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出口包装木箱国家标准-木包装箱国家标准2019
主要是代理费用,其他的费用都是合理收费的,代理清关公司是不乱收费的
清关(Customs Clearance)即结关,是指进出口或转运货物出入一国关境时,依照各项法律法规和规定应当履行的手续。 清关只有在履行各项义务,办理海关申报、查验、征税、放行等手续后,货物才能放行,货主或申报人才能提货。同样,载运进出口货物的各种运输工具进出境或转运,也均需向海关申报,办理海关手续,得到海关的许可。货物在结关期间,不论是进口、出口或转运,都是处在海关监管之下,不准自由流通。
对于进口货物来说,目前国家海关认可的除临时入境之外还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一般贸易报关进口,另一种就是以快件的方式进口,就这两种进口形式来说,都具有各自的优势。
一般贸易优劣势
2022年一级消防工程师考试考前冲刺训练及答案
是品牌的。
达威板材是品牌,属于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产品,该公司在2018年被威远县成功引进,在威远经开区严陵园区建设了达威木业新型环保多层实木新材料项目,并于2019年投产。产品主要应用于定制及成品家具、建材装饰,可以作为飞机、船舶、火车、汽车、包装箱的部件用材。
2019年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修订)
一级消防工程师考试作为消防工程师考试中等级最高的一科考试,考试规模和考试难度也相应的更大更难,但高风险代表着高回报,一级消防工程师考试证书还是相当有含金量的,闲话少聊,各位考生快和我一起来看看这份2022年一级消防工程师考试考前冲刺训练吧!
某建筑经过火灾风险评估之后,得出结果属于高危险级,需要采取一定风险控制措施,将建筑的火灾风险 控制于所接受的风险水平以下。常用的风险控制措施不包括()。
A.风险规避 B.风险自留 C.风险转移 D.风险降低
答案B解析 :2019年版《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P372常用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风险规避、风险降低和风险转移。
下列关于干粉灭火系统中设计参数的说法,错误的是()。
A.干粉灭火系统按应用方式分为全淹没灭火系统和局部应用灭火系统
B.局部应用灭火系统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大于2m/s
C.当保护对象为可燃液体时,液面至容器缘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50mm
D.组合分配系统保护的防护区与保护对象之和不得超过5个
答案D解析 :D选项应该为,组合分配系统保护的防护区与保护对象之和不得超过8个
水喷雾灭火系统中的消防水泵设置超压回流管道的原因是()。
A.为了测试水泵和避免超压
B.为了测试报警管路
C.为了增加系统压力
D.为了排除气体
答案A解析 :根据《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 GB50219 5.2.5条文说明:设置回流管是为了测试水泵和避免超压。故选A。
对某医院的高层病房楼进行防火检查时,发现下列避难间的做法中,错误的是( )。
A.避难间入口处设有明显的指示标志
B.避难间采用耐火极限为2.5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隔开
C.每个避难间服务1个护理单元,可供人员避难的净面积为35㎡
D.设有消防专线电话机、机械排烟系统和消防应急广播
答案D解析 :高层病房楼应在二层及以上的病房楼层和洁净手术部设置避难间。避难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 避难间服务的护理单元不应超过2个,其净面积应按每个护理单元不小于25.0m确定。C正确 2 避难间兼作其他用途时,应保证人员的避难安全,且不得减少可供避难的净面积。3 应靠近楼梯间,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B正确 4 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消防应急广播。5 避难间的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A正确 6 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D错误,应设置防烟系统,不能设排烟 系统。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干式消火栓系统允许的最大充水时间是 ()min
A.5?B.10?C.2?D.3
答案A解析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50974-2014。7.1.6?干式消火栓系统的充水时间不应大于5min,并应 符合下列规定:1在供水干管上宜设干式报警阀、雨淋阀或电磁阀、电动阀等快速启闭装置,当采用电动阀时开启时间不 应超过30s;2当采用雨淋阀、电磁阀和电动阀时,在消火栓箱处应设置直接开启快速启闭装置的手动按钮;3在系统管 道的最高处应设置快速排气阀
某柴油储罐区采用水喷雾进行防护冷却,该水雾喷头的工作压力不应小于()。
A.0.15MPa?B.0.20Mpa?C.0.25MPa?D.0.35Mpa
答案A解析 :《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 50219) 3.1.3水雾喷头的工作压力,当用于灭火时不应小于0.35MPa;当用于防护冷却时不应小于0.2MPa,但对于甲B、 乙、丙类液体储罐不应小于0.15MPa。
某市设计规划建造一座石油化工厂,该厂需要设置厂区办公区、消防站、设备用房、甲类和乙类液体储 罐、液体烃储罐、装卸设施和桶装油品堆场,下列该工厂总平面布局中,说法错误的是()。
A.甲类和乙类液体储罐设置在城市(区域)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B.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宜布置在地势较低的地带。
C.甲类和乙类液体储罐区设置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
D.甲类和乙类液体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相邻建筑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答案C 解析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4.1.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 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等,应布置在城市(区域)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并宜布置在城市(区域)全年最小频 率风向的上风侧。A正确。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宜布置在地势较低的地带。当布置在地势较高的地带时,应采取安全防护设施。B正确。4.2.1注2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相邻建筑的距离不应小于10m。故D错误。7.1.9 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C正确。
对于存放玻璃的仓库,玻璃采用木箱包装,一箱玻璃(带有包装)总质量45kg,其中木箱的质量为 10kg,该仓库中均采用这种包装方式,该仓库的火灾危险性为()。
A.乙类
B.丙类
C.丁类
D.戊类
答案B解析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 玻璃按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属于戊类,木箱按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属于丙类。3.1.5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当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 积的1/2时,应按丙类确定。木箱包装质量为10kg,物品本身重量35kg,10÷35=0.285大于1/4(0.25),所以该仓库的火灾危险性为丙类。
某33米的医院病房楼的避难间,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每个避难间服务的护理单元不应超过2个
B.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应急广播
C.病房楼必须每层设置避难间
D.服务2个护理单元的避难间的净面积应不小于50平米
答案C解析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5.5.24高层病房楼应在二层及以上的病房楼层和洁净手术部设置避难间。避难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避难间服务的护理 单元不应超过2个,其净面积应按每个护理单元不小于25.0㎡确定。2避难间兼作其他用途时,应保证人员的避难安全, 且不得减少可供避难的净面积。3应靠近楼梯间,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 隔。4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消防应急广播。5避难间的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6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 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故ABD正确,C错误,是二层及以上的楼层要设避难间,必须每层设置避难间错误。
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当建立防火巡查、防火检查制度,确定巡查和检查的人员、部位、内容和频次。关于大 型商业综合体的防火巡查检查,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大型商业综合体每季度应至少进行一次建筑消防设施单项检查
B.大型商业综合体每半年应至少进行一次建筑消防设施联动检查
C.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当每周进行防火巡查
D.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时间,应至少每4小时巡查一次
答案B解析 :参《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试行)》应急消〔2019〕314号 第五十五条大型商业综合体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和委托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消防联合检查,每月应至少进行一次 建筑消防设施单项检查,每半年应至少进行一次建筑消防设施联动检查。故A错误、B正确。第五十六条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当明确建筑消防设施和器材巡查部位和内容,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其中旅馆、商店、餐饮 店、公共娱乐场所、儿童活动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时间,应至少每2小时巡查一次,并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 查。防火巡查应当采用电子巡更设备。故C、D错误。本题答案为B。
下列仓库可以设置在地下的是() 。
A.某一级耐火等级的甲苯仓库
B.某二级耐火等级的油纸制品仓库
C.某三级耐火等级的水泥创花板制品仓库
D.某二级耐火等级的天然橡胶制品仓库
答案D解析 :甲、乙类生产场所(仓库)不应设置在地 下或半地下。A选项甲苯仓库属于甲类仓库第1项,B选项油纸制品仓库属于乙类仓库第6项,AB选项错课:C选项水泥创 花板制品仓库属于丁类仓库,但通过分析表3.3.1和3.3.2可知,设置在地下的厂房仓库耐火等级不能低于二级,C选项错 误;D选项天然橡胶品仓库属于丙类仓库第2项,耐火等级为二级,D选项正确。本题答案为D
某住宅建筑高24m,其屋顶承重结构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为0.40h时,则防火墙应高出屋面()cm以上。
A.40
B.45
C.50
D.60
答案C解析: 防火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当高层厂房(仓库)屋顶承重结构和屋面板的 耐火极限低于1.00h,其他建筑屋顶承重结构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0.50h时,防火墙应高出屋面0.5m以上。
某综合楼高度为33m,耐火等级为一级,地上10层,地下2层。一到二层为商场,三层至十层为办公区 域,地下第二层为汽车库,建筑内全部按国家相关要求设置了消防设施,商场有一部分装修采用可燃材料, 汽车库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该建筑的商场部分和汽车库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分别为()。
A.3000㎡4000㎡
B.4000㎡4000㎡
C.4000㎡5000㎡
D.5000㎡5000㎡
答案A解析 :高层建筑内商场只有满足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设置自喷自报且采用不燃难燃装修的时候才会是4000,否则 就按照高层建筑算。该建筑为高层公共建筑,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一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1500*2=3000㎡。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地下汽车库、多层汽车库,每个防火分区面积最大2000㎡,设置自喷,每个防火 分区的面积不应大于规定的2倍。
某单位将位于商业区内建筑面积为1200㎡的商场改建为网吧,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并处( )罚款。
A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B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C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D 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答案D解析 :根据《消防法》(2021修订版)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 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D选项正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动植物疫病疫情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保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药材是指药用植物、动物的药用部分,采收后经初加工形成的原料药材。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申报为药用的进出境中药材检疫及监督管理。
申报为食用的进出境中药材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进出口食品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境中药材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的进出境中药材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境中药材实施用途申报制度。中药材进出境时,企业应当向检验检疫部门申报预期用途,明确“药用”或者“食用”。
申报为“药用”的中药材应为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药材目录的物品。申报为“食用”的中药材应为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可用于食品的物品。
第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境中药材实施风险管理;对向中国境内输出中药材的境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以下简称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管理;按照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的要求对出境中药材生产、加工、存放单位(以下简称出境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管理;对进出境中药材生产、经营企业实行诚信管理等。
第七条进出境中药材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生产、加工、经营活动,承担防疫主体责任,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进出境中药材安全,主动接受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进境检疫监管
第八条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境中药材实施检疫准入制度,包括产品风险分析、监管体系评估与审查、确定检疫要求、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登记以及进境检疫等。
第九条国家质检总局对首次向中国输出中药材的国家或者地区进行产品风险分析、监管体系评估,对已有贸易的国家和地区进行回顾性审查。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风险分析、评估审查结果,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协商确定向中国输出中药材的检疫要求,商签有关议定书,确定检疫证书。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定、调整并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允许进境中药材的国家或者地区名单以及产品种类。
第十条国家质检总局根据风险分析的结果,确定需要实施境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的中药材品种目录,并实施动态调整。注册登记评审程序和技术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制定、发布。
国家质检总局对列入目录的中药材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注册登记有效期为4年。
第十一条境外生产企业应当符合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符合中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第十二条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在境外生产企业申请向中国注册登记时,需对其进行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相关规定后,向国家质检总局推荐,并提交下列中文或者中英文对照材料:
(一)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相关的动植物疫情、兽医卫生、公共卫生、植物保护、企业注册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机构设置和人员情况及法律法规执行等方面的书面资料;
(二)申请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企业名单;
(三)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对其推荐企业的防疫、卫生控制实际情况的评估结论;
(四)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对其推荐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要求的声明;
(五)企业注册申请书,厂区、车间、仓库的平面图、工艺流程图、动物或者植物检疫防控体系文件、防疫消毒处理设施照片、废弃物和包装物无害化处理设施照片等;
(六)其他必要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国家质检总局收到推荐材料并经书面审查合格后,经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协商,可以派员到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对其监管体系进行评估,对申请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企业进行检查。
经检查符合要求的申请企业,予以注册登记。
第十四条已取得注册登记需延续的境外生产企业,由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派员到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对其监管体系进行回顾性审查,并对申请的境外生产企业进行检查。
对回顾性审查符合要求的国家或者地区,经检查符合要求的境外生产企业,予以注册登记,有效期延长4年。
第十五条进境中药材需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前,按照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第十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并商输出中药材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同意,派员到输出国家或者地区进行预检。
第十七条中药材进境前或者进境时,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部门报检:
(一)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出具的符合国家质检总局要求的检疫证书原件;
(二)实施动植物检疫审批的,应当提供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
(四)原产地证明、贸易合同、提单、装箱单、发票及其他有关单证。
第十八条检验检疫部门对货主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相关单证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受理报检。
无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有效检疫证书,需要注册登记未按要求办理注册登记的,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检验检疫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第十九条对进境中药材,检验检疫部门按照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列明的要求,以及本办法第九条确定的检疫要求实施检疫。
第二十条进境口岸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实施现场检疫:
(一)查询启运时间和港口、途经国家或者地区、装载清单等,核对单证是否真实有效,单证与货物的名称、数(重)量、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唛头、标记、境外生产企业名称、注册登记号等是否相符;
(二)包装是否完好,是否带有动植物性包装、铺垫材料,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三)中药材有无腐败变质现象,有无携带有害生物、动物排泄物或者其他动物组织等,有无携带动物尸体、土壤及其他禁止进境物。
第二十一条现场查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疫部门签发检疫处理通知书,并作相应检疫处理:
(一)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境的、带有禁止进境物的、货证不符的、发现严重腐败变质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二)对包装破损的,由货主或者其代理人负责整理完好,方可卸离运输工具。检验检疫部门对受污染的场地、物品、器具进行检疫处理;
(三)带有有害生物、动物排泄物或者其他动物组织等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检疫处理;
(四)对受到病虫害污染或者疑似受到病虫害污染的,封存有关货物,对被污染的货物、装卸工具、场地进行消毒处理。
第二十二条现场检疫中发现病虫害、病虫为害症状,或者根据相关工作程序需进行实验室检疫的,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对进境中药材采样,并送实验室。
第二十三条中药材在取得检疫合格证明前,应当存放在检验检疫部门认可的地点,未经检验检疫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离、销售、加工。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列明该产品由目的地检验检疫部门实施检疫、加工监管,口岸检验检疫部门验证查验并做外包装消毒处理后,出具《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规定时限内向目的地检验检疫部门申请检疫。未经检疫,不得销售、加工。
需要进境检疫审批的进境中药材应当在检疫审批许可列明的指定企业中存放和加工。
第二十四条进境中药材经检疫合格,检验检疫部门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方可销售、使用或者在指定企业存放、加工。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均应列明货物的名称、原产国家或者地区、数/重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用途等。
第二十五条检疫不合格的,检验检疫部门签发检疫处理通知书,由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在检验检疫部门的监督下,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进境。
需要由检验检疫部门出证索赔的,检验检疫部门按照规定签发相关检疫证书。
第二十六条装运进境中药材的运输工具和集装箱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需要实施防疫消毒处理的,应当在进境口岸检验检疫部门的监督下实施防疫消毒处理。未经检验检疫部门许可,不得将进境中药材卸离运输工具、集装箱或者运递。
第二十七条境内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建立中药材进境和销售、加工记录制度,做好相关记录并至少保存2年。同时应当配备中药材防疫安全管理人员,建立中药材防疫管理制度。
第三章出境检疫监管
第二十八条出境中药材应当符合中国政府与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规定,以及进境国家或者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第二十九条出境生产企业应当达到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并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十条出境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防疫体系和溯源管理制度。
出境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原料、包装材料等进货采购、验收记录、生产加工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出入库记录等,详细记录出境中药材生产加工全过程的防疫管理和产品溯源情况。
上述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出境生产企业应当配备检疫管理人员,明确防疫责任人。
第三十一条输入国家或者地区要求对向其输出中药材的出境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的,检验检疫部门实行注册登记。注册登记有效期为4年。
第三十二条出境生产企业申请注册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出境中药材生产企业检疫注册登记申请表》(一式2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防疫管理制度及溯源管理体系;
(四)涉及环保要求的,须提供县级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发放的排污许可证;
(五)厂区平面图及资料,包括大门、厂区、库区全景照片,有关生产加工设施、仓储设施、防疫消毒处理设施、废弃物、包装物及污水处理设施的照片等;
(六)产品加工工艺;
(七)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三条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局)对出境生产企业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直属检验检疫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十四条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在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组成评审组,对提出申请的出境生产企业进行现场评审。
第三十五条评审组应当在现场考核结束后及时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评审报告。
第三十六条直属检验检疫局收到评审报告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下列决定:
(一)经评审合格的,予以注册登记,颁发注册登记证;
(二)经评审不合格的,出具注册登记未获批准通知书。
第三十七条注册登记出境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产品种类、存放、生产加工能力等,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出境中药材生产企业检疫注册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与变更内容相关的资料(一式2份)。
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核有关资料后,直接办理变更手续。
变更产品种类或者生产能力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核有关资料并组织现场评审,评审合格后,办理变更手续。
企业迁址的,应当重新向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三十八条需要向境外推荐注册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将通过初审的出境生产企业名单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组织评估,统一向输入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推荐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出境中药材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中药材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报检,报检时,需如实申报产品的预期用途,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合同、发票、装箱单;
(二)生产企业出具的出厂合格证明;
(三)产品符合进境国家或者地区动植物检疫要求的书面声明原件。
第四十条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出境中药材实施检疫监管。
出境中药材经检疫合格或者经除害处理合格的,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出具有关检疫证单,准予出境。
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方法作除害处理的,不准出境。
第四十一条检验检疫部门可以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要求,结合所辖地区中药材出境情况、输入国家或者地区要求、生产企业管理能力和水平、生产企业的诚信度,以及风险监测等因素,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对辖区出境中药材和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境中药材的生产、加工、存放过程实施检疫监督。
第四十三条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境中药材实施动植物疫病疫情监测。
检验检疫部门在监测中发现问题时,应当及时按规定处置和报告。
第四十四条进境中药材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和出境中药材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疫情信息报告制度和应急处置方案。发现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向检验检疫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检验检疫部门进行疫情处置。
第四十五条国家质检总局根据获得的风险信息,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发布风险预警信息通报,并决定对相关产品采取以下控制措施:
(一)有条件地限制进境或者出境,包括严密监控、加严检疫等;
(二)禁止进境或者出境,就地销毁或者作退运处理;
(三)撤销生产企业注册登记资格;
(四)启动有关应急处置预案。
检验检疫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风险预警及控制措施。
第四十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对不确定的风险直接发布风险预警通告,并采取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控制措施。同时及时收集和补充有关信息和资料,进行风险分析。
第四十七条进出境中药材疫情风险已消除或者降低到可接受的程度时,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及时解除风险预警通报或者风险预警通告以及控制措施。
第四十八条检验检疫部门对中药材进出境检疫中发现的疫情,特别是重大疫情,应当按照进出境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进行处置。
第四十九条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将进出境中药材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以及境内外生产企业纳入诚信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进出境中药材货主或者其代理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报检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或者未按检疫审批的规定执行的;
(二)报检的中药材与实际不符的。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检验检疫部门许可擅自将进境中药材卸离运输工具或者运递的;
(二)擅自开拆、损毁动植物检疫封识或者标志的。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一)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
(二)伪造、变造检验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第五十三条检验检疫部门工作人员在对进出境中药材实施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故意刁难当事人的,徇私舞弊,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或者玩忽职守,延误检验检疫出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进出境中药材涉及野生或者濒危保护动物、植物的,应当符合我国或者相关国家或者地区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五十五条以国际快递、邮寄和旅客携带方式进出境中药材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第五十六条过境中药材的检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办理。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12月1日起施行。
(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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