熏蒸木托盘有效期多长时间-木托盘熏蒸温度
信得包装为您解答:
一、熏蒸的目的和意义
在国际贸易中,各国为维护本国的资源,对某些进口商品实行强迫检疫制度。木质包装熏蒸就是为了避免有害病虫,危害进口国森林资源所采取的一种强迫措施。因而,含有木质包装的出口货物,就必需在出运前对木质包装物停止除害处置,熏蒸是除害处置的一种方式。
二、需求熏蒸的木质包装品种
普通触及用于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资料。如木箱、木板条箱、木托盘、垫仓木料、木桶、木垫方、枕木、木衬板、木轴、木榭、原木等都要熏蒸。
三、大连免熏蒸木箱谈熏蒸方式
熏蒸方式有运用药物和热处置两种方式,运用药物为:溴甲烷、环氧乙烷。以下为运用药物熏蒸的普通方式:
1、把要熏蒸的货物堆码划一,用苫布盖好,四边压实,使之密封,但要留出一角做投药口;
2、在苫布下,货物旁放一盆清水,把药投入水中;
3、把预留的投药口压实,使需求熏蒸的货物处于完整密封状态下坚持24小时;
4、翻开苫布通风,待毒气散尽即可挪动货物,大约18-24小时;
5.
开出熏蒸(消毒)证书。
四、熏蒸请求
1、木质包装物不得带有树皮;
2、熏蒸(消毒)处置过的木质包装物要尽快出运,同时要留意单独寄存,并与其它未处置的木制品、木料隔离;
3、熏蒸(消毒)证书的有效期为21天。
五、请求强迫熏蒸的国度
依据我国国度质量监视检验检疫总局的规则,输往欧盟、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度的带木质包装的货物,
在出运前,其木质包装要加盖IPPC的专用标识。木质包装一定是经加工后的木质,不能带有树皮之类。
木制包装出口至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等国或客户请求做熏蒸的货物,均需强迫请求做熏蒸。其中对美、加的出口货物,必需有商检出具的熏蒸证书。
关于热处理木托盘……
在国际贸易中,各国为保护本国的资源,对有的进口商品实行强制的检疫制度。熏蒸(消毒)就是为了防止有害病虫危害进口国森林资源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
1、木质包装熏蒸(消毒)的目的和作用:
强制的检疫制度。熏蒸(消毒)就是为了防止有害病虫危害进口国森林资源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
2、对我国出口的货物要求熏蒸(消毒)的国家:
美国、加拿大、欧盟、日本及澳大利亚,必须出具官方熏蒸(消毒)证书。
3、需熏蒸(消毒)的木质包装的种类:
一般指用于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材料。如木箱、木板条箱、木托盘、垫仓木料、木桶、木垫方、枕木、木衬板、木轴、木稧等。
4、熏蒸(消毒)方式:
A、可委托工厂或船运货代公司进行办理;
B、须向代办方提供装箱单、形式发票、合同、提单复印件其中任意一种货物资料;
C、熏蒸包含使用药物和热处理两种方式。使用药物为:溴甲烷、环氧乙烷;
D、商检局出具熏蒸(消毒)证明书,熏蒸(消毒)证书的有效期为21天;
E、木质包装物不得带有树皮。
关于熏蒸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方法
一、热处理(HT)
1.必须保证木材中心温度至少达到56℃,持续30分钟以上。
2.窑内烘干(KD)、化学加压浸透(CPI)或其它处理方法只要达到热处理要求,可以视为热处理。如化学加压浸透可通过蒸汽、热水或干热等方法达到热处理的技术指标要求。
二、溴甲烷熏蒸处理(MB)
1.常压下,按下列标准处理
温度剂量
(g/m3)最低浓度要求(g/m3)
0.5小时 2小时 4小时 16小时
≥21℃ 48 36 24 17 14
≥16℃ 56 42 28 20 17
≥11℃ 64 48 32 22 19
2.最低熏蒸温度不应低于10℃,熏蒸时间最低不应少于16小时。
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或输入国家/地区认可的其它除害处理方法。
只要窑能装的下,一般是没有尺寸的要求的
有效期方面,因为热处理的标识上也没有注明热处理日期,应该是没有具体要求的,只要经过热处理的托盘贮存适当,再长时间也不会有问题的。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管问答
第一部分国际木质包装检疫措施标准
一什么是木质包装检疫措施国际标准?
2002年3月国际植物保护(IPPC)发布了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出版物――《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Guidelines for Regulating Wood Packaging Material in International Trade),即为木质包装检疫措施国际标准。IPPC是WTO/SPS指定的植物检疫措施国际标准的制定机构。
二、为什么要制定木质包装检疫国际保准?
一是降低国际贸易中林木有害生物随木质包装在全球传播扩散的风险;二是协调WTO成员制定统一的木质包装管理措施,避免不合理的技术措施影响国际贸易。
三、木质包装检疫措施国际标准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木质包装检疫措施国际标准要求用于国际贸易的木质包装要在出口前实施有效的熏蒸处理或热处理,并在处理合格的木质包装上加施全球统一的标识,不再要求出具植物检疫证书。
四、木质包装检疫措施国际标准所指的木质包装包括哪些?
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
五、木质包装检疫措施国际标准批准的除害处理方法包括哪些?
目前,已批准的除害处理方法包括热处理和溴甲烷熏蒸处理。IPPC可根据国家植保机构提供的信息,审查修改已批准的除害处理方法,或批准其它的除害处理方法。
六、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是否均可以使用国际标准规定的熏蒸处理或热处理?
否。应根据进口国要求实施相应的除害处理方法。如韩国要求我国所有针叶木木质包装均须实施热处理。
七、出口商是否可以使用来自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已加施标识的木质包装?
可以。标识是木质包装已经实施除害处理的一种全球认可标志。出口商可以使用已经加施标识的木质包装,而不管这种木质包装是否来自出口国家或地区。
八、加施标识的木质包装是否可以重复使用?
可以,但要求该包装标识清晰,未添加任何未经除害处理的木质材料,且不得带有害生物活体、活的有害生物为害迹象及土壤等。
九、标识的木质包装再加工或修复后,是否可继续使用?
如使用了新的木质材料,应按规定重新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后方可使用。
第二部分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
十、我国为什么要采纳木质包装检疫措施国际标准制定《出境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方法》?
目前,美国、加拿大、新西兰、韩国、欧盟等国均已根据木质包装检疫措施国际标准制定本国的木质包装检疫措施,并于2004年起陆续开始实施。为确保我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符合进口国检验规定,同时为履行WTO成员国的义务,有必要采纳国际标准,并对我国现行的出境木质包装检疫规定进行修订。
十一、是否所有出境木质包装均须采纳国际标准?
不是。输入国家或地区采纳木质包装检疫措施国际标准的,按其规定的除害处理方法实施除害处理,并在每件包装上加施标识。输入国家或地区没有采纳木质包装检疫措施国际标准的,仍按原有的规定执行。
十二、哪些国家或地区提出采纳国际标准?
WTO鼓励各成员国采纳国际标准,但是各个国家或地区采纳国际标准时间不同,国家检疫总局将及时公布采纳国际标准的输入国家或地区的名单和实施时间。目前,美国、加拿大、墨西哥、新西兰、韩国、欧盟、澳大利亚、瑞士、南非、菲律宾、印度等均已相继采纳国际标准,部分国家已经进入过渡期或完全实施阶段。
十三、由谁在出境木质包装上加施标识?
标识是IPPC确认的表明木质包装经过有效除害处理的符号,只有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合格的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生产企业才有资格使用标识。
十四、木质包装生产企业如何取得标识使用资格?
需使用标识的木质包装生产企业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并经常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合格。
十五、何为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
标识加施企业是具备木质包装除害处理能力和相应的防疫能力,并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合格后取得标识使用资格的特定木质包装生产企业。
十六、标识加施企业可以随意加施标识吗?
不行。标识加施企业应在除害处理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由检验检疫机构对木质包装实施检疫,并对除害处理过程实施监督。除害处理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监督其加施标识。
十七、标识加施企业如何加施标识?
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标识加施企业对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后,按规定的式样将标识刷(印/烙)在木质包装显著位置,至少在每件木质包装的两个相对面,标识颜色为黑色。企业可在标识上增加其它与木质包装相关的信息。
十八、出口商从哪里购买具有标识的木质包装?
出口商应从取得标识使用资格的木质包装生产企业购买,检验检疫机构将通过适当方式公布取得标识使用资格的木质包装生产企业名单。
十九、出口商使用具备合格标识的木质包装,还需要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吗?
对输入国为已采纳木质包装检疫措施国际标准的,出口商不需要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但应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对输入国未采纳木质包装检疫措施国际标准,并需要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和熏蒸消毒证书的,出口商仍需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二十、使用含有标识的木质包装是否需要出具植物检疫证书?
对输入国为已采纳木质包装检疫措施国际标准的,不再需要出具植物检疫证书;输入国未采纳包装检疫措施国际标准的,并需要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或熏蒸/消毒证书的,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二十一、对需要加施标识的木质包装,可否在出境口岸实施除害处理?
否。木质包装最好在木质包装的原产地实施除害处理。因为货物在出境口岸实施除害处理后需掏箱才能加施标识。
二十二、我国出境木质包装标识有什么特别规定?
标识中含有各直属检验检疫局的2位数代码和标识加施企业的三位数登记号,该组合代表每个标识加施企业的唯一代码。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企业可以在标识中增加其它必要的信息,如生产流水号、防伪标识等。
二十三、对标识加施企业有何监督管理措施?
标识加施企业应保证除害处理质量并正确加施标识。出现影响木质包装检疫质量隐患的,检验检疫机构将责令其整改,如果由此导致货物在国外重新处理、销毁或退货,以及出现弄虚作假行为的,将被取消标识使用资格,并予公布。
二十四、伪造、变造、盗用标识的将如何处罚?
标识是IPPC注册的用于除害处理合格的木质包装上的特定标志,我国已向IPPC秘书处申请并获准使用,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检验检疫标识。伪造、变造、盗用标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二十五、《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何时开始实施?
自2005年3月1日开始实施。
热处理木托盘的托盘问题
1.为什么要熏蒸:
在国际贸易中,各国为保护本国的资源,对有的进口商品实行强制的检疫制度。木质包装熏蒸就是为了防止有害病虫危害进口国森林资源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因此,含有木质包装的出口货物,就必须在出运前对木质包装物进行除害处理,熏蒸是除害处理中的一种方式。
2.要求熏蒸(消毒)的木质包装的种类?
一般指用于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材料。如木箱、木板条箱、木托盘、垫仓木料、木桶、木垫方、枕木、木衬板、木轴、木稧等。原木都要熏蒸,打IPPC标识 。
3.熏蒸方式有哪些?
熏蒸方式有使用药物和热处理两种方式.药物处理的一般采用:溴甲烷、环氧乙烷。
4.要求强制熏蒸的国家?
木制包装且出口至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等国或客户要求做熏蒸的货物,均需强制要求做熏蒸。其中对美、加必须出具官方熏蒸证书。
5.什么是IPPC标识?
木质包装要加盖IPPC的专用标识
根据我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第4号公告通知,从2005年3月1日输往欧盟、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的带木质包装的货物,其木质包装要加盖IPPC的专用标识(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等除外)。 请相关业务人员及时通知发货人在货物出运前办理。 备注:欧盟25个成员国是:比利时、丹麦、英国、德国、法国、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 兰、希腊、葡萄牙、西班牙、奥地利、芬兰、匈牙利、马耳他、波兰、瑞典、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斯洛文尼亚、捷克、斯洛伐克、塞浦路斯。 (东南亚,中东印巴线,非洲都没有要求要木质薰蒸。去欧美,澳洲的一定要的。另温馨提醒:去这三个地方的木质包装一定要经加工后的木质,一定不能带有树皮之类的。
6.熏蒸操作程序?
首选是预约商检局,不过有时他们忙的时候可以找我们。价格还优惠
本公司是经深圳市出入境检疫部门注册登记、拥有出口货物熏蒸杀虫资格的PCO企业合作伙伴,可代理出口货柜、木质包装熏蒸热处理,由检疫机构出具CIQ《熏蒸消毒证书》、《植物检疫证书》;并在蛇口、盐田设有熏蒸消毒场,深圳及周边城市东莞、广州、惠州等地区可24小时上门施药、盖IPPC标识等服务。
重要提示:1.木质包装出境前必须施加“IPPC”检疫标识,去掉树皮及泥土;
2.木质包装包括木托盘、木箱、木架、木质容器、木桶等;
3.熏蒸方式有使用溴甲烷熏蒸处理和热处理。
7.熏蒸的一些要求
A、木质包装物不得带有树皮。
B、熏蒸处理过的木质包装物要尽快出运,同时要注意单独存放,并与其它未处理的木制品、木料隔离。
C、熏蒸证书的有效期为21天。
另外,还有一些问题需要注意。
熏蒸温度:
温度在21℃或以上,溴甲烷的剂量为48g/m3,密封熏蒸
温度在16℃或以上,溴甲烷的剂量为56g/m3,密封熏蒸
温度在11℃或以上,溴甲烷的剂量为64g/m3,密封熏蒸
温度在5℃或以上,溴甲烷的剂量为80g/m3,密封熏蒸
热处理则一般要求的85℃的温度下熏8HRS以上
假如需要代办产地证书 熏蒸证书,等清关证书的请联系 提供各种单证 Q: 94050228 msn:guiyou520@hotmail.com
1、热处理木托盘是否有尺寸或者厚度限制?
2、热处理的最高和最低温度分别是多少?以及是否会根据木板厚度变化而对温度有所要求?
3、热处理的时间是多长?
4、热处理过后的木托盘是否有使用有效期?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方法
国际木质包装检疫措施标准
一、热处理(HT)
1.必须保证木材中心温度至少达到56℃,持续30分钟以上。
2
二、溴甲烷熏蒸处理(MB)
1.常压下,按下列标准处理
温度剂量
(g/m3)最低浓度要求(g/m3)
0.5小时 2小时 4小时 16小时
≥21℃ 48 36 24 17 14
≥16℃ 56 42 28 20 17
≥11℃ 64 48 32 22 19
2.最低熏蒸温度不应低于10℃,熏蒸时间最低不应少于16小时。
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或输入国家/地区认可的其它除害处理方法。
只要窑能装的下,一般是没有尺寸的要求的
有效期方面,因为热处理的标识上也没有注明热处理日期,应该是没有具体要求的,只要经过热处理的托盘贮存适当,再长时间也不会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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