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托盘标识怎么做-针对木托盘需要哪种标识
熏蒸托盘上的标识不是根据出口国家的不同而不同,他是检疫部门授权给经过资质认证的包装企业使用的,不同的地区和生产厂家代码是不一样的,左边ippc字母和麦穗标志是国际植物保护组织的标志,右边cn是指中国,后面字母是经认证企业的代码,右下边mb或ht至不同的处理方法,mb指熏蒸,ht指热处理,后边数字指当地检验检疫局的代码。
各个国家对于进口货物的木托盘有都严格的规定,以前有的国家甚至要求在进口货物时提供正本的熏蒸证明.。
至于如何区分,现在到各个国家的标识都有不同,在安排熏蒸的时候需要和熏蒸公司确认运抵国,那么熏蒸公司就会按照国别的不同打上相应的标识。
商检局查验的时候,发现木托盘上面没有IPPC表示 ,所以货物在出库的时候,必须将木托盘拆下并且销毁
信得包装为您解答:
一、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
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
三、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按照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要求加施专用标识。
四、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附件3); (二)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 (三)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 (四)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 (五)木质包装生产防疫、质量控制体系文件; (六)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标识加施企业的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人员及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考核,符合要求的,颁发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并公布标识加施企业名单,同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标识加施资格有效期为三年;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连同不予颁发的理由一并书面告知申请企业。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不得擅自加施除害处理标识。?
六、标识加施企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重新申请标识加施资格。 (一)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改建、扩建; (二)木质包装成品库改建、扩建; (三)企业迁址; (四)其他重大变更情况。 未重新申请的,检验检疫机构暂停直至取消其标识加施资格。?
七、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将木质包装除害处理计划在除害处理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检疫机构对除害处理过程和加施标识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八、除害处理结束后,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出具处理结果报告单。经检验检疫机构认定除害处理合格的,标识加施企业按照规定加施标识。 再利用、再加工或者经修理的木质包装应当重新验证并重新加施标识,确保木质包装材料的所有组成部分均得到处理。
九、标识加施企业对加施标识的木质包装应当单独存放,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防止有害生物再次侵染,建立木质包装销售、使用记录,并按照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核销。?
十、未获得标识加施资格的木质包装使用企业,可以从检验检疫机构公布的标识加施企业购买木质包装,并要求标识加施企业提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实施抽查检疫
从2009年1月1日开始,所有出境的原木的包装(包括木箱、木架、木托等)都需要进行热处理或熏蒸,因为我们国家是松材线虫等害虫的疫区,所以为了防止有害生物的传播,进口国对木质包装都会有严格要求,以前只是销往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木质包装有这个要求,2009年开始所有出境包装都有这个要求了。而所有经过热处理或者熏蒸的木质包装上都会有IPPC标识。你以后可以不用原木的包装,用再生木(胶合板,九厘板),多钉几层,成本还第一点,商品是在太重那只有把原木去做热处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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