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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质托盘-木托盘的技术要求

木质托盘-木托盘的技术要求

第一、注重质量

对于如何确定木托盘的质量,一些消费者好像陷入了一个误区,不能一味的追求产品价格和产品重量,因为有的厂家为了降低产品价格,而是用回收塑料,这一方面扰乱了市场秩序,另一方面也是使用者蒙受了损失;还有些消费者以产品的重量为标准去衡量木托盘产品的质量好坏,这容易让生产厂家利用了消费者的这种心理,往产品里添加一部分碳酸钙等重物质,不仅仅降低了他们的生成成本也极大的提高了产品自身重量,降低了产品质量。

第二、注意核定载重

木托盘在采购时核定载重应该“只高不低”,这就是说比方实际使用时载重量是动载0.8吨,那么采购的时候至少要选用1吨的木托盘,因为要考虑到托盘的老化和工人们的野蛮操作。这样有效的提高的托盘的使用寿命同时也节约了成本。

第三、可靠的生产厂家

一些厂家一次充好、浑水摸鱼,让很多的消费者受到损失,因此我们在寻则木托盘时一定要注重厂家的信誉度与可靠度,选择发展技术和经验丰富的企业,不要贪图便宜,而蒙受了损失。

木托盘国家标准gb/t15234-94 是什么意思

在托盘尺寸国际标准化方面,早在1947年瑞典就率先推出了托盘标准,1961年国际标准化组织颁布了ISO/R198托盘标准,建议采用0.8m×1.2m、0.8m×1m、1m×1.2m 3种尺寸;1963年颁布ISO/R329托盘标准,增加了1.2m×1.6m、1.2m×1.8m两种尺寸;1971年又颁布了ISO/TC51托盘标准,增加了0.8m×1.1m、0.9m×1.1m、1.1m×1.1m 3种尺寸,后来,ISO/TC51又决定取消ISO/R198和ISO/329,建议由0.8m×1.2m、1m×1.2m、1.016m×1.219m 3种尺寸替代。截止1997年,1.140m×1.140m、0.8m×1.2m、1m×1.2m、1.1m×1.1m、1.016m×1.219m、1.140m×1.140m尺寸均被国际准标化组织(ISO)所认可。关于托盘的国际标准,目前国际标准化组织还在讨论修改之中。

由于托盘的尺寸涉及的面太广,关联因素太复杂,做到真正的一致和统一实在不容易,必须有一个过程。目前自然形成了三大地区核心尺寸。美国的国家标准托盘尺寸为:1.219m×1.016m(48×40英寸),周边国家加拿大和墨西哥为:1m×1m,澳大利亚为:1.165m×1.165m和1.1m×1.1m。欧洲国家采用0.8m×1.2m尺寸的较多,而德国、英国和荷兰都采用0.8m×1.2m和1m×1.2m两种尺寸,北欧各国拥有0.8m×1.2m的统一型托盘。亚洲国家,以日本、韩国、新加坡和我国台湾地区为核心,采用1.1m×1.1m的尺寸的比例较大,普及率在逐年升高,并逐渐影响我国,出现应用范围扩大整个亚洲之势。

我国的托盘规格目前比较混乱。机械工业系统使用JB3003-81规定的0.8m×1m、0.5m×08m的托盘,1982年我国颁布的国家标准(GB/T 2934-1996),将联运通用平托盘的平面尺寸规定为:0.8m×1.2m、1.2m×0.8m,1m×1.2m、1.2m×1m、1.219m×1.106m、1.106m×1.219m、1.140m×1.140m,共8种。此外,关于托盘标准,我国还有:GB/T 3716-2000托盘术语,GB/T 16470-1996托盘包装,GB/T 15234-1994塑料平托盘,GB/T 4996-1996联运通用平托盘试验方法,GB/T 4995-1996联运通用平托盘性能要求等国家标准。近年,我国已出现了1.1m×1.1m的托盘,这也是一种新趋势。

北京亚宝华荣木制品有限公司多年来致力于木托盘行业的欣欣向荣,期待中国木托盘行业的标准化早日实现,以实现经济的统一协调发展为目标,北京亚宝华荣砥砺奋进,与各行业共同携手创新发展。完成木制托盘的标准化,有利于木托盘行业向机械化时代迈进!

出口物品的木质包装箱有哪些要求?

GB/T 15234-1994 塑料平托盘

本标准规定了塑料平托盘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运输、贮存等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高密度聚乙烯、聚丙烯等为主要原料,能两向或四向进叉载荷P为1 000kg的单面、双面使用的塑料平托盘。

托盘载重量有多少的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确保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疫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简称第15号国际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

第四条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列明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附件2的要求加施专用标识。

第五条 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附件3);

(二)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

(三)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

(四)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

(五)木质包装生产防疫、质量控制体系文件;

(六)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标识加施企业的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人员及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考核,符合要求的(附件4),颁发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附件5),并公布标识加施企业名单,同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标识加施资格有效期为三年;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连同不予颁发的理由一并书面告知申请企业(附件6)。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不得擅自加施除害处理标识。

第七条 标识加施企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重新申请标识加施资格。

(一)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改建、扩建;

(二)木质包装成品库改建、扩建;

(三)企业迁址;

(四)其他重大变更情况。

未重新申请的,检验检疫机构暂停直至取消其标识加施资格。

第八条 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将木质包装除害处理计划在除害处理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检疫机构对除害处理过程和加施标识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 除害处理结束后,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出具处理结果报告单(见附件7、附件8)。经检验检疫机构认定除害处理合格的,标识加施企业按照规定加施标识。

再利用、再加工或者经修理的木质包装应当重新验证并重新加施标识,确保木质包装材料的所有组成部分均得到处理。

第十条 标识加施企业对加施标识的木质包装应当单独存放,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防止有害生物再次侵染,建立木质包装销售、使用记录,并按照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核销。

第十一条 未获得标识加施资格的木质包装使用企业,可以从检验检疫机构公布的标识加施企业购买木质包装,并要求标识加施企业提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附件9)。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实施抽查检疫。

第十二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标识加施企业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标识加施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标识加施资格。

(一)热处理/熏蒸处理设施、检测设备达不到要求的;

(二)除害处理达不到规定温度、剂量、时间等技术指标的;

(三)经除害处理合格的木质包装成品库管理不规范,存在有害生物再次侵染风险的;

(四)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五)木质包装除害处理、销售等情况不清的;

(六)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运转不正常,质量记录不健全的;

(七)未按照规定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的;

(八)其他影响木质包装检疫质量的。

第十四条 因标识加施企业方面原因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将暂停直至取消其标识加施资格,并予以公布。

(一)因第十三条的原因,在国外遭除害处理、销毁或者退货的;

(二)未经有效除害处理加施标识的;

(三)倒卖、挪用标识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出现严重安全质量事故的;

(五)其他严重影响木质包装检疫质量的。

第十五条 伪造、变造、盗用标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六条 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对木质包装有其他特殊检疫要求的,按照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

附件1: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方法

一、热处理(HT)

1.必须保证木材中心温度至少达到56℃,持续30分钟以上。

2.窑内烘干(KD)、化学加压浸透(CPI)或其它处理方法只要达到热处理要求,可以视为热处理。如化学加压浸透可通过蒸汽、热水或干热等方法达到热处理的技术指标要求。

二、溴甲烷熏蒸处理(MB)

1.常压下,按下列标准处理

温度

剂量

(g/m3)

最低浓度要求(g/m3)

0.5小时

2小时

4小时

16小时

≥21℃

48

36

24

17

14

≥16℃

56

42

28

20

17

≥11℃

64

48

32

22

19

2.最低熏蒸温度不应低于10℃,熏蒸时间最低不应少于16小时。

三、国际植物检疫措

施标准或输入国家/地区认可的其它除害处理方法。

附件2: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要求

一、标识式样:

I

P CN-000

P

C YY-ZZ

其中:

IPPC――《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英文缩写;

CN――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规定的中国国家编码;

000――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的三位数登记号,按直属检验检疫局分别编号;

YY――除害处理方法,溴甲烷熏蒸-MB,热处理-HT;

ZZ――各直属检验检疫局2位数代码(如江苏局为32)。

二、除上述信息外,标识加施企业可根据需要增加其他必要的信息。

三、标识颜色应为黑色,采用喷刷或电烙方式加施于每件木质包装两个相对面的显著位置,保证其永久性且清晰易辩。

四、标识为长方形,规格有三种:3×5.5cm、5×9cm及10×20cm,标识加施企业可根据木质包装大小任选一种,特殊木质包装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可参照标记式样比例确定。

附件3:

申请编号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

加施资格申请考核表

企业名称(盖章):

企业地址:

申请日期: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编制

企业名称

地 址

法人代表 法人代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传 真

申请登记类别 □热处理 □熏蒸处理

企业情况(木质包装年生产数量、出口主要国家/地区、人员情况等)

热处理条件(设施、环境等)

熏蒸处理条件(设施、环境、除害处理队伍资格等)

防疫措施

除害处理技术人员和防疫管理人员名单

姓名 部门 职务 职责 电话

上述报告内容属实,请检验检疫机关予以审核。 法人代表(签字): (盖章)年 月 日

随附材料:□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厂区平面图□除害处理设施情况□除害处理技术人员及质量管理人员资料□防疫、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其它

所在地检验检疫局初审意见(附考核报告)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直属检验检疫局考核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考核要求一、热处理设施1.热处理库应保温、密闭性能良好,具备供热、调湿、强制循环设备,如采用非湿热装置提供热源的,需安装加湿设备。2.配备木材中心温度检测仪或耐高温的干湿球温度检测仪,且具备自动打印、不可人为修改或数据实时传输功能。3.供热装置的选址与建造应符合环保、劳动、消防、技术监督等部门的要求。4.热处理库外具备一定面积的水泥地面周转场地。5.设备运行能达到附件1热处理技术指标要求。二、熏蒸处理条件及设施1.具备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合格的熏蒸队伍或签约委托的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合格的熏蒸队伍。2.熏蒸库应符合《植物检疫简易熏蒸库熏蒸操作规程》(SN/T1143-2002)的要求,密闭性能良好,具备低温下的加热设施,并配备相关熏蒸气体检测设备。3.具备相应的水泥硬化地面周转场地。4.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及安全防护用具。三、厂区环境与布局1.厂区道路及场地应平整、硬化,热处理库、熏蒸库、成品库及周围应为水泥地面。厂区内无杂草、积水,树皮等下脚料集中存放处理。2.热处理库、熏蒸库和成品库与原料存放场所、加工车间及办公、生活区域有效隔离。成品库应配备必要的防疫设施,防止有害生物再次侵染。3.配备相应的灭虫药械,定期进行灭虫防疫并做好记录。四、组织机构及人员管理1.建立职责明确的防疫管理小组,成员由企业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除害处理技术人员等组成。防疫小组成员应熟悉有关检验检疫法律法规。2.配备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合格的协管员,应掌握木质包装检疫要求及除害处理效果验收标准,协助检验检疫机构做好监管工作。协管员应为防疫管理小组成员。3.主要管理和操作人员应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并考核合格。除害处理技术及操作人员应掌握除害处理操作规程。五、防疫、质量管理体系1.明确生产质量方针和目标,将除害处理质量纳入质量管理目标。2.制定原料采购质量控制要求,建立原料采购台帐,注明来源、材种、数量等。3.制定木质包装检疫及除害处理操作流程及质量控制要求,进行自检和除害处理效果检查,并做好记录。4.制定标识加施管理及成品库防疫管理要求,并做好进、出库、销售记录,保证有效追溯产品流向。5.制定环境防疫控制要求,定期做好下脚料处理、环境防疫并做好记录。6.建立异常情况的处置和报告程序。 附件5: 中华人民共和国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经审查,你单位符合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考核要求,授予标识加施资格。标识为: 认可类型: □热处理 □熏蒸处理认可编号:发证日期: 年 月 日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XXXX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印章)附件6:中华人民共和国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考核告知书 检审告〔 〕 号企业名称:住址或地址:经过我局考核,你单位: 不符合申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的相关要求,考核不合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你单位的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加施资格申请材料退给你们。特此通知。本局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 (印章) 年 月 日附件7: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热处理结果报告单 编号:标识加施企业名称

包装种类 规格/数量

木材最大厚度 处理库号

生产批次 生产编号

处理日期

木材中心温度达到 ℃时间:干球温度到达 ℃时间:相对湿度为 %热处理起始时间:热处理结束时间:

已按上述要求对本批木质包装实施热处理,请检验检疫机关予以审核。 热处理技术操作人员(签名):业务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盖章)

结果评定:该批木质包装热处理过程符合要求,准予加施标识。 检验检疫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

注:1.附温度检测自动打印记录。 2.本表一式二联,第一联交检验检疫机构,第二联标识加施企业留存。附件8: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熏蒸处理结果报告单 编号:标识加施企业名称

包装种类 数量/规格

生产批次 生产编号

处理日期 处理体积

药剂种类 剂 量

温 度 时 间

浓度检测值 0.5小时 2小时 4小时 16小时

已按上述要求对本批木质包装实施熏蒸处理,请检验检疫机关予以审核。 熏蒸处理负责人(签名):业务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盖章)

结果评定:该批木质包装熏蒸处理过程符合要求,准予加施标识。 检验检疫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

注:本表一式二联,第一联交检验检疫机构,第二联标识加施企业留存。附件9: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编号:标识加施企业名称(盖章)

联系人 电话

使用企业名称

联系人 电话

货物名称 拟输往国家/地区

包装种类 数量/规格

处理结果报告单编号

备注:

注:本表一式三联,第一联交使用企业,第二联交检验检疫机构备查核销,第三联标识加施企业留存。

托盘有哪些分类和标准

托盘按其盛重量和使用方式可分为轻托和重托两种。载重量也不同,具体如下:轻拖:一般在2~5千克,适用于零点、宴会和酒会。

重托:又称“高托”,一般在10~20千克,常用于宴会走菜,收拾大规模菜盘等,适用于宴会和餐厅。

托盘专业委员会的统计表明,现阶段中国托盘在使用中基本是企业内部周转。对于生产企业,其所拥有的托盘不出企业,托盘的使用范围仅限于从企业的仓库到运输环节之间的搬运。对于物流企业,托盘也局限于企业内部调配使用,尚没有形成一个托盘顺畅流通的机制。

中国托盘的标准及现有托盘的主要规格:

当前,中国的托盘规格相当混乱。除机械工业系统使用JB3003—81规定的800 mm×1 000 mm和500mm~800 mm两种规格的托盘外,1996年,中国交通部科研院又提出将ISO6780:1988《联运通用平托盘主要尺寸及公差》等效采用为中国托盘的国家标准。

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以GB/T2934—1996标准系列文号批准并发布了这个等效标准,其中包括了1 200mm×1 000mm、1 200mm×800mm、1 140mm×1 140mm及1 219mm×1016mm等4个托盘规格。中国的托盘标准选的是1000x1200和1100x1100这两种规格。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托盘

托盘的介绍

托盘的种类很多,目前国内外常见的托盘,大致可分为平面托盘、立柱式托盘、箱式托盘、塑料垫板托盘、滑板托盘、轮式托盘以及特种专用托盘等七大类。

1、平面托盘:平面托盘又称通用托盘,是使用量最大的一种托盘具体又可按以下三种方式分类。

①、按承托货物台面分为单面型、单面使用型、双面使用型、翼型四种。

②、按叉车叉入方式分为单向叉入型、双向叉人型、四向叉人型三种。

③、按托盘材质分为木托盘、钢托盘、塑料托盘、胶合板托盘、纸板托盘、铝合金托盘等。

A、木托盘:木托盘制造方便,便于维修,自重也较轻,是使用广泛的平托盘。

B、钢托盘:是用角钢等异型钢材焊接制成的平托盘,和木质托盘一样,也有叉入型和单面、双面使用型等各种形式。钢托盘强度高,结构牢靠,不易损坏和变形,维修工作量较小。

C、塑料平托盘:塑料托盘质轻、平稳、美观、整体性好、无钉、无刺、无味、无毒、耐酸、耐碱、耐腐蚀、易冲洗消毒、不腐烂、不助燃、无静电火花、可回收,使用寿命是木质托盘的5---7倍,是食品、水产品、医药、化学品、立体仓库等企业仓储的必备器材。

D、胶合板平托盘:是用胶合板台面钉制的`平板型托盘,质轻,但承重力及耐久性较差。

E、纸质平托盘:纸质托盘具有无虫害、环保、价格低廉以及承重能力强等优点,目前正成为关注的焦点。常见的纸质托盘有牛皮纸托盘、蜂窝纸托盘、瓦楞纸托盘、滑托盘(高质牛皮纸)。

2、立柱式托盘:

立柱式托盘是在平托盘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在托盘的四个脚有钢制固定式或可卸式立柱。有的柱与柱之间有连接的横梁,使柱子成为框形。这种托盘可以防止货物在运输、装卸过程中滑落,利用四。

3、箱式托盘:

箱式托盘的基本结构是沿托盘四个边有板式、栅式、网式等拦板和下部平面组成的箱体,有些箱体有顶板,有些没有顶板,箱板有固定式、折叠式和可卸式三种。箱式托盘的防护能力强,可有效防止塌垛,防止货损;装运范围较大,能装运各种异型不能稳定堆码的物品。

4、塑料垫板托盘:

塑料垫板托盘用塑料聚乙烯压做垫板,垫板上面以双面胶条粘瓦楞纸箱固定而成。有塑料垫板保护,可以防止地面潮湿对箱子渗透的影响。

5、滑板托盘:

滑板托盘没有叉口,由一张片料简单地折曲而成,便于进行推、拉操作。按折翼的个数不同分为单折翼型滑片、双折翼型滑片、三折翼型滑片和四折翼型滑片。

6、轮式托盘:

轮式托盘是在立柱式、箱式托盘下部装有小型轮子的托盘。这种托盘具有一般柱式、箱式托盘的优点,又可利用轮子作短距离移动,有很强的搬运性。可利用轮子作滚上滚下的装卸,也有利于托盘装放车内、舱内后,移动其位置,还可以兼做作业车辆。

7、特种专用托盘:

这类托盘是根据产品特殊要求专门设计制造的托盘.例如冷冻托盘、航空托盘、平板玻璃托盘、油桶专用托盘、托盘货架式托盘、轮胎托盘等。

①、冷冻托盘:冷冻托盘实质上是一种将特种产品所需环境及使用要求结合在一起的技术装置。它消除了对冷冻卡车的依赖性,使易变质产品的及时送货成为可能,适用于新鲜食品、鲜花、化工产品、医疗及冷冻食品的搬运。

②、空托盘:航空货运或行李托运托盘一般采用铝合金制造,为适应各种飞机货舱及舱门的限制,一般制成平托盘,托盘上所载货品用网络覆罩固定。

③、平板玻璃集装托盘:又称平板玻璃集装架。这种托盘能支撑和固定平板玻璃。装运时,平板玻璃顺着运输方向放置以保持托盘货载的稳定性。

④、油桶专用托盘:专门装运标准油桶的异型平托盘,托盘为双面形,两个面皆有稳固油桶的波形表面或侧挡板,油桶卧放于托盘上面。由于波形槽或挡板的作用,油桶不会发生滚动位移,还可几层叠垛。

⑤、轮胎专用托盘:轮胎储运的主要问题是怕压、怕挤,本身很轻,装放于集装箱中不能充分发挥集装箱的载重能力。采用这种托盘可以解决以上问题。

中国国家标准《物流术语》对托盘(pallet)的定义是:用于集装、堆放、搬运和运输的放置作为单元负荷的货物和制品的水平平台装置。作为与集装箱类似的一种集装设备,托盘现已广泛应用于生产、运输、仓储和流通等领域,被认为是20世纪物流产业中两大关键性创新之一。 托盘作为物流运作过程中重要的装卸、储存和运输设备,与叉车配套使用在现代物流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托盘给现代物流业带来的效益主要体现在:可以实现物品包装的单元化、规范化和标准化,保护物品,方便物流和商流,托盘又名栈板,夹板。托盘按作用分,至少两种,一种为日常口语中的托盘,端饭菜时放置碗盏的盘子。另外一种是物流用的托盘。作为日常用托盘,放些盘碗等。物流上的托盘,按材质、用途、台面、叉车的叉入方式和结构区分,托盘有多种类型。尤其在一些要求快速作业的场合,由于托盘作业效率高、安全稳定,使用率越来越大。市场上有各种类型托盘,有木托盘 ,胶合板免熏蒸托盘,四向托盘 . 双面托盘 . 欧标托盘 . 欧标CP3 .方墩托盘 .单面胶合板托盘.双面胶合板托盘.双面免熏蒸托盘.编号.加厚胶合板 .双面田字塑料托盘 .兰色塑料托盘.欧标CP3 . 黑色塑料托盘.12KGS黑色田字格。另外还有各种专用托盘,平板玻璃集装托盘、轮胎专用托盘、长尺寸物托盘和油桶专用托盘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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