?不需要

有没有重量的限额?没有

有火车票和没有火车票,价格差别多少?有火车票,按行李托运;没有就按货物托运。价格相差不大。

具体流程是怎样的? 拿上行李和火车票到火车站行包房托运就可以了。

随车托运和不是随车托运有什么区别么?是不是随车便宜一些?便宜多少?随车托运,行李就会装到你所坐车次的行李车上,与你同时到达,随车托运当然要贵一点,不随车,行李可能比你晚到,要便宜一点,相差不大。

其他资料附后:

第二章 行李、包裹运输

第二十八条 行李、包裹运输组织

行李、包裹运输组织工作,应按照先行李后包裹,先中转后始发和长短途列车分工的原则组织运输。

行李应随旅客所乘列车装运或提前装运;包裹应尽量以直达列车装运,减少中转。

对抢险救灾物资、急救物品、零星急需支农物资,应优先安排。

第二十九条 行李的范围

下列物品可按行李处理

1. 旅客的被褥、衣服、个人阅读的书籍和旅行必需品;

2. 持有搬家、调转证明的家庭用具、生活用粮、自行车和不带汽油的单人摩托车;

3. 用车和小孩车(每张客票各一辆);

4. 持有证明的文艺团体演出用的服装、道具。

在行李中不能夹带货币、证券、珍贵文物、金银珠宝、手表、照相机等贵重品,档案材料和危险品。

第三十条 包裹的范围

包裹分三类:

一类包裹:自发刊日起10天以内的报纸和30天以内的杂志;政府布告、标语;中央和各省(市)、自治区以及和各大、省出版社出版的政治宣传用的非卖品;新闻、**广告。

二类包裹:标准伟人像,书籍、**片、幻灯片、唱片、录音带、录像带、放映机、幻灯机、电视机、电唱机、收音机、录像机、寻音机、摄影机及其附属品和**放映队用的不带汽油的发电机。

鲜和冻的鱼介类,肉类、肠衣,蔬菜类,乳类,生蛋类,瓜果类,蚕种、鱼苗,科研用的小动物,供公共观赏用的动物(毒蛇、狮、熊、虎、豹、狼等猛兽除外),家禽、野禽,警犬、猎犬和每头不超过20公斤的小家畜,秧苗、果树苗、果树接穗。

三类包裹:抢险救灾物资,急救药品,零星急需支农物资和军用物资,急需少量的尖端、精密产品,得要文件,贵重品,疫苗,凭客票托运的自行车,不带汽油的单人摩托车,没有客票的行李以及经车站同意的同一品名、到站每批不超过五件的其他零星急需物品。

危险品(另有规定者除外),灵柩、尸体、尸骨、骨灰、棺椁,燃料,车辆类以及易于损坏、污染车辆和其他行李、包裹的物品;《危规》中规定可按普通货物运输的物品和不能确认性能的化工产品都不能按包裹办理。

铁路局可规定管内旅客列车包裹的运输范围。

第三十一条 行李、包裹的托运

旅客凭客票(市郊定期客票除外),在乘车区间内可托运行李和一辆按三类包裹计费的自行车。每张客票托运行李不能超过两次;用车不限次数。

一个城市有两个以上车站时,包裹的发、到站应是装运该包裹列车的始发、终到或经过的停车站。托运包裹时,应按车站指定的日期办理手续。

托运下列包裹时,发货人应提出有关单位的运输证明:

1. 贵重品、重要文件和尖端精密产品;

2. 政府法令限制运输的物品;

3. 无线电收、发报机,军用物品;

4. 按一类包裹办理的政治宣传用的非卖品;

5. 供公共观赏用的动物。

承运同一到站(列车终点站除外)的直通包裹,每一发货单位,不能超过一批,每批不能超过20件。行李、包裹每件最大重量不能超过80公斤,长度和体积以适于装入行李车为限,但最小体积不能少于0. 01立方米。遇特殊情况超过80公斤时,由客调批准。跨局时与有关铁路局协商后办理。

第三十二条 包装和货签

行李、包裹的包装,必须完整、牢固、捆绑结实、适合运输、保证安全。凡不符合下列条件时,车站应拒绝承运:

1. 能加锁的箱类、旅行袋、手提包必须加锁;

2. 两件以上的物品不能捆为一件;

3. 包装外部不能附插其他物品;

4. 绳索必须捆绑牢固,不会松散;

5. 易碎品、流质物品必须用坚固容器包装,内部必须有严密衬垫,并在明显处贴上“怕压”、“易碎”、“小心轻放”、“勿倒置”等标志;

6. 畜类、禽类等动物必须装人牢固的筐笼内,粪便不致外漏;

7. 易燃胶片必须用金属容器包装;安全胶片必须用木箱包装;

8. 包装上应写上(缝上、贴上)发到站、发收货人详细单位、姓名、地址。

行李、包裹每件的两端应各拴挂一个铁路货签。货签上的行包票号栏,必须打印号码,不准用笔填写,也不准写代号。其他各栏应逐项填写,字迹清楚,不得省略。

承运后交付前包装破损、松散时,车站应负责及时整修,并在行李、包裹运输报单上注明“××站修补”,加盖站名戳。费用由铁路负担,用站进款垫付。

第三十三条 承运和装卸

车站对托运的行李、包裹,要确认品名、件数、包装、到站和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认为符合运输条件时,即可办理承运手续。

旅客和发货人托运行李或包裹时,应先填写行李、包裹托运单。

承运行李时,每次都应在客票背面加盖行戳。承运自行车时,加盖车戳。

承运电视机时,应向发货人说明并在包裹票记事栏内注明“包装完好,内部破损,铁路免责”。

行李、包裹票必须逐项填写,使用规定文字,不得了草,加盖规定名章(字迹清楚),不准签字代替。发、收货人的单位、姓名、住址、电话号码,由旅客、发货人自己写在行李、包裹托运单上,然后由车站行李员撕下,分别粘贴在行李、包裹票的相应栏内。

行李、包裹的装卸,除带运包裹由旅客自行装御外,从行李房收货地点至装上行李车,以及从行李车卸下至规定交付地点,都由铁路负责,不向旅客另行收费。

第三十四条 包裹的押运和带运

托运贵重物品,重要文件,尖端、精密产品,鱼苗,蚕种和途中需要饲养的各种动物等,应派人押运。电视机也可派人押运。押运人应购买车票,列车行李员对押运人应进行登记,并向其讲解有关安全等注意事项。

在不影响车内秩序,不损坏车内设备和保证安全的条件下,经车站同意,旅客可将按包裹托运的贵重物品,重要文件,尖端、精密产品带入软、硬卧包房内,对占用的包房应按定员购买车票。带运重量不得超过100公斤。

第三十五条 运到期限

行李、包裹的运到期限,按运价里程计算。行李从承运或旅客指定装车日起,600公里以内为3日,601公里以上每增加600公里增加1日,不足600公里的尾数也按1日计算;包裹从承运日起,400公里以内为3日,401公里以上每增加400公里增加1日,不足400公里的尾数也按1日计算。一段按行李、一段按包裹计费时,全程按行李计算运到期限。

由于自然灾害或非铁路责任发生的停留时间,应加算在行李、包裹的运到期限内。

第三十六条 到达催领、保管和转运

包裹托运后,发货人应立即通知收货人按时领取。包裹到达后,车站应用电话、明信片等方法催促收货人及时提取,催领的时间最迟不得超过次日12点。

行李、包裹从运到日起,免费保管3天。超过日期领取时,按超过日数核收保管费,发给保管费收据或填发客运运价杂费收据。旅客因病、因铁路责任或自然灾害延长客票有效期间的行李、自行车,延长日数免费保管。超过运到期限运到的行李、包裹免费保管。

行李、包裹逾期未到,旅客或收货人前来领取时,车站应在行李、包裹票背面加盖“行包未到”戳,注明时间,并记录旅客、收货人姓名、住址、电话。行李、包裹到达后应及时通知领取。

旅客继续旅行,要求把行李转运至新到站,可凭新客票及原行李票重新办理托运(原行李票收回)。逾期到达的行李免费转运。旅客换乘其他交通工具时,车站也可代办转运手续。费用由旅客预先支付。

第三十七条 交付

收货人领取行李、包裹时,凭行李票或包裹票。行李、包裹票丢失和未到时,必须提出本单位书面证明或所有权的证明,经车站确认无误后交付。

要求凭印鉴领取包裹的单位,应和车站签订协议,但不能再凭包裹票领取。车站应建立凭书面证明和印鉴领取包裹的登记薄。交付时,收货人应在登记簿上签字并盖章。

到站可将行李、包裹运输报单交收货人,作为报销凭证。但不能提出行李、包裹票的除外。

包裹交付后,收货人再次要求查询时,核收手续费,发给手续费收据。

第三十八条 变更运输

行李、包裹在发站办完托运手续至装车前,旅客或发货人要求取消托运时,应收回行李、包裹票,退还全部运费,按日核收保管费和变更手续费。已收运费低于保管费和变更手续费时,运费不退也不再补收。

行李、包裹装运后,旅客或发货人要求运回发站或变更到站时(行李只办理运回发站和中止旅行站,鲜活物品不办),按下列规定办理:

1. 发站对要求运回发站的行李、包裹,应收回行李、包裹票,编制客运记录,注明原票内容,交旅客或发货人作为领取行李、包裹的凭证;对要求变更到站的行李、包裹,在行李、包裹票上注明“变更到××站”、加盖站名戳,注明日期,交给旅客或收货人,并发电报通知有关车站和列车。

2. 列车接到电报找到行李、包裹时,应编制客运记录,连同行李、包裹和运输报单,交前方营业站或运至新到站(旅客在列车上要求变更时,可按此项办理)。

3. 行李、包裹所在站接到电报后,应编制客运记录,注明应收保管费日数,改正货签上的发、到站,连同行李、包裹运回发站或运至新到站(对列车移交的也同样办理)。

4. 发站或新到站收到行李、包裹后,通知旅客或收、发货人领取,补收或退还已收运费和实际运送区间里程通算的运费差额,核收变更手续费。如超过保管期间时,核收保管费(包括原到站发生的保管费)。

旅客在发站或中途站停止旅行,要求把行李运至原到站时,应补收停止旅行站至原到站的行李同包裹的运费差额,核收变更手续费。

因误售、误购客票而误运行李时,补收或退还已收运费同发站至正当到站的运费差额。第三十九条 品名不符的处理

发现品名不符时,要区别性质,正确处理。不属于有意取巧的只补收正当运费差额。对伪报一船品名的,在发站应取消托运,核收变更手续费和保管费;在到站应对品名不符货件补收应收运费与已收运费差额的2倍。

在行李、包裹中发现有政府限制运输的物品和危险品伪报其他品名时,按下列规定处理:

1. 在发站,停止装运,通知发货人领取,运费不退。

2. 在中途站,停止运送,通知发货人领取,运费不退,并对品名不符的货件,按实际运送区间补收2倍三类包裹运费。

3. 在到站,对品名不符的货件补收2倍全程三类包裹运费。

4. 在列车上,编制客运记录,交到站处理。危险品交前方停车站处理。

车站除按上述规定办理外,认为有必要时,可交有关部门处理。

因托运人为报品名给铁路和其他旅客(收、发货人)造成的损失,由托运人负完全责任。车站、列车发现伪报品名损坏其他旅客的行李、包裹时,应编制客运记录,分别附在损失和被损失的行李、包裹票上,交有关到站处理。

第四十条 无票运输的处理

对于应办行李、包裹托运手续而不办理时,车站和列车应拒绝装运。发现已经装运的,列车长、列车行李员应编制客运记录交到站处理。到站对移交和自站发现的上述行李、包裹,按照实际运送区间,加倍补收正当运费,核收手续费。

第四十一条 无法交付物品的处理

无法交付的行李、包裹,旅客遗失物品和暂存物品,车站必须妥善保管,不得动用,并设法寻找原主。行李、包裹从运到日起,遗失物品和暂存物品从收到日起,经90天无人领取时(易变质物品应及时处理),报铁路分局批准按下列规定处理:

1. 行李、旅客遗失物品、暂存物品,送交国营收购部门处理。

2. 包裹按物品的性质、品种分别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3. 军用品、危险品、政府限制运输的物品、机要文件和证券,应立即移交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处理。

无法交付的物品,除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的以外,均应作价移交。在扣除发生的一切费用后,属于旅客遗失物品、无人领取的暂存物品、行李及包裹作价剩余款额,上缴国库;属于事故行李、包裹作价剩余款额拨归铁路收入。从处理日起,旅客或发、收货人在180天内来领取时,车站应将旅客或发、收货人书面证明报铁路分局审核拨款。

车站应建立“无法交付物品登记簿”,记载物品内容及处理情况,逐季报铁路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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