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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箱熏蒸标识找谁做最好-熏蒸木箱图片大图

木箱熏蒸标识找谁做最好-熏蒸木箱图片大图

信得包装为您解答:首先IPPC标识在国际业务中,国际上是通用的标识,凡是销往国外的木质物品都是必须加盖IPPC标识,即使是免熏蒸托盘或者木箱也是需要加盖的,这样不光对产品出口有保障,也保护了出口国家的森林资源。加盖IPPC章前提都是要经过熏蒸热处理消毒的,之所以消毒处理是为了防止有害生物进入,采取的强制措施。所以免熏蒸托盘或木箱订购到正规有出口标识加施企业选购,买的放心,出口也放心。

木箱厂怎样办理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

1、木质包装熏蒸(消毒)的目的和意义

在国际贸易中,各国为保护本国的资源,对有的进口商品实行强制的检疫制度。木质包装熏蒸(消毒)就是为了防止有害病虫危害进口国森林资源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因此,含有木质包装的出口货物,就必须在出运前对木质包装物进行除害处理,熏蒸(消毒)是除害处理中的一种方式。

2、木质包装熏蒸(消毒)的范围

对我国出口的木质包装物进行熏蒸(消毒)的国家有:美国、加拿大、欧盟、日本及澳大利亚,其中对美、加必须出具官方熏蒸(消毒)证书。

木质包装一般指用于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材料,如木箱、木板条箱、木托盘、垫仓木料、木桶、木垫方、枕木、木衬板、木轴、木稧等。

3、熏蒸(消毒)程序

3.1.如果输往欧洲的货物为针叶木包装,则须提供熏蒸(消毒)证明书。

1)工厂所在地不在出口港口所在城市,则熏蒸(消毒)须在当地工厂进行。

A提前7-8天向当地商检局申请报检;

B提供箱单、发票、合同、报检委托书给商检局;

C与商检局约定时间进行商检;

D工厂须提供熏蒸(消毒)的场地,如温度低须在室内进行;

F熏蒸(消毒)完毕后,向商检局索要熏蒸(消毒)证明书;

G付款给商检局。

2)工厂所在地在出口港口所在城市,则熏蒸(消毒)可委托船代办理。

A向船代提供箱单、发票、合同、报检委托书;

B由船代申请报检;

C熏蒸(消毒)证明书由船代连同其它单据一起递给公司;

D付款给船代。

3.2.输往美国、加拿大的货物无论是何种木质包装,都要提供熏蒸(消毒)证明书,熏蒸(消毒)可委托船代办理。

1)向船代提供箱单、发票、合同、报检委托书;

2)由船代申请报检;

3)熏蒸(消毒)证明书由船代连同其它单据一起递给公司;

4)付款给船代。

4、熏蒸(消毒)的一些要求

1.木质包装物不得带有树皮。

2.熏蒸(消毒)处理过的木质包装物要尽快出运,同时要注意单独存放,并与其它未处理的木制品、木料隔离。

3.熏蒸(消毒)证书的有效期为21天。

5、注意事项

1.有关熏蒸(消毒)的信息需定期更新。

2.在知道货物的包装后,每次必须向船代询问是否需要熏蒸(消毒),确认后方可定舱。

6、熏蒸(消毒)方式,有使用药物和热处理两种方式,使用药物为:溴甲烷、环氧乙烷

1、把要熏蒸的货物堆码整齐,用苫布盖好,四边压实,使之密封,但要留出一角做投药口。

2、在苫布下、货物旁放一盆清水,把药投入水中

3、把预留的投药口压实,使需要熏蒸的货物处于完全密封状态下保持24小时

4、打开苫布通风,待毒气散尽即可移动货物,大概18-24小时

5. 开出熏蒸(消毒)证书。

木箱上有熏蒸标识是否可以出口

信得包装为您解答:

一、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

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

三、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按照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要求加施专用标识。

四、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附件3); (二)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 (三)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 (四)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 (五)木质包装生产防疫、质量控制体系文件; (六)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标识加施企业的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人员及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考核,符合要求的,颁发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并公布标识加施企业名单,同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标识加施资格有效期为三年;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连同不予颁发的理由一并书面告知申请企业。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不得擅自加施除害处理标识。

六、标识加施企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重新申请标识加施资格。 (一)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改建、扩建; (二)木质包装成品库改建、扩建; (三)企业迁址; (四)其他重大变更情况。 未重新申请的,检验检疫机构暂停直至取消其标识加施资格。

七、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将木质包装除害处理计划在除害处理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检疫机构对除害处理过程和加施标识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八、除害处理结束后,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出具处理结果报告单。经检验检疫机构认定除害处理合格的,标识加施企业按照规定加施标识。 再利用、再加工或者经修理的木质包装应当重新验证并重新加施标识,确保木质包装材料的所有组成部分均得到处理。

九、标识加施企业对加施标识的木质包装应当单独存放,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防止有害生物再次侵染,建立木质包装销售、使用记录,并按照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核销。

十、未获得标识加施资格的木质包装使用企业,可以从检验检疫机构公布的标识加施企业购买木质包装,并要求标识加施企业提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实施抽查检疫

1、不管木箱上是否有熏蒸标识,都不影响出口报关的,出口报关对货物或其包装是否熏蒸没有强制

2、熏蒸是为看客人目的港清关服务的。一般木箱上有熏蒸标识代表该木箱已经做过熏蒸,目的港清关不用在做此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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