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包装箱国家标准规范最新-木质包装箱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扩展资料:
包装盒的主要特点:
1、商品包装具有从属性和商品性等两种特性。包装是其内装物的附属品;商品包装是附属于内装商品的特殊商品,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同时又是实现内装商品价值和使用价值的重要手段。
2、四大要素
(1)包装材料:包装材料是包装的物质基础,是包装功能的物质承担者。
(2)包装技术:包装技术是实现包装保护功能、保证内装商品质量的关键。
(3)包装结构造型:包装结构造型是包装材料和包装技术的具体形式。
(4)表面装潢:表面装潢是通过画面和文字美化、宣传和介绍商品的主要手段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外出口木箱要求
地板GB/T15036.1-2001 实木地板技术条件
GB/T15036.2-2001 实木地板检验和试验方法
GB/T18102-2000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
GB/T18103-2000实木复合地板
LY/T1330-1999抗静电木质活动地板
LY/T1573-2000竹地板
木家具
GB/T3324-1995 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QB/T1951.1-1994 木家具质量检验及质量评定
QB/T2383 -1998餐桌餐椅
QB/T2384-1998 木制写字桌
QB/T2385-1998 家具深色名贵硬木家具
QB/T3658-1999 木家具公差与配合
QB/T3659-1999 木家具形状和位置公差
QB/T3660-1999 木衣箱
QB/T3913-1999 家具用木制零件断面尺寸(原GB3329-1982)
QB/T3916-1999课桌椅(原GB10356-1989)
木包装容器
GB/T7284-1998框架木箱
GB/T7285-1993 包装术语木容器
GB/T10819-1989运输包装用木制底盘
GB/T12464-1990普通木箱
GB/T13144-1991 包装容器竹胶合板箱
GB 190-85 危险货物木箱包装标志
GB 191-85 木箱包装储运图象标志
GB 6388-86 运输木箱包装收发货标志
GB 5892-86 对辐射能敏感的感光材料运输木箱包装图示标志
GB 4768-84 防霉木箱包装技术要求
GB 4879-85防锈木箱包装
GB 5048-85 防潮木箱包装
GB 7350-87 防水木箱包装技术条件
GB 9174-88 一般货物运输木箱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 8166-87 缓冲木箱包装设计方法
GB 4122--83 木箱包装通用术语
GB 5035--85 木箱包装机械术语
GBT 7285--93 木木箱包装容器术语
其他木制品
GB14101-1993木质防火门通用技术条件
GB/T14530-1993 图书用品设备木制目录柜技术条件
GB/T14531-1993 图书用品设备阅览桌椅技术条件
GB/T14532-1993 图书用品设备木制书柜、图纸柜、资料柜技术条件
GB/T14533-1993 图书用品设备木制书架、期刊架技术条件
LY/T1060-1992 精制卫生筷子(A型、B型)
LY/T1159-1994 木牙签
LY/T1512-1999 普通卫生筷子(原ZBY89003-1989
我国对进出口商品木质包装的检验检疫要求有哪些?
1、澳大利亚、新西兰的检疫要求:
出口包装木箱由中国出境前经检疫处理的,须提供中国官方出具的《熏蒸/消毒证书》,方可入境;
在中国出境前未能取得中国官方出具的《熏蒸/消毒证书》的,该批货物木质包 装也可以在输入国口岸的检疫部门监督下,拆除木包装进行处理,或连同货物一并处理。
因此,这类货物木质包装在出口前是否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疫处理由出口企业自行决定。
2、美国、加拿大、巴西的检疫要求:
出口包装木箱使用木质包装的,必须在中国出境前经检疫处理,并取得中国官方出具的《熏蒸/消毒证书》,方可入境;否则,将被退货、或其他检疫处理。
出口木箱未使用木质包装的,出口企业可以自行出具无木质包装证明或在装箱单、提单、发票上注明该批货物无木质包装声明,便可入境。
3、欧盟的检疫要求:
1999年6月10日起实施的紧急法令(简称1号法令):“木质包装不得带有树皮,不能有直径大于3毫米的虫蛀洞;或者必须对木质包装进行烘干 处理,使木材含水量低于20%”。
由于该法令未要求出具官方检疫证书,因此,只要出口企业所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上述标准,便可直接出口。
但是,在入境时被输入国检疫部门抽查发现所使用的木质包装不符合上述标准的,将被退货或其他检疫处理。为了出口木箱在输入国顺利通关,出口企业认为所使用的出口包装木箱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可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处理并出具《熏蒸/消毒证书》。
扩展资料:
出口木箱必须是经过国家检验检疫机构认证的包装木箱,不能有任何虫卵和污染物才能达到出口要求出口木箱包装的出现为提高我国的对外贸易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目对外贸易公司都会选择出口木箱包装,这种方式不仅能保证货物的质量,同时还能减少损失。
经济性能经济性中,要保证出口木箱包装易于处理,否则会造成很大的浪费以及经济损失,因此,对外贸易公司在选择出口木箱包装的过程中会选择出口木箱的包装。
百度百科-出口包装木箱
百度百科-出口木箱
滑木箱的标准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但以下材料除外:经人工合成或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等;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 世界各国为了维护本国森林资源的安全,预防各种森林病虫害的传播和蔓延,纷纷对进口木质包装制定和实施越来越严格的检疫制度。1998年,美国政府以从中国进口的货物木质包装托盘中发现大量的光肩星天牛,担心因为本土没有天牛天敌会导致其大量蔓延为由,决定对来自中国的木质包装实施强制检疫制度。2000年,芬兰、瑞典及法国从来自中国、日本、加拿大等国的木质包装中发现了松材线虫,为此,欧洲林业委员会制定了对入境木质包装的检疫处置方案。 2002年3月,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IPPC)公布了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的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要求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应在出境前进行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确定的专用标识。目前,欧盟、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已采纳该标准并将于2005年3月1日陆续开始实施,将来会有更多的国家采用该国际标准。对于不符合国际标准的木质包装,进口国家或地区将在入境口岸采取除害处理、销毁、拒绝入境等措施。为使我国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进口国家或地区的检疫规定,避免经济损失,使用木质包装的出口企业或代理商应注意以下新的检验检疫要求:1.2005年3月1日出境的货物木质包装应按照新检验检疫规定执行,有关国家或地区实施木质包装国际标准(ISPM15号)具体时间见表1。 注:1.实施时间均为到港日期。2.巴西、瑞士、印度、斐济、斯理兰卡也已采纳ISPM15号国际标准,但具体实施时间尚未确定。 3.其他国家或地区实施情况将随时补充。 2.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应按规定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进行处理,并加施专用标识,表示式样如下:其中:IPPC--《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英文缩写; CN--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规定的中国国家编码; 000--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的三位数登记号,按直属检验检疫局分别编号; YY--除害处理方法,溴甲烷熏蒸-MB,热处理-HT; ZZ--各直属检验检疫局2位数代码。 3.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 4.标识加施企业应取得资格证书方可进行除害处理工作。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标识加施企业的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人员及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考核,符合要求的,颁发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不得进行加施除害处理标识。 5.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将木质包装除害处理计划在除害处理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报,除害处理结束后,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出具处理结果报告单。 6.标识加施企业对加施标识的木质包装应当单独存放,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防止有害生物再次侵染,建立木质包装销售、使用记录,并按照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核销。 7.标识加施企业应接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其实施的日常监督检查。 8.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实施抽查检疫,不符合规定的,不准出境。 上述新的检验检疫规定与现行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管理规定的不同点是: 1.适用范围扩大:现行管理规定仅针对美国、加拿大、欧盟、澳大利亚、新西兰和巴西等对我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有严格检疫要求的国家或地区。新规定则针对所有国家或地区,所有出境木质包装均应按要求实施检疫处理。 2.出境模式变化:现行管理模式是木质包装使用企业在出口时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检验检疫机构对除害处理过程实施监督管理,对除害合格的出具相关证书。新规定则要求出境木质包装使用企业只要从木质包装除害处理企业(检验检疫机构认可)购买,出境不再需要再报检,但需要特殊证书要求的国家或地区除外。 广大外贸公司及相关企业,一方面应尽快熟知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验检疫政策的变化,使出口货物的木质包装符合进口国家或地区的检疫规定,避免经济损失;另一方面应以此为契机,尽量选用可替代木质包装的其他包装材料,加快开发木质包装材料的替代产品,如高强度工程塑料、各种钢结构包装材料等,这样既减少了林木资源的消耗,又不会遭遇各种检疫要求的限制。国外已有一些公司开发成功了重量轻、强度高、耐水性好、密封性强、缓冲效果好的包装新材料。
出口木箱包装标准及规定
本标准GB/T18925-2002修改采用日本工业规格JIS21402-1990《木箱(出口商品包装用)》中“滑木箱”部分。在木箱结构上基本与JIS Z 1402中的滑木箱一致。
在 据 JIS Z1 402起草本标准时,充分考虑了我国木材材质、管理水平和储运流通环境条件等特点,在木箱的分类、木材的除害处理及构件的规格尺寸等有关技术参数方面做了一定的修改,使其能够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并满足出口商品包装的需要。
国家标准GB/T 18925-2016于2016年5月5日实行,替代:GB/T 18925-2002。
法律分析:出口商必需于出口前向经IPPC认证的杀毒公司办理熏蒸杀毒,经过认证厂商杀毒后厂商会在相关木托盘上烙印IPPC的计算机编号,并将相关数据上传到IPPC网站上供各国海关查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二条 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以下简称国家商检部门),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国家商检部门设在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商检机构)管理所辖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第三条 商检机构和依法设立的检验机构(以下称其他检验机构),依法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
第四条 进出口商品检验应当根据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由国家商检部门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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