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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托盘湿度要求多少-木托盘怕水吗

木托盘湿度要求多少-木托盘怕水吗

1.为什么要熏蒸?'

在国际贸易中,各国为保护本国的资源,对有的进口商品实行强制的检疫制度。木质包装熏蒸就是为了防止有害病虫危害进口国森林资源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因此,含有木质包装的出口货物,就必须在出运前对木质包装物进行除害处理,熏蒸是除害处理中的一种方式。

2.要求熏蒸(消毒)的木质包装的种类

一般指用于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材料。如木箱、木板条箱、木托盘、垫仓木料、木桶、木垫方、枕木、木衬板、木轴、木稧等。原木都要熏蒸,打IPPC标识。

.熏蒸方式有哪些?

熏蒸方式有使用药物和热处理两种方式.药物处理的一般采用:溴甲烷、环氧乙烷。

要求强制熏蒸的国家?)

木制包装且出口至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等国或客户要求做熏蒸的货物,均需强制要求做熏蒸。

.什么是IPPC标识

木质包装要加盖IPPC的专用标识

根据我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第4号公告通知,从2005年3月1日输往欧盟、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的带木质包装的货物,其木质包装要加盖IPPC的专用标识(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等除外)。请相关业务人员及时通知发货人在货物出运前办理。 备注:欧盟25个成员国是:比利时、丹麦、英国、德国、法国、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希腊、葡萄牙、西班牙、奥地利、芬兰、匈牙利、马耳他、波兰、瑞典、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斯洛文尼亚、捷克、斯洛伐克、塞浦路斯。 (东南亚,中东印巴线,非洲都没有要求要木质薰蒸。去欧美,澳洲的一定要的。(另温馨提醒:木制包装必须达到以下要求:不带树皮、不带泥土、湿度不超过20%、表面相对光滑、不可以是发黑发霉的木头,无明显虫孔等。)

木托盘与塑木托盘的优缺点比较

此先解释一下它会发霉的一些原因:

1、木材本身就是一个微生物附着的温床,木纤维里含有蛋白质、淀粉、油类、纤维素等等。

2、夏季温度高,霉菌繁殖速度快,所以冬天发霉情况少。

3、木材本身湿度,木材在干燥的情况较少发霉,湿度大时容易发霉。

4、周围环境湿度,环境潮湿,适合霉菌生长。

5、周围空气流动性,密闭的环境更厌氧菌快速繁殖更容易导致发霉,空气流通好的话会好点。

目前业内主要的处理方式:

1、烘干:此方法可以解决大部分问题,但是成本价格昂贵,并且容易导致木材出现裂纹,但特殊的用途比如密封包装,仓库湿度大,出口时在海上湿热环境等等情况下就不管用了。空气干燥(自然晾干)成本低,但是耗时长。

2、熏蒸:此方法主要是针对出口的木质包装进行杀虫,而且有效期比较短。很多误以为是防霉,其实它对霉菌的防治一点效果都没有的。

3、热处理:要有专门的设备,而且处理成本高,可以降低木材中水份含量,但不能解决根本问题。

4、防腐:此方法主要是针对室外应用的景观木或者家具木处理,常用的药水为ACQ和CCA等,采用真空高压的方式把药水打到木材里边,一般渗透比较厚,主要是防虫杀细菌等等,但其对霉菌效果不怎么好,往往看到景观木发霉的到处都是。

5、防霉:使用专业的木材防霉剂对其处理,可以采用快速浸泡或者喷刷等方式处理,但是防霉剂的成本价格很高,并且对操作人员以及工作环境容易造成伤害和污染。

6、防潮剂:现在国际上通用放置集装箱干燥剂(货柜干燥剂)来防止受潮,为防止潮气渗入,可以用吸湿最强的氯化钙干燥剂,放在集装箱内,其次装箱前检查集装箱是否用水冲洗过,采取了干燥处理没有。

木托盘制作过程

昆山信得包装为您解答:

托盘的使用寿命主要取决于托盘的正确使用和存放条件。在实际使用中,叉车的不当操作是造成托盘损坏最主要的因素,约占80﹪以上。此外,托盘的不超载使用和正确放置(确保受力在主要承重处)也非常重要。

1.木托盘

⑴木托盘的材料:

木托盘的性能及特点,均来自于木材本身,材料是决定木托盘应用及价格的决定性因素。

①杨木:属阔叶树种,材质疏松而软,耐用性差,是用于制造承重要求不高的托盘。  ②松木:属针叶树种,种类较多,适用性广。落叶松/黄花松/白松/红松纹理粗实,木质硬,色白,外观美丽,多用于制造精细包装物,但价格较高。

⑵木制托盘的缺陷

其问题主要存在于卫生/洁净度及生产稳定性等方面。

①木材易受潮、发霉、虫蛀,且无法清洗。此外,其表面木屑脱落及螺钉锈蚀的问题也无法克服。

②由于木材是天然材料,其质量受地域气候等多方面影响,即便是同一批原料,在干湿度、风裂等方面亦难以达到统一标准。

③木制托盘使用寿命较短,常规使用下周转次数约在200—300次。

④同样由于卫生原因(主要是天牛虫的侵害),自1998年期美国及欧盟对中国出口用木制托盘相继发出禁令,木托盘需经熏蒸等方法处理后方可出口。熏蒸所需时间及费用均较大(一般需48小时,费用为成本的20﹪左右),且熏蒸所用药剂(如溴化钾醇等)又为有害制剂。此外,出口使用后的托盘需由承运商负责运走或作销毁处理。这极大影响了一次性木制托盘的应用。  ⑤木制托盘对木材的需求造成了对森林资源的巨大消耗甚至破坏。从发展趋势看,其原料资源将日益枯竭。

如何做好一名仓库管理员 五金厂

1、木托盘制作之选材

木托盘的原材料一般都是松木、杉木或者一些复合木材构成,其松木最佳。木材原料也根据地方的不同,材质也不一样。例如南方木材,因为南方的气候湿度大,木材的水分比较多,因此不仅在木托盘重量上还有在防腐方面比较差;而北方气候干燥,湿度小,木材干燥,容易裂变。

2、木托盘制作之烘干

选择木托盘原材料之后,木头一定要经过干燥处理,进行有效的脱水,消除它的内应力,使得木材在加工制造过程中不会因为潮湿而产生病虫,不会因为干燥出现裂变,影响木托盘的质量,影响出口。

3、木托盘制作之切割、抛光

木头经过干燥处理之后,主要就是木材的加工了,使用裁板锯进行切割,用平刨机进行刨光、断头,确保木材的光滑性,在选用完合适的木材以后要进行打蜡、精加工,确保它的使用质量达到最佳。

4、木托盘制作之精加工

木材进过刨光之后,就是木材的深加工处理,需要使用砂光机等工艺加工处理,加工为成型彩板块。采用具有防脱功能的射钉将成型材板钉成半成品托盘,或者可用以下防脱垫等。

怎么验收托盘?

能够完全按照下面的SOP去做,那就是一个好的仓管员了:

仓储管理标准化操作手册

1. 收货流程

1.1. 正常产品收货

1.1.1 根据供应商到货通知在货物到达后,收货人员根据司机的随货箱单清点收货。

1.1.2 收货人员应与司机共同掐铅封,打开车门检查货品状况,如货物有严重受损状况,需马上通知主管和物流经理等候处理,如货物状况完好,开始卸货工作。

1.1.3 卸货时,收货人员必须严格监督货物的装卸状况(小心装卸),确认产品的数量,包装及保质期与箱单严格相符。任何破损,短缺必须在收货单上严格注明,并保留一份由司机签字确认的文件,如事故记录单,运输质量跟踪表,送货单等。破损,短缺的情况须及时上报主管及生管,以便及时通知客户。

1.1.4 卸货时如遇到恶劣天气(下雨,大风,冰雹等),必须采取各种办法确保产品不会受损。卸货人员须监督产品在码放到托盘上时全部向上,不可倒置,每堆码放的数量严格按照产品码放示意图。

1.1.5 收货人员签收送货箱单,并填写相关所需单据,将有关的收货资料产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或批号)、货物状态等交主管。

1.1.6 接单后必须在当天完成将相关资料通知记入台帐。

1.1.7 破损产品须与正常产品分开单独存放,等候处理办法。并存入相关记录。

1.2. 退货或换残产品收货

1.2.1 各种退货及换残产品入库都须有相应单据,如运输公司或司机不能提供相应单据,仓库人员有权拒收货物。

1.2.2 退货产品有良品及不良品的区别,如良品退货,货物必须保持完好状态,否则仓库拒绝收货;不良品收货则必须与相应单据相符,并且有完好的包装。

1.2.3 换残产品则须与通知单上的型号、编号相符,否则仓库拒绝收货。

1.2.4 收货人员依据单据验收货物后,将不同状态的货物分开单独存放,将退货或换残单据及收货入库单,记录产品名称、数量、状态等交。

1.2.5 依据单据记入台账。

2. 发货流程

2.1.1 所有的出库必须有公司授权的单据(授权签字,印章)作为发货依据。

2.1.2 接到公司出库通知时,仓管进行单据审核(检查单据的正确性,是否有充足的库存),审核完毕后,通知运输部门安排车辆。

2.1.3 仓管严格依据发货单发货,如发现发货单上或货物数量有任何差异,必须及时通知主管,并在发货单上清楚注明问题情况,以便及时解决。

2.1.4 仓管依据发货单核对备货数量,依据派车单核对提货车辆,并检查承运车辆的状况后方可将货物装车。

2.1.5 仓管按照派车单顺序将每单货品依次出库,并与司机共同核对出库产品编号、数量、状态等。

2.1.6 装车后,司机应在出仓单上写明车号、姓名,同时仓管、司机签字。

3. 库存管理

3.1. 货品存放

3.1.1 入库产品需挂好库存卡后入位,货物的存放不能超过产品的堆码层数极限。

3.1.2 所有货物不可以直接放置在地面上,必须按照货位标准整齐的码放在木托盘上。货物必须保持清洁,长期存放的货物须定期打扫尘土,货物上不许放置任何与货物无关的物品,如废纸,废代,胶带等。

3.1.3 破损及不良品单独放置在搁置区,并保持清洁的状态,准确的记录。

3.2. 盘点流程

3.2.1 所有的货物每半年必须大盘一次。对A类货物须每月盘一次。B类三个月盘一次,C类半年一次。

3.2.2 针对每天出库的产品进行盘点,并对其他货物的一部分进行循环盘点,以保证货物数量的准确性。

3.2.3 盲盘:针对每次盘点,接单人员打印盘点表,不包括产品数量,交给盘点人员。至少两名盘点人员进行盘点,将盘点数量填写在空白处,盘点后由二人共同签字确认数量。将盘点表交于报表人员,报表人员将盘点数量输入盘点表,进行数量的匹配,如有数量的差异,需重新打印差异单,进行二次盘点,二次盘点后无差异存档。如有差异,需进行核查,如发现有收发货错误的,需及时联系客户,是否能挽回损失,无法挽回的损失,按照事故处理程序办理。

4.仓库日常管理

仓库日常运作审计表

检查内容

1、库区和库内地面是否无淤泥、杂物等?

2、作业工具在不用时,停放在指定区域。

3、门、窗、天窗及其它开口在不用时保持关闭,状况良好,能有效阻止鸟及其它飞行类昆虫进入。

4、仓库照明设备是否完好、安全。(检查方法:将库内的灯全部打开,检查是否有不亮的灯和亮 度够否)

5、仓库办单处是否整洁。(要求:a、所有单据摆放整齐;b、有清晰的分类)

6、仓库地面是否清楚标明堆码区和理货区。

7、空托盘在指定区域堆放整齐。

8、货物堆码无倒置和无超高现象。

9、货物堆放整齐、无破损、或变形货物。(破损、搁置区存放的货物除外)

10、仓库的活动货位连贯,没有不必要的活动货位。(活动货位:用活动的标识表示的货位,根据 需要,可以在仓库里灵活移动)

11、各类警示标识(包括安全线路的箭头指示、禁止吸烟等)是否有效、整洁、张贴规范?

12、每次收货,是否正确、清晰填写并张贴“库存卡”?

13、破损、搁置、禁发货物是否分开存放并张贴相应标签?

14、破损、搁置货物是否在3个月内处理完毕?

15、可发货物中是否有渗漏、破损、污染货物未报状态及位置转移?

16、所有退货的处理必须在2天内完成,并且退货上必须贴有“退货通知单”。

17、仓库无“四害”侵袭痕迹。

18、台账库存和实际库存是否一致?

19、仓库是否完全按“发货单”备货发货。

20、同库、同品种的货物必须堆放于同区域或相近区域;同品种的货物应该存放于同一仓库。

21、同一客户的产品,如果可以共存于一个仓库,且一个仓库能够存放的下,那么该客户的产品 必须存放于同一仓库。

22、收货时,是否按规定仔细分拣货物。(检查方法:如果有收货,请检查现场按批号分拣情况;如果无收货,请检查仓库里同一位置是否有不同日期、批号、品种的货物)

仓库的保管原则

1.面向通道进行保管。为使物品出入库方便,容易在仓库内移动,基本条件是将物品面向通道保管。

2.尽可能地向高处码放,提高保管效率。有效利用库内容积应尽量向高处码放。

3.根据出库频率选定位置。出货和进货频率高的物品应放在靠近出入口,易于作业的地方;流动性差的物品放在距离出入口稍远的地方;季节性物品则依其季节特性来选定放置的场所。

4.同一品种在同一地方保管。为提高作业效率和保管效率同一物品或类似物品应放在同一地方保管,员工对库内物品放置位置的熟悉程度直接影响着出入库的时间,将类似的物品放在邻近的地方也是提高效率的重要方法。

5.根据物品重量安排保管的位置。安排放置场所时,当然要把重的东西放在下边,把轻的东西放在上边。这对于提高效率、保证安全是一项重要的原则。

6.依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保管的重要一条是对于易变质、易破损、易腐败的物品;对于机能易退化、老化的物品,应尽可能按先入先出的原则,加快周转。由于商品的多样化、个性化、使用寿命普遍缩短这一原则是十分重要的。

仓库安全防火责任制

1、 要认真执行《消防法》关于仓库防火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

2、 仓库管理人员必须熟悉本库储存物资的性质、数量、分布情况等问题。

3、 不准在仓库周围堆放易燃可燃物,并要经常清理杂物。

4、 要根据储存物的性质,按规定安装所需要的照明设备,不准随便乱拉线,安装电气设备、电加热器。

5、 电闸要设总闸、分闸,并应将电闸安装在室内,工作结束应立即拉掉电闸。

6、 禁止在库内动用明火,如需要用火,必须经有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

7、 不准在库内住人,无关人员禁止入库。

8、 管理人员对消防用水地点,必须十分清楚,要经常保持道路畅通,要会报警、会使用、保养灭火器

仓库值班室管理制度

(一)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离职守,不做与值班无关的事项。

(二)熟悉业务,认真钻研,提高业务水平。文明值班。积极妥善地处理好职责范围内的一切业务。

(三)重大、紧急和超出职责范围内的业务,应及时地向上级业务指挥部门、公司领导汇报和请示,以便把工作做好。

(四)加强安全责任,保守机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有关公司内部的情况。

(五)维护好室内秩序。做到整洁卫生。禁止在工作时间大声喧华。无关人员不得随便进入该室。爱护公物,杜绝浪费。

(六)坚持批评与自我批评。团结互助,互相尊重。

(七)遇有特殊情况需换班或代班者必须主管同意,否则责任自负。

(八)按规定时间交接班,不得迟到早退,并在交班前写好值班记录,以便分清责任。

出口物品的木质包装箱有哪些要求?

一、外观的验收。

1.采用手感目测的方法。托盘的外表面应该是平整、无毛刺、无飞边、无影响使用的裂纹和变形,同一批产品色泽应该基本一致。托盘的紧固件应该不高于托盘的表面,紧固件部位无起鼓、露头现象,能可靠的连接各组件,并且应该有防滑性能,以保证在运输、装卸堆码过程中的安全作业。载货托盘允许在存储时平整堆码三层,空托盘应该能稳定地多层堆码。

2.托盘的自重。托盘的自重其实也是托盘的一个重要指标,在其他指标相同的情况下,托盘的自重越轻越好,这样可以提高托盘的有效载荷。同时对于一些材料的托盘,自重是直接影响其售价的因素,例如塑料托盘的价格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托盘的自重来定价的。

3.托盘尺寸的验收。购买的托盘外观尺寸应该在规定的公差范围之内。平托盘的外廓尺寸的公差通常为0~—6mm。为了满足所规定的公差,有些材料由于收缩的缘故,在制造时需要有一个正公差,这种托盘的制造公差为±3mm。

二、托盘各项性能的验收。

托盘的验收主要分为静态试验和动态试验。

静态试验:

1.堆垛性能应达到的指标。

本实验的目的是为了确定托盘或者托盘角垫块对局部竖向载荷的抗压强度。由于托盘分为N级(普通级)和S级(特殊级),所以将所有的检测指标都划分为两个部分。对于N级托盘在相当于0.25R准载荷的条件下测得的满载变形值的变化不应该超过4mm。在卸载过程中,相当于0.25R准载荷条件下变形值不应超过1.5mm,并且应该在一小时内复原。对于S级托盘在相当与0.25R准载荷条件下测得的满载变形值不应超过lmm。在卸载过程中,相当与0.25R准载荷条件下变形值不应超过0.55mm,并且在一小时内复原。

2.弯曲试验应达到的指标。

本试验的目的是为了确定整个托盘的刚度和抗弯强度。对于N级托盘在0.1R准载荷条件下测得的满载下弯曲变化的值不应超过两个支点内侧距离的0.0020在0,1R准载荷条件下测得的一小时内的复原值不超过两个支点内侧距离的0.1,并且在满载时顶铺板与底铺板之间的距离应该不小于92mm。对于S级托盘对应的测量值应分别是0.0125、0.005和95mm

3.底铺板试验。

本实验的目的是为了确定两个支点之间底铺板的刚度和抗弯强度。

对于N级托盘在相当于0.1R准载荷条件下测得的变形值不应超过两个支点的0.02;在0.1R准载荷条件下测得的一小时内的复原值不超过两个支点的0.007。

S级托盘在相当于0,1R准载荷条件下测得的变形值不应超过两个支点的0,01;在0,1R准载荷条件下测得的一小时内的复原值不超过两个支点的0,005。

4.静态试验的加载持续时间

托盘材料 试验时阅(小时)

用金属紧固件的非加工(仅用锯下料)木材 2

塑料 24

纸基加工木材(如胶合板、胶粒板) 24

全金属 2

用塑料的复合托盘 24

用胶粘剂胶合的托盘 24

动态试验:

本试验的目的是模拟直达运输中有代表性的传递给托盘的正常冲击载荷,并确定托盘对它的抵抗能力。 动态试验分为剪切试验、顶铺板边缘冲击试验、垫块冲击试验、角跌落试验。由于前三个试验要求有特定的试验器具,非专业人员操作有一定的难度,这里不再过多地讲述。角跌落试验操作相对比较简单,这个试验的目的是确定托盘的对角刚度。

角跌落试验的具体方法是将托盘按对角线方向吊起使其上升高度为H,然后跌落在一个平滑、坚硬、刚性的水平冲击面上。跌落高度见表4。在同一角和同一高度进行三次取平均值。受验托盘经过三次跌落后,所测得的对角线的变化值S级托盘最大不应超过对角线的0.04;N级托盘的变化值同S级是一样的。

在角跌落试验中用钉子装配的木托盘的试验结果常常受到接头处紧固程度的影响。在评定托盘的角跌落试验结果的时候,应该特别注意记录表4角跌落试验的高度 托盘重量(kg) 跌落高度

质量≤30 1000

质量>30 500

组装件以及在试验过程中的湿度,并注意保证对于正常制造及在使用中具有代表性,虽然对造成不省?使用的损坏程度的托盘不再作验收,但是在被冲击角的压痕损坏不超过50mm的情况下,这种托盘还是可以接受的。

详情请咨询:www.sddelin.com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确保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疫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简称第15号国际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

第四条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列明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附件2的要求加施专用标识。

第五条 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附件3);

(二)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

(三)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

(四)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

(五)木质包装生产防疫、质量控制体系文件;

(六)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标识加施企业的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人员及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考核,符合要求的(附件4),颁发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附件5),并公布标识加施企业名单,同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标识加施资格有效期为三年;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连同不予颁发的理由一并书面告知申请企业(附件6)。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不得擅自加施除害处理标识。

第七条 标识加施企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重新申请标识加施资格。

(一)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改建、扩建;

(二)木质包装成品库改建、扩建;

(三)企业迁址;

(四)其他重大变更情况。

未重新申请的,检验检疫机构暂停直至取消其标识加施资格。

第八条 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将木质包装除害处理计划在除害处理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检疫机构对除害处理过程和加施标识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 除害处理结束后,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出具处理结果报告单(见附件7、附件8)。经检验检疫机构认定除害处理合格的,标识加施企业按照规定加施标识。

再利用、再加工或者经修理的木质包装应当重新验证并重新加施标识,确保木质包装材料的所有组成部分均得到处理。

第十条 标识加施企业对加施标识的木质包装应当单独存放,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防止有害生物再次侵染,建立木质包装销售、使用记录,并按照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核销。

第十一条 未获得标识加施资格的木质包装使用企业,可以从检验检疫机构公布的标识加施企业购买木质包装,并要求标识加施企业提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附件9)。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实施抽查检疫。

第十二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标识加施企业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标识加施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标识加施资格。

(一)热处理/熏蒸处理设施、检测设备达不到要求的;

(二)除害处理达不到规定温度、剂量、时间等技术指标的;

(三)经除害处理合格的木质包装成品库管理不规范,存在有害生物再次侵染风险的;

(四)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五)木质包装除害处理、销售等情况不清的;

(六)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运转不正常,质量记录不健全的;

(七)未按照规定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的;

(八)其他影响木质包装检疫质量的。

第十四条 因标识加施企业方面原因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将暂停直至取消其标识加施资格,并予以公布。

(一)因第十三条的原因,在国外遭除害处理、销毁或者退货的;

(二)未经有效除害处理加施标识的;

(三)倒卖、挪用标识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出现严重安全质量事故的;

(五)其他严重影响木质包装检疫质量的。

第十五条 伪造、变造、盗用标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六条 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对木质包装有其他特殊检疫要求的,按照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

附件1: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方法

一、热处理(HT)

1.必须保证木材中心温度至少达到56℃,持续30分钟以上。

2.窑内烘干(KD)、化学加压浸透(CPI)或其它处理方法只要达到热处理要求,可以视为热处理。如化学加压浸透可通过蒸汽、热水或干热等方法达到热处理的技术指标要求。

二、溴甲烷熏蒸处理(MB)

1.常压下,按下列标准处理

温度

剂量

(g/m3)

最低浓度要求(g/m3)

0.5小时

2小时

4小时

16小时

≥21℃

48

36

24

17

14

≥16℃

56

42

28

20

17

≥11℃

64

48

32

22

19

2.最低熏蒸温度不应低于10℃,熏蒸时间最低不应少于16小时。

三、国际植物检疫措

施标准或输入国家/地区认可的其它除害处理方法。

附件2: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要求

一、标识式样:

I

P CN-000

P

C YY-ZZ

其中:

IPPC――《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英文缩写;

CN――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规定的中国国家编码;

000――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的三位数登记号,按直属检验检疫局分别编号;

YY――除害处理方法,溴甲烷熏蒸-MB,热处理-HT;

ZZ――各直属检验检疫局2位数代码(如江苏局为32)。

二、除上述信息外,标识加施企业可根据需要增加其他必要的信息。

三、标识颜色应为黑色,采用喷刷或电烙方式加施于每件木质包装两个相对面的显著位置,保证其永久性且清晰易辩。

四、标识为长方形,规格有三种:3×5.5cm、5×9cm及10×20cm,标识加施企业可根据木质包装大小任选一种,特殊木质包装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可参照标记式样比例确定。

附件3:

申请编号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

加施资格申请考核表

企业名称(盖章):

企业地址:

申请日期: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编制

企业名称

地 址

法人代表 法人代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传 真

申请登记类别 □热处理 □熏蒸处理

企业情况(木质包装年生产数量、出口主要国家/地区、人员情况等)

热处理条件(设施、环境等)

熏蒸处理条件(设施、环境、除害处理队伍资格等)

防疫措施

除害处理技术人员和防疫管理人员名单

姓名 部门 职务 职责 电话

上述报告内容属实,请检验检疫机关予以审核。 法人代表(签字): (盖章)年 月 日

随附材料:□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厂区平面图□除害处理设施情况□除害处理技术人员及质量管理人员资料□防疫、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其它

所在地检验检疫局初审意见(附考核报告)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直属检验检疫局考核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考核要求一、热处理设施1.热处理库应保温、密闭性能良好,具备供热、调湿、强制循环设备,如采用非湿热装置提供热源的,需安装加湿设备。2.配备木材中心温度检测仪或耐高温的干湿球温度检测仪,且具备自动打印、不可人为修改或数据实时传输功能。3.供热装置的选址与建造应符合环保、劳动、消防、技术监督等部门的要求。4.热处理库外具备一定面积的水泥地面周转场地。5.设备运行能达到附件1热处理技术指标要求。二、熏蒸处理条件及设施1.具备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合格的熏蒸队伍或签约委托的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合格的熏蒸队伍。2.熏蒸库应符合《植物检疫简易熏蒸库熏蒸操作规程》(SN/T1143-2002)的要求,密闭性能良好,具备低温下的加热设施,并配备相关熏蒸气体检测设备。3.具备相应的水泥硬化地面周转场地。4.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及安全防护用具。三、厂区环境与布局1.厂区道路及场地应平整、硬化,热处理库、熏蒸库、成品库及周围应为水泥地面。厂区内无杂草、积水,树皮等下脚料集中存放处理。2.热处理库、熏蒸库和成品库与原料存放场所、加工车间及办公、生活区域有效隔离。成品库应配备必要的防疫设施,防止有害生物再次侵染。3.配备相应的灭虫药械,定期进行灭虫防疫并做好记录。四、组织机构及人员管理1.建立职责明确的防疫管理小组,成员由企业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除害处理技术人员等组成。防疫小组成员应熟悉有关检验检疫法律法规。2.配备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合格的协管员,应掌握木质包装检疫要求及除害处理效果验收标准,协助检验检疫机构做好监管工作。协管员应为防疫管理小组成员。3.主要管理和操作人员应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并考核合格。除害处理技术及操作人员应掌握除害处理操作规程。五、防疫、质量管理体系1.明确生产质量方针和目标,将除害处理质量纳入质量管理目标。2.制定原料采购质量控制要求,建立原料采购台帐,注明来源、材种、数量等。3.制定木质包装检疫及除害处理操作流程及质量控制要求,进行自检和除害处理效果检查,并做好记录。4.制定标识加施管理及成品库防疫管理要求,并做好进、出库、销售记录,保证有效追溯产品流向。5.制定环境防疫控制要求,定期做好下脚料处理、环境防疫并做好记录。6.建立异常情况的处置和报告程序。 附件5: 中华人民共和国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经审查,你单位符合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考核要求,授予标识加施资格。标识为: 认可类型: □热处理 □熏蒸处理认可编号:发证日期: 年 月 日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XXXX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印章)附件6:中华人民共和国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考核告知书 检审告〔 〕 号企业名称:住址或地址:经过我局考核,你单位: 不符合申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的相关要求,考核不合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你单位的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加施资格申请材料退给你们。特此通知。本局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 (印章) 年 月 日附件7: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热处理结果报告单 编号:标识加施企业名称

包装种类 规格/数量

木材最大厚度 处理库号

生产批次 生产编号

处理日期

木材中心温度达到 ℃时间:干球温度到达 ℃时间:相对湿度为 %热处理起始时间:热处理结束时间:

已按上述要求对本批木质包装实施热处理,请检验检疫机关予以审核。 热处理技术操作人员(签名):业务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盖章)

结果评定:该批木质包装热处理过程符合要求,准予加施标识。 检验检疫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

注:1.附温度检测自动打印记录。 2.本表一式二联,第一联交检验检疫机构,第二联标识加施企业留存。附件8: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熏蒸处理结果报告单 编号:标识加施企业名称

包装种类 数量/规格

生产批次 生产编号

处理日期 处理体积

药剂种类 剂 量

温 度 时 间

浓度检测值 0.5小时 2小时 4小时 16小时

已按上述要求对本批木质包装实施熏蒸处理,请检验检疫机关予以审核。 熏蒸处理负责人(签名):业务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盖章)

结果评定:该批木质包装熏蒸处理过程符合要求,准予加施标识。 检验检疫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

注:本表一式二联,第一联交检验检疫机构,第二联标识加施企业留存。附件9: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编号:标识加施企业名称(盖章)

联系人 电话

使用企业名称

联系人 电话

货物名称 拟输往国家/地区

包装种类 数量/规格

处理结果报告单编号

备注:

注:本表一式三联,第一联交使用企业,第二联交检验检疫机构备查核销,第三联标识加施企业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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