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单和装箱单-木箱包装报关单上单位是什么
从纯粹的理论角度回答:
1、集装箱;
2、集装箱;
3、这个情况不一定,还是请参见教材内容,只有在有关单据列明集装箱是最外层包装或称运输包装的情况下,才填写集装箱;
4、原理同上,只有符合3单据列明要求的,才填写集装箱以及对应个数;
针对以上,做个说明,上面的理论强调的是有关单据列明,这里的有关单据是指装箱单或提运单据;从实际操作来看,在装箱单上列明集装箱个数的情况,基本上没有,因为企业的出口流程都是先包装好,出了箱单后,再装箱的;同样,在提运单上,一般也是显示具体的托盘数或箱数的,当然提单上集装箱个数也是有的,但是这个只是载明对应提单的集装箱个数,不是对所申报货物的件数的,因为装箱单上并没有提现集装箱个数;所以实际操作中,不太会用到集装箱作为包装种类和个数情况;
从报关员考试准备的角度出发,你能对这些细节有深入的追踪,是个好事情;不过实际上,针对有些有争议的,或者实际上很少碰到的情况,报关员考试一般也不会涉及的,这点请放心;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有疑问可以继续探讨。
进出口报关具体操作流程
(十六)起运国(地区)/运抵国(地区)
对发生运输中转的货物,如中转地未发生任何商业易,则起、抵地不变,如中转地发生商业交易则以中转地为起、抵地填报。请注意商业交易的概念,商业交易一般指买卖关系,也就是说发票上公司所在地和中转地有关系或者为同一地。
[例题]请注意下册p182 (十六)中例题
[例题]请参考附二
(十七) 装货港/指运港
装货港——进口货物在运抵我国关境前的最后一个境外装运港
指运港——出口货物运往境外的最终目的港;最终目的地不可预知的,可按尽可能预知的目的港填报。(例如1:此货物运往国外买方港口釜山则指运港填写釜山;例如2:此货物运往国外买方港口釜山但同时得知国外买方会将此货物继续运往大阪则指运港填写为大阪)
(十八) 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
境内目的地如果条件给出必须精确到区,例如:北京市西城区、江苏南通其他
(十九) 批准文号
进口——《进口付汇核销单》
出口——《出口收汇核销单》
此栏目如果已知条件给出则填写,如果没给出则不填写
(二十) 成交方式
进口报关单中所显示的最终价格为cif价(成交方式+运费+保费=cif)
出口报关单中所显示的最终价格为fob价
进口时海关系统自动默认运保费为+,出口时海关系统自动默认运保费为-
[注意]如在进口单据中同时给出cif、运费和保费、fob,我们只需要填写一次cif价而无须填写运保费!
进口——如果给fob就需要填写运保费,如果给cfr就需要填写保费
出口——如果给cif就需要填写运保费,如果给cfr就需要填写运费
(二十一) 运费
运费标记:“1”——运费率
“2”——运费单价
“3”——运费总价
例如:5%的运费率填报为5/1,24美圆的运费单价填报为502/24/2,7000美圆的运费总价填报为502/7000/3
[注意]货币代码部分只须掌握以下常用代码即可
美元(502) 港币(110) 日元(116) 英镑(303) 欧元(300) 人民币(142)
(二十二) 保费
保险费标记:“1”——保险费率
“3”——保险费总价
例如:0.3%的保险费率填报为0.3/1,10000港元的保险费总价填报为110/10000/3
(二十三) 杂费
见下册p183
(二十四) 合同协议号
s/n p/o order no. confirmation agreament
(二十五)件数
件数、包装件数一般以paking list上内容为准,有时参考marks no.
此栏以实际包装的件数为准
[例如]caton no.1-40 件数就为40 / case no.7-14件数就为8
本栏目不得填报为0,*装货物填报为1
(二十六) 包装种类
常见包装种类有:carton(纸箱)=ctns pallet托盘 cases木箱 bales=bls布包
其他更多包装形式只作为参考
(二十七) 毛重(公斤)
gross weight=g/w
计量单位为公斤,不足1公斤的填报为1
[例如]货物毛重为4公斤本栏目填报为4;货物毛重3.1公斤填报为4公斤
(二十八) 净重(公斤)
net weight=n/w
计量单位为公斤,不足1公斤的填报为1
(二十九) 集装箱号
seal no. ctn no. container no.
非集装箱货物填报为“0”
我们常见的集装箱规格为20尺及40尺,在填报本栏目时需要一律折算成20尺的标准集装箱数量。如果有多个集装箱只需填写第一个集装箱号,其余集装箱号填写在标记麦码及备注中
[例如]一个20尺箱和一个40尺箱就应填报为:集装箱号*2(3)
(三十) 随附单据
合同、箱单、发票、许可证这些必附单据不填在随附单据中
随附单据的号码会在已经条件中给出,如已知条件没给就不必填写,此栏只填写随附单据名称或代码,单据号码填写在备注栏中
如在改错题目中随附单据一栏出现合同、箱单、发票、许可证这些必附单据就为错误
报关单都是填写哪些内容
进出口报关具体操作流程:
进口:
一、客户提供到货通知书、正本提单或电放保函及换单费、THC费等给我司,由我司代客户到所属船公司换取进口提货单。
二、准备进口报关所需单证
1.必备单证:清单、发票、合同一式一份、报关、报检委托书各一份。
2.从欧盟、美国、韩国、日本进口货物,如是木制包装箱的需提供热处理证书或植物检疫证书,如是非木制的提供无木制包包装。
3.税则所规定的各项证件(如进口许可证、机电证、重要工业品证书)
4.有减免税手册的提供减免税证明手册。
三、进口申报后如海关审价需要,客户需提供相关价格证明。如信用证、保单、原厂发票、招标书等海关所要求的文件。
四、海关打印税单后,客户需在7个工作日缴纳税费。如超过期限,海关按日计征滞纳金。
五、报关查验放行后,客户需及时到我司缴纳报关、报检代垫代办费。
※ 货物到港后十四日内必需向海关申报。如超过期限海关按日计征滞报金(按货物价值万分之五)超过三个月,海关将作无主货物进行变卖。
出口:
一、出口报关企业应具备在当地海关、检验检疫局注册备案,有进出口经营权和报检资格。
二、出口报关所需单证:
1.客户就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之前,备齐海关所需单证向海关申报。
2.必备单证:清单、发票、合同、核销单、报关委托书、船公司装货单等单证件各一份。
3.按海关税则所规定的各项证件。(如通关单、出口许可证等)
4.有出口手册需提供手册报关。
三、出口报检所需单证:
1.客户应在报关之日前三天备齐所需单证,向检验检疫局申报。提供单证有:清单发票、合同、报检委托书、厂检单、纸箱包装单等证件各一份。
2.出口货物到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欧盟等外包装为木制的需做熏蒸或热处理的,客户所提供的单证有:清单、发票、合同、报检委托书。如熏蒸产品是木制品,还需提供厂检单。
3.做熏蒸或热处理的产品,客户应在报关前两天,将货物运抵到指定的堆场或港区进行熏蒸。(熏蒸时间需24小时)
四、出口报关正式向海关申报。如出口需缴纳税费的,应及时缴纳税费。
五、海关现场审单结束。货物单证放行后,货主应在海关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运至海关监管区内进行验放。如需查验,报关行应及时与海关联系,进行货物查验,验完后需按船公司封指定铅封。不需查验的应及时进行实货放行,将装货单按截关时间送到港区装船。
六、待货物出口,船公司就将出口舱单数据传送海关,海关接收到数据后报关行待海关数据结关后,及时到海关打印退税核销联。
七、出口通关结束。客户需及时到我司缴纳报关报检代垫代办费。
进出口报关注意事项:
在进出口贸易的实际业务中,绝大多数是卖方负责出口货物报关,买方负责进口货物报关。即绝大多数的贸易公司只是同自己国家的海关打交道。下面是关于我国的基本报关综述。
一.报关单位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报关管理的主要制度实际是报关注册登记制度。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口岸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手续的企业必须向海关办理报关注册登记。
要履行进出口货物的报关手续,必须先经海关批准成为报关单位。能够向海关注册登记的单位分为两类,一类是办理报关注册登记单位;另一类是办理代理报关注册登记单位。办理报关和代理报关登记,在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报关业务,应由报关企业和代理报关企业指派专人即报关员办理。报关员必须经海关培训、考核合格并获得由海关颁发的《报关员证》才可以从事报关工作。
(一)办理报关注册登记单位
可以向海关申请办理报关注册登记的单位有:经批准有进出口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经海关认可,直接办理进出口手续的经营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的企业;其经海关认可的经常办理进出口货物手续的单位。
申请办理报关注册登记的企业,应向海关提交有关文件材料:1.经贸管理部门批准其经营进、出口业务的文件副本或影印件;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影印件;3.银行出具的经济担保书或具有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4《报关注册登记申请书》;5.有关部门批准开业的证件副本或者影印件。以上内容经海关审核批准后,发给《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
(二)办理代理报关注册登记的单位
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办理代理报关注册登记,并同时向海关提交有关文件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代理报关注册登记申请书;资信证明文件,如有足够的流动资产或银行存款、保证进出口货物税款能够及时缴纳的证明文件,或是向金融机构投保并向海关提交金融机构出具的经济担保书,或者通过公证机关以固定资产抵押形式保证缴纳的资信证明文件。申请经海关审核批准后,发给《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企业取得报关单位的资格后,即可由专职或兼职报关员办理货物进出关境的手续。
报关单位的资格随同原申请成为报关单位的企业的撤销而自动终止。如更改注册登记内容时,需重新向海关申请。
二.报关期限
进出口货物的报关期限在《海关法》中有明确的规定,而且出口货物报关期限与进口货物报关期限是不同的。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除海关特许外,应当在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做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在装货前给海关以充足的查验货物的时间,以保证海关工作的正常进行。
如果在这一规定的期限之前没有向海关申报,海关可以拒绝接受通关申报,这样,出口货物就得不到海关的检验、征税和放行,无法装货运输,从而影响运输单据的取得,甚至导致延迟装运、违反合同。因此,应该及早地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做到准时装运。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自载运该货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天内向海关办理进口货物的通关申报手续。做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加快口岸疏运,促使进口货物早日投入使用,减少差错,防止舞弊。 如果在法定的14天内没有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海关将征收滞报金。滞报金的起收日期为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的15天;转关运输货物为货物运抵指运地之日起的第15天;邮运进口货物为收到邮局通知之日的第15天。截止日期为海关申报之日。滞报金的每日征收率为进口货物到岸价格的0.5%,起征点为人民币10元。计算滞报金的公式为:
滞报金总额=货物的到岸价格 X 滞报天数 X 0.5‰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存储等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货物变卖之日起一年内经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逾期无人申请的,上缴国库。确属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除外。
三、报关程序
报关工作的全部程序分为申报、查验、放行三个阶段。
(二)进出口货物的查验
进出口货物,除海关总署特准查验的以外,都应接受海关查验。查验的目的是核对报关单证所报内容与实际到货是否相符,有无错报、漏报、瞒报、伪报等情况,审查货物的进出口是否合法。 海关查验货物,应在海关规定的时间和场所进行。如有特殊理由,事先报经海关同意,海关可以派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和场所以外查询。申请人应提供往返交通工具和住宿并支付费用。
海关查验货物时,要求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必须到场,并按海关的要求负责办理货物的搬移、拆装箱和查验货物的包装等工作。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径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货物保管人应当到场作为见证人。
查验货物时,由于海关关员责任造成被查货物损坏的,海关应按规定赔偿当事人的直接经济损失。赔偿办法:由海关关员如实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查验货物,物品损坏报告书》一式两份,查验关员和当事人双方签字,各留一份。双方共同商定货物的受损程度或修理费用(必要时,可凭公证机构出具的鉴定证明确定),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为基数,确定赔偿金额。赔偿金额确定后,由海关填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损坏货物、物品赔偿通知》,当事人自收到《通知单》之日起,三个月内凭单向海关领取赔款或将银行帐号通知海关划拨,逾期海关不再赔偿。赔款一律用人民币支付。
(三)进出口货物的放行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经过审核报关单据、查验实际货物,并依法办理了征收货物税费手续或减免税手续后,在有关单据上签盖放行章,货物的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才能提取或装运货物。此时,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才算结束。 另外,进出口货物因各种原因需海关特殊处理的,可向海关申请担保放行。海关对担保的范围和方式均有明确的规定。
报关单主要填写内容如下:
1,目的国,贸易国,收发货人以及生产销售单位;哪个口岸出;
2,合同协议号,境内货源地,净重,毛重,箱数;
3,备注栏需要备注是否退税;进口不需要;
4,海关编码,申报要素,货物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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