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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打包木箱要求-木包装箱出口需要哪些手续

出口打包木箱要求-木包装箱出口需要哪些手续

出口木箱包装要求有抗冲击性要好、阻隔性要强、环保、木箱内部有填充物、底座结构符合标准、经济性能适中等。

1、抗冲击性要好

出口木箱包装要求抗冲击性好,能够保护货物不被损坏。在运输过程中,会有冲击,所以出口木箱包装需要有一定的抗冲击性能,以保护货物。

2、阻隔性要强

为了阻止氧气进入,防止氧化或减慢氧化速度,出口木箱包装要求具有较强的阻隔性。

3、环保

出口木箱包装要环保。现在世界各国对环保的要求越来越高,因此,出口木箱包装必须符合环保要求。

4、木箱内部有填充物

木箱内部填充物是保护货物不受振动和撞击的重要措施。常用的填充物包括泡沫和气垫膜等。这些填充物能够提供缓冲和支撑作用,使木箱内部更加稳固。

5、底座结构符合标准

为了方便叉车装卸或起吊装运,免熏蒸木箱底部必须设有底座。底座材料尺寸截面要大于60m×80mm。同时,底座结构要求能够承受货物压力,下部能够自身稳定的结构。

6、经济性能适中

出口木箱包装要求经济性能适中,这是因为要保证出口木箱包装易于处理,否则会造成很大的浪费以及经济损失。因此,对外贸易公司在选择出口木箱包装的过程中会选择出口木箱的包装。

出口包装木箱有哪些要求

1、澳大利亚、新西兰的检疫要求:

出口包装木箱由中国出境前经检疫处理的,须提供中国官方出具的《熏蒸/消毒证书》,方可入境;在中国出境前未能取得中国官方出具的《熏蒸/消毒证书》的。

该批货物木质包 装也可以在输入国口岸的检疫部门监督下,拆除木包装进行处理,或连同货物一并处理。因此,这类货物木质包装在出口前是否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疫处理由出口企业自行决定。

2、美国、加拿大、巴西的检疫要求

出口包装木箱使用木质包装的,必须在中国出境前经检疫处理,并取得中国官方出具的《熏蒸/消毒证书》,方可入境;否则,将被退货、或其他检疫处理。

出口木箱未使用木质包装的,出口企业可以自行出具无木质包装证明或在装箱单、提单、发票上注明该批货物无木质包装声明,便可入境。

3、欧盟的检疫要求

1999年6月10日起实施的紧急法令(简称1号法令):“木质包装不得带有树皮,不能有直径大于3毫米的虫蛀洞;或者必须对木质包装进行烘干 处理,使木材含水量低于20%”。由于该法令未要求出具官方检疫证书,因此,只要出口企业所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上述标准,便可直接出口。

在入境时被输入国检疫部门抽查发现所使用的木质包装不符合上述标准的,将被退货或其他检疫处理。为了出口木箱在输入国顺利通关,出口企业认为所使用的出口包装木箱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可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处理并出具《熏蒸/消毒证书》。

扩展资料

性能:

一、环保性现在世界各国,对环保的要求越来越高,特别是国外一些国家,破坏环保的东西他们是不会接受的,因此,出口木箱一定要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二、阻隔性要强出口木箱包装的目的是为了阻止氧气的进入,防止氧化,或者是减慢氧化速度,所以,出口木箱包装要求自然是要有极强的阻隔性,否则货物的质量无法保证。

三、抗冲击性要好在运输过程中,会有冲击的时候,因此出口木箱包装需要有一定的抗冲击性能,这样才能保护货物不被损害

四、经济性能经济性中,要保证出口木箱包装易于处理,否则会造成很大的浪费以及经济损失,因此,对外贸易公司在选择出口木箱包装的过程中会选择出口木箱的包装。

百度百科-出口木箱

出口包装木箱的具体要求

出口包装木箱要达到SN/T0273-93《出口商品运输包装木箱检验规程》的规定。在选材上主要受力构件应为落叶松、马尾松、紫云松、白松、榆木材以及机械性能相似的其他树种,主要受力构件的含水率不大于25%,箱板和箱档等部位木材含水率不大于20%。

主要受力构件与箱板在1000mm内节与活节不得超过5个,不允许有腐朽、贯通裂纹、夹皮、虫眼、霉变、钝棱等缺陷。

工艺方面:箱板接缝应严密,箱板组合应平整无错位,布钉应合理,加固带不得少于2道,印刷应清晰,字迹清楚,正确印刷商检代码。

1澳大利亚、新西兰的检疫要求

出口包装木箱由中国出境前经检疫处理的,须提供中国官方出具的《熏蒸/消毒证书》,方可入境;在中国出境前未能取得中国官方出具的《熏蒸/消毒证书》的,该批货物木质包 装也可以在输入国口岸的检疫部门监督下,拆除木包装进行处理,或连同货物一并处理。因此,这类货物木质包装在出口前是否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疫处理由出口企业自行决定。

2美国、加拿大、巴西的检疫要求

出口包装木箱使用木质包装的,必须在中国出境前经检疫处理,并取得中国官方出具的《熏蒸/消毒证书》,方可入境;否则,将被退货、或其他检疫处理。

出口木箱未使用木质包装的,出口企业可以自行出具无木质包装证明或在装箱单、提单、发票上注明该批货物无木质包装声明,便可入境。

3欧盟的检疫要求

1999年6月10日起实施的紧急法令(简称1号法令):“木质包装不得带有树皮,不能有直径大于3毫米的虫蛀洞;或者必须对木质包装进行烘干 处理,使木材含水量低于20%”。由于该法令未要求出具官方检疫证书,因此,只要出口企业所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上述标准,便可直接出口。但是,在入境时被输入国检疫部门抽查发现所使用的木质包装不符合上述标准的,将被退货或其他检疫处理。为了出口木箱在输入国顺利通关,出口企业认为所使用的出口包装木箱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可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处理并出具《熏蒸/消毒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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